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社會生活中,人們經常會產生這樣的一種感覺,為什麼針對同樣發生的一件事,不同的人或群體,總會產生不同的看法,甚至會得出截然相反的結論。 進一步,如果我們把眼光再看的寬泛一點,我們甚至會發現,這樣的現象幾乎涉及社會學的所有領域,比如,對漂亮的不同定義、對飲食的不同喜好、對景觀的不同評價,對新聞的不同解讀,等等,幾乎無一不存在爭議。 基於此,人們不禁會問,在社會學領域,究竟是否真的存在着所謂的“對與錯、是與非、善與惡”,甚至所謂的“真理”?(如果放在一個更廣泛的領域,自然科學也是如此。) 我想,要回答以上的問題,一個基本前提就是,如何定義對和錯?是和非?善和惡?何謂真理?而對這些概念的不同定義,必然影響不同社會群體對同一事物的不同認知和價值判斷。 如何認清這一點,我們不妨嘗試做以下的這些看似極端現象的討論:殺人是對?還是錯?侵略是“是”?還是非?施捨是善?還是惡?實踐真的可以作為檢驗真理的標準嗎? 第一點,如果我們真的發自內心的認為殺人是錯的,是一種極度的惡,那為何還要存在死刑?難道它的本質不是殺人嗎?至於懲罰,手段可以很多,為啥一定要有死刑?另外,像戰爭這樣的殺人遊戲,真的存在那種自以為是、自我標榜的正義性嗎?如果你認為是有正義性的,那何為正義?二戰究竟是同盟國正義,還是協約國正義?如果假設最後是協約國勝利了,歷史又將會如何被改寫?進一步,中國歷史上那麼多殺來殺去的遊戲,究竟孰對孰錯? 第二點,我們都知道英國對這個世界的不少國家、地區有過侵略和殖民的歷史,尤其是對印度的侵略、殖民了近200年。但有趣的是,包括印度在內的這些國家和地區並未從此視英國為世仇,非但如此,他們居然還組成了英聯邦。還有比較典型的是二戰後美國對德國和日本的侵略,以及蘇聯對東歐的侵略和殖民,有褒有貶。對美國的侵略褒的多些;而對蘇聯的侵略,則貶的多些。另外還是我們大漢民族,被外族入侵、殖民後,居然也有不少人不以為恥,反以為榮。故問,這 侵略究竟孰是孰非? 至於第三點的施捨,傳統上我們都認為施捨是一種善,但那又為何一直以來都有相當多的人會質疑施捨者的動機?會懷疑被施捨者權利?其實,施捨是一種宗教概念,本意是出於憐憫和修行。但如果施捨是一種憐憫,那我想說,其實施捨者的憐憫一般都是以被施捨者的尊嚴為對價的,如果是這樣的話,施捨就成為了一種買賣行為,而買賣從來與善行無關。而如果施捨者的目的是基於修行,那修行的目的顯然是利己,而非利他;或者主觀上利己,客觀上利他;也即,利己是主動追求的,利他是被動派生、甚至強加的。如果是這樣,那它本質上就是一種自私的行為。雖然我一貫以為自私無所謂善、惡之別,但它肯定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所謂善行,當然也無所謂惡意。也就是說,無所謂善惡,或,與善惡無關。但如果是那種極度的自私,或以施捨為名而藉機斂財的,則應該算作是大惡了,可悲的是,這種行為並不鮮見。那施捨究竟孰善孰惡? 最後,關於真理。如果我們用改革開放的成功與否,來確認其是否符合所謂真理標準的話,那即使到今天,否定“改開”的仍然大有人在,其立論包括:資源論、環境論、貧富差距論、互不否定論,不一而足。既然如此,談何真理的標準?況且還是所謂的唯一標準。並且,也有人提出過,如果給全盤西化以實踐的機會,我們或許會做的更好。反之,也有人至今認為,毛時代很好。 顯然,這還涉及到一個如何給真理本身定義的問題。如果我們把真理定義為一種規律,定義為一種所謂經濟發展規律,那麼,那種對所謂“改開”的結論持肯定態度的也就等於是說,我們可以將GDP的變動看作是一種經濟發展的規律,甚至是一種社會發展的規律(這其實本身就是荒謬的,至少是有歧義的)。(因為)如果你真是這麼看的話,那顯然就不存在所謂真理的唯一性問題了,因為事實上通往“羅馬”的大道實在是太多元化了,包括衡量指標的多元化和實現路徑的多元化。況且,為什麼一定要以到達“羅馬”作為成功的標準,而不能夠採用其他指標?比如,人民的幸福度、社會的寬容度、表達的自由度,等。如果以這樣的標準來衡量所謂真理定義的話,那麼,那些強加的、宣傳上的真理,還能算是真理嗎?進一步,還存在所謂真理嗎? 顯然,如果我們從絕對的(靜止的、純理論的、所謂空、無的)角度,至少在社會學領域,從來不應該存在所謂對錯、是非、善惡之別;和真理、邪說(包括什么正教、邪教)之分。而現實社會中所客觀存在的所謂對錯、是非、善惡,均是基於既定的標準,現有的法律、法規,以及傳承的價值觀(而這些,從來就有爭議,並隨時發生變動)。至於列寧所說的所謂真理總是掌握在少數人手中的觀點,以及斯大林的所謂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真理等,如果不說他是謬論,也很明顯已經被現實擊的粉碎。 因此,如果人們所遵循的價值觀念,或秉承的是非標準不同,那就必然會發生人們面對同樣的一件事時,不同的人就會作出不同的評價,得出不同的結論,這主要是因為人的個性、成長過程和環境、所受教育、智商、情商、利益訴求等很多方面存在不同所致。就像德國哲學家萊布尼茨所說:世界上沒有兩片完全相同的樹葉。擴展而言,也可以這樣說,現實世界很難找到兩個思想觀念、生活習慣、社會閱歷完全相同的人。