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關監督許鳳藻先生二三事 廈門大學中國海關史研究中心 連心豪
許鳳藻是國際著名史學家許倬雲先生的父亲 摘要:清康熙年間先後在江浙閩粵四省設立海關,分別以海關監督為各關主管官員。鴉片戰爭後,西方列強迫使清政府“聘請”外國人“幫辦”中國海關稅務,實行外籍稅務司制度。外籍稅務司喧賓奪主,剝奪海關監督的權力,竊取了中國海關的行政管理主權。海關監督被架空,太阿倒持,“使本來擁有主管權力的海關監督變成空頭的傀儡”。海關監督和外籍稅務司這種名不副實的的畸形關係“隨著列強侵華形勢的加劇而激化;但也隨著民族民主革命的高漲而衰落,以至消失。”這一變化在民國社會轉型中顯得尤其突出。 學術界少有關於海關監督及其作用的專題論述,主要集中於1926年潮海關監督馬文車收回潮海常關事件。另外,論述1923-1924年孫中山先生領導的南方政府收回關餘邉樱瑒t多有涉及粵海關監督羅桂芳。本文主要依據廈門海關歷史檔案,以廈門關監督許鳳藻先生為例,試圖管窺民國社會轉型中的海關監督。 許鳳藻于南京國民政府初期兩度出任廈門關監督,歷時四年餘。許鳳藻上任伊始處理的第一件公事,就是對染疫口岸來廈船隻實施檢疫防護及其撤銷。許鳳藻堅持海港檢疫(即國境檢疫)主權在我,而且此舉是在南京國民政府收回海港檢疫主權之前,尤其值得稱許。 南京國民政府實行關稅自主,較大幅度地提高海關稅率,刺激走私進口劇增。廈門關所轄的泉州地區,商品百貨進口走私情況相當嚴重。1934年1月,許鳳藻復任廈門關監督。6月,設立特派駐泉查緝專員通訊處,甩開外籍稅務司,獨立設置機構,自行查緝泉州一帶的走私活動。設立駐泉查緝專員通訊處辦理泉州一帶緝私事務,是許鳳藻在廈門關監督任內四年餘辦理的最後一件事,也是他自主辦理的最重要的關務。因此,駐泉查緝專員通訊處的設立及其成效,足以體現廈門關監督許鳳藻先生的作為。 在近代中國,海關監督的作為,既受所處時代的制約,又因人而異。在民國社會轉型中,廈門關監督許鳳藻能夠有所作為,完全是時代背景作用的結果;許鳳藻所作所為之不足,亦是中國近代社會性質使然。 關鍵字:海關監督;廈門關;許鳳藻 清康熙年間先後在江浙閩粵四省設立海關,分別以海關監督為各關主管官員。鴉片戰爭後,西方列強迫使清政府“聘請”外國人“幫辦”中國海關稅務,實行外籍稅務司制度。外籍稅務司喧賓奪主,剝奪海關監督的權力,竊取了中國海關的行政管理權。海關監督被架空,太阿倒持,“使本來擁有主管權力的海關監督變成空頭的傀儡”。海關監督和外籍稅務司這種名不副實的的畸形關係“隨着列強侵華形勢的加劇而激化;但也隨着民族民主革命的高漲而衰落,以至消失。”這一變化在民國社會轉型中顯得尤其突出。 學術界少有關於海關監督及其作用的專題論述,主要集中於1926年潮海關監督馬文車收回潮海常關事件。另外,論述1923-1924年孫中山先生領導的南方政府收回關餘邉樱瑒t多有涉及粵海關監督羅桂芳。本文主要依據廈門海關歷史檔案,以廈門關監督許鳳藻先生為例,試圖管窺民國社會轉型中的海關監督。 壹 許鳳藻(1891-1953年),字伯翔,江蘇無錫人。南京水師學堂畢業後,任胡鷹魚雷艇副艇長、聯鯨艦副艦長,參加辛亥海軍起義。在杜錫珪任第二艦隊司令及海軍總長時期,歷任楚有艦艦長、總司令部參珠L、海軍部司長、參事、外交處處長等職。1926年6月杜錫珪代理北京政府內閣總理,許鳳藻兼任內閣總務廳廳長,後以海軍少將退役。1929年5月18日,許鳳藻就任廈門關監督兼外交交涉員,1932年9月21日離任。1934年1月13日復任,1935年1月26日卸任,調任荊沙關監督。許鳳藻兩度出任廈門關監督,歷時四年餘。許鳳藻在廈門關監督任上,至少有兩件事可圈可點。 