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国安法”赶在 7 月 1 日之前通过之后,由于其涵盖范围之广阔,量刑依据之模糊令人不寒而栗。然而部分现代来俊臣们则以为捡到了枪,可以一展身手,上邀圣宠。特区傀儡筹谋一个多月,终于在 8 月 10 日早上动了手,高调逮捕香港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罪名是涉嫌违反国安法第29条中,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同一天还大举搜查“苹果日报”总部,逮捕了该报高层四人,另外又逮捕了黎智英的两个儿子以及前“学民思潮”成员李宗泽、“香港故事”成员李宇轩、前“香港众志”成员周庭共十人。 港版“国安法”通过之后,不少政商界、传媒界名人为黎智英担心,劝他离开香港暂避恶法锋芒,黎智英表示不会躲避,坦然面对。如今果然锒铛入狱,可谓求仁得仁。我不鼓动别人当烈士,但是我对抱有烈士情怀的人深怀敬意。我认为黎智英等人的态度就是广州人所说的“食得咸鱼抵得颈渴”,“预咗咖啦”!虽然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监狱里创造性地发展出了“喝水死”、“躲猫猫死”诸般新奇的死法,然而《老子》第七十四章的“民不畏死 奈何以死惧之”毕竟是千古名言。 港版“国安法”第二十九条内容如下: 第二十九条 为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均属犯罪: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动战争,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造成严重危害; (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执行法律、政策进行严重阻挠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进行操控、破坏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四)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制裁、封锁或者採取其他敌对行动; (五)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引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对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犯前款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黎智英被拘押 41 小时之后,交付现金及人事担保金 50 万港元后获释。其余各位被捕人士也在交付数额不等的保释金后纷纷获释回家。 据查港版“国安法”第四十二条有如下规定: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準予保釋。 如此看来,上述十位被捕人士,应该是“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所以准许他们的保释请求。 不过,我更愿意把这次的捉与放理解为“试水”和“搅混水”。一来是为了测试一下国际间的反应,然后调整下一步动作。二来可以转移国内水灾肆虐以及迫在眉睫的物价腾涨和粮荒的危机感。是耶非耶,且拭目以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