婚姻的实质是什么? 看首席大法官罗伯茨怎么说
网络上讨论婚姻的实质是什么?下面我们节选一段首席大法官罗伯茨:我为什么反对最高院的同性婚姻裁决。 关于法律上的问题我们不讨论。 只取关于婚姻的实质是什么这一段。 其实, 在对法律的解释后面。这种文化的认识起着很重要的作用。罗伯茨法官的观点其实就是应该维护自然法。即婚姻普遍的定义为男性和女性之间的结合是自然法则,所以宪法根本就没有考虑这问题。
现代的婚姻,其作为社会单位元素的意义可能比其自然实质更加重要。 自由派的观点其实来源于此。他们更多地从社会公平上考虑。 从社会公平的角度说。同性为什么不可以有婚姻? 差别只在他们不能生孩子而已。既然生孩子已经不在是婚姻的重要内容。没有什么理由同性不可以结婚。 本文不在于判断是非对错,甚至不在于表达自己的意见。 只是说明美国左右两派观点的一个很重要的主要分歧而已。 很多海华虽然站队,但都根据一些小利益,比如说要多交一点税啊什么的。 在文化上是不了解的。
首席大法官罗伯茨:我为什么反对最高院的同性婚姻裁决节选 "正如多数法官承认的那样,婚姻已经跨文化存在了数百万年。在这数百万年中,在各文化中,婚姻只指代一种关系:男性与女性之间的结合。正如最高院两年前阐释的那样,直到近些年来,绝大多数人都认为男性与女性之间的结合是婚姻这个定义所必不可少的元素。 将婚姻普遍的定义为男性和女性之间的结合并不是一个偶然的历史事实。婚姻的起源不是因为政治运动、发明发现、疾病、战争、宗教,或者任何历史上的事件,当然也不是因为远古时代有意隔绝同性恋的决定。婚姻起源于一个本质性的需求:保证一对父母在终生稳定的环境中抚养一个孩子。 婚姻概念的前提如此基本,以至于不需要任何的阐述。人类必须繁衍才能生存。繁衍通过男性与女性之间的性行为发生。当性行为导致了孩子的诞生时,一般来说,父母健全的孩子的成长更好。因此,为了孩子以及社会的好处,导致繁衍的性行为只应该发生在忠诚于一段长期关系的男女之间。 社会长久以来都将此关系称作婚姻。通过赋予婚姻一种受尊敬的地位,社会鼓励男女在婚姻之内,而非之外,发生性关系。正如一位杰出的学者说的那样,婚姻是一种社会安排的解决问题方式,解决了让人们愿意发生性行为、愿意有孩子,但是不愿意待在一起照顾孩子的问题。
这种对于婚姻的认识贯穿了美国的历史。大多数人都接受“在美国建国时,婚姻是一男一女之间的自愿契约。”早期的美国人很相信法律学者如Blackstone,他认为丈夫与妻子之间的婚姻是私人生活中最重要的关系。他们也很相信哲学家如洛克,他认为婚姻是男女之间自愿进入的契约,基础在于生育、抚养和支持孩子。对于那些宪法缔约的人来说,婚姻和家庭的观念是毋庸置疑的:它的结构、稳定、角色和价值被所有人接受。 宪法完全没有提及婚姻,缔约者们完全授权州政府调节丈夫与妻子之间的家庭关系。毋庸置疑,在建国时,每一个州——从建州开始直到十年多前——都将婚姻的基础放在传统和生物学。本案中的四个州也是同样。他们的法律,在建国前后,都将婚姻定义为一男一女之间的结合。甚至当州法律没有明确定义此的时候,没有人会怀疑婚姻的意思。婚姻的意义无需多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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