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是十年前,那年春假,全家去佛州的迪斯尼乐园玩。回家后,两个孩子催我,赶快去朋友家,把寄养在那儿的几条金鱼,领回家来。我一想,已经是周日,第二天还得上班,是该把鱼儿们取回来。
朋友家离我家不远,一条笔直的路,来个90°的转弯,再直开就到了。也许是我心急,也许是有一点儿累了,反正我知道那90°的转弯,我转的是一个斜角。从转弯处,又开了一会儿,碰到一个stop sign,停下又启动,忽然后面一辆车响起警笛,亮起警灯,我这才知道跟在后面的是一辆警车。当时认为是别人犯规了,但我还是按规定,把我的车停在了路的一边。没想到,那警车竟停在了我的车后面。我心里是那个敲小鼓啊,难道转弯没转成漂亮的直角也要挨罚吗?一会儿,警察来了,跟我要驾照,然后问我知不知道在时速25英里的地方开了37英里?什么?我超速?!不可能!!!我马上说,您是不是看错人了,我刚刚停了一个stop sign,也就开了个时速10英里,37英里?不对吧?那警察的脸刷地红了一下,辩解说,我不是说你现在超速,我是说你在刚刚转到这条路上超速。我也没客气,问他,那为什么不在那时停我的车?又说你可以查我的记录,我从来就不超速开车。可那警察根本不听我的分辨,刷刷地开了一张罚单,我就在莫名其妙,有口难辩的情况下,拿到了一张罚单。
第二天上班,跟同组的同事讲了这件事,同事Brian马上问我,有没有交罚款,我说,刚刚旅游回来,正忙着,还没来得及付罚款。他马上告诉我,在罚单是添上不认错( Plead not guilty),再把罚单寄回去。Brian跟我解释,他的朋友是警察,他朋友说了,在你拿到交通罚单时,永远先添不认错。然后,警局会安排你去他们那儿,跟市里的法律代理人(District attorney)谈,一般代理人会给你的罚单打折,运气好的可能减罚金,至少可以减免罚的点数。他又说象我这样的初犯,估计给的折扣会更大一些,而且见市里的代理人是不用付费用的。Brian还告诉我,如果我还不满意代理人的结论,可以跟警察上法庭对质,当然如果输了官司,得付法庭费用。
听了Brian的话,我曾去市里与代理人打交道。好处还真不小,不但罚金降了一半,而且念我是初犯,所有罚的点数,通通叫代理人给转成非移动(non moving violation)点数,代理人告诉我,保险公司是看不到这类点数的。但她说,她无法把我的整个罚单清掉,除非我想上法庭与警察对质。
我这人对上法庭有一点儿怕怕的,所以事情也就到此为止了。后来自我安慰,就算警民大战没全输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