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urce: https://www.mtsu.edu/first-amendment/article/17/academic-freedom
大学教授发表学术自由声明
在学术自由具有任何法律意义之前,教授们成立了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并于1915年制定了《原则总宣言》。这些原则断言,高等教育和专业自主权要求研究,出版和教学的教师自由,并确定同行评议和任期为实现这些理想的手段。通过同行评议,同行教授可以判断教师的教职和学者能力,而天牛制则可以为那些获得同行认可的具有专业能力的教师提供持续的就业机会。 到1940年,几乎所有美国主要大学都加入了AAUP的学术自由之路。该组织于1940年发布的《学术自由和天牛原则声明》重申了其1915年的政策,一直持续到今天。尽管1940年的声明不是法律,但它影响了法院的裁决,已被纳入许多教师手册中,并得到了数百个专业协会的支持。因此,1940年的原则声明在美国经常被视为学术实践的规范。
最高法院将学术自由与第一修正案联系起来
Sweezy诉新罕布什尔州(1957年)是美国最高法院第一个阐述学术自由概念的案件,尽管之前的一些案件对此有所提及。在Sweezy中,法院推翻了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的定罪,他拒绝回答总检察长关于他在新罕布什尔大学演讲的政治内容的问题。 多数人承认老师和学生的自由,但哈佛大学法学院前教授菲利克斯·法兰克福格法官(Ferix Frankfurter)撰写了一份同意书,而且这一意见更进一步。他说,学术自由保护着机构的第一修正案权利,可以根据学术理由决定谁可以教书,什么可以教书,应该如何教书以及可以允许谁学习。二十年后,加利福尼亚大学诉巴克特丽晶(1978)案中的多数引用了相同的语言,并指出学术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特别关注的问题”。 法院在Keyishian诉摄政委员会(1967)中首次热情地表达了学术自由的社会重要性。此案涉及教职员工,他们拒绝签署忠诚证书,这是旨在防止国家雇用颠覆性人员的纽约州法律的一部分。 法院坚称,《第一修正案》不容忍此类法律,尽管它使该法律无效,违反了宪法,而不是基于《第一修正案》。 法院说:“我们的国家坚定地致力于维护学术自由,这对我们所有人,不仅是有关教师具有超越性的价值。因此,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特别关注。” 以美国地方法院在US v。Associated Press(1942)一案中的判决引述为结尾,法院指出:“国家的未来取决于领导者,这些领导者应通过广泛接触经过广泛交流的,能发现真相的强大思想交流而受过训练而不是通过任何形式的权威。
《第一修正案》自由适用于政府行为者,而非私立大学 《第一修正案》保障的言论和言论自由不能完全保护学术自由。根据国家行为学说,第一修正案仅适用于政府行为者。因此,尽管第一修正案适用于所有公立大学,但不适用于私人或宗教机构。 此外,学术自由通常超出了《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权,例如确定教室课程的权利。机构规章制度,个人合同,教师手册,集体谈判协议和学术习俗保护了这些对学术自由的广泛关注。
今天的学术自由案件可能涉及教授,学生演讲
今天,大多数宪法学术自由问题都围绕着教授的演讲,学生的演讲,教师关于政府的演讲, 以及在录取学生中采取平权行动。这样的例子包括:教授因在课堂上或奖学金中表达自己的观点而受到纪律处分,并且教授的职业自主权与公共雇主的正当顾虑相抵触。 其他情况则表现为诸如学生因种族受到口头侮辱而受到惩罚的情况。最高法院在Grutter诉Bollinger案(2003年)中将密歇根大学在入学程序中使用种族并不违宪,从而将学术自由应用于大学决策,这在很大程度上证明了其对高等学校能力的决定是合理的。 ,以寻求多样化的学生群体。 最高法院将进一步划定学术自由概念的宪法保护范围。尽管根据《第一修正案》经常将学术自由作为一项宪法权利予以援引,但法院从未明确将其列为一项宪法权利,而且司法意见还没有对宪法学术自由形成一致的解释,也未宣布分析此类主张的一致框架。
资料: 天牛( 教授终身制)的目的与第一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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