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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由層次的實現
   

各自由層次的實現


在前文“自由的層次”中,我提出“人的自由”的六個層次,即,人身的,政治的(包括國家主權的獨立,和政治權利兩個方面),財務的,社會的或公民的,和認知的。

這些不同層次的自由之間,有些自由是另一些自由的必要條件,譬如人身自由對於政治的,財務的,和公民的自由。沒有人身自由,就不可能有政治的,財務的,和公民的自由。有些自由,譬如認知的自由,雖然是最高層次的自由,但其實現並不非得以獲得前五個自由層次為基礎。獲得了前五個層次的自由,也不必然會導致認知自由的實現。

要實現這些不同層次的自由,需要的努力會因人因時因地而異。

譬如,最基本的人身自由,起初是自由人相對於奴隸而言的。對當今世界大部分的獨立成年人來說,人身自由已經是與生俱來的事實而不用做任何個人的努力。但奴隸制雖然已經消亡,限制人身自由的制度和政策並沒有隨着奴隸制的消亡而銷聲匿跡。譬如毛時代的戶口制,曾把占中國人口80%的農民淪為變相的奴隸。毛時代的農民要想獲得人身自由,難於上青天。譬如在獨裁專制統治下,自由人隨時都可能因為一句話一篇文章而被剝奪人身自由。

國家主權的獨立,也隨着殖民時代的終結和前蘇聯的解體,在當今世界的絕大部分國家都已經實現。

要獲得政治權利上的自由,包括參政議政,思想言論信仰結社的自由等,民享民有民治的民主體制是前提。在神權社會或君權社會,作為統治者的極少數人壟斷了所有的政治權利。絕大多數的被統治者別說參政議政了,他們連思想,言論,和信仰的自由都沒有。對於大多數生活在專制社會的人來說,譬如當今的中共國,追求和爭取政治權利上的自由,付出的代價可能是牢底坐穿,甚至家破人亡。值得慶幸的是,在全球化的今天,專制國家的被統治者還有一個選擇來獲得政治權利上的自由,就是用腳投票。從神權或君權的專制國家,移居到民權的民主國家來。對我來說,我要感謝毛終於在那一年的那一天去見了馬克思,中共國的極權專制被打開了一扇門,給了我獲取政治權利自由的機會。雖然今天的中共國有再次閉門鎖國的趨勢,但我也相信,中國大陸總有一天會走上民主政治的大路,十幾億中國人也能享有政治權利上的各種自由。

財務自由:作為華人,尤其是剛剛從極度貧困的毛時代過來的華人,對財務自由的追求熱情是不難理解的。這個目標要高於羅斯福“四大自由”中免於貧困的標準。作為第一代華人移民,經濟貧困帶來的不安全感可能是最讓人晚上睡不着覺的煩惱。但憑着華人的勤勞和節儉,大部分華人最終都不難實現財務自由這個目標的。當然,財務自由的目標可高可低。我是比較認同現今流行的“FIRE”的生活方式的(Financial Independent Retire Early)。在有一定經濟基礎後,寧可節儉過活,也不硬着頭皮去為了賺更多錢而做自己不樂意做的活。

社會的或者說公民的自由,首先,它包含了政治權利的自由,譬如思想言論信仰的自由和參政議政的自由,但比政治權利自由又高出了一個層次。公民自由是指民權社會裡,政府(通過法規)和社會(通過輿論)只有在個人的行為損害到他人的自由時,才能動用法律和輿論來限制這個人的自由。也就是說,只要一個人的言行並沒有切實地妨礙他人的自由,損害他人的利益,那麼,社會也不應該妨礙這個人的自由。社會的自由(公民的自由),目的是防止民主國家裡可能發生的“多數者暴政”。在民主國家裡,因為執政者和民眾在理論上是同一貨人,執政者常常代表了多數人或主流意識,社會有走上“多數者暴政”的可能。以防止“多數者暴政”為目標的公民自由,在民主社會是有必要的,也是能夠做到的。相反,在專制社會,不管是皇權專制,威權專制,還是獨裁專制,極權專制,統治者和被統治者是對立的雙方,統治者總是少數人。所以,“多數者暴政”在表面上似乎很難形成。但實際上,不管是什麼形式的專制統治,它們的共同特徵是控制思想和言論。區別在於,皇權專制和威權專制對思想和言論的控製程度,遠遠小於當今的極權專制。在極權專制社會裡,譬如當今的中共國,少數統治者成功地控制了絕大多數民眾的思想和言論,結果被統治者的大多數完全沒有了自己的思想和話語。他們把少數統治者的思想認作自己的思想,把少數統治者的意志認作自己的意志。所以,在極權專制社會裡,多數被統治者和少數統治者的思想和言論高度一致。這樣,任何異見者不僅僅要面對統治者的國家機器的迫害,還要承受大多數民眾的輿論圍剿。所以,“多數者暴政”,並不是民主社會的獨有。如果說,“多數者暴政”在民主社會裡可能發生,而且可以避免,那麼,在極權社會裡,“多數者暴政”是必然的常態,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在極權專制社會裡,討論公民的自由,即如何防止社會對異見者的迫害(“多數者暴政”),是根本做不到的毫無必要的無稽之談。 

