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孙杨案看程序正义
所谓‘程序正义’是指不但争议解决的结果是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而且在整个争议解决的过程也让人觉得是公平正义的条件下实现。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为重要。
多年前震惊世界的美国足球巨星辛普森杀妻案是为程序正义牺牲实体正义的典型案例。在刑事案件中如此,在其它案件中也应如此。
不得不说,孙杨案中检方的三个关键证人没能出现在听证会现场,在对方当事人,证人面前接受质询,作证,是该案的最大程序正义缺失。 在听证会上,我们看到检方律师不停地向孙杨方证人发出咄咄逼人的质询,有的是假设,有的是诱导,连主审官都看不下去,他警示检方律师,停止提出假设性问题。与此同时,检方三名关键证人都没有出现。
程序正义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未经当庭质证的证人证言,在存在相反的证词情况下,不得随意采信。
仲裁法院的裁决是这样的:
- 主检官对孙杨不配合提出明确警告,孙杨否认,并有在场证人。而主检官的证人只是从电话中听见她的警告。
-,仲裁庭认为:主检官在停止检测书上签字,只是对事件过程的确认,而不是对文件全部内容的认可,这完全是任意取舍。
-,按中国的规定,护士证不能异地使用,而仲裁法院认为可以, 一个非政府组织的规则是否有优于一国法规的适用性?
-,尿检官后一个证词完全推翻前 一个证词,在未经庭审质询的情况下,裁决断然否定尿检官二次证词,是否过于武断?
仲裁法院认为三个关键证人未能出庭作证,是因为受到威胁,但有没有提供所谓"威胁"的证据。
裁决书对三位关键证人证词的取舍,主要是根据裁判官的偏好和自由心证,由此产生了一边倒的裁决。
如果说,实体裁决不公 污染的是河流之水,而程序正义的缺失,污染的却是河水的源头。
孙杨案目前这正在瑞士联邦法院上诉中,结果如何,不得而知。我们只能期望媒体不要先入为主,越俎代庖。因为 要遵守规则的不仅是孙杨,也应是药检机构,也应是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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