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理上,无论是联邦法庭,还是州、郡法庭,均属公众地方,普通人们应该是有现场进行摄影与录音权利的。但是由于法庭是一个严肃而庄严的地方,是维护公义、伸张正义与裁决是非的地方,更重要的是,如何创造与维持一个提供公平审判的大环境。 这个因素,成为为是否允许在法庭里面,进行摄影与录音行为的决定因素。美国最高法院至今无法用判例,来决定新闻媒体或个人,是否有权进行现场直播式的摄影与录音权利宪法观点,但是美国联邦法院数度的制度改良与试验结果,还是将是否有现场直播式摄影与录音的批准权力,下放到坐堂法官手里,因而审案的法官,是唯一拥有决定权的人物。各州级法庭,全跟随联邦法院的标准规矩行事,由审案法官来决定摄影与录音权。 1946年,《美国刑事诉讼法规则第53条》规定: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在美国法庭摄影和录音。根据这条法律,在法庭内部,未经授权的摄影录音行为,视为联邦重罪论处。 1972年,美国联邦法院司法会议决定,无论刑事或民事,均不得允许电视、电台、摄影与录音行为,并将之写进《美国法官行为守则》里面。 1988年10月, 最高法院院长伦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首度允许广播系统现场直播,介绍特设委员会的成立,舆论界视之为法庭现场直播的破冰之举。 1990年9月,为适应来自民间新闻界与民权团体的压力,美国联邦司法委员会宣布,以三年为期,将在六个联邦法院与两个上诉法院,仅限于民事范畴,开始定点实验,允许电视现场直播庭审情况。 六个管辖区法院,指的是马萨诸塞、密西根东区、纽约南区、宾夕法尼亚东区、华盛顿西区与印第安纳南区。两个上诉法院是第二与第九巡回上诉法院。 同时,美国联邦司法委员会,将摄影与录音严禁令,自《美国法官行为守则》里面废除,新的规定说:联邦法官有权在法庭中宣誓就任、归化仪式与其它的正当活动时,自行决定是否允许新闻直播。 1990年9月,美国联邦司法委员会宣布,允许第二、第三与第九巡回法院,在民事结案陈词时,可以新闻摄影与录音直播示众。 有关由最高法院院长罗伯茨(John Roberts)负责监管,由托马斯(Sidney Thomas)为院长,位于加州三藩市的第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笔者已在前文中介绍过了。 由八十五岁的资深女大法官金斯伯格(Ruth Ginsburg)监管的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位于纽约市,法院以美国司法史上第一位非洲裔大法官马歇尔(Thursday Marshall)命名,院长是卡兹曼(Robert Katzmann),管辖区除了纽约州的东、西、南、北四区外,尚监管康涅狄格与佛蒙特共六区。拥有十三位联邦法官。 美国共有九十四座联邦地区法院,十三个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八百七十名联邦法官。上诉法院不采取陪审团制度,每次开庭,最少要有三位法官坐堂,判案采用少数服从多数制度。如果遇上重大案件,院长会下令全体法官出席听案与裁决。 1991年7月1日,三年试验期期满。美国联邦司法委员会将总结报告,向联邦案件行政局,与联邦案件管理委员会报告,推荐全面开放所有的联邦法院,在民事案件时,可以现场直播摄影与录音。1994年9月31日,在“会影响陪审团与证人公平地做出决定”的考虑下,将之否决。继续采用传统规矩:由坐堂法官,自行决定摄影与录音使用权。 1996年3月,美国联邦司法委员会,正式授权上诉法院,自行决定是否允许在民事的结案陈词时,允许新闻媒体摄影与录音示众。