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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崔蓉芝 诉 中华民国案 》
   



凡是政治骗子都是好演员,政治骗子善于伪装,精于心计,行事心狠手辣 。 国民党盛产政治骗子 ,尤其是被共产党打得鸡飞狗跳的败退台湾后,政治骗子加上贪污腐败,就是国民党的代名词。

对于这种国民党盛产政治骗子现象,台湾大学教授殷海光,曾有一句入木三分的评语: 国民党是认真地作假 ”。在那个白色恐怖的小岛上,“蒋介石反攻无望论” 加上 “国民党是认真地作假” ,注定了这位独立特行知识分子的悲剧命运。

在台湾小岛上“国民党是认真地作假“的代表人物,就是跨境暗杀刘宜良的幕后黑手,台湾近代史最残暴的政治骗子蒋经国。他是集党政军特警大权于一身的土皇帝。不理他表面的职位是什么,他都是真正的统治者。

在人为的作假下,在穿着便服到处上山下乡的笑脸下,蒋经国摇身一变,成了亲民爱民的民主英雄了,天下荒唐之事,莫过于此。

蒋经国的权力不是来自选民,是来自他的汉奸国贼老爸蒋介石。蒋经国一直要把不成材的儿子 蒋孝武 培养成政治继承人,但是蒋孝武介入暗杀刘宜良案件太深,无法得到美国干老子的认可,逼不得已,才放弃了家族垄断台湾政治的企图。至于开放报禁党禁,更不是蒋经国的本意,是在野党强大的政治压力,没有选择的妥协。


非美国公民亦可起诉外国主权国


尽管1976年的《外国主权豁免法》禁止在美国法院起诉外国主权国,但美国联邦法官允许在涉及政府认可的暗杀的两个臭名昭著的案件中提起诉讼,一件是 莱特利尔 (Marcos Orlando Letelier) 一件是刘宜良。

莱特利尔 是智利的反对党领袖,1932年4月13日在智利特木科(Temuco)出生,1976年9月21日,在美国首都闹市大街上,因汽车爆炸而死亡 莱特利尔 曾任智利的外交部长、内政部长、国防部长和全权驻美大使。

1973年9月11日,智利独裁专制暴君皮诺切特 (Augusto Pinochet)政变成功上台,莱特利尔与数以百计的前任政府官员被拘捕,关押到边远集中营长达二十个月,因国际舆论压力而被流放美国,莱特利尔成为反抗皮诺切特暴政的精神领袖,因而被皮诺切特恨之入骨,亲自下令将之谋杀。

暗杀计划由智利安全局特务头子孔特雷拉斯(Manuel Contreras)亲自操作,在美国的智利特务汤利(Michael Townley),雇佣古巴流氓为凶手,执行谋杀任务。

1976年9月21日早上九点十五分,就像每日的正常生活一样,莱特利尔与同事莫菲特(Ronni Moffitt),一齐离开马里兰州贝塞斯达(Bethesda)住家,前往首都华盛顿政策研究所上班。两名古巴杀手,开着车远远的盯住了他,寻找最好的机会下手。

九点三十五分,当莱特利尔的车子进入罗马尼亚大使馆前的谢里登环岛(Sheridan Circle)时,古巴杀手按下遥控器,引爆了预早埋藏在车底的炸弹,莱特利尔立即丧身火海里,年仅四十四岁。

当年负责起诉智利凶手的美国联邦检察官普珀(Eugene Propper),在结案后与美国作家贲兹(Taylor Branch)合著《迷宫(Labyrinth)》一书,详细地记录了整案的来龙去脉,和导致美国因此案而彻底取消了所有对智利的援助,并在政治上开始交恶。

莱特利尔的妻子伊莎贝尔(Isabel Morel Letelier),委托律师入状美国联邦法院,控告智利政府,要求民事赔偿,是为著名的《莱特利尔 诉 智利共和国案》。

美国联邦法院审受理的案件,逐案考虑,没有绝对的统一标准。在法理上,美国居民是否有权在联邦法院控告外国主权国家,是一个极具争议的司法论题。莱特利尔与伊莎贝尔都不是美国公民,但是由于谋杀案发生在美国领土上,因而美国联邦法院拥有此案的管辖权。

同样是被外国独裁专制暴政头子下令,在美国土地上夺去自己丈夫的宝贵生命,既然非美国公民伊莎贝尔有权在联邦法院控告智利政府,那么是美国公民的崔蓉芝,当然亦有控告台湾政府的权利了。


给躺在棺材里的蒋介石戴上精神绿帽子


台湾历史上最大的盗国贼 蒋经国 ,是一个杀人如麻的凶手,在国民党精心刻意的人为造假下,将他打造成一副朴素廉洁爱民如子的半神半人伟人,倒也忽悠了一些台湾郭沫若和司马南,实际上,到他咽气的那一刻,蒋经国都没有放弃党政军特警一手牢牢独控的事实。

在国民党大外宣的长期集体造谣下,维护蒋经国的人造伟大形象,成为台湾全岛全党的首要任务,蒋经国的眼睛更容不下任何的沙子,而在最不恰当的时期,就有一棵最不恰当的沙子,飘进了他的眼里,那就是用江南笔名出版的 《蒋经国传》作者,美籍华人作家刘宜良。

刘宜良在加州洛杉矶有两家礼品店,一家在渔人码头(Fishman’s Wharf),另外一家在圣马特奥(San Mateo),小康生活局面。刘宜良不是一位有正义感的作家,也不是什么政论家,他的观点,离不开原来就是出身国民党的狭窄小视野格局, 《蒋经国传》里也没有拆穿蒋经国丑陋画皮的道德勇气,是国民党的愚蠢,把刘宜良推上了烈士的祭坛。