尤其是在像中國這樣的一個無神論(或多神論),缺乏單一(統一)信仰的國度,更是如此。當然,即使是在單一信仰的世俗國度(以單一信仰立國),以上的定論仍然成立。除非是在那種政教合一(原教旨主義)的國度。其實,即使是那種地方,仍然會存在大量不同的,甚至是即然相反的聲音。 同時,由於缺乏同一信仰的群體幾乎不可能建立起某種一以貫之的道德標準和價值觀念,再加之由於貧富、智力、教育、權距等差異所形成的階層差異,以及相應所導致的利益索求方面的差異等。當然還有其他的一些因素,比如不同利益群體的利益訴求所導致的群體對立,以及開放性媒體所形成的傳播作用等等,必然導致這種社會對好壞、是非、善惡評價的矛盾和對立,呈現一種一盤散沙的社會形態(信仰和公平是社會凝聚力的兩大基石),比較典型的就是對所謂普世價值觀的不同評價(其實這種矛盾和對立的現象比比皆是)。很多人將這種社會現象歸咎於對外開放和多元化所導致的西方思想影響到結果,但其實價值觀的衝突歷來有之,並且無論古今還是中外都是如此,所不同的只是,對立的雙方是大眾對小眾,還是少數對多數,也就是人數的差異而已。比如,即使在文革,也有人對毛的做法表示懷疑或反對;即使在今天,仍然有人懷念希特勒。 司馬遷在《史記·貨殖列傳》中說道: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說明現實社會無非也就是由無數個單個利益人,和利益群體所形成的一種組合,這種利益群體的組織化就稱之為“利益集團”,其實利益集團的定義就是:具有相同利益訴求的群體的組合(組織化)。同時,無論是單個利益人,還是利益集團,所有的所作所為,無非就是為利而來,為利而往。然而由於資源的有限性,故而必然導致不同利益人、利益群體之間,由於利益訴求的不同所產生的矛盾、對立和衝突,從而形成不同的立場、是非和價值觀。這點似乎與國人比較喜歡引用的英國人的一句話“沒有永遠的朋友,只有永恆的利益”很相似。說明,對利益的追求,古今中外概莫如此。當然,需要說明的是,價值觀本身就是一種利益訴求。 其實,所謂利益人假設(理性人假設),或人性自私的定義也歷來存在爭議,因為若按中國傳統儒教的說教,人皆有:“人之所不學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慮而知者,其良知也。《孟子:盡心上》”;“人之初、性本善。《王應麟:三字經》”;“惻隱之心,人皆有之;羞惡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孟子·告子上》”。但是別忘了,除此之外,還有“人之性惡,其善者偽也。《荀子:性惡》”;“人之性也,善惡混;《揚雄:法言·修身》”;“依賴純粹主觀的良心,將會成為潛在的惡。《黑格爾:哲學全書》”。 顯然,即使是人性本身也是歷來都有爭議的,遑論其他。再說,儒教雖然反對私念和私慾,卻也無法否認私念和私慾的客觀存在,因此有所謂:食、色,性也《孟子·告子上》一說。但他們認為這些都是後天形成的(外也),故而提倡“存天理、滅人慾。《程顥、程頤:禮記·樂記》”。然而他們似乎一直沒有搞清楚,如果人性均本善,那惡從何來?他們似乎也一直沒有搞懂,人慾本身就是“天理”哦。當然,無論是否搞清楚,至少說明他們也承認人性的多樣性;同時也說明,人性多樣性所導致的價值觀的多元化也是成立的。 人有性慾、食慾、財欲,人有自由的欲望,這些都是人的本性,而本性當然就是天理,這裡的天理無非就是所謂“道“也,然而“道法自然《道德經25章》”也。因此可以說,本性無所謂善,也無所謂惡,自然而已。然而無論善、惡都須有度《道德經1章》,因為善之極端即為惡,所謂“福之禍兮《道德經2、58章》”也。就像人生而自由,但自由同樣有邊界,即老子所謂的“徼”,其邊界就是其他人的自由。其實毛澤東自己也說過:只要有人的地方,就存在左、中、右。 清代徐時棟在《煙嶼樓筆記》中寫道:人生得一知己足矣,斯世當以同懷視之。感慨人性之複雜和社會之多元,以及所導致的人的價值觀的多樣性。然而不幸的是,人是一種社會性動物,社會又是一種基於一定的國家形態而存在的集合體(至少是目前)。這也正是無政府主義有需求,但不能成為一種主流意識的根本原因。但既然有國家,那就必然存在行政的需求,就必然需要選擇一種行政標準。當然,與所謂對錯、是非、善惡、真理的說辭一樣,從來不存在所謂一定的標準,她只是一種選擇機制。如果這樣的一種選擇機制是基於多數人的意願,那就是一種基於民主的選擇機制。而只要存在選擇,民主就會成為一種必然,因為她代表的是大多數人的意願。 當然,作為個人,你也可以選擇專制,但專制一定是以剝奪大多數人的選擇權為對價的,“代表”是他們的法定用語。民主與專制的相同點是,都是一種選擇;不同的是,大多數人的選擇和一小部分人的選擇。至於是否是善惡、對錯,那就要看你的認定標準。如果你願意遵循一種沒有先驗經驗的標準,那麼,大多數人的選擇就是標準。因此,如果一定要存在真理一說的話,那對所謂真理的認定,必然取決於大多數人在自由意志上的獨立認知,就是所謂民意,這也就是民主的意義所在。 從這個意義上,民主只是一種大多數人的選擇機制,是一種生活方式,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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