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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盛友 (You 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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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盛友,德國政治家,基督教社會聯盟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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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盛友: 聲援孫大午!
   

謝盛友: 聲援孫大午!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AD%99%E5%A4%A7%E5%8D%88

知名的中國企業家孫大午2021年7月28日被河北高碑店市法院以“尋釁滋事”丶“妨害公務”等8項罪名判處18年有期徒刑,並罰款311萬人民幣。他兒子與兩個弟弟也分別被判處兩個12年與一個9年刑期。另外,他創辦的企業河北大午農牧集團也有19名員工被判處1至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或緩刑。

孫大午的律師向媒體表示,他的企業被法院判處3億元的罰金,以及被追繳14億元。整個案件從7月15日開始審理,但直到28日才作出宣判。 孫大午去年11月與妻子丶兒子丶以及公司29名管理人員一起被逮捕,政府派多個小組進駐他的公司,幾乎所有的財產都被凍結。

他被逮捕後曾經歷5個月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期間傳出曾遭酷刑,並在今年4月被正式批捕與起訴。他的法律團隊在28日判決出來後發布聲明,批評整個案件從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法院受理案件及連續14天的審判,完全“不是一個正常的法律審判”。

法律團隊在聲明中寫道:“我們對高碑店市法院無視大部分辯護律師的無罪辯護意見,照搬檢察院的起訴書對指控全部認定有罪感到十分失望和遺憾。”

孫大午曾因在公司網站刊登悼念中國自由派知識份子李慎之的文章被罰款,並在2003年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緩刑4年。

他們強調,由於多名被告當庭表示自己無罪,他們將繼續為孫大午案提供法律服務,協助當事人提出上訴和進行申訴,直到所有法律程序終結,以及直到用盡所有的合法手段。法律團隊表示:“懇請大家關注大午案,關注中國民營企業的生存發展環境,以及關注中國的人權法治狀況。”

孫大午28日公布了在法庭上的最後陳述,他表示即便大午集團有錯,錯都在他一人身上。他說到:“大午集團發展這麼多年,主要是我在引導,在方向性上是有影響的,可以說是我帶‘歪’了,但不是帶‘斜’了。我是先按事說丶再按理說,最後還是按制度說,就是按照事實說,按理說就會爭吵不休。”他提到,大午集團經營了38年,想追求的是有差異的共同富裕,所以他們不搞股份制。他也替中國的民營企業發聲,直言如果民營企業做大了就危險的話,難道國營企業做大就不危險嗎?

 (綜合報導)

國際著名法學家哈羅德•伯爾曼(Harold J. Berman,1918-2007)有一句名言:“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許多人都知道這句話,都認同這句話。

西方有這樣的法律格言:“國王在臣民之上,但在上帝和法律之下;”“若不是法律許可,國王一無所能。”同樣的道理,由於法律的價值與上帝的意志是一致的,法律獲得了某種神聖性,按照基督教教義中“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西方社會才引申出了所謂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

法律本身不是公正的、法律本身不是平等的,而是每個人站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我們的社會有保護和限制男人的法律,也有保護和限制女人的法律,有保護和限制貴族的法律,也有保護和限制平民的法律。

未成年的漢諾威王子在博覽會牆外撒尿,觸犯了貴族法律。貴族要像貴族的樣子,其行為應該是平民的榜樣。

法律是要被信仰的,不能因為法律不公正,就可以隨意違背它。如果人們可以隨意違背自認為不公正的法律,那我們的社會就失序。不公正的法律在被修改、廢止之前,是必須被遵守的。法治的根本在於,我們社會的每個成員必須機會均等,如果沒有權利參與立法,至少有權利抗爭不公,迫使不公正的法律被修改被廢除,這就是法治的底線。

孫志剛用自己的生命抗爭,迫使中國對《收容遣送辦法》進行違憲審查,廢除了收容遣送制度。

在我的內心,孫大午是中國信仰法律第一人,他了解法律是不公正的,但是孫大午具備“我無罪,我服法”頂天立地的人格

法的3種價值

國 際著名法學者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Gustav Radbruch 1878-1949)先後擔任過德國國民議會憲法制定委員會委員和司法部長,負責起草《保衛共和國法》、《關於陪審員和陪審法官補償法》、《關於婦女任司 法官與職業法官特准法》、《德意志通用刑法典草案》等。

