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时代的腐败与当今的区别只在于:前者掠夺贫困之家,后者则抢劫“小康”之宅。那个年代腐败的普遍性,也说明了群众运动并不能够有效遏制腐败。讽刺的是,那个时代的领导人一边口口声声惩治腐败,一边又享受着各种特殊待遇,不仅没有为腐败横行负责,还落得铁腕整治腐败的美名,实为历史的一种讽刺。 民众痛恨腐败,“改革开放前没多少腐败”,遂成了许多人的口头禅。不过呢,这恐怕这只是某些人对那段历史的某种一厢情愿的解读。 一、五十年代的干部贪腐情形 50年代,官员贪污腐败已相当严重。干部特殊阶层已具雏形,高级干部享受商品特供,还享受着秘书、警卫、司机、勤务、保姆、厨师以及医疗和专车、住房等特殊待遇。 “天水专区税务系统……贪污干部占全体干部百分三十强” 贪污腐败不是改革开放后才有,在中共建政初期就已相当普遍了。中共建政伊始,许多制度尚未完善,譬如实行的机关生产、单位小金库(又称“小家当”),供给制及工资制双轨并行等,就滋生了许多问题。各级干部大多都有涉嫌非法谋利、偷税漏税、挪用公款、损公肥私等的问题。 中共进城后不久,领导层就注意到贪污腐败的严重性,东北局书记高岗最早提出要解决这问题。其治下的东北局,在1950年前后调查官员的贪污腐败,并形成报告。报告称:“据沈阳市人民法院贪污案件逐年统计,一九四九年下半年贪污犯占案犯总数百分之五点三,一九五零年上升为百分之五点七,一九五一年第一季度又上升为百分之一三点二。”“整个贸易工作系统的统计,去年一月到八月犯贪污错误的有七百人,而今年只第二季度贪污者即有五百余人。”(《东北局关于反对贪污蜕化官僚主义的报告》,1951年9月14日,见陕西省档案馆藏档,203-205) 在东北局的报告出台后,其他片区的报告也相继送往中央。毛泽东审阅了报告,便部署“三反”运动整肃腐败。“三反”运动的部署刚一下达,各地报告陆续出炉。据中央财政部、中央贸易部、中央水利部、中央轻工业部以及人民银行总行等部门的党组报称,贪污人数通常要占到机关总人数的30~40%左右。贪污者一般是新干部多于老干部,下级多于上级,但严重程度是上级严重于下级。西北局报称:“天水专区税务系统初步检查,贪污干部占全体干部百分三十强。陕西二十七个县公安局长中,有七个贪污。泾阳县有七个区长以上干部因贪污撤职。已发现有县级、专区级重要干部贪污的,如渭南分区副司令员马华廷有很多贪污行为。”(《习仲勋关于西北地区反贪污斗争的报告》,1951年12月13日,《建设》第一三六期,1952年1月9日,第1-2页) 这种干部腐败现象,被归因为“资产阶级三年以来一直对中国共产党‘猖狂进攻’” “三反”运动毫无疑问减少了官员的贪污腐败,但是这种运动式的整治方法弊端十分明显。在当时,中共把自身的腐化归罪于“资产阶级三年以来一直对中国共产党‘猖狂进攻’”,把整肃腐败与打击资产阶级相提并论。毛泽东把“三反”运动看做一场阶级斗争,将运动提高到“你死我活”的高度。他批评部分地区不重视,认为报告贪污情况不甚严重,贪污人数少,款数不多,都是不真实的,“不要被下面的不真实的报告欺骗了”。于是,揪出腐败变成了政治任务,迫使官员为了完成任务而罔顾事实。因此,在“三反”过程中,严刑逼供相当普遍,错案冤案更是难免了。 “三反”运动并未从根子上解决问题,运动过去不到一年左右,中央就不能不提醒相关部门防止“三反”后再普遍发生贪污事件以及要求大力进行“反贪污教育”,此后也发动了多次反贪污运动。 高级干部开始享受“特供”,干部特权阶层随即形成 中共进城之后,干部的特殊阶层也日渐形成。高级干部享受着紧缺和优质商品的特殊供应(特供),并且多数因工作关系还享受着秘书、警卫、司机、勤务、保姆、厨师以及医疗和专车、住房等特殊待遇。这方面也照搬了苏联经验,严格按照等级来划分特殊待遇标准。比如几级可配厨师,几级可配勤务,几级可配警卫,几级可配秘书,几级可配专车,包括不同级别干部享受何种档次和牌子的专车等都有具体规定。