即使是如此,在极度想把蒋经国打扮成台湾活菩萨的国民党来说,也是踏到了红线,尤其是这个触犯底线的人,曾经是国民党军官、台北政工干部学院毕业,自己情报机关培养出来的所谓叛徒。

《蒋经国传》为刘宜良惹来祸事,但使蒋经国和国民党特务们决定刘宜良必须要死的导火索,却是刘宜良已经在动笔的《吴国桢传》。吴国桢不仅是国民党的敌人,而且是宋美龄的老情人,对蒋经国和国民党特务来说,即使给躺在棺材里的蒋介石戴上精神绿帽子,亦是一件无法容忍的事情,于是刘宜良的悲剧命运,就这么决定了。

如果揭发蒋经国的文字,是来自白种人美国记者的话,恐怕国民党也只有装聋作哑视而不见的份,绝对不敢动手谋杀。国民党之敢派凶手远赴美国杀人,是一种“锄奸”心态下的自然反应,更是要达到杀鸡儆猴的威慑长远目标。

马不知脸长,贪污腐败的国民党特务头子,并没有意识到在美国人民的眼中,他们只是一批祸国殃民蹂躏民权的败军之将,蒋介石画饼充饥式的反攻大陆笑话,蒋经国希特勒式铁拳统治手段,无一不是说明他们就是一批丑陋不堪的政治跳梁小丑。

可是在台湾那个小岛上,蒋经国却可以关起门来打狗,胡作非为,肆无忌惮,钳制言论,破坏法纪,党国不分,特务比狗还要多,强逼军队效忠个人,与土匪无异,台湾岛就是白色恐怖的代名词。恶习难改,积非成是,因而稍有批评,即视为共党阴谋,于是刘宜良就成立国民党要树立更高权威的整肃对象。

跨国杀人不是小事,没有蒋经国的首肯,没有 将孝武的命令,有哪个特务头子,敢作此决定?因此,蒋经国和他那个无恶不作的儿子将孝武,就是谋杀刘宜良的真正幕后凶手。

刘宜良之死,是中华民国政府当局有计划有步骤有阴谋的冷血凶杀事件,无法无天的国民党在台湾小岛上杀人杀顺了手,居然杀到美国领土上来了。1984年年中, 中华民国国防情报局副处长陈虎门设计成立谋杀刘宜良的“锄奸计划”。

1984年八月, 中华民国国防情报局局长汪希苓签批,由副局长胡仪敏联系竹联帮头子陈启礼 ,请他出面谋杀刘宜良。1984年8月14日,汪希苓亲自与陈启礼见面,加以所谓的爱国教育和专业培训。

这种愚昧的所谓的爱国教育是有效的,在谋杀刘宜良成功后,汪希苓每人颁发他们三人两万美元,折合现在市值,是四万九千两百元,但被三人拒绝,因为宰掉共产党特务,是他们的“荣誉”。

陈启礼亲自出征,率领两名帮内杀手吴敦与董桂森,远赴美国加州洛杉矶,进行“锄奸”。在出发前,汪希苓特派专员,给陈启礼一个“郑泰成”的假名,进行四天半的特别刺杀培训。  

1984年10月10日,三人开始在刘宜良加州洛杉矶郊区大理市(Daly City)住家附近摸底跟踪,确定刘宜良住家的环境和出入时间后,决定行动的地点和时间。10月15日早上九点,吴敦与吴敦偷偷潜进刘家没有关上门的车库,等到刘宜良单独出来,乘其不备,猛下杀手。

为了确保刘宜良必死,刺杀是双枪齐发的,江湖外号“鬼見愁”吴敦,首先朝着刘宜良头部开了一枪,董桂森则朝着刘宜良腹部连开两枪。事后与在加油站等候两人的 陈启礼回合,三名杀手立即搭机,返回台北。

百密一疏,一通长途电话录音,轻易地突破了凶杀案的神秘面纱。临上机前,陈启礼在机场公共电话,致长途电话台北,使用暗语“交易成了”,导致美方顺藤摸瓜,迅速侦破凶案。台湾政府在这件震惊全世界的世纪大案面前,慌了手脚,在铁一般的证据面前,台湾政府再也无法抵赖。紧接着祭出三大动作,试图纾解铺天盖地的丑闻舆论:

第一,1985年1月10日,蒋经国下令将汪希苓拘捕,使他成为替罪羊;第二,1985年11月13日,拘捕竹联帮头子陈启礼,杀手吴敦、 董桂森与及黑社会成员三百余人,全部投进监狱,不得与外界接触,以免露陷,第三,将副局長胡儀敏与副處長陈虎门革职查办。

那个时代,台湾的司法,除了贪污,就是腐败,毫无公信力可言,更不要期望司法独立了。蒋经国是会演戏的,尤其是演戏给美国人看。虽然下令将汪希苓交付军事法庭审判,而且判了无期徒刑,但 汪希苓的所谓监狱,不差于酒店,吃喝玩乐,一应俱全,而且进出自由,随时可以回家探亲,这算什么监狱? 汪希苓的所谓监狱,恰恰说明蒋经国的虚伪和造假。1991年1月21日,经过了两次所谓的行为良好特赦,配合着蒋经国演完了戏, 汪希苓获得了假释出狱。


刘宜良之死终结了蒋家王朝梦


刑事裁决后,民事索赔跟进,是司空见惯的恰当程序。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台湾司法,与今天的中国相比,就是五十步与一百步的分别。为了洗涤刘宜良的鲜血,蒋经国在台湾小岛上演出了一场司法大戏:

陈启礼 在1985年四月被判终身监禁,后被改为十五年,1991年一月被假释出狱;吴敦在1985年四月被判判终身监禁,后被改为十五年,1991年一月被假释出狱;胡仪敏被判入狱两年半没几天就回家过年了。 中华民国国防情报局副处长陈虎门的判刑,则更像蒋经国手段,在1985年四月被判判入狱两年半,除了没几天就回家过年外,还静悄悄的把名字改为陳弈樵,升官发财,出任中华民国国防情报局长去了。

