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胀”是“通货膨胀”这个词的缩略语词。严格说来,“贪污数额”应该归类于“某个、某些商品因为供求失衡造成物价暂时、局部、可逆的上涨,不会造成货币贬值”(见“百度百科”- 通货膨胀词条)。但是考虑到“贪污数额”实际上牵涉到很广泛的层面,为了叙述的简便,姑且把它称之为“通胀”。 写这篇小文的缘起是最近读到两则报道 。一则是原陕西省委书记赵正永5月11日在天津法院出庭受审。检方查出,赵正永任职陕西15年间涉嫌受贿人民币7.17亿元,刷新中共18大以来查处纪录。据检方查出,赵正永单独或伙同其妻子等人非法收受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折合人民币7.17亿余元,但其中2.91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属犯罪未遂。 另一则是“两会前大动作:原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被曝已出狱。”翻查资料,陈良宇是在2008年4月,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刑18年。由于在狱中表现良好,决定减刑6年,刑期于2020年5月10日刑满。再看看他当年的罪名,“受贿罪”的具体数额并没有公布(有争议),而被没收的“个人财产”是30万元人民币。我不知道那个年代上海市委书记的月工资是多少,根据常识判断,即使不贪污,那 30 万也还是能攒下来的吧。如果说那 30 万是贪污所得,那老陈可真是贪官中最高明清正而敏于事的干员了。难怪自从他被判刑之后,有些人认为该案实际上属“冤案”,应当予以“平反”。(两天后又有报道说其家人否认出狱的说法) 既然陈良宇的“贪污数额”没有参考价值,那么我们来看一些“板上钉钉”的数据。 1979年下半年至1981年8月,广东省海丰县委书记王仲侵吞缉私物资、受贿索贿的总金额达6.9万元,这在改革开放初期,是一个触目惊心的数字。1983年1月17日,在汕头市人民广场举行的审判大会上,王仲被依法判处死刑。王仲案被称为“改革开放第一案”(改革开放第一个因贪污被枪毙的县委书记是谁?- 人民网 2013年5月1日) 天津市公安局局长武长顺 省部级副职,74 亿 2017-5-27 死缓(限制减刑) 中共吕梁市委常委 张中生 10,4 亿 厅局级副职 2018-3-28 死刑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 邢云 4.49 亿 省部级副职,2019-12-03 死缓(限制减刑) 根据可查资料,从 1980 年算起的那一长串贪官名单之中,贪污数额亿元以上的计有四十二例(不包括未审结的赵正永)。身处“食物链”低端的老百姓倘若一生人有机会赢得一次“双色球”一等奖金,大概会觉得是“祖坟冒烟”的好运道。那么 74 亿 是个什么概念呢?以 500 万的一等奖奖金来说,等于是 28 年多每周都中一次 500 万奖金,这人的祖坟那道青烟怕要成柱子直冲云霄了吧! 老百姓也许想不透,这些贪官为什么要贪墨这么巨大的数额呢?根据各案案情的报导,这些钱大体都花在供其本人及家人挥霍、养情妇(或情夫)、购置物业(包括为儿女、孙儿孙女购下的物业)、贿赂上级官员(这部分属于投资成本)上头。这些数据不是“境外敌对势力”胡编乱造,是手执“正义之剑”的纪检委官员们与贪官们斗智斗勇,费尽千辛万苦得来的审讯成果。 记得八十年代初,大学毕业生的月起薪点在六十元以下(有说 51.5,也有说 56 )《2017年全国毕业生薪酬调查报告》的数据是:专科生5695元/月, 本科生7016元/月, 研究生9389元/月,博士生11797元/月。仅以本科生来做比较,“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大学毕业生的起薪点约有125倍的增长。 1979年下半年至1981年8月,原广东省海丰县委书记王仲的贪污数额是 6.9 万人民币,因此被判了死刑。我们还以 2017 年的数据来做对比,参考某些体育项目的评分方式,去掉最高值武长顺案的 74 亿、也去掉最低值广东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刘志庚的 9817 万,中间数的那一位是国家统计局局长王保安,贪污数额是1.53亿。贪官的“欲望数值”四十年来的增长率是 2185 倍!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大学生薪酬起点与贪官贪污数额的巨大差异,正正是因为“供求失衡”的因素在起作用。由于大学毕业生逐年递增,供应充足,起薪点基本贴近民生物价的上升。“官位”则由于是“稀缺品”,加上其寄生物的无序增长(譬如多个情人、多个非婚生子女、保护伞的面积与能量),所以贪污成本高昂,因此贪污数额必须远远大于民生物价。这也就是为什么有些官员慨叹“官不聊生”的原因。 说到贪官,不得不提到官场的“政治生态”。2013 年,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里发表了署名邱炜煌的文章《政治生态十大“常见病”》。