近代中國海港檢疫(即國境檢疫)事務由外籍稅務司控制下的海關兼管,各個港口自行制定檢疫章程,制度不夠健全科學;各口岸檢疫醫官人數有限,往往只重臨床,對於防疫知識知之甚少;加之設施簡陋,方法落後,措施不力,海港檢疫無法起到國境檢疫應有的防止傳染病傳入與傳出功能作用。更為嚴重的是,海關兼辦下的海港檢疫制度充分體現了半殖民地社會的性質:從疫港的指定宣佈到衛生檢疫的實行、延長及其取消,均須經領事團同意認可;中國政府無權單獨決定並對有疫港來船實施檢疫;違反港口檢疫規章的外輪與外籍人員也須送交各該國領事查辦,中國政府無權處理。 如上海“海港檢疫機關,例歸海關稅務司統轄,港務長為直接管理該事務官員。”“本港衛生規則,其一部分許可權,歸本埠海港檢疫官,該檢疫官為港務長之醫事顧問,負責檢查來自染疫地方之船隻。委任此檢疫官之主權,例歸本埠領事團。”而檢疫機關規則,“欲宣佈某一地方之染疫,宜得領事團之同意而後可。”許鳳藻就任廈門關監督伊始,正值南京國民政府準備收回海港檢疫主權之時。許鳳藻就任廈門關監督後處理的第一件公事,就是對染疫口岸來廈船隻實施檢疫防護及其撤銷。他先後分別致函廈門關稅務司和駐廈領袖領事: 逕復者。本年五月十八日接准臺函,以香港天花疫症現經消滅,本口對於該處檢疫應克日取銷一節,當經敝公署函准駐廈領袖領事復稱:“業已轉達各國領事,均表同意。但敝領事團以此日取銷香港來廈船隻之檢疫,系據衛生醫員報告該處發生天花疫症現經消滅,所云消滅究竟是何根據,務希函示。並望以後對於某處來廈之船隻應當檢疫,及某日應可取銷等事,請於函中詳敘情由,俾好明白。”等由到署。查香港疫症銷滅,本口取銷檢防疫,既經各國領事表決同意,自可照辦。惟領事團所云消滅是何根據,及某處來廈之船隻應當檢疫,某日應可取銷各節,仍希查照,飭查明確,函復過署,以憑照轉為荷。 此致 廈門關稅務司畢[尚] 許鳳藻 民國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逕啟者。本年五月二十九日奉國民政府行政院財政部第八四四七號令開:“准衛生部咨開:‘關於大阪發現天花,應行檢驗大阪來船一案,既據浙海關監督轉據駐滬日本總領事函稱,大阪自發現天花一人以後,並未蔓延傳染,對於大阪開來船隻,應即解除檢驗。’等因。除分令外,合行令仰該監督轉行該關稅務司遵照。”等因到署。除函駐廈領事團外,相應函達,即希查照辦理。 此致 廈門關稅務司畢[尚] 許鳳藻 民國十八年六月一日 畢稅務司台鑒: 來片奉悉。查防疫歷來辦法,如由各口岸稅司或地方官來電請求檢疫或取銷,自當按照向章,會商領事團同意。惟此案系奉中央政府財政部訓令,根據中央政府衛生部諮文辦理。除徑函知領事團查照外,自應遵照辦理,毋庸徵求同意。特再片復。 逕復者。本年六月六日接准臺函,以潮海關稅務司電開,汕頭發生天花疫症,現經銷滅,本口對於該處來廈船隻檢疫應克日取銷一節,當經敝公署函准駐廈領袖領事復稱:“業經轉達各國領事,均表同意。惟以該處疫症銷滅情形仍未詳敘,希即函復。”等由到署。查汕頭天花銷滅,本口對於該處來廈直接船隻取銷檢疫,既經各國領事團表決同意,自可照辦。至所云疫症銷滅情形查復一節,敝公署已另函復。茲將函稿照抄一份,並希查照為荷。 此致 廈門關稅務司畢[尚] 許鳳藻 民國十八年六月十二日 逕復者。本年六月十日接准臺函,以汕頭天花疫症消滅,本口對於該處來廈船隻檢疫應克日取銷一節,業已會商駐廈領事團,均表同意。惟未將該處疫症消滅情形詳敘,仍希函復。等因。具見貴領袖領事注重防疫,不厭求詳之意,欽佩莫名。查此次汕頭天花疫症消滅,系根據本年六月六日敝關稅務司函准潮海[關]稅務司來電報告,業于本年六月八日函知在案。是該處疫症消滅情形,潮海[關]稅務司當然得有該口衛生醫官之確實報告,來電負責證明,自可認為該處疫症消滅之確據。