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程序公正”的问题说透 特有理 2020-8-25
探讨一个问题我极不喜欢半生不熟,就像“停车坐爱枫林晚”的时候你半道不走了,别扭死。 接上贴《让人无语的“程序公正”》 一般的说法都是“程序正义(Procedural Justice)”。公正(Fairness)只是正义(Justice)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司法范畴内,正义包含了公正和透明这两个主要成份。更重要的是,程序正义是在司法范畴中运用的概念。而司法的基础,是立法的体系。司法的程序,也是构建在立法基础上的一种法律应用。那么,从立法和司法的关系看,司法程序通过立法确立之后,是被默认为公正的。其公正性是由立法体系所保证的。否则,司法本身就无法公正。 “程序公正”的说法一方面破坏了程序正义的完整概念;同时也混淆了立法与司法的关系。程序公正性的表述不是不可以说,那只能是在立法阶段,对未来司法程序设计的一项基本要求。而当司法程序被立法确定后,司法机构就应该按照规定准确无误地执行,从而确保司法程序的正义性。这里最重要的逻辑关系是:司法程序的正义性来自于立法的正义性。因为司法程序是由立法机构设计确立的。说抓人能体现司法公正简直就是毫无法理逻辑基本知识的信口开河。这相当于说,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可以通过司法机构自己行使的司法权来体现。这不跟共产党掌权后不但自吹自擂,还逼迫所有人都歌颂它伟光正一样吗? 中国人普遍范围里的逻辑思维能力之差让人实在无法恭维。否则也不会几千年了也没个像样的思想建树和科技发明。不管是什么样的问题,面对稍微深入点的逻辑关系,总能有一大堆即使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就开始胡说八道。维基中文版里所说的:“程序正义(英語:Procedural justice;也称程序公正”,不就是一种信口开河吗?你维基了又怎样? 这种状态,什么时候才是个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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