台湾竹联帮董桂森 是一个悲剧性人物。在刘宜良命案爆发后,惊吓之余,心知留在台湾,必死无疑,于是开始逃亡海外,辗转数国,最后在巴西落网,被引度回美国审判,获刑二十七年。1991年2月21日,在美国宾州路易斯堡联邦监狱里,因为几根香烟而与其他囚犯发生肢体冲突,被现场刺死。

董桂森 在美国联邦法庭上,勇敢的宣读了《我的声明》:“這不是個人的 行为 ,也不是幫派的行为,而是政府的行为!” 更直截了当的指出,暗杀刘宜良是蒋孝武直接下的命令!这个揭发,成了压倒蒋家王朝骆驼背上最后的一根稻草。《我的声明》使董桂森之死,充满了各种各类诡异的阴谋流言。

使用冷血杀人来震慑异己,是所有独裁专制暴政的特色,无一例外,蒋经国更是其中高手,最典型的蒋经国暴政,就是1980年2月28日那个《二二八事件》敏感日子,发生的台湾省议员林义雄全家灭门惨案!

就在林义雄台北的住家里,他的母亲游阿妹及七歲雙胞胎女兒林亮均、林亭均被刺殺身亡,九歲長女林奂均受重伤,至今没有破案。在蒋经国残暴的白色恐怖统治下,不是没有破案,而是在台湾小岛上,没有人敢去破案,因为真正的幕后凶手就是蒋经国!

刘宜良谋杀案是蒋经国一生中最大的败笔,他杀人如麻不留声,但刘宜良的冤魂使他的蒋家皇朝美梦付诸流水,蒋孝武本来就是个彻头彻尾无恶不作的下流无耻流氓衙内,路人皆知的吸毒和酗酒老毛病,被视为台湾未来的噩梦。

是蒋孝武直接下令谋杀刘宜良的事实曝光后,这个扶不起的阿斗,更无法被台湾人民甚至于国民党接受了,蒋经国见此,再也不敢逆水行舟,为了尽快将凶手儿子身上的污血漂白,也为了远离风口浪尖的是非之地,连忙把蒋孝武派到星加坡,当什么商业副代表去了。

1985年12月29日,蒋经国在立法院讲演时宣布,” 蒋家不会再有人出来竞选总统” !形势比人强,蒋经国不是不想而是不能家族传承,毕竟台湾人民的文明意识,已经在党外运动的冲击下,开始彻底的觉悟,政治骗子的丑陋庐山真面目,是无法永远欺骗台湾人民的。刘宜良的鲜血终结了蒋家皇朝美梦,这倒是没有人预料到的事。


求偿五亿八千万美元


为了洗涤自己的凶手嫌疑,土头灰脸的蒋经国,将介入刘宜良命案的官员、特务和黑社会杀手全部一锅端,前后数百人受到牵连。在以“两国之间没有引渡条约”的遮羞布下,拒绝美国司法部要求将汪希苓等凶嫌押到美国受审的要求,因为蒋经国知道,特务头子和流氓们一旦离开台湾,也就是离开他的控制,那么他末日的到来,是可以倒数日子了。

竹联帮头子陈启礼在接受调查时,直截了当的爆出全部的实情内幕:是国民党特务头子汪希苓,亲自向他颁发“处理”刘宜良的命令!这些铁一般的证据,为刘宜良遗孀崔蓉芝,在美国加州北区联邦法院控告中华民国政府,与几涉及命案的六名当事人,是为著名的长臂管辖权 《刘崔蓉芝 诉 中华民国案》。

崔蓉芝聘请加州三藩市律师加尔奇克(Jerome Garchik) ,和纽约市律师里曼(Arthur Liman),联手入状控告,要求中华民国政府就实际损失、精神损失与惩罚性赔偿两亿四千五百万美元,换成目前市价,高达五亿八千四百万美元。

中华民国政府理亏,但碍于面子,不敢承担责任,高价聘请加州三藩市律师马特尔(John Martel),和首都华府律师科可兰 (Thomas Corcoran)进行抗告,他们避开暗杀刘宜良是否台湾政府行为,而是在美国法院是否拥有长臂执法权,和1976年的《外国主权豁免法》是否涵盖主权国中华民国在内。

主审法官是加州大学黑斯廷斯法学院毕业的林奇(Eugene Lynch),他是加州三藩市本地人,曾任三藩市最高法院大法官,19 82年1月25日被雷根总统提名为联邦法官,1997年7月12日退休。

林奇是一位官僚式的法官,没有任何使人惊讶的案例,只有一本为律师参考如何庭外和解的法学著作,他在《刘崔蓉芝  诉 中华民国案》中裁决中华民国政府不必为此案负责的几点所谓法理依据,到了第九巡回上诉联邦法院后,被三位法官全票否决掉:台湾政府脱不开关系,必须为刘宜良的谋杀负起责任。

林奇在1986年8月11日,颁布将《刘崔蓉芝 诉 中华民国案》撤诉的荒唐法理,虽然写的洋洋洒洒,但全是些站不住脚的胡扯,可以作为起诉外国政府的反面教材:

“中华民国目前正在法院以国家为由,驳回对其提出的要求的动议。中华民国没有争辩说,杀害刘宜良是本法院可能不会审查的国家行为。相反,中华民国主张以下原则: 刘宜良之死是由投诉中提到的个人造成的,中华民国对此没有任何异议。 的确,中华民国的民事法院和军事法院在对这些人定罪的过程中已正式取得了这一结论。

中华民国始终否认个别被告的行为,并坚决否认政府知道、参与或纵容了他们的阴谋。在对事实进行彻底调查之后,经过详尽的军事和民事审判和上诉,这一立场得到了充分的论证。但是正如美国断言如果情况发生逆转一样,中华民国认为《国家法》的理论禁止调查本身,而不论其结果如何。