卷查民國九年新訂《廈門口防護染疫章程》內列“宣佈”一項末開:“如疫症消滅,撤銷防護,即由有疫口岸電知各處查照。”等語。是此次汕頭疫症消滅,撤銷防護,由潮海[關]稅務司電知敝關稅務司照轉前來,系屬正當辦法。敝監督自應照章轉達貴領袖領事查照,未便向其過於問難,跡近求疵。況自廈門口辦理防疫以來,歷年所辦防護撤銷各案不下百數十起,卷帙俱在,歷歷可考,向無異議。敝監督對於各事凡辦有成案者,一律照章辦理。想貴領袖領事在廈多年,情形較熟,定必深荷贊同也。茲准前因,除函敝關稅務[司]照辦外,相應函復查照,並祈轉知各國領事為荷。 此致 大法國駐廈門領事兼領袖領事花[嫩芬] 許[鳳藻] 逕復者。本月十七日接准臺函,以本口領袖團領事交來本埠取銷防疫檢查辦法議案一件,囑即查明見復。等由到署。查前項議案,辦法簡捷,便利商民,敝監督極表贊同。何日決議實行,仍希函示,以便於防疫章程內修正施行。准函前因,相應函復,即請查照轉知為荷。 此致 廈門關稅務司畢[尚] 許鳳藻 民國十八年八月二十日 逕啟者。案奉財政部關務署令開:“案准衛生部公函開:‘查海港檢疫為衛生要政,前經本部呈准先行調查現有各大海港檢疫情形,以為組織正式檢疫機關之根據。茲派本部司長蔡鴻、參事黃子方、東三省防疫處處長伍連德,隨同本部顧問、國際聯盟會衛生部長拉西曼暨疫症專家普韜,即日分往上海、天津、青島、安東、營口、廣州、汕頭、廈門等處,調查海港檢疫事宜。擬請貴署轉飭總稅務司及上列各海關,于各委員到達之時予以接洽,並妥為招待,俾利進行。相應函請查照辦理,實紉公誼。’等因。……”查本口檢疫,是否按照前定防護染疫章程辦理?衛生醫員前為Dr. F. Lindsay Wood,現在有無更動?至各僑民出洋檢驗手續如何?各國有無加派醫生駐廈檢驗?請將以上所指各節,統乞早日函復。…… 此致 廈門關稅務司侯[禮威] 許鳳藻 民國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應當注意,許鳳藻處理染疫口岸來廈船隻實施檢疫防護及其撤銷事宜,堅持海港檢疫(即國境檢疫)主權在我,而且此舉是在南京國民政府收回海港檢疫主權之先,尤其值得稱許。 贰 南京國民政府實行關稅自主,較大幅度地提高海關進口稅率,刺激走私進口劇增。廈門關所轄的泉州地區,商品百貨進口走私情況相當嚴重。1934年1月,許鳳藻復任廈門關監督。6月,設立特派駐泉查緝專員通訊處,甩開外籍稅務司,獨立設置機構,自行查緝泉州一帶的走私活動。此舉引起廈門關稅務司福貝士的震動,特致函詢問廈門關監督許鳳藻,並將此函作為重要事件抄呈海關總稅務司: 頃據泉州分卡主任報稱,本月十日,本關監督公署在泉設立特派駐泉查緝專員通訊處,並委羅貽謙為查緝專員,即日就職辦公。等情前來。復閱《江聲報》十七日登載關於此項新聞一則,略謂:“廈門關監督署近為嚴密查緝泉屬走私,特委羅貽謙為泉州查緝專員,在南門附近設立泉屬緝私辦事處,有巡查員及密探計十餘人,負責查緝陸上走私。另有電艇二艘,巡防海上。”等情。查此事是否屬實,本署因事前未准貴署函知,未敢深信。惟思海上緝私,已有海關巡船、巡艇共負其責;而陸上方面如有發覺,亦遂即會同軍警前往破獲。至於泉州、秀塗兩處,既經奉令設立分卡,所有緝私事宜,自應歸該兩分卡辦理,似無另設機關之必要。蓋同在一處,設立兩緝私機關,職權既難區分,非僅外界無所適從,甚且易滋誤會。竊以多此一舉,深恐無裨實際。倘貴監督以泉、秀二分卡之緝私不力,或設備不周,盡可建議予以改革也。據稱前情,相應函達,即希查照。如上述各節果有其事,請即將駐泉查緝專員通訊處之組織法、任務及辦事範圍,詳細函復過署,以憑呈報總稅務司署指令祗遵,實紉公誼。 