以住房为例,上海市1956年就按照行政级别将各级干部住房划分成了十几种待遇标准: 特甲级可享受200公尺以上的“大花园精致住宅”;特乙级可享受190~195公尺的“大花园精美住宅”;1级可享受180~185公尺的“大花园精美住宅”;2级可享受170~175公尺的“独立新式住宅精美公寓”;3级可享受160~165公尺的“上等住宅公寓”;4级则只能分得“半独立式普通住宅中等公寓”;5级只能分得“120~135公尺的新式里弄住宅”;6级只能分得100~115公尺的“有卫生设备的普通里弄住宅”;7级只能分得80~95公尺的“无卫生设备的石库门房屋”;8级只能分得“老式立柱房屋”;9级以下只能分得“板房简屋”。 二、六、七十年代官员腐败关乎民众生死 在计划经济年代里,生活必需品都由掌握权力的人分配,人们为了满足生活不得不动用各种各系“走后门”;在“三年困难”里,基层干部强征粮食,掠夺民众财产,官员的贪腐已经关乎民众生死。 三年困难时期,许多干部强征粮食,并借机侵占民众财产 “三反”运动结束后,我国于1956年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计划经济。在计划经济下,市场被消灭,没有类似“天上人间”的服务性行业,也没有各种奢侈品可供消费,物品基本上按等级分配的。当时社会贫富差距相对较小,大部分官员们极难有机会贪污腐败,因为他们根本没有东西可贪。可是,即便如此,官员贪腐虽然数额不大,却关乎民众生死。 1959年至1962年,即“三年饥荒”期间,神州大地饿殍遍地。除了被饿死外,一个不能忽略的事实就是,当年基层干部强征粮食时,“借机搜查和没收群众的东西”,间接把农民迫害致死。1958年12月中共中央监委办公厅的一个报告中列举了少数干部的强迫命令和违法乱纪情况:一是侵犯人权,残害人身,如骂人、打人、押人、捆人、跪石子、拔头发及施用各种肉刑;二是搜查和没收群众的东西;三是滥用“集训”,即把有问题的人集中起来监督劳动,甚至严刑拷打;四是用“辩论”的方法斗争干部群众,甚至侮辱拷打;五是不让吃饭;六是强迫群众拆屋沤肥;七是强迫群众掘坟挖尸,扩大耕地面积。(魏明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工作全书》,河北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985页) 在全国各地,残酷的案例,多如牛毛。譬如,“达县专区邻水县九龙区,在半年多时间内,共有329名干部和204名社员违法乱纪,遭到非法捆绑的群众达206名,其中13人被打死,12人被逼死,还有7人致残。950户人家被搜家、罚款,罚款金额高达15,000余元,最多的一人罚了400多元——这在当时可不是小数字。”(《跃进悲歌》,韩福东,《经济观察报》,2012年04月09日第50版) 又如,“江苏省宝应县的5个生产队调查,在95名大队干部中,有贪污行为的30人,吊打过社员的23人,被打农民170人,共逼死23人。(周彪:“宝应事件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湖南省花垣县的一个公社干部,用所谓的“火烧中游”的酷刑,用柴火熏烤农民,将人活活烧死。”(《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大事记》,贵州民族出版社,第132页) 基层干部多吃多占粮食 除了干部借机侵占百姓财产外,在大跃进期间,基层干部凭借特权在公共食堂分配口粮时,多吃多占。学者刘愿分析大饥荒,指出:在饥荒年,干部和家属多吃多占、贪污腐化加剧了粮食分配不均: “既然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民的经济权利是无差异的,为何农村干部及其家属、政治成分好的阶层更容易在饥荒中幸存?显然,政治权利的差异是不同群体死亡率差异的重要原因。公共食堂将口粮强制性集体化,农村干部享有支配农民口粮的特权。