在解决该动议时,法院要求当事方简要介绍另外两个问题,这可能与法院的裁决方式有关。 这些问题是(一)根据美国法典第二十八条,《外国主权豁免法》是否禁止本案诉诸中华民国。以及(二)中华民国是否可能对被告中所指的个别被告的活动负有反诉责任。

法院在收到要求提供的补充情况介绍并就此事进行口头辩论之后,拒绝了中华民国驳回申诉的动议。出于以下讨论的原因,法院得出结论认为,现在驳回原告的起诉为时尚早。 但是,法院指出,随着此事诉讼的进行,以国家为由解雇可能变得必要。”


台湾政府初审小胜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台湾法院,是蒋经国用来打压异己的政治工具,声名狼藉,形同打手,为文明世界共所不耻,而林奇却对之敬若神明,多次引用,脑袋灌水,昏庸糊涂,一至于此。

林奇法官为撤案决定,铺垫自以为是的法理:“中华民国承认其一些官员参与了杀害刘宜良的工作。 此外中华民国已接受其自己的法庭在这方面的事实调查结果。根据当事方提供的情况介绍,法院得出结论认为,原告可以通过使用上级对策来指定被告的公认不当行为归咎于中华民国。

因此在本法院考虑以国家行为为由驳回该案之前,应通过即庭判决动议为原告提供机会,以根据中华民国法庭的调查结果对中华民国的赔偿责任进行辩护。

法院决定允许对中华民国的被告赔偿责任进行简易判决的动议,不应表明法院已得出结论,认为存在此类赔偿责任。法院只是简单地确定,鉴于中华民国承认指定被告的行为,原告应有机会,在本法院考虑驳回原告针对国家行为的中华民国主张之前,对被告人的情况进行简要介绍和辩论。

法院在不损害中华民国以国家为由驳回其动议的动议中予以否认。法院的结论是,至少在原告有机会根据中华民国的承认提出对被告的超额赔偿责任之前,不应驳回针对中华民国的索赔。

法院还得出结论,在诉讼的这一点上,针对中华民国的索赔,并未受到外国主权豁免的限制。原告的指控属于《外国主权豁免法》的豁免范围,且与行使或行使酌处权无关。法院命令原告提出与本命令的指示一致的即决判决动议。决定动议后,法院将再次考虑是否应基于国家行为驳回本案。”


三位重量级联邦法官听证上诉


当《 刘崔蓉芝  诉 中华民国案》上诉到 第九巡回上诉联邦法院 后,案件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1988年12月14日, 第九巡回上诉联邦法院 开庭听证。

台湾政府一头栽进了第九巡回上诉联邦法院,就注定要倒霉。在美国十三座巡回上诉联邦法院中,第五巡回上诉联邦法院和第九巡回上诉联邦法院,素来就是世人瞩目的焦点,因为第五巡回上诉联邦法院是美国民权的护法神,第九巡回上诉联邦法院 是美国自由主义的大本营。

这一类的暴政暗杀新闻记者的勾当,到了第九巡回上诉联邦法院,可以说是未审先输,何况更有立场坚定的法理!最近三年来, 第九巡回上诉联邦法院正在静静地从质到量的改变,在二十九位法官中,有六位是来自川普的提名。

按照美国司法规定,巡回上诉联邦法院平时开庭,需要最三位法官坐庭,遇到重大案件,院长可以下令全体法官出庭听证。《 刘崔蓉芝 诉 中华民国案》听证的三位法官是汤玛士唐 (Thomas Tang)、赫德(Procter Hug)和布兹维尔(Robert Boochever)。三位法官都是赫赫有名的重量级大卡,或许是巧合,三位联邦法官,全是来自民主党卡特总统的提名。


七个第一记录的华裔联邦法官


毫无疑问,汤玛士唐是所有在美华人的骄傲。 汤玛士唐是第二代移民,他的父母开着一间杂货店,维持着小康居面。1922年1月11日,唐在亚利桑那州凤凰城出生, 亚利桑那州大学罗杰斯法学院毕业,1942年加入美国陆军,成为美国陆军中尉。

1952年,派赴朝鲜半岛,参与韩战。韩战归来,短暂为执业律师后,出任亚利桑那州马里科帕县(Maricopa County)副检察长。

1957年,出任亚利桑那州助理总检察长,1960年当选为凤凰城市议员,1963年当选为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法官。这段时间,许多杰出的律师,因在他的法庭出色办案,而在美国司法界声誉四起,其中有一位杰出的年青女律师,后来成为美国司法史上首位最高法院女大法官—-奥康纳(Sandra Day O’Connor)。

汤玛士唐为人大度儒雅,谦虚慈祥,无论是对同事还是囚犯,总是礼貌周到,一视同仁。在一件未成年谋杀案件中,唐的宽容处理,激怒了美国南方的保守势力,不肖舆论批评,毅然挂冠而去。

汤玛士唐在第九巡回上诉联邦法院的十八年间,曾撰写超过四百份裁决意见书,影响巨大。唐最大的成就是在全力地保护移民、囚犯和少数民族,在一件罐头厂种族歧视案件中,因为亚裔而被吃饭、休息、薪水均与白人差别,重罚雇主,最高法院不高兴,但是不敢否决他的裁决和法理,此事迫使美国国会在1991年修改《民权法案》。

第九巡回上诉联邦法院法官职位,是民权律师们的梦想之地,因而二十九个法官职位,很少有空闲出缺,一旦出缺,立即成为各路人马争夺的焦点。1977年8月29日,卡特总统提名唐出任第九巡回上诉联邦法院法官,10月7日获得参议院通过,10月12日颁发终身联邦法官委任状。1995年7月18日,因癌症病逝凤凰城好撒玛利亚医院,享年七十三岁。