同时宣布,联邦法院必须将任何关于这类的州级法院直播矛盾的上诉案件驳回,必须保持与联邦法院一致性的裁决标准,任何违反者的裁决,一律失效。 2010年,美国联邦司法委员会颁布,以三年为期,由美国联邦司法中心负责,在全美的十四个联邦法院里,试验允许坐堂法官自行决定,在民事案件中不得挑选性的全程直播制度,事后法官有权决定该摄影与录音,可否放在联邦法院网站上。 十四个联邦法院是阿拉巴马州中区、加利福尼亚州北区、佛罗里达州南区、伊利诺伊州南区、爱荷华州南区、堪萨斯州区、马萨诸塞州区、内布拉斯加州区、俄亥俄州南区、俄亥俄州北区、区关岛区、密苏里州东区、田纳西州西区、华盛顿州西区。 试验由2011年6月18日开始,至2015年7月18日结束。2016年3月15日,美国联邦司法委员会宣布:不做任何的变更,一切维持原状,以观后效。 目前的联邦法院实际状况,依然没有改变:在得到坐堂法官的允许前,不得私自摄影与录音,违反此法者,以联邦重罪论之。 自1957年开始执行的《美国法典第42章第1995款》:藐视法庭罪,分为民事藐视法庭(Civil Comtempt),与刑事藐视法庭(Criminal Comtempt)两大类。有轻罪与重罪两种。轻罪罪名成立者,或最高罚款是三百元,或最长入狱四十五日。重罪罪名成立者,或最高罚款是一千元,或最长入狱六个月。审判方式,被告可以选择法官审判,或是陪审团审判。 另外还有一种稀有案例的直接藐视法庭罪(Direct Contempt),那就是在宣誓后,依然当着法官的面撒谎。这是相当严重的,激怒法官的后果,自然不会有好果子吃。 藐视法庭属于刑事重罪,在美国近代司法史上,最著名的藐视法庭案例是2015年的《米勒 诉 戴维斯案(Miller V Davis)》。 2015年6月25日,同性婚姻在美国全面合法化。肯塔基州罗温郡(Rowan County)民事部女职员戴维斯(Kimberly Davis),以宗教信仰为理由,顽固地拒绝签发同性婚姻结婚执照,不但自己不签发,也不允许民事部其他同事签发,于是被一状告进联邦法院。 2015年8月12日,肯塔基州东区联邦法院班宁法官(David Bunning),下令戴维斯必须签发所有性别的结婚执照。戴维斯不但拒绝,而且上诉,被巡回法院拒绝。她再上诉至最高法院,又被拒绝。但戴维斯依然拒绝签发同性婚姻执照。2015年9月3日,班宁法官以藐视法庭的罪名,将戴维斯投进监狱,直到她遵守法庭命令为止。 2015年9月8日,在戴维斯的助手签发了同性婚姻执照后,班宁法官将她释放出狱。2015年9月14日,戴维斯返回罗温郡民事部工作,但再也不敢阻扰签发同性婚姻执照。这个案例,有力地维护了美国司法公信力,与法庭命令的庄严和威力。 美国司法伦理规定,州级判例不得违反联邦法,因而全美各州法院,必须恪守同一联邦法院审判原则。可否在法庭上现场直播的议题,不但在民间有争议,即使最高法院本身,也无法达成共识。 2011年8月24日,欧巴马总统提名的自由派女大法官卡根(Elena Kagan),就支持允许在法庭直播说:“这是个好主意,在法庭上,每个人都是那么聪明,那么有充分准备,那么强烈意图把对的答案告诉世人。如果大家都知道了,都会知道这个政府是如何运作的。只允许两百人现场见到了审判,是一种耻辱。事后阅读资料,与现场观看,效果是不一样的。” 在她出任司法部副部长时,每次在最高法院为美国政府辩论时,都会感到大法官们对审理的案件,都是做了良好准备功夫的,应该让人民从现场直播中,一睹他们的智慧和风采。 但是当她出任了大法官后,基于亲身经历,看法起了天翻地覆般的变化。2015年1月23日,她在芝加哥大学政治学院演讲时说:“我现在对于现场直播,持有怀疑的态度,因为无法避免律师与法官的哗众取宠表演,将导致整个制度从根基上的质变,回避这种行为,是没有错误的。” 刚退休的肯尼迪(Anthony Kennedy)大法官,认为允许法庭现场直播,“并不是一个好主意”。