要避免民主社會的“多數者暴政”,首先,社會必須最大限度地保證每個公民獲得平等的政治權利。譬如選舉權和選舉制度,必須最大限度地保證:1)每個合格公民的投票權,和 2)每一個選票同等的權重。歷史上,美國的選舉制度並沒有能做到這兩個保證。黑人和婦女的是近代才有了投票權。而到今天還在使用的,由奴隸主設計和制定,為奴隸主服務的“選舉人團”制度,則否定了每一個選票是同等重要這一原則。結果是,“少數人統治”這個在民主國家不應該發生的弊病,居然在美國一再發生。而“少數人統治”和“獨裁專制統治”沒有本質的區別,僅僅是數量上的區別。今天的美國,其民主制度已經陳舊過時,迂腐不堪,導致社會問題日益嚴重。尤其是床鋪當政以來,美國已經完全失去了世界民主燈塔的金字招牌的地位,已經論為民主國家的笑料。這一點,在全球每年的“幸福指數”和“社會進步指數”評選中,就可以看出來。

在保證了普選和每個選票同等權重的前提下,民主社會要防止“多數者暴政”,就必須在社會的多元化,包容性,和開放上下功夫。多元化不僅僅是種族膚色性別等等方面的,也包括思想的言論的宗教的等方面的多元化。譬如宗教信仰,目前的美國,基督教一教獨大(占美國總人口的70%左右,占所有信教者90%以上),而且是所有發達國家裡信仰最強烈的(從每周去教堂和每天做禱告的比例看)。“一教獨大”對個人思想和自由的害處,對社會多元化的害處,和“一黨獨大”的害處,性質是一樣的。“一教獨大”很容易損害社會的包容性。人們的思想被禁錮。當教者自以為掌握了一切的和唯一的真理,對異見者不能容忍。結果是社會越來越迂腐,老舊,封閉,自大,甚至倒退,而不是隨着時間的推移而更加進步,更加開放。

從個人層面上來說,為了防止民主社會的“多數者暴政”,每個人也都應該建立包容開放的價值觀。管好自己的事,少管不是你應該管的事,除非那個事損害了你的切身利益。從中也推導出,社會(政府法規和公眾輿論)不能僅僅因為為了個人自己好,而推出對這個人本人的限制。這應該是先進的民主社會的金標(golden rule)。

這個標準,看似簡單,做起來會有很多困難困惑之處。有些事,是比較容易判斷的。以駕車為例。譬如醉駕,無證駕駛,超速駕駛,闖紅燈等,損害他人切身利益的概率非常高,因此必須被限制。但系安全帶,出事了受損害最大的,肯定是自己。對其他不相關人員的損害,最多是間接的(保險費用的升高)。社會(包括政府法規和公眾輿論)該不該管呢?我是有疑惑的。這和喝酒相似。過量喝酒對喝酒人的健康是有害的,但對他人的危害極小(醉駕和酗酒鬧事除外),社會是不是應該限制或禁止喝酒呢?如果喝酒不能禁止,為什麼要禁止開車不系安全帶呢?這是個有爭議的事,雖然我自己開車必定會系安全帶。這是我為了我自己和家人的好。但在我看來,政府干預就過分了。

同理,在抗擊新冠疫情時,政府應該不應該強制人們在公眾場合戴口罩?我認為應該。因為在公眾場合不戴口罩,會增加把病毒傳給他人的機會,會嚴重損害他人的利益,甚至剝奪他們的生命。這樣顯而易見的事,卻有大批美國人以捍衛自己的自由為藉口,不僅僅自己不戴,還抗議甚至侮辱那些戴口罩的人。這也是導致美國抗疫全球最差的原因之一。這樣簡單的道理,床鋪總統和他的許多粉們硬是弄不明白。

再譬如,性取向的事,這是人們臥室里的事,完完全全是個人的私事,而且不涉及到他人的切身利益。社會(政府法規或公眾議論)完全沒有權力去干涉。這是很簡單明了的事。

但另一方面,譬如墮胎的事,社會的和個人的自由之間的界限就不是顯而易見,不證自明的。胎兒是個生命,這是毫無疑問的。這個生命肯定不僅僅是懷孕者的身體一部分,而是有別於懷孕者的另一個人的生命。所以,胎兒的生命權理應受到社會的保護。但胎兒的生命什麼時候開始應該受到社會的保護?是受精前,受精那一瞬間,還是受精幾天幾個月後開始?受精後流產怎麼辦?如果是被強姦後受精的怎麼辦?如果繼續懷孕會給孕婦帶來生命危險,怎麼辦?如果胎兒被檢出有致命的殘疾怎麼辦?等等。這的確是個很難界定的事。那些認為胎兒是女人身體的一部分,因而懷孕者有全權處置,和那些認為胎兒從受精那刻起,甚至受精前,便具有人的一切權利,全盤否定女人的墮胎或流產權的,在我看來,是兩個極端的看法。

民主的體制,和多元包容開放的社會,是實行公民自由的必要條件。要做到這些,鑲嵌式的社會架構(Mosaic)要優於大熔爐式的架構(Big Melting Pot)。這從美國和加拿大的對比中可以證明。從表面看,美國的大熔爐式的社會架構好像能更加團聚民眾,形成萬眾一心,萬眾一聲的社會局面。而實際上,大熔爐式的思維給濫用社會權力(政府法規和公眾輿論)來制約個人的自由提供了土壤和方便。其結果是加劇了少數人控制的社會對個人自由的侵犯,進而造成社會矛盾的加劇和民眾進一步的對立。

如何實現個人自由的最高層次,即認知上的自由,另文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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