汤玛士唐有着多个第一的辉煌纪录:他是第一位进入亚利桑那州律师协会的亚裔美国人、第一位成为亚利桑那州律师协会主席的亚裔美国人、第一位成为凤凰城市 议员的亚裔美国人 第一位 成为凤凰城副市长的亚裔美国人、第一位成为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亚裔美国人、 第一位成为凤凰城市议员的亚裔美国人、第一位成被美国总统提名成为巡回上诉联邦法院法官的亚裔美国人。


最谦虚但资历显赫的院长


个人风彩过人的赫德,可能是第九巡回上诉联邦法院中,最虚怀若谷的法官之一。他于1931年3月11日在内华达州里诺(Reno)出生,1954年参加美国海军,官拜中尉,1958年自史丹福法学院毕业,执业律师数年后,出任内华达州副州检察长,1972年出任内华达州教育局法律顾问,1977年出任美国陆军部长霍夫曼(Martin Hoffmann)的法律顾问。

1977年8月29日,卡特总统提名为第九巡回上诉联邦法院法官,9月15号被参议院认可,当日领导委任状,1996年至2000年,出任第九巡回上诉联邦法院院长,2002年有月1日退休,2019年10月17日谢世,享年八十八岁。

按照美国联邦司法制度,不允许任何层次的法官拥有绝对的权力,每一座巡回上诉联邦法院,都有一位最高法院大法官,代表最高法院出任顶头监管人,任何的庭审裁决在顶头监管人核准前不生效。

由于自由主义在第九巡回上诉联邦法院泛滥,其大约百分之七十的裁决被最高法院打退票的记录,使任何一位院长工作,都变成了一份苦差事。

在赫德的四年院长任内,他全力以赴改造被世人认为过于自由的第九巡回上诉联邦法院,试图挽救因自由与保守思想差异而导致的大分裂,但就像所有的法学家预测的结果一样,无功而退 。


冬奥会金牌得主的祖父


1992年在法国阿尔伯特维尔(Albertville)举行的冬奥会中,一位漂亮的年青女滑冰选手林德(Hilary Lindh),夺得了下坡赛金牌,一举成名天下知,她的祖父就是第九巡回上诉联邦法院布兹维尔法官。

布兹维尔于1917年10月2日,在纽约市出生,1941年在康奈尔法学院毕业,1941年至1945年,出任美国陆军步兵队长,战后到阿拉斯加朱诺(Juneau),出任美国联邦助理检察长,1972年出任阿拉斯加最高法院大法官,1975年出任阿拉斯加最高法院院长。

1980年5月22日,卡特总统提名他出任 第九巡回上诉联邦法院 法官,6月18日被参议院认可,同日获得委任状。由于健康问题,获得依法提早退休,但保留资深法官职位,虽然多年没有坐庭,但至2011年10月20日,以九十四岁高寿,在加州帕萨迪纳家里自然谢世,依然是第九巡回上诉联邦法院的法官。


中华民国政府必须负起谋杀刘宜良的法律责任


加州北区联邦法院法官林奇,下令把中华民国政府从被谋杀的记者刘宜良的遗孀,提出的两亿余美元不当死亡诉讼中撤诉。剩下的唯一被告是在台湾策划阴谋谋杀刘宜良的六名男子,其中包括政府中央情报局的三名高级官员和黑社会竹联帮的成员。

总结林奇法官的撤案主要法理有四:第一,虽然暗杀刘宜良是中华民国国防情报局干的勾当,但是属于国家行为,但是根据中华民国法院的文件来看,蒋经国、蒋孝武和中华民国政府并不知情,第二,中华民国是主权国,符合了《外国主权豁免法》的豁免范围,第三,美国法院没有审判外国主权国的管辖权,第四,美国法院审判友好国家,将造成外交困难。

两造的同一批律师,并没有在第九巡回上诉联邦法院法理辩论中,提出崭新的法理观点。1989年12月29日,第九巡回上诉联邦法院颁布了裁决书,以三票同意零票反对的意见,全面否决了加州北区联邦法院法官林奇的所有裁决,下令把案件移送回加州北区联邦法院,进行赔偿庭审。

由布兹维尔法官执笔撰写的裁决意见书,洋洋洒洒的用了九十四种法理和二十余个判例,条理清晰地交代出整件事件的来龙去脉,和为什么中华民国政府必须负起谋杀刘宜良的道义和法律责任:

   地方法院裁定,根据美国的法律,中华民国不能承担起替代责任,因为命令刺杀刘宜良的行为不在他的工作范围之内,国家行为法理(act of state doctrine)的行为,使崔蓉芝无法介入中华民国法庭的调查结果。

崔蓉芝在其诉状中声称,中华民国参与了谋杀刘宜良的阴谋。中华民国根据国家行为法理提出动议,驳回其被列为被告。地方法院最初否决了这项动议,目的是使崔蓉芝有机会根据中华民国法院的调查结果确定,中华民国应根据政府的对策承担责任。

地方法院驳回了崔蓉芝的部分即庭判决的动议,并批准了中华民国以国家行为法理为由,驳回其作为被告的动议。地方法院认为,汪希苓的行为与他担任中华民国国防情报局局长的职责无关,也不是中华民国可合理预见的。

地方法院还裁定,国家行为法理使美国法院无法介入中华民国法庭的调查结果。法院认为,中华民国的决定是国家行为,因为这些判决代表行使中华民国的管辖权,以行使其公共利益来评估谋杀责任。此外,地方法院裁定该原则适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必要的介入性将发现涉及外国国家安全,和情报事务最敏感地区的司法人员。

根据联邦储备委员会根据第54(b)条,地区法院在裁定没有正当理由拖延诉讼后,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了中华民国政府作为当事方的被告。崔蓉芝及时提起上诉动议。