此致 本關監督許[鳳藻] 稅務司福貝士 民國廿三年六月十八日 許鳳藻以廈門關監督公署公函關字第二四二號函復廈門關稅務司,並附送《廈門關監督署駐泉查緝專員辦事細則》: 現准貴署第二一九號公函,略以據報本署現在泉州設立駐泉查緝專員通訊處,如果有其事,希將組織、任務及辦事範圍,詳細函復,以憑呈報。等由。准此。查本關近來漏私貨件日益繁多,尤以泉州一屬特為加甚。如白糖、火柴等件,向由廈門輸入泉州,近則反由泉州輸出廈門,泉州私貨充斥,可想而知。且迭據當地商民面述及匿名函報,均謂邇來泉屬漏稅之盛,不特各該分卡有不實不盡之處,即對於本關主管分卡人員亦多物議。本監督曾經迭向貴稅務司面告,請為特別注意。乃日來據報漏稅之案仍見加多,各分卡巡察未能得力,益可證明。本監督職責所關,斷難漠視。暫在泉州設一查緝專員,以補各分卡力量耳目所不及。並規定辦事細則,定其許可權,與各分卡毫不抵觸,頒發遵守。以期漏私者即使登陸,亦無所遁隱。或在未經設有分卡之偏僻海口,亦得有人偵緝,實于關政有所裨益。現甫經推行,設使各分卡人員能以改弦易轍,認真辦事,或本署多派人員歷久未見成效,即當酌奪情形,定其撤留。准函前由,相應檢同《駐泉查緝專員辦事細則》一份,備函送達,即希查照為荷。 此致 本關稅務司福[貝士] 監督許鳳藻 民國二十三年六月二十日 廈門關監督署駐泉查緝專員辦事細則 第一條,廈門關監督署為補助廈門海關泉屬緝私起見,暫設駐泉查緝專員。 第二條,駐泉查緝專員承監督命令查緝泉屬漏稅事件,以為泉屬各分卡力量耳目不及之補助。 第三條,駐泉查緝專員得設臨時通訊處,以為線人報訊之所。 第四條,駐泉查緝專員于緝私時需要軍警協助,應用監督署掣發憑證持赴當地軍警機關,請求派助。此項憑證由監督署掣發時,並將式樣函知各當地軍警機關,以資識別。 第五條,查緝專員破獲漏稅貨件,應立時據實呈報監督署,並將貨件悉數解請廈門海關照章處分,分別提成給賞。 第六條,查緝專員專任查緝泉屬未設分卡之各海口奸商大批漏稅及業已登陸之私貨為各分卡所未覺察者。其路挑小販漏稅等事,仍由各分卡盤查緝究,專員不必過問。 第七條,查緝專員于各分卡辦理之事不得干涉,至各分卡如有已經據報派緝之案無請求查緝專員協助時,亦不必自行參加。 第八條,查緝專員系臨時設置,如無必要時,由監督署撤銷之。 第九條,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得臨時修改之。 1934年6月28日,廈門關稅務司以機要函將此事呈報總稅務司: 海關監督曾幾次告訴我,他曾聽說我們在泉州的關員貪污腐敗的傳言。我們經全面考慮當地的情況,針對可能發生此事的範圍進行調查,但無法證明曾發生過這種違法行為。 後來他告訴我,他正從他的辦公機關派出一名代表去親自查看。這位代表曾是我們初次接管該分卡時的一名雇員,或因與此有什麼聯繫,而且以後因行為表現不好而被辭退。這位原代表竟然超出指令範圍,擅自開設了一處稱作“廈門關監督署駐泉查緝專員通訊處”的機構。關於這一問題,我曾寫信(六月份發出的中文平信)給海關監督,並當面交談討論此事。由於情況複雜微妙,我必須與海關監督保持友好相處,並勸他將此人撤回。我認為他會照辦,但不會立即辦理,因為要防止“丟面子”。如果我們撤銷分卡,則類似這種事就與我們無關,而且地方當局對於沒收的非法走私貨物將可在陸上,在倉庫中或在商店裏隨意處置,這種作為我們均難以承擔。 廈門關監督署駐泉查緝專員通訊處設立後,屢有報解緝獲走私貨物: 茲據駐泉查緝專員羅貽謙報解本月十四、二十等日在泉州浮橋各處破獲漏稅各貨件到署。茲特飭其如數統解貴署察收辦理,相應備函送達,即希查照飭收,給予收證。並于處分後,依照關章給賞,函送本署照發祗領為荷。 此致 本關稅務司福[貝士] 監督許鳳藻 民國二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計送煤油五珍、火柴五珍又六十六包、洋糖一袋、蛤幹一袋、硫酸水二甕。 