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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男子燒國旗被無罪釋放。若燒國旗有罪,那強占廣場更有罪。
   


美國男子燒國旗被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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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美國全國公共廣播電台2016-07-06日訊,布萊頓·梅勒特(Bryton Mellott)上周日在社交網絡上上傳了一張手持燃燒的美國國旗的照片,並寫了一段對美國不滿的言辭。

 

周一凌晨1點,梅勒特在臉書上發布說,“所以如果死亡威脅能停止的話就太棒了。”

 

厄巴納警方表示,周一接到了多通舉報電話,有人抱怨焚燒國旗,有人則擔心梅勒特的安全。因為梅勒特的臉書上,有很多威脅他和他工作場所的留言。

 

據悉,梅勒特在一家沃爾瑪工作。因為威脅留言數量之多,警方到梅勒特工作地點調查。厄巴納警察局長帕特里克·康諾利說,“他們與發帖人溝通,但他拒絕刪除帖子。考慮到不斷升級的負面形勢和帖子的性質,為了工作場所的其他員工和無辜顧客,警員根據伊利諾伊州褻瀆國旗法將發帖人拘捕。”

 

伊利諾伊州的褻瀆國旗法在2013年頒布。然而,當地檢察官做利亞·瑞茲(Julia Rietz)表示不會起訴梅勒特,因為這條法律與最高法院的裁決衝突。檢察官瑞茲指出,“根據1989年德克薩斯州訴約翰遜案(Texas v. Johnson,491U.S.397),燒國旗被美國最高法院認定為受保護的言論自由行為。”

 

德克薩斯州訴約翰遜案

 

1984年,在德克薩斯州舉行共和黨代表大會期間,一些反對人士去抗議。有一位名叫約翰遜的人點火焚燒了懸掛的國旗,後被判有罪。但是在德克薩斯州刑事上訴法院認為,焚燒國旗屬於“象徵性言論”,受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條款的保護。

 

1989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5比4投票,維持了德克薩斯州刑事上訴法院的判決。

 

然而,美國國會隨後通過《國旗保護法》,禁止以任何形式褻瀆國旗。就在該法律生效哪一天,又有一個叫艾奇曼的人去國會門前焚燒國旗。

 

1990年,聯邦最高法院再次以5比4的投票,裁定焚燒國旗受憲法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條款的保護。

 

燒國旗不是最好的表達方法

 

雖然大多數人對燒國旗都表示不滿,也有一位網友是這樣說的:“我在軍隊服役過,我想我應該為你燒了那塊中國製造的布料而生氣,但講實話我沒有。我為浪費納稅人的錢去逮捕一個說出自己想法的人這件事上更生氣。不過,你要明白這不是件好事。你似乎是個不錯的傢伙,但你應該找到把憤怒變成積極改變的更好的方法。希望你能找到快樂,兄弟”。

 

康諾利局長也表示,他們“意識到這個案例可能出現言論自由的權利與無辜市民安全的衝突”,並聲明尊重檢察官不起訴的決定。

 

警方呼籲市民,以平和方式表達自己,不要打擊報復不受歡迎的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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