2015年3月23日,他在众议院司法系统预算委员会上说,现场直播会影响到大法官们无拘无束地审理案件的自然性,因为要分神顾及公众形象而无法冷静思考问题。 已经去世的大法官斯卡利亚(Antonin Scalia),在2012年9月26日,接受采访时,回答有关法庭直播的问题时说:“在我刚进入最高法院时,我是支持现场直播的。过去的一段时间,我有点靠边站,现在是无法同意。如果说直播是在教育人民,那是一种误导。在法庭有些辩论,几乎全是只有律师才能明白的司法术语,普通人民只观看几分钟就能判别是非,那是一件完全不可能的事情,其结果会是误导他们的概念,也误导人民对法院的印象。” 斯卡利亚大法官的意见,具有相当的广泛代表性。美国司法史上第一位西班牙裔女大法官索托马约尔(Sonia Sotomayor),在2009年参议院提名听证会上,她曾用法院应该透明化的理由,倾向于允许直播,但就职没有多久,就深深发现理想与现实之间,是存在一段距离的。2015年2月2日,她在佛罗里达州西棕榈滩讲演时说:“现场直播会改变律师与法官的基本行为,他们可能会屈从于诱惑,因为那像一个舞台,而不是一个法庭。” 一般来说,最高法院会在周五,把整周的音频,公布在网站上。当天即公布音频,在过去的十八年来,总数也没有超过三十次。最近受到世人瞩目的当日音频,只有2015年的《奥贝格费尔 诉 霍奇斯案》,与今年初的《川普 诉 夏威夷案》。事实证明,即使当天公布极具争议性的《川普 诉 夏威夷案》,也没有发生任何的影响力。至今为止,最高法院尚没有允许现场直播口头辩论的记录。 持最强力反对现场转播的大法官,非苏特(David Souter)莫属。1996年3月30日的《时代周刊》报道说,有鉴于他当年在新罕布什尔州当法官时,因为现场直播原因,导致他行为失常,并被新闻报道误解,带来的痛苦和气愤,“我们的司法系统,不是一个政治体系,也不是一个娱乐场所,所以只要我在那个位子上,唯有跨越我的死尸,才会见到现场直播的事情发生。” 目前川普总统已经成功地提名了两位保守派大法官,在未来的两年或六年,他可能有机会再提名三到四位大法官,届时,最高法院的保守派,势将占绝对优势,而距离美国人民可以坐在家里,观看最高法院口头辩论现场直播之日,更加的遥遥无期。 美国国会在2005、2007、2008与2009年,四度提出《法院阳光法》,希望通过立法,强行美国法院允许现场直播,但是基于三权分立、立法无权干涉司法原则,全部半途而废。 从多次美国民调显示,大多数的社会大众,是希望最高法院允许现场直播的,例如在2013年4月2日,百兰德政治顾问公司(Penn Schoen Berland)的格兰(Robert Green)和罗森贝(Adam Rosenbel),以《法庭影像有利法庭和公众》大字标题,联名发表批判文章说: “最高法院在拒绝开放现场直播时,向社会大众释放出一种歪论:‘社会大众没有那么聪明’,所以不应该知道最高法院是如何运作的,女大法官索托马约尔甚至说,‘很少的社会大众了解这些过程’,理由不是透明权利而是矫饰的理由。大法官们应该知道最高法院在我们民主制度中的正当性,回避镜头远比缺少透明化来的更有威胁性。允许现场直播,无论是对社会大众或是对最高法院,都是有利的。 大法官们无需在覆盖范围与不覆盖范围之间,做出双重选择。是的,当天发布的音频,允许我们听到了声音,但是没有看到视像。真正的问题并不在此,而是是最高法院否在透明与开放。社会大众想看到的,就像国会一样,最高法院是由一些严肃而慎重,而不是由一帮子小丑或政治动物所组成。逐渐增长的认识能力,认为最高法院,已经是一个政治机构,这对于司法声誉和正当性来说,是极其危险的,这直接影响了最高法院凄凉到的工作绩效。 在2010年和2011年,只有百分之三的选民,认为最高法院是‘业绩优良’。一年前,只有百分之八的选民‘强烈认可’最高法院的办事效率。仅仅在两个月前,这种‘强烈认可’,已经下滑到只有百分之五了。 