現據駐泉查緝專員羅貽謙呈稱,“竊據線民密報,晉江南門外水頭地方有大批走私洋糖等貨,職立即徵發汽車三輛,雇用帆船一艘,舵工三名,挑夫二十八名,一面請求駐軍派隊協助,奉撥官兵四十三人,率同員探十二人,于本年七月五日下半夜三時,一行八十餘人,冒雨出發,水陸並進。軍隊從泉安路紆延四十五里,至浦內下車,沿海岸步行五里,六日拂曉,同時抵達水頭澳。始悉貨已登陸,當在該貨倉破獲洋糖、洋油、洋火柴等貨,其私船逃匿無蹤。不已,另行封用民船二艘,隨令挑夫逐件搬下。計洋糖一O六包、洋油五六八珍、洋火柴二五五珍。正在進行搜查他貨時,適泉、秀兩分卡員役聞信,亦由水道登陸,獲得第三倉之洋灰二百余包。職等至六日下午七時,將所獲各貨分配帆船三艘,開駛出澳,每船各派員兵八名押摺F漯N員兵仍行遵陸乘車,夜間九時抵泉。該貨船因潮水關係,至七日八時始行到泉。茲謹將各貨並六月二十九日在安海所獲洋火柴十珍,七月三日在高厝鄉所獲硫酸十三甕另四小罐,一併掃數交由新泉安汽船邚B呈解核收,批示備案。附呈用費清單一紙,計兩案共用大洋六百六十六元四角五分,乞先發還歸墊。”等情。據此。除將緝私墊款六百六十六元四角五分,先由本署發還歸墊外,茲特飭該員將先後緝獲之漏稅私貨,洋糖一O六包、洋油五六八珍、洋火柴二六五珍、硫酸十三甕又四小罐,一併解請貴署核收。希為即日拍賣。依照緝獲私糖章程,報水人應得四成賞金;該員等雨夜會隊緝獲大批私貨,應作特別勞績,給予賞犒二成。即將前項賞金、賞犒共六成,連同墊支費用,一併函送過署,以憑分別轉發歸墊。相應檢同用費清單一紙,函達查照辦理。並希飭主管人員克日先行估價見復為荷。 此致 本關稅務司福[貝士] 監督許鳳藻 民國二十三年七月十日 茲將緝私支用各費開列數目清單送請查核。(下略) 茲據駐泉查緝專員羅貽謙報解,二十五日,據線密報,會同駐軍在石井港附近之院頭鄉破獲走私洋糖八十二包,又在鄰近之水頭搜獲五十包,兩處合共一百三十二包,到署。並開列緝私支用各費共四百九十九元八角清單一紙前來。除將前項私糖飭其如數匯解貴稅務司核收,並將支用緝私各費由本署先行墊給外,相應照錄清單一紙,備函送達。即希查照飭收,迅將該件處分,依照關章分別給賞。並將墊支用費一併函送過署,以憑照發取領、歸墊完案為荷。 此致 本關稅務司福[貝士] 監督許鳳藻 民國二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茲將緝私支用各費開列數目清單送請查核。(下略) 廈門關監督署一再致函廈門關稅務司,要求廈門關按規定發給緝私線人獎金,並撥還廈門關監督署所墊支的駐泉查緝專員通訊處緝私費用: 案准貴署第二六五號公函略開:“查緝專員羅貽謙呈解破獲之洋糖、洋酒、洋火柴、硫酸等,應照關務署第一一八五O號令,不論軍政警或稅收各機關,均由海關發給與眼線相同之獎金,即以四成發給。此項獎金須俟緝獲各貨拍賣後再行函送。”等因。准此。查該員羅貽謙系由本署派委駐泉專任查緝事宜,純為本關服務,自與其他機關人員不同。此次據線密報,雨夜會同軍隊破獲大批水糖等貨,其線人之賞金已須照章給以四成。該員羅貽謙似應按照定章,以關員有特別勞績者成例提成給獎。且緝獲私糖尚有定章,似應加以參考。其緝私用費,是否先在查獲之私貨變價內支付,貴署歷經辦理,有案可稽。相應函達查照見復為荷。 此致 本關稅務司福[貝士] 監督許鳳藻 民國二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案據駐泉查緝專員羅貽謙呈稱,“本月四日據線民密報,永寧港邊有臺灣汽船咻d貨物,私自起卸,等語。立即商准晉江縣政府承撥警兵,協同探員,雇用挑夫,即時出發。至永甯時,因恐兵力單薄,知會該地方分住所加派警兵,前往查緝。