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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两栖插队的69届的博客  
抒发一个在北美和中国各生活了半辈子69届知青, 他的土洋插队生活经历及人生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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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判“周立波持枪藏毒案”的结局
   

周立波持枪藏毒案已经过了两年了,因为周是名人故此案曾沸沸洋洋, 不了解国外法律的人把非法持枪罪和携带毒品罪中两罪各自的最高刑期相加合在一起说周的余生可能住在监狱云云。其实这些人不是因不了解国外法律姑妄言之, 就是故意极而言之耸人听闻以博人眼球而已。 周立波案排在510日开庭, 周自己说524日见大家, 大概是预记从开庭到经过预审及庭审,最晚在524日也应该有结果了。


此案我的判断应在524日前即会揭晓, 控辩双方会在正式开庭前达成一致。结局不外两种, 一种是“Plea Guilt”免于刑事处分(有罪但不处罚,不记档案);一种是“stay of pocceding”。(相当于无罪释放)。 两者各占百分之五十, 均是周可接受的, 当然后者对周更好。  我认为不太可能“Not Guilt”(控方不肯)也不太可能判实刑(周不干)。


周立波的案子本身就是一个小案子,并不是周犯什么罪被警察抓了个现行, 而只不过交通检查时意外发现了枪支和毒品, 由于是周立波所以搞得影响很大。

其实来国外生活久了, 任何人都可能不幸被卷入了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有多种大致分为两类:


一类是交通告票, 在北美开车几乎所有人都会因为超速,枪红灯等等各式各样的原因得到这类告票。当你得到这种告票时, 尤其是面对警察时不要慌张,冷静下来, 无论如何当场不要争执。回来以后再确定你所采取的方式。


你首先要考虑一下, 你是不是违反了交通法规及规章规定?而如果是又是在一种什么情况和什么原因造成的等等?

如果你确实是违反了规定,你的做法是如何争取减轻处罚(如果你没时间为省事主动交付罚款则另当别论)。 你可以通过寄信或者本人亲自去的方式先提出申请,要求经过法庭开庭审理后来做出处理。

这样你会得到法庭从新确定的开庭的时间。这你可能要等半年或一年的时间。 

到了那一天, 首先, 你应祈求上天保佑给你开罚单的警察没有来, 这样法官有可能因为没有证人举证而放过你。 如果警察来了, 通常警察会先找你来商量,你愿意不愿意在开庭前与检控方达成协议, 如果你同意(“Plea Guilt”), 你可以付罚款单一半的金额做为检控方减轻处罚你的条件(或者以不扣你驾照分为条件), 如果你和警察达成协议, 只需在法官面前确认即可。

但如果你认为警察不合理, 你没有违反规定则你一定要据理力争。程序上和上面一样, 主要是你一定把所有能证明你没错的证据展现在法庭上, 能够回答检控官的质问,你要质问出警察的疏漏,加拿大严格执行无罪推定原则,但凡有疑问的话会由法官撤消对你的指控(疑罪从无)。

当然, 如果你认为你只有百分之五十的希望胜算的话, 你则要慎重考虑, 因为在开庭前如果你没有和警察达成协议, 一旦开庭,你被确认违反了交通法规定你也就没有机会再请求减轻处罚了。

二类是轻微刑事案件。周立波的案子就属此类。

人在北美生活, 不知道会出现什么事,有时候可能会飞来横祸,不知道怎么就惹上官司尤其是刑事案件。很多时候是很冤枉的, 因此, 一旦遇上了一定要想清楚, 不要动不动就找律师, 很多时候律师未必能减轻你的处罚。

我在卡尔加里给法庭当翻译。 有一个案子, 是一个中国医生技术移民来加拿大改行学理疗技师,上课考试的卷子他觉得老师给他的分数低, 他不满意当著全班同学的面用手轻拍了一下女老师的胳膊回家了。万万没想到那个中年女教师居然报了警, 警察到这个男学生的家里给他一张告票(Summons)起诉他使用暴力(Assault),这个中国医生请了个律师,出了几次庭, 控辩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最终赶上的庭审法官给出的结果还是“Guilt”但“免于刑事起诉”。  这并不是最好的结果, 尽管这个结果一般意义上是不算犯罪记录不影响找工作, 但它也会进入警察局的内部档案。 而这一个结果是任何一个只要没有不良记录的守法居民都可以得到的结果,绝不需要花$5000加币雇佣律师得到这种相同的结果。

但如果是冤枉的, 你一定要相信加拿大法律制度,执著地追求完美结局“Not Guilt”(无罪释放), 当然, 这个是比较难的, 笔者在一年前的今天_北美监狱记讲了我被起诉“Assuaut”之事, 此事折腾了我一年。 笔者从头到尾没有花钱请律师(但找了免费的大学法律学系的学生援助)。 警察局是决不会轻易承认错误的, 所以肯定极力坚持要定我罪,检控官是知道我不可能被定罪但宥于警察局的坚持他们不得不一步一步煞有介事地往开庭审理由法官最后认定的这个程序走。还给所有证人发了出庭作证的通知。我与我的代理人(法律系的学生们)先后去法庭十几次, 每次少则三五分钟,多则十几分钟, 每次不是辩方要求检控方提供更新证据材料检方需要更多时间, 就是检控方提出新的补充材料辩方需要延期以便研究资料, 直至我在法庭抗议质问检控方为何不撤诉,而把我这个受害人当成犯罪人没完没了拖延时日,最后法官发话此案不应再拖。 最终在预定开庭前的最后一次庭审上 我的代理人和检控方各退一步达成一致,请求法官以“Stay of Proceeding”(双方都不承认对方对己方错而达成的共识)做结。  这个对于我的案子也是可能达到的最好结果。

当然, 如果是大的刑事案件, 还是要尽其所有去请洋人大律师来争取好的结果。因为那时那样做才是值得的。 

而周立波这次小的刑事案件就请了特大的律师, 一定化了相当一笔钱, 而这笔钱对于周所拥有的财物来说只不过九牛一毛。 所以我相信 如此小的刑事案件, 那个大律师一定会给到周立波好的结果。在这点上, 金钱在资本主义的作用是相当明显的。  因为面对那些大律师, 检察官都会怵的, 而大律师会根据你的案件去努力想尽办法争取使你的案件由他所中意的法官来处理, 你的钱花的一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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