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这里的法西斯走狗,颇为系统地罗列了曾氏游客三大罪状。 罪状之一,曾家有错,哭闹,喊叫,撒泼,行为不端。 罪状之二,事主外出寻酒店却带回另一个女人,令酒店生疑。 罪状之三,被警察要求离开应当配合, 不配合被强制拖走是西方惯例。 哭闹,喊叫,撒泼,是受害者对不公正遭遇的控诉。从来没有法律禁止人民控诉暴行。更没有法律禁止人民用哭声表达冤屈。当曾家母子在哭闹喊叫撒泼的时候,看到视频中两名警察在干什么吗?只是站在一旁不予制止。因为哭诉不侵犯任何人的自由安全和权利,因此不违背任何法律。这是我要辩论的第一点。 其二,曾氏所诉,句句都是实情,并没有半句胡编乱造。this is killing. 都听清楚了吧。我现在告诉你们,这句话用中文说不是你们这群文盲所理解的“警察杀人了。”,而是“这就是杀人。”。正确的翻译应该是This (这)is (是) killing (杀人)。加上曾氏的语气和重复,准确的翻译是“这就是杀人。”。不明白可以给你们解释一下。虽然警察没有用武力直接终结曾家老人的生命,但是把一个身有疾患又经过长途劳顿的人凌晨1点30分赶进无遮无拦的黑夜,这就等同杀人。曾氏的哭诉不到半个小时就变成了现实。曾家老人被单独押上警车后陷入完全昏迷。以至于警察害怕死在警车上不得不进行复苏抢救。如果他们早一点听一听曾氏的哭诉,这种事情就不会发生。曾氏的哭喊恰恰证明瑞典法西斯的压迫已把他和他的父母逼入了绝境。这是他在事发现场最后的呐喊。因为他的呐喊,瑞典警察的暴行才被全世界所知道。 其三,一哭二闹三上吊,对你们这些自命高雅文明的中国人来说,丢脸了是吧。我告诉你们。你们的祖先在黄河边上被日本人强奸后投河自尽之前也是这样一哭二闹三跳河的。如果你们这些不肖子孙以为丢了你们的脸,现在就请自行了断,重新投胎。尼罗河在此祝愿你投西方发达国家。千万要看好,不要错投了猪胎狗胎。 现在来讨论你们的罪状之二,不该把一位陌生女子带回来。不错,这件事确实欠考虑。自己一家人并没有稳定的栖身之地,又如何有能力帮助别人。但是,你们接下来的推论就有问题了。曾氏带回来一个陌生女生,你如何知道旅店主对此生疑?又有何疑可生?旅游胜地,满街逛的单身女性到处都是。如果你怀疑她们都是卖肉为业的,只能说你从小受的教育就是男盗女娼。 在尼罗河看来曾氏在自己住处都没有着落的情况下会为一个陌生女子的安全着想,比坐拥广厦高楼却硬逼患病老人流浪街头的人善良高尚有人性。作法不明智可以改,人性的光辉不可抹杀。 最后再来讨论你给曾家定下的罪状之三:被警察要求离开应当配合, 不配合被强制拖走是西方惯例。请各位再看一下视频和各方陈述,曾氏是第一个在警察的要求之下离开旅店走出门去的。曾氏老人有病在身行动迟缓就被警察从沙发上强拉出,他没有丝毫反抗。曾家大妈最后一个也就是跟着自己的老伴自行走出了旅舍。请问这三人之中有谁没有配合警察的要求?曾氏没有把他老父亲带出去个人猜测是希望自己出去后警察心生恻隐会让他父亲继续在旅舍里休息。至于后来被分别押上三辆警车,你看见他们有谁拒绝配合警察的指令了吗?如果没有就闭上你撒谎的嘴。 说来说去,你们最厌恶的,还是“哭喊,撒泼”。再次告诉你们,这些行为不违反任何法律。连你们的主子都认为这是人民的合法权利。你们这群恶狗乱叫什么?当时如果你们在场,唯一可以作的就是跪在地上舔你们主子的靴子,而不许对着曾家乱叫,否则就有人赏你们鞭子,扣你们狗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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