果在勝記棧貨倉內搜獲蝙蝠嘜煤油二百二十九珍,另雇貨車三輛,載呋厝N┰撁河丸F箱經海水沾失,完全鏽壞破漏。若輾轉起解來廈,不特損失力船資,且恐破漏更甚,價格亦較泉州低微。可否請求派員在泉拍賣之處,伏乞察奪示遵。”等情。並開列緝私支用各費共大洋一百七十九元四角清單一紙到署。正核辦間,迭據漳泉廈油業營業稅登記局函,以前項煤油系泉屬登記分局緝獲後加以標封,寄存港邊人家,請予轉飭如數交還辦理等語。並准財政廳函同前由。當經調查事實,按照關章,分別嚴加駁復。往返交涉,計今月餘。以案未結束,致未令飭辦理。茲復據該專員羅貽謙報稱,前項貯油鐵箱,雖經略為修換,現復滲漏滋多。若再遷延,不即處分,恐損失愈大,請予核示。又,墊支費用,乞先發還。等語前來。除指令飭遵外,相應錄單備函送達,即希查照,轉飭泉州分卡主任就近會同該專員將該項緝獲煤油擇期拍賣,以免報邅韽B,致多損失。俟該件處分後,扣除墊支用費並提成給獎外,其餘一併函送貴署,以憑入賬彙報。仍盼見復為荷。 此致 本關稅務司福[貝士] 監督許鳳藻 民國二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茲將緝私支用各費開列數目清單送請查核。(下略) 案奉財政部關務署訓令第一八八號略開:查前據該署呈報暫派駐泉查緝專員,及迭獲漏稅貨物,請撥常費及分別給獎各等情,業經先後令據總稅務司復稱,“擬請令飭廈門關監督本其維護稅收之宗旨,與稅務司從長妥商辦法,呈准施行。至此次所報緝獲之私貨,自應遵照政府迭令移交海關處理,所有獎金自應照章提發。如有線人報告因而破獲,再提線人獎金。”等情前來。查該總稅務司原呈各節,應即由該監督查照酌核辦理。等因。奉此,除關於設立駐泉查緝專員一節,應即訂明日期,會同從長妥商辦法,呈准施行外,至前所破獲各私貨,均經由署先後悉數送關處理,並聲明均有線人報告各在案。茲奉前因,相應函達查照。希將前送各案駐泉查緝專員所破獲各私貨本署墊支旅雜費、照章賞金及另提線人賞金一併函送過署,以憑分別給賞、歸墊是荷。 此致 本關稅務司福[貝士] 監督許鳳藻 民國二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查駐泉查緝專員前經破獲各案私貨,迭經節次送關處分。其緝私費用已由本署先行墊給,報水賞金犒勞等項,亦已由署酌量墊付。當將先後情形呈奉關務署指令函達,將犒賞金及費用送還歸墊犒勞,並訂期會商辦法各在案。迄今多日,尚未准送前來,致積案久懸,墊款、犒金均難歸還發給,於辦公諸多窒礙。現關於泉屬緝私事件,應請訂定日期會商辦法外,其各案緝私費用及照章提成充賞,並應給報水賞金,希即一併克日函送過署,以憑分別發給完案。相應函達查照辦理是荷。 此致 本關稅務司福[貝士] 監督許鳳藻 民國二十三年十月三日 現准貴署第三七三號公函,略以“本署駐泉查緝專員在泉緝獲私貨,先後送關處理各案,內有火柴、火油兩項尚未清結。其餘業已核算清楚,照章應撥充賞大洋二千六百四十一元八角九分,開具支票並收據等件,函請查照分別辦理。”等由。並附支票及正、副收據到署。除將支票三紙先予轉發給領外,相應檢同收據六號,簽字蓋印,備函送達,即希查照存轉。至該專員緝獲火柴、火油兩項,希即迅予處分清結,提成充賞。各案緝私用費均經本署墊支,亦希早日電呈送還歸墊,以憑完案為荷。 此致 本關稅務司克[薩悌] 監督許鳳藻 民國二十三年十月九日 案據駐泉查緝專員羅貽謙報獲漏稅煤油、火柴送關處理一案,迄今已逾四個月,尚未準將提成犒賞金函送前來。現迭據該專員呈稱,線人等催索本案賞金甚急,又墊支各案緝私費用亦久未發還,懸案多時,難以結束。相應函達查照,希將該項犒賞金及各案緝私費用一併函送過署,以憑分別發給歸墊完案,並希見復是荷。 