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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拿大能隨意扣留、美國能隨意試圖引渡扣押孟晚舟?!(附加修改稿) |
| | 加拿大沒有任何符合國際法的法律依據扣留華為副董事長孟晚舟女士,美國也沒有任何符合國際法法律依據要求試圖引渡扣押。
孟晚舟女士沒有違反加拿大、美國的法律法規,加拿大不能隨意扣留、美國不能隨意引渡扣押。扣留、試圖引渡扣押孟晚舟女士,是標榜民主自由國家的加拿大、美國,對民主自由的踐踏;是號稱人權衛士的加拿大、美國對人身自由權、人權的踐踏;是對國際企業、中國公民孟晚舟女士人身自由權、人權的典型侵犯。
華為是國際型企業,遵守的是國際法,並不需要遵守沒有聯合國通過議案的國際法法律基礎條件上的法規,沒有國際法的法律義務遵守美國以國內法對伊朗施行制裁限制的法律法規。
孟晚舟女士違反加拿大法律法規了嗎?沒有吧。那加拿大,根據加拿大的法律法規能夠隨意扣留孟晚舟女士?在國際法層面,加拿大要遵守的是美國法的法律法規,還是國際法的法律法規?!
遵守美國國內法來說,據公開訊息華為在美國的各項經營業務、活動是合法的,並沒有違法的經營事項及如有的該提前通知、披露待美國司法審訊、裁決、判決的涉嫌違法的經營事項,不能隨意、濫用以涉嫌軍工機密產品事項為由尋找莫須有的保密狀態下的藉口施行扣留、扣押、審訊;要不然以此為由美國、加拿大要扣留、扣押孟晚舟以及任何外國經商人員太輕易太方便了,大可無視各類外國人在美國、加拿大的人身自由權、人權了!要不然是不是有點像當年“蓋世太保”的做法了?
美國的國內法不能超越、凌駕國際法,對國際型企業華為副董事長孟晚舟扣留、試圖引渡扣押,是加拿大、美國以莫須有的國內法法規條例,對國際法法律法規的覆蓋、超越、凌駕。
廣而言之:美國制裁伊朗的國內法規法律不能延伸引用於沒有違反國際法律法規的任何國際型企業的任何工作人員,包括對華為孟晚舟女士的延伸引用。
換種說法,沒有違反國際法律法規的任何國際型企業的任何工作人員,包括華為孟晚舟女士在內,加拿大不能超越、凌駕國際法隨意濫用扣留,美國不能超越、凌駕國際法以制裁伊朗的美國國內法規法律隨意濫用施行扣留、制裁、判罰,不能以莫須有的違反美國國內法規法律的名義隨意濫用施行扣留羈押及其可能的審判,要不然隨意濫用施行扣留、扣押或審判,或者說隨意想要扣留就扣留、想要扣押就扣押、想要審判就審判,那麼各個國際型企業的工作人員,在自認法治典範國家的加拿大、美國的人身自由權、人權從何而來?從什麼地方得到保障?得不得得到保障?!
2018年12月7日早上 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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