地区法院命令崔蓉芝提交一项要求部分即庭判决的动议,将事实限制在中华民国法院的调查结果之内。根据这些发现,似乎两个枪手吴敦和董奎森是犯罪分子,也是中华民国竹联帮的成员。

我们必须根据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来决定对中华民国是否具有客体管辖权,该法律在《美国法典第28条》中作了部分规定。

是否存在管辖权是一个可重新审查的法律问题。地方法院根据其对中华民国法院的事实调查结果的解释,以及对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的解释,对中华民国做出了对原告反诉问题的即庭判决。

地方法院基于其对国家行为法理的适用,驳回了中华民国作为当事人的被告。令人惊讶的是,没有第九巡回联邦法庭案例,或者我们可以找到的其他任何案件,都没有规定地方法院在特定案件中适用国家行为法理的审查标准。加州北区联邦法院

隐含地看来,上诉法院已经从头审查了该国家行为法理在特定案件中的适用性。审判法院在上诉法院的裁决中处于较弱的地位,它不能决定某一案件是否牵涉到国家行为法理的行为。此外,通过审查国家教义法在新案件中的适用性,我们确保降低了这些案件中司法错误的风险,因此我们审查了地方法院关于新国家行为法理的裁决。  

《外国主权豁免法》是我们的法院中获得对外国管辖权的唯一基础。在任何情况下,外国主权政府不得受美国或各州法院的管辖。

崔蓉芝的指控足以使该诉讼成为侵权司法行动的一部分。崔蓉芝要求赔偿其丈夫在美国境内的非法死亡。第1605(a)(5)条取消了外国或其代理人,在其雇用范围内所犯的侵权行为的豁免权。

崔蓉芝声称有两个理由: 一,中华民国参与了谋杀刘宜良的阴谋,二, 中华民国国防情报局局长汪希苓,在中华民国政府受雇范围内下令暗杀行动。

地方法院最终裁定,国家行为法理的行为,排除了对中华民国参与串谋的调查的依据,汪希苓的行为不在加利福尼亚法律规定的受雇范围内。因此法院裁定,中华民国对刘宜良的损害赔偿不负有应诉原则的责任。这一决定构成了一个裁决,即地区法院缺乏客体管辖权,因为第《外国主权豁免法》1605(a)(5)条要求外国代理人的行为在其雇用范围之内。

关于《外国主权豁免法》的侵权行为与雇佣范围规定,在 《约瑟夫 诉 尼日利亚总领事馆办公室案》中,基本上要求得出以下结论:《高级应诉原则》适用于个人的侵权行为。在《约瑟夫 诉 尼日利亚总领事馆办公室案》中,我们认为州法律,而非联邦普通法管辖员工在确定《外国主权豁免法》的适用性时,是否属于雇佣范围。

中华民国是否应负上应诉的责任,不仅对法院的管辖权问题至关重要,而且对拒绝崔蓉芝就非法死亡索赔部分,即庭判决的动议的优劣至关重要。《外国主权豁免法》第1606条规定:对于根据本章第1605条或第1607条,外国无权享有豁免权的任何救济要求,外国应以与在类似情况下的私人,但除机构或机构外的外国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外国主权豁免法》并未制定适用于涉及外国的诉讼中适用的联邦责任规则。

在确定中华民国是否对上级被告承担责任之前,必须解决两种法律选择问题。首先,我们必须决定适用于《外国主权豁免法》管辖权的被告政府问题的法律选择规则;第二,假设我们根据该法具有管辖权,我们必须确定在确定中华民国是否应根据案情承担责任时应适用的法律。

我们认为,联邦普通法规定了适用于决定涉及外国的诉讼的是非曲直的法律选择规则。哈里斯,在波兰的一次飞机失事中丧生的一名乘客的父母,在加利福尼亚州联邦法院,起诉了这家波兰航空公司。 《外国主权豁免法》之所以适用于该诉讼,是因为波兰航空公司是波兰政府的一种企业。

原告认为,由于当事方在加利福尼亚州提起诉讼,因此加利福尼亚的法律选择规则,应确定实质性损害赔偿法。我们拒绝了这种说法,认为联邦普通法在《外国主权豁免法》引起的案件中提供了适当的法律规则选择。

我们采用了1969年《法律冲突的重述》方法,该方法假定除非发生了与侵权行为更重要的关系,否则适用发生伤害地点的法律和各方。因此我们认为适用波兰的实体法是因为事故发生在波兰,并且波兰与该行动的关系至少与加利福尼亚的关系一样重要。

如果根据《外国主权豁免法》的管辖目的,采用不同的法律选择规则来确定适用的反请求上级法律,则将很麻烦与存在严重的实际困难,并可能导致在同一诉讼中适用不同的实体法。我们不认为国会打算适用不同的法律选择规则。因此我们认为,联邦的法律选择规则控制着适用于管辖权和案情的上级反诉法律。

加利福尼亚州是发生伤害的地方,根据联邦法律选择规则,除非中华民国与侵权行为和当事方之间有更重要的关系,否则其法律将适用于诉讼的是非曲直。

尽管中华民国与侵权行为和当事方有某种联系,但我们不能说它与之有着更重要的关系。加利福尼亚州和中华民国,对这起诉讼的当事方有抵消的利益:刘宜良被杀时在加利福尼亚定居,中华民国和其他中华民国公民是该诉讼案件的当事方。

加利福尼亚州对确保其居民因其所遭受的侵权行为,得到赔偿并阻止在其境内实施此类侵权行为具有重大利益。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加利福尼亚州与侵权行为的关系,至少与中华民国的关系同样重要。

根据联邦的法律选择规则,加州的《政府反诉法》将确定汪希苓的行为,是否属于其在《外国主权豁免法》管辖范围内的职务范围之内。

加利福尼亚遵循责任的“企业理论”定义:加利福尼亚州采用了这样的理由,即雇主的责任应超出其对雇员的实际或可能的控制范围,以包括企业固有的或由企业造成的风险,因为雇主而不是无辜的受害方,最能通过价格来分散风险、费率或责任保险。