现场直播的摄像机,是鉴定大法官们是否认真工作,是否党派属性与是否故意刁难的最有价值证人。事实上,现场直播的摄像机,将会向社会大众证明,最高法院的确是比另外两个政府来的更有效能。 至于大法官们担忧自己每天出现在油管上,或者成为喜剧表演者取笑的题材,我们是完全理解的,但是大法官们必须知道一点:这是一个电讯传播的世界。他们无法避免被取笑,或者被放置到油管上的结果,但是也可以直接面向社会大众,更清楚地、准确地告诉世人他们是如何运作的。 且不论社会大众对最高法院的那些苦恼的恶评,在这个电讯传播的世界,大法官们不再忽视电视,拥抱现场直播的话,远比业务外包式的自我保护声誉,要更有成果。最后,允许在最高法院现场直播,不是对我们有利,而是对大法官们有利。” 在允许法庭现场直播的呼声中,俄亥俄州一直是时代先锋的佼佼者。该州早在十多年前,已经全面开始有条件的允许现场直播了。所谓的有条件,指的是得到法庭批准的影播电视台。闪光灯乱闪的个人手机或照相机,确是会影响审判环境的清净性,和每个人的思考能力,因而严格禁止之。 2013年12月16日,俄亥俄州最高法院首席女大法官奥康诺(Maureen O’Connor),在接受采访时表态说:“美国人民与俄亥俄居民,都需要更多的民权教育,都应该在电视上观看司法部门的行动。现场直播不仅是在郡、州或联邦,也应该在最高法院去推行。现场直播就是透明,这正是所有政府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并不是说没有摄像头,不适当的事情就会发生,但是透明度本身,就是最佳的教育材料。言情小说与不现实而带偏见的书籍与节目,常常会带来误导。让社会大众观看现场直播,就是最好的纠正方法。在俄亥俄州最高法院现场直播,已经维持了十多年了。” 在美国近代司法史上,有两次故意突破法院规则,冒险偷拍相片的事件,虽然轰动一时,但由于司法管辖权与得不到真名实姓,没有司法追诉行动出现。 第一位是德国摄影师萨洛蒙(Erich Salomon)。他于1886年4月28日,在德国柏林出生,于1944年7月7日,在波兰奥斯威辛去世,享年五十八岁。萨洛蒙一生,多才多艺,精通木匠、动物学,并在慕尼黑大学取得法学博士学位。在短期的从事律师业务后,发现自己的真正兴趣,是摄影和写作。他利用当时是极其先进的小型埃马诺斯(Ermanox)相机,开始他的特殊新职业。 萨洛蒙把相机隐藏在手提箱里,到审判大案的法庭,偷拍审判过程,然后卖给新闻报社,作为生活的经济来源。屡屡得手的战果,使他胆子越来越大,几乎没有任何底线,举凡国际会议、各国首脑、名人富豪等一百七十余人,全在他的偷拍下,呈现在新闻媒体上。1930年到美国旅游,依然恶性不改,大模大样的到最高法院,偷拍审案实景,然后出卖给新闻媒体,换取金钱报酬。 第二次世界大战时,由于萨洛蒙是犹太人,为了避祸,远遁荷兰。1944年,被盖世太保发现,将之拘捕,押送波兰集中营,被害而死。 萨洛蒙死后五年,《时代周刊》又刊出一张最高法院审案的相片,基于消息来源保密原则,只肯透露说,“相片是来自一位极其出色的女性,她将相机隐藏在手袋里,从剪开的小洞里伸出摄像头,成功地完成了杰作。” 在这两件偷拍事件后,最高法院与各地的联邦法院,开始严格的检查进入旁听者,避免偷拍事件再度发生。 美国各州对待擅自法庭录音或录影的法律有别,但多以刑事重罪视之。比如马里兰州,即具有极其严厉的惩罚法律。《马里兰法院与司法诉讼法§10-402》规定,非法在法庭录音或录影行为,为刑事重罪范畴。如果罪名成立,最高可或入狱五年,或罚款一万元,情节严重者,或两者并罚。 高胜寒 2018年10月15日 www.gaoshengh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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