根據 拉德布魯赫的看法,法的最高目的或價值數目限定在3種:個人主義的價值,超個人主義的價值和超人格的價值 —— 或者說:個人價值、集體價值和作品價值(Werkwert),還可以說:自由(Freiheit)、全體(Gesamtheit)和共同體 (Gemeinschaft)。不過,作為法的可能目的,這3個價值之間是有衝突的。這3 個法的最高價值之間不存在科學上可加以證成的位階。故此,立法者(當然也包括政治家)必須在其中作出抉擇。

1946年,拉德布魯赫在《南德意志法律家報》(Sueddeutsche Juristen-Zeitung)上發表《法律的不法與超法律的法》(Gesetzliches Unrecht und übergesetzliches Recht)一文,當時引起巨大的反響,這篇文章不僅僅非常清晰地確立了,拉德布魯赫新獲取的立足點,而且更主要的是,該文為當時的司法審判,提供了一個 當下可實際操作的解決(眾多疑難案件的)辦法。其內容大體可作如下概括:在法律的不法與雖內容不正當但仍屬有效的法律這兩種情況之間,劃出一條截然分明的 界限,是不可能的,但最大限度明晰地作出另外一種劃界還是有可能的:凡正義根本不被追求的地方,凡構成正義之核心的平等在實在法制定過程中有意地不被承認 的地方,法律不僅僅是“非正確法”,它甚至根本上就缺乏法的性質(Rechtscharakter,法的資格)。因為我們只能把法,也包括實在法,定義為 不過是這樣一種制度和規定,即依其本義,它們註定是要為正義服務的。按照這個標準衡量,納粹法的所有部分,都從來沒有達到過有效法的莊嚴地步。

五分鐘法哲學

拉德布魯赫的精粹短篇《五分鐘法哲學》(Fünf Minuten Rechtsphilosophie,這篇文章當時曾在電台上播放過而影響廣泛)比較集中概括地反映了他的思考。

第一分鐘:對 軍人而言,命令就是命令。對法律職業人來說,法律就是法律。然而,當軍人懂得命令的目的在於犯罪或違法時,他有義務和權利中止服從;但自從大約一百年前最 後一批自然法學者從法學家群體中消逝以來,法律職業人就再也認識不到法律的效力和臣服法律的相同例外。法律之有效,只因為它是法律;而且,只要在一般情況 下有權力來貫徹執行的話,它就是法律。對法律及其效力持上述觀點(我們稱之為實證主義學說),使法律職業人連同整個民族均無自衛能力,來抵抗如此專橫、如 此殘暴、如此罪惡的法律。(作者按:此處指希特勒統治的“第三帝國”法律)它們最終把法與強權等同起來:哪裡有強權,哪裡就有法。

第二分鐘:有 人想以下一句話來補充或取代上述的一段話:凡對人民有利的,就是法。這意謂着:任性、背約、違法,只要對人民有利,就是法。這實際上是說:掌握國家權力者 自認為對社會有益的事,獨裁者每一次的突發奇想和喜怒無常的脾性,沒有法律和判決的懲罰,對病弱者的非法謀殺,如此等等都是法。還可能意味着:統治者的自 私自利被當作為公共利益看待。故此,將法與臆造的或杜撰的人民利益相提並論,就把法治國家變成了一個不法國家(Unrechtsstaat)。不,不是必 須聲稱,所有對人民有利的,都是法;毋寧相反:僅僅是法的東西,才是對人民有利的。

第三分鐘:法 意圖趨向正義。正義不過是指:不管是誰,一視同仁。如果謀殺政治對手的行為被推崇,謀殺異類的行為被願求,以相同的行為對待自己志同道合之人,而處以最殘 忍、最羞辱的刑罰時,這既不是正義,也不是法。一旦法律有意拒絕去趨向正義,譬如根據任性承認和否認人權,那麼這樣的法律就缺乏有效性,人民對此就不承擔 服從的義務,法律職業人也就必須鼓起勇氣,否定這些法律具有法的本性。