像中华民国这样的国家,无法通过其产品价格来像私营企业一样分散风险。但是借助公共领域,它可以类似地分散风险,否则这些风险将落在受该国雇员的侵权行为伤害的个人身上。

加利福尼亚建立了一个双管齐下的测试,以确定员工是否在受雇范围内行事。通常,如果发生以下情况,雇主将对雇员的不法行为负责:第一,行为是必需的或与雇员的职责有关,第二,雇主可以合理地预见该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发现刘已经建立了足以满足检验第一分歧意见的事实,因此没有解决可预见性问题。尽管雇佣范围问题通常是事实问题,但当事实无可争议且推论不可能冲突时,问题就成为法律问题。

在评估员工的不法行为是否是其职责所必需或附带的时,法律对职业职责进行了广义定义。如果雇员出于个人目的严重偏离职责,则雇主不应对雇员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中华民国认为,对汪希苓的诉讼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中华民国法院明确认定,汪希苓是出于个人怨恨而杀害刘宜良。台北地方法院指出:中华民国法院认定汪希苓相信,刘宜良在言行上都是在破坏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认为,法院实际上发现,汪希苓利用这个表面上的民族主义的故事,只是说服陈启礼谋杀了刘宜良,但他实际上并不相信他本人。但是中华民国法院从来没有说过民族主义的故事,只是一种诱使陈启礼谋杀刘宜良的幌子。

我们同意地方法院对这些调查结果的解释。刘宜良是一位历史学家和新闻工作者,过去曾批评中华民国领导人。可以合理地假设刘宜良将对汪希苓采取的行动,是另一篇批评另一位中华民国领导人的文章。

根据中华民国内部法律,汪希苓的回应可能是出于个人怨恨,但是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这足以对中华民国施加替代责任。

即使我们假设,尽管没有证据,也证明汪希苓一定是出于个人怨恨,而不是由于他在中华民国政府担任高级官员而引起的,加利福尼亚法院已经明确表示,混合动机足以对雇主施加替代责任。

中华民国法院的调查结果表明,汪希苓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华民国提供了利益。法院指出,汪希苓认为刘宜良批评中华民国的行为,正在损害中华民国的利益。 汪希苓显然认为,让一位知名评论家沉默,将会对中华民国更加有利。

我们意识到,此案中华民国没有带来任何好处,反而因汪希苓的举动,遭受了重大损害和尴尬。不过,如果汪希苓没有暗杀案的同谋,那么中华民国本可以从批评家的沉默中受益。如果从事后观点的角度出发,需要实际的收益,那么实际上赔偿金就会抵消了任何收益,因此实际上将消除卓越的后勤保障。

本案中存在的另一个因素是,汪希苓利用委托给他的中华民国设施,帮助陈启礼为暗杀做准备。 汪希苓将两人送至中华民国国防情报局培训学校,进行了四天半的密集培训,并向他们提供了由中华民国国防情报局准备的有关刘宜良的秘密档案。正如中华民国正确地指出的那样,仅使用委托给雇员的设施,不足以对雇主去承担责任。

尽管 希苓仅使用设施不足,以将责任归咎于中华民国,但这一因素与汪希苓利用其权限,来完成一项任务相结合,足以向中华民国施加替代责任。

最后,中华民国认为,不应对汪希苓的行为承担责任,因为汪希苓违反了中华民国禁止杀人的国内法,而且其他官员都没有人知道或认可他的行为。

同样,中华民国官员没有批准汪希苓的行为,或不知道汪希苓的行为是无关紧要的,因为在政府的回应下,雇主要为自己企业固有的风险承担全部责任,而不论其个人过失如何。  

我们可以接受中华民国法院的调查结果,即没有其他更高层官员知道或批准汪希苓的不法行为,并且仍然发现崔蓉芝已依法确定汪希苓的行为,是在他担任中华民国国防情报局局长的职权范围内实施的。

因此我们推翻了地区法院对崔蓉芝的动议作出的部分即庭判决的否决,以及它对中华民国不能对刘宜良的死负有责任的决定,予以驳回。    

由于我们得出结论认为,中华民国在被告人的责任下,我们还认为,在《外国主权豁免法》下存在客体管辖权,除非中华民国国防情报局局长汪希苓的行为,属于该行为的酌处权范围之内。此例外不适用于本案,因为根据中华民国法院,汪希苓无权违反中华民国禁止杀人罪的法律。

台湾《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并按照其上级的命令实施的行为,应受到惩处,除非该公职人员知道此类命令违反了法律“。

国家行为法理的原则,不是对法院的管辖权限制,而是旨在避免在敏感地区采取司法行动的审慎原则。首先,我们要解决的是该理论,是否禁止崔蓉芝起诉中华民国,尽管中华民国未提出这一论点,但我们对使行政部门尴尬并提出问题表示担忧。

在《莱特利尔 诉 智利共和国案》,智利在1973-1974年间辩称,即使其官员下令暗杀莱特利尔,这些行为在该原则下也应受到豁免,因为这些行为被视为发生在智利境内,尽管暗杀是发生在美国。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因为允许外国重新以法案的名义,通过后门重新采用《外国主权豁免法》之前所定义的主权豁免框架,从而完全模糊了 《外国主权豁免法》的目的和效力与国家行为法理。

尽管 《外国主权豁免法》忽略了国家行为的根本目的,但国家行为准则却没有。因此《外国主权豁免法》赋予该法院管辖权以审理此类案件,这一事实并不能终止我们的调查。在指控外国政府下令在美国暗杀美国公民的案件中,我们仍然必须确定国家主义的行为是否要求弃权。我们得出结论,事实并非如此。