此致 本關稅務司克[達德] 監督許鳳藻 民國二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許鳳藻設立廈門關監督署駐泉查緝專員通訊處查緝泉州一帶走私一事,顯然得到國民政府財政部關務署的支持。廈門關稅務司和海關總稅務司對此雖心懷不滿,但也無可奈何。1934年10月4日,廈門關稅務司在呈報海關總稅務司梅乐和的機要函中說:“海關監督迫不急待地想知道,他派到泉州及其它地方從事緝私工作的人員,其雜費是否可以向(厦门)海關報銷。他要求(厦门)海關讓他們報銷全部雜費,外加提供情報的酬金和緝獲私貨的獎金。而根據關務署的規定(參見第四七七九號通令),我們只能發相當於提供情報酬金的金額。我想,如果堅持後一條原則,那些緝私人員不久就會撤回來。”果然不出所料,廈門關監督署終於自行撤銷駐泉查緝專員通訊處: 案查本署前以泉屬走私之風甚熾,暫設駐泉查緝專員一員,以補各分卡力量耳目所不及。並擬定辦事細則,呈奉財政部關務署指令,暨函達查照在案。茲以邇來泉屬漏稅之案日漸稀少,各分卡辦事人員自經更調,尚知振作,自無再設專員之必要。查原擬《查緝專員辦事細則》第八條載,查緝專員系臨時設置,如無必要時,由監督署撤銷之等語。本署已將駐泉查緝專員一職,限於本月十五日撤銷。嗣後泉屬查緝事宜,仍歸各分卡完全負責。如各分卡再有查緝不力,以及營私舞弊等情,仍當隨時派員檢察,以重關政。除呈報暨令飭該專員遵照外,相應函達查照,並希轉飭泉屬各分卡知照為荷。 此致 本關稅務司克[達德] 監督許鳳藻 民國二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叁 1935年1月25日,即許鳳藻卸任廈門關監督前一天,致函廈門關稅務司:“現准貴署第四O號公函,並送前駐泉查緝專員羅貽謙緝私費用計國幣八百一十六元二角五分支票一紙、收據二張到署。……”結清駐泉查緝專員通訊處緝私費用,了結此案。設立駐泉查緝專員通訊處辦理泉州一帶緝私事務,是許鳳藻先生在廈門關監督任內四年餘辦理的最後一件事,也是他自主辦理的最重要的關務。因此,駐泉查緝專員通訊處的設立及其成效,足以體現廈門關監督許鳳藻的作為。 廈門關監督公署先後將駐泉查緝專員通訊處歷次緝私支用各費開列數目清單送請廈門關稅務司公署查核: 七月三日往高厝鄉破獲硫酸案 計開: 一、汽車一輛往返車資 大洋六元; 一、賞汽車司機 大洋一元; 一、雇挑夫六名工資 大洋六元; 一、雇帆船一艘工資 大洋五元; 一、員役挑夫十六人早午二餐工資 大洋七元; 一、途中茶點紙煙 共大洋二元五角五分; 一、給軍隊伙食 大洋十元; 七月五日下半夜往水頭澳破獲洋油、洋糖、洋火柴案 一、預備途中麵包鹽菜 共大洋八元; 一、預備竹挑麻索 共大洋二元; 一、紙煙雜件 共大洋四元; 一、汽車三輛(由泉州至浦內途程四十五里,每輛車資二十四元) 七十二元; 一、賞司機(三輛,每人三元) 共大洋九元; 七月六日 一、在水頭澳早晨點心、餅乾、罐頭、茶水 共大洋十二元; 一、在水頭澳雇小艇搬貨下船(計四十二次,每次一元) 共大洋四十二元; 一、午飯八十餘人 共大洋二十元; 一、茶水並雇工炊爨 共大洋五元; 一、晚飯八十餘人 共大洋二十元; 一、汽車一輛(本夜九時由浦內回泉州車資) 大洋十七元七角; 一、賞司機 大洋三元; 七月七日 一、雇帆船三艘船資 共大洋四十五元; 一、雇引港舵工二名工資 大洋十元; 一、給挑夫二十八名五、六、七三天工資 共大洋八十六元; 一、在泉搬吖べY 共大洋十三元二角; 一、津貼軍隊官兵四十三人雜支 共大洋二百元; 一、雇新泉安汽船哓浉皬B工資 大洋六十元; 以上兩案共開用大洋六百六十六元四角五分。 