在口粮不足的情况下,干部及其家属的多吃多占、贪污腐化导致粮食分配不均,普通农民极可能因口粮严重不足而饿死;政治成分差的地主富农在粮食分配序列中又处于劣势,往往因为微不足道的错误而被扣饭、体罚甚至殴打致死。”(《中国“大跃进”饥荒成因再辩——政治治权利的视角》,刘愿,《经济学季刊》,2010年4月) 三年困难时期,“走后门”、“高级干部特供”之风盛行 饥荒之年,农民“勒紧裤带”求生存,另一方面,国家高级干部却是另一番景象。为了应对饥荒,中央特别批示对高级干部和高级知识进行“特需供应”: “原国务院副秘书长齐燕铭拟定了一份报告,对在京高级干部和高级知识份子‘在副食品供应方面给予照顾’。三个月后,中央批示通过此报告,决定对前述两类人群的‘特需供应’以‘特殊供应办法’予以照顾。即根据不同职位,每户每月可享受定量供应的肉、蛋、白糖和烟,正是资中筠在回忆文章中提到的‘按级别分配的特权’。当时戏称这些特权享有者为‘肉蛋干部’。”(《变味的机关饭》,郑文,南都周刊,2011年第19期) 除此之外,当年“走后门”之风十分盛行。由于当时实行计划经济,物品的供应主要掌握在部分人手中,人们为了满足基本的生活所需,不得不通过各种关系,从掌握物品供应的人手中取得生活物品在三年困难期间,物资供应更加紧张,“走后门”就更普遍了。学者钟健英发现“走后门”已是普遍现象。“在151个企业单位6572个职工中,‘走后门’的有4926人,占职工总数的72.87%。”“从地区看,农村‘走后门’的比重大于城市。如北京市和武汉市25个单位统计的,‘走后门’的平均占71.26%”;四川南充、陕西三原、湖北广济三个县26个单位的统计,平均占83.29%”(《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反商品“走后门”运动》,钟健英,《中共党史研究》2009年07期) “走后门”在当时确实是非法行为,但不可否认一点,它解决了当时普通百姓生活的燃眉之急。在饥荒之年,基层干部的“特殊照顾”,可以救活一个垂死之人。 1961年,鉴于“干部特供”和“走后门”的普遍性,中央发出《关于整顿对负责干部的特需供应,禁止商品供应“走后门”的指示》,反对干部特殊化,整顿“走后门”。自11月起,党外人士仍按原定额供应,但对党员干部实行减半供应。 “性腐败”氾滥,女知青在“上山下乡”运动中遭干部性侵犯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现象 时移世易,饥荒过后,我国的经济有所好转,但是很快又引来一个动荡时期,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1968年,毛泽东号召“知识青年到农村去,接受贫下中农的再教育,很有必要”,上山下乡运动大规模展开。在“上山下乡”运动中女知青遭干部性侵犯相当,成为当时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 中共党史出版社2006年出版的《尘劫・知青畅想曲》一书记载:“在全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第八期会议简报上我们可以看到:辽宁省1968年至1973年,共发生摧残知青和奸污女知青案件3,400多起,四川省3296起。”“据国务院知青办简报第11期登载,……黑龙江兵团发生奸污女知青事件365起;内蒙古兵团发生奸污女知青事件247起;云南兵团奸污女知青事件139起;广州兵团奸污女知青事件193起。其中师级干部2人,团级干部38人……黑龙江兵团简报第十六期登载,黑龙江兵团某副参谋长调戏女知青7人,边学习中央文件边调戏女知青。二十五团副团长在全国召开打击批斗奸污女知青罪犯大会的同时,还在办公室里强奸了一名女知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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