我们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是外国是否在为公共利益行事。 当一个州为公共利益行事时,它就拥有主权。法院必须谨慎行事,以免侵犯该主权。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判断在美国境内发生的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这样的调查几乎不会冒犯外国的主权。

因此任何禁令性救济指示外国主权者,改变其选择的从其自身宝贵的自然资源中,分配和获利的手段,都将冒犯一个国家的主权。只有在要求法院对在外国国家自己境内进行的公共行为的合法性或适当性作出判断时,才会引起这种关注。

国家行为法理的行为,并未禁止法院审理基于警察队长所称的酷刑,和在巴拉圭谋杀某人的不正当的死刑诉讼,因为国际上普遍谴责了使用酷刑的共识。也有国际社会谴责谋杀。

1976年10月8日开始实施的《美洲国家组织反恐怖主义公约》第二条。 “缔约国承诺预防和惩处恐怖主义行为,特别是绑架,谋杀和其他攻击行为”。

1973年12月28日开始实施的《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公约》第二条: “故意实施以下行为定为犯罪:谋杀、绑架或其他攻击该人,或受国际保护人员的自由”。

这种情况不会妨碍行政部门制定外交政策,或导致对同一主题的不同声明。相反,如果我们立即援引国家行为法理,来禁止美国公民对在美国发生的一起谋杀案提起不当的死刑诉讼,那么该法院更有可能使行政部门感到尴尬。

拒绝获得司法救济的决定并不是我们轻易做出的决定,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在这种类型的案件中,没有任何可援引国家行为法理的因素,存在于任何国际组织中。

中华民国认为,台湾的司法程序是国家行为。双方都同意,法院的判决可以是国家行为。值得称赞的是,中华民国没有试图掩盖与刘宜良暗杀事件有关的肮脏事实,而是进行了调查,并公开审判了涉案的个人,甚至包括了汪希苓这样的高职位官员。

我们的决定仅将加州法律应用于中华民国法院确定的事实。尽管结果可能牵涉中华民国的财务责任,但它并不冒犯其主权,也不会比中华民国法院已经承担的责任引起更多的尴尬。

由于我们做出了较高的回应,我们无需决定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对中华民国官员进行票传询问。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行为法理并不妨碍崔蓉芝的索赔诉讼。我们认为,当据称国家需要而下令在美国境内暗杀美国公民时,国家行为法理法不会自动禁止对外国政府提起的诉讼。

我们推翻了地方法院关于驳回中华民国作为当事方被告的裁决。我们认为,根据加利福尼亚州的最高上诉法律,中华民国需要对刘宜良的非法死亡负有赔偿责任。仅将本案发回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进行进一步必要的索赔诉讼。“

这是一篇极其精彩的经典裁决书,法理坚定、逻辑性强,一气呵成,文字行云流水,引用的二十余个的案例,环环相扣,全与长臂管辖权有密切关系,将 《外国主权豁免法》清楚地说明,永远不会是任何外国政府在美国境内犯罪的保护伞。

全篇裁决书除了点出有关的精密法律依据外,还充满了正义必胜残暴必败的人文精神,数十年后再读之,依然使人觉到了伸张正义的美国精神,透纸而出。

《刘崔蓉芝  诉 中华民国案》的案例,尤其是第九巡回联邦上诉法院的裁决书,清楚地向全世界的邪恶政权,发出了一个清晰的信号:在长臂管辖权的授权下,犯我美国刑法者,虽远必诛!


庭外和解赔款保密


自己心知肚明是理亏的 中华民国政府 ,是不敢在美国联邦法庭上与崔蓉芝硬拼的。在已经被刘宜良的冤魂惊吓得魂不附体下,国际媒体的法庭进展新闻报导,将会为惊弓之鸟的中华民国政府,尤其是蒋经国的偏远小朝廷,带来无法承受的尴尬、羞辱、藐视,甚至是致命的沉重打击。

为了面子,中华民国政府 委托律师,立即向首都华府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就中华民国主权外国,是否应该受到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的全面赦免和保护。但随后就被拒绝立案。按照美国司法程序,凡是被美国最高法院拒绝受理的案件,即以巡回上诉联邦法院的裁决,为司法行动的最后定献。

在中华民国政府来说,最不愿意见到的,就是有人再在美国联邦法庭上扒它的旧伤疤,因为越扒越丑陋,越扒越丢脸,避免这种必然会发生的情况,只有两个选择:或是两造主动庭外秘密和解,或是被美国联邦法庭公开裁决要向崔蓉芝赔款!中华民国政府选择了前者,一场轰动全球的刘宜良暗杀案,自此走进了历史。

由于是两造主动庭外秘密和解,赔款数字将成永远尘封的国家秘密,世人无从知晓。为了保护隐私,一般的秘密庭外和解协议书里,都会附加涉密惩罚条款,对涉密者有追诉罚款的权利。但可以从几乎是同样被外国政府派人在美国暗杀的《莱特利尔 诉 智利共和国案》裁决案中,猜测其中玄机。

根据市价每本三百美元的《酷刑的解剖(The Anatomy of Torture)》作者艾斯维斯(William Aceves)在该书中披露:1980年11月5日,华盛顿首都联邦上诉法院裁决:智利共和国需要向暗杀者莱特利尔的遗孀伊莎贝尔,赔偿四百九十五万两千美元损失费,另外按照美国联邦法庭惯例,输方自动为赢方支付律师诉讼费,又是另外的一百一十万美元!

1976年的四百九十五万美元,按照目前的市值推算,是两千三百万美元,当时的一百一十万美元,是目前市值的五百一十万美元。

残暴是要付出残暴代价的, 愚蠢残暴更是要付出愚蠢残暴的代价,中华民国政治恶棍蒋经国暗杀刘宜良案件,就为世人提供了一个活生生的现世报应警世录。


高胜寒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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