七月二十五日往院頭鄉破獲洋糖案 計開: 一、汽車二輛(由泉州往院頭,途程八十里,每輛車資三十二元) 共大洋六十四元; 一、途中點心、紙煙、茶水 共大洋十二元; 一、手電筒塗(電池)二打 共大洋六元; 一、晚飯五十一人 共大洋十八元; 一、雇貨車二輛漏夜咻d一百三十二包工資(每包五角) 共大洋六十六元; 一、汽車二輛(自安海回泉州,途程六十里,每輛車資二十四元) 共大洋四十八元; 一、司機二人津貼漏夜開車 共大洋六元; 一、在安海由汽車起卸工 共大洋十三元二角; 一、給挑夫十八名,每名二元 共大洋三十六元; 一、津貼官兵二十四人雜支 共大洋一百五十元; 一、員役九人在安海過夜旅舍費 大洋十五元; 一、員役二十六日在安海兩餐 共大洋六元四角; 一、裝貨下輪船貨工,每包一角 共大洋十三元二角; 一、順昌輪船哓浉皬B津貼 大洋四十元; 一、員役八人二十六日由安海回泉州車資 大洋六元; 以上共開用大洋四百九十九元八角。 八月四日往永寧港邊破獲煤油案 計開: 一、雇汽車二輛,由泉州至永途程五十二里,每輛十五元 共大洋三十元; 一、警兵十名在泉人力車 共大洋二元; 一、途點茶水紙煙 共大洋九元; 一、買麻繩 共大洋一元四角; 一、給永寧警兵五名 共大洋六元; 一、港邊在地挑夫 共大洋二十七元; 一、雇貨車三輛,由港邊至泉州途程五十三里,每輛十六元 共大洋四十八元; 一、給汽車司機飯點 共大洋七元; 一、給挑車十八名,每名一元五角, 共大洋二十七元; 一、給縣政府警兵十名,班長四元,警兵二元 共大洋二十二元; 以上共計支用大洋一百七十九元四角。 廈門關監督許鳳藻試圖有所作為,主動設立駐泉查緝專員通訊處辦理泉州一帶緝私事務,並取得一定成效,其動機值得肯定。但是駐泉查緝專員通訊處受制度的制約,其緝私工作效率顯然不如外籍稅務司管理下的新制海關,主要表現在緝私成本太高,社會經濟效益不高。其中以1934年12月10日晉江蓮坑坂一案尤為突出: 現據駐泉查緝專員羅貽謙呈稱,“本月十日據線密報,晉江濱海之蓮坑坂地方,於九日夜間有臺灣汽船一艘進口,走漏大批洋布、洋糖等貨,請往查緝。等情。立即商准閩南剿匪司令部派隊二排,並雇汽車四輛、挑夫二十名,即日會同出發。下午三時到地,始悉該奸商已將洋布及貴重貨件搬走無蹤。僅在破屋中搜出蝙蝠嘜洋油一百二十四珍。當即全數咧潦l,裝載汽車,入夜抵泉。惟緝私哔M並軍隊賞款,計用大洋三百八十八元五角,可否準將該私油在泉變價抵還用費之處,未敢擅專。除將洋油暫行收存外,理合具文報告,懇請示遵。”等情前來。查駐泉查緝專員現已撤銷,此案所緝貨件擬飭其就近移交泉州分卡辦理。惟此次緝私用費,因軍隊協助人多,耗至三百餘元。該員已經撤銷,似應照數撥給現款,以便歸墊而資結束。否則,由其在泉拍賣,除用費外,餘款仍飭繳關,以清手續。相應函達,即希查照酌辦見復,以憑飭遵為荷。 此致 本關稅務司克[達德] 監督許鳳藻 民國二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廈門關稅務司復函稱:“茲准貴署第五八O號公函內開,略據駐泉查緝專員羅貽謙呈稱,在蓮坑坂地方緝獲洋油一百二十四珍。惟緝獲此案用費耗去三百餘元,該員已經撤銷,似應照數撥給現款。各節。等因。准此。查該案緝私用費有三百元之巨,現由關估值,此項洋油拍賣所得之數,湛植蛔闳僭�……” 近代中國海關監督的作為,既受所處時代的制約,又因人而異。在眾多海關監督中,許鳳藻先生是較有作為的一位。廈門關監督許鳳藻先生之所以能夠在民國社會轉型中有所作為,完全是時代背景作用的結果。而許鳳藻先生所作所為之局限與不足,亦是中國近代社會性質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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