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主权豁免法"
现代国际法的原则是,主权国家是平等主体,相互之间没有管辖权。这一原则也被1976年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THE FOREIGN SOVEREIGN IMMUNITOES ACT. FSIA.载入美国法典(U.S.C Title 28.1330.1332.1391.1441 和1602-1611.) 这样就把原来实际上由行政部门决定的国家豁免权转由法院行使。并将国家商业活动不享有豁免编撰入法典。
该法涵盖所有美国州法院和联邦法院涉及外国国家和政府的诉讼,承认政府"公法行为"享有豁免,但政府"私法行为"不在此列。这里的私法行为主要就是商业活动。此后 ,主权豁免就以成文法的形式成为美国法院裁判依据。
美国最高法院也以判决的形式承认FSIA是联邦法院审理外国国家案件的排他性法律依据。(Argentine Republic v.Amerada Hess Shipping Corp.)
该主权豁免存在如下主要例外条款:
1. 放弃。放弃分明示和默示。明示主要体现在协议条款中。而默示需要强有力的证据支持。 a.主权国同意在外国仲裁。 b.主权国同意协议由某一外国法律管辖。 c. 主权国提交答辩但没有提出主权豁免。
2. 商业活动。判定政府的行为是否是商业行为的依据是:政府在其中的作用是市场的监管者还是参与者。而且,应以行为的性质,而不是目的来确定。
3. 违反国际法的征收。
4. 发生在美国本土的非商业侵权。也就是说,侵权行为只能是发生在美国司法管辖的区域内。不能说该侵权发生在外国,但对美国本土造成影响就可以主张例外。
5. 执行仲裁协议或仲裁裁决。
6. 国家赞助的恐怖主义。
可见,依照美国法律,正常情况下,除非是主权国家的商业活动,一国不能,也不应当在美国法院成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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