文章罗列的十大常见病第一条就是“不跑不送,原地不动“的潜规则。内文这样写道:干部群众普遍认为买官卖官是最大的腐败,“不跑不送,原地不动;只跑不送,暂缓使用;又跑又送,提拔重用”,已成为一些地方干部升迁的潜规则,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集体研究等有时不过是玩程序、走过场。在这种潜规则支配下,卖官者权力寻租,甚至明码标价,买官者投其所好,钱贿、色贿、雅贿无奇不有,于是“带病在岗”、“带病提拔”、“边腐边升”现象司空见惯,而不跑不送者的政治发展空间因为这种“不正当竞争”而被大大压缩。所以中组部曾对买官卖官问题进行专项整治,提出让卖官者身败名裂,让买官者“赔了夫人又折兵”。 文章最后这样总结:净化政治生态是一项系统工程,既然已经找准“病源”,就需要对症下药,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首先要强化“净化政治生态从我做起”的观念,引导树立正确价值取向,正确对待自己,正确对待组织,正确对待群众,正确对待权力; 其次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机制、选人用人机制、干部实绩考核评价机制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机制等; 再次要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净化政治生态,选人用人是关键,要支持改革者,鼓励创业者,批评空谈者,追究诬告者,宽容失误者,不让老实人吃亏,不让投机钻营者得利,科学把握“群众公认”,防止片面“以票取人”; 最后要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六条禁令”,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奢靡浪费之风为契机,在现有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出台一系列刚性制度做到标本兼治,不断巩固和扩大胜利成果。 不知道是那些贪官根本没时间读那种正本清源的文章还是“忠言逆耳”,现实的状况是,文章发表之前,贪污数额最大的是前海军副司令员王守业的 1.6 亿,文章发表之后,贪污数额竟然攀比递升,乃至出现了武长顺那样的“超级巨贪”。究竟是“教而不善”还是不听教诲,或者根本就是邱炜煌文章中所提到的,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因此造成了难以遏制的集体腐败? 贪官们的胃口和胆子越来越大恐怕与量刑的不确定性也有关。看看两个例子: 前一级警监,原重庆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正厅局级侦查员,重庆市司法局局长文强,以受贿罪(认定 1211 万余元)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最终认定犯受贿罪(1.3亿元),判处無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文强与周永康对比,所犯罪行孰轻孰重,一目了然,然而判决大相径庭。内中也许有老百姓不宜闻问的党国秘辛,也许什么也没有,只不过是一些见不得人的交易。至于前公安部长陶驷驹合计五亿多元的贪污行贿案被从轻发落更是令吃瓜群众徒呼荷荷。 量刑的弹性给予贪官们发挥想象的空间,只要不是被判死刑,并且立即执行的话都有转圜的余地。根据中国的《刑法》,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案犯,也有减刑的机会,具体条文如下: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0条第1款: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无论是“立功表现”或“悔改表现”都涉及执法部门的客观认定,只要没有具体量化规则,这两点对于减刑起主要作用的因素也有弹性。这就是为什么不时有某些人士为某个案犯关说讲情的事情被公诸于众。只要有求情的尝试就会涉及到利益输送,无论是人情或物质,都是对公检法部门的腐蚀。事实上也有经受不起考验的公检法官员走进贪官的行列,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腐败窝案和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是其中两个案例。难怪近日有人说反腐得先从政法系开始。 而我的看法是:只要这个“游乐场”的游戏规则不改,从哪里开始都不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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