第四分鐘:的 確,除了正義,公共利益也是法的一個目標。的確,法律,即便惡法也還總有某種價值 —— 對法保持懷疑的價值。的確,人的不完善性不會總能將法的三種價值即公共利益、法的安定性、正義和諧地統一起來。故此,人們只能權衡:要麼為了法的安定性而 宣揚惡的法律、有害的法律或不公正的法律有效,要麼因為法的不公正性或危害公共性而否認其有效。必須給整個民族和法學家的意識本身深深打上這樣的烙印:可 能有些法律,其不公正性、公共危害性是如此之大,以至於它們的效力,它們的法的本性必須被否定。

第五分鐘:也 有一些法的基本原則,它們的效力比任何法律規則更強而有力,以至於,一項法律,若與它們相矛盾,就變得無效。人們將這些基本原則稱為自然法或理性法。確 實,它們在具體方面還包含若干疑點,但幾個世紀的努力,已經塑造出了這樣一個穩固的實體,而且廣泛協調地融於所謂人權和公民權宣言之中。至於說它們的某些 方面,也還只能由於有心裡的疑問而保持懷疑。在宗教信仰語言裡,相同的思想以聖經的兩句話寫下來。其中一句寫着:應當順從掌握你們權柄的人。另一句寫着: 順從神,不順從人,是應當的 —— 這不只是一個虔誠的願望,而且也是一個有效的法的規則。不過,這兩個聖經語句之間的緊張關係(張力)不能通過第三句話來化解,比方說通過箴言“愷撒的事當 歸給愷撒,神的事當歸給神”來化解,—— 因為這句箴言使人對(神俗)界限表示懷疑。更確切地說:應該訴諸上帝的聲音來解決,而上帝聲音只是面對特殊的情況在個人良心裡向人宣示。

這 就是拉德布魯赫為判斷“法律的不法”所提出的著名公式,人們把它簡稱為“拉德布魯赫公式”(Die Radbruchsche Formel)。後來,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和聯邦最高法院曾多次利用這一公式來處理涉及對“法律的不法”和“非法”(Nicht-Recht)進行判斷的疑 難案件。

惡法非法

1949年班貝格(Bamberg)地區高級法院判決 案:被告決定擺脫她的丈夫 —— 一個長期服役的德國士兵,因為其丈夫在探親期間向她表達了對希特勒的不滿。1944年,被告向當局告發了其丈夫的言論,並出庭作證,軍事法庭根據納粹政府 1934年和1938年發布的兩部法令,判定該士兵犯有發表煽動性言論罪和危害帝國國防力量罪,處以死刑。經過短時期的囚禁後,他未被處死,又被送往前 線。戰後,被告和軍事法庭的法官被交付審判,檢察官根據 1871年《德國刑法典》第239條,起訴二人犯有非法剝奪他人自由罪。1949年班貝格(Bamberg)地區高級法院在二審中,判定涉案法官無罪,但 被告罪名成立,因為她通過自由選擇,利用納粹法律導致了她丈夫的死亡和監禁,而這些法律“違背了所有正派人士所持的健全良知與正義感”。

1951年的《哈佛法律評論》報道了這個裁決,此後,該案例對全世界的司法一直產生着重大的影響,這的確應該感謝《法律的不法與超法律的法》,即 “惡法非法”的拉德布魯赫公式:通常情況下法的安定性應居於首位,即便法律不善也不能動搖安定性,但如果安定性與正義的衝突達到了“不能容忍”的程度,法律已經淪為“非正當法”(unrichtiges Recht),法律就必須向正義屈服。

班貝格法院的判決推理與拉德布魯赫公式是一致的。

孫大午到底觸犯了中國哪條法律?

面對孫大午不能說話,我堅信,中國肯定有一天會明白“法律的不法”的 “拉德布魯赫公式”,肯定有一天會建立中國憲法法院。

寫於2021年7月29日,德國班貝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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