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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021 - 10/3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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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极权对中国农民的压迫
   

作者 左翼反共人士 写于 二零一九年


中国的农民,始终生活在土地寻租的社会中没有被解放,中国没有被赤化以前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大多数农民是有私有土地的自耕农,是传统的小农经济,即使没有私有土地的农民 也是有高度的经济自由权的,可以从地主那边承包土地耕种,打算生产哪些农产品地主是不管的,生产出来的农产品地主也无权支配,农民可以自由的支配,可以留给他们自己,也可以拿去卖给别人,只是定期要缴纳土地税而已,土地税也是根据,承包土地的面积大小来决定的。

中共佔领中国之后,实行了纯粹的农奴制,彻底的剥夺了中国的农民的经济自由权,土地全部被没收,农民被发配到生产队,生产什麽,如何分配全部由中共来决定,农民除了壹年四百斤左右的口粮之外,剩下的粮食必须交给中共。

毛泽东根本没有解放中国的农民,而是让中国的农民成为纯粹的农奴,很多时候农民连基本的口粮都无法保障,比如壹个农民壹年生产了五百斤的粮食,按理说只要缴纳壹百斤粮食就好了,但是各级政府为了讨好上级为了徵收更多的粮食会制定农业指标,甚至虚报农业产量,比如只有五百斤却要上报六百近 农民原本要上缴壹百斤却必须上缴两百斤,很多农民因为这样而遭受飢荒,然后饿死。

毛泽东时代的土地寻租是体现在徵收农产品上边,按照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的标准,中国的农民壹直都是农奴,毛泽东时代是建立在井田制基础上的传统的农奴制度,毛泽东死后中共实行的是建立在井田制基础上的佃农制度,毛泽东时代虽然消灭了表面上的土地寻租,但是农民彻底的失去了经济自由权,就算不必用剩馀劳动去生产地租,但是利用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出来的生活资料要被中共拿走壹大半,农民除了可以得到中共规定他们应该得到的基本口粮之外,根本没有任何经济自由,基本上是壹无所有的,毛泽东死后共匪实行了佃农制度,在土地全部被收归共匪所有的基础之上,释放了壹部份经济自由权给农民,但是因为农民没有真正属于他们自己的土地,中共对他们徵收了几十年的农业增值税,中共成了他们的地主,他们要向中共缴纳耕地佔用税 生猪税 车船税 由公积金 公益金 行管金 教育费附加 计划生育费 民兵建设训练费 乡村道路建设费和优抚费组成的八项杂税 村提留乡统筹作为地租以及农业生产过程中针对种子 化肥 农药 柴油徵收的资源税 消费税 增值税 城建税,中共依旧可以徵收土地 支配承包权 决定农业用地的用途 垄断农产品的销售通路,只要中共愿意介入基本上农民无法阻止,中共的村书记与地方政府取代了传统的地主,成为了土地寻租者,土地被用来作为从事资本寻租的工具的商品属性始终还是存在的,土地的所有制还是资本寻租者的所有制。中共所谓的取消农业税只是名义上取消了农业增值税,可是因为中共本身拥有不受约束的可以进行权力寻租的权力,中共还是可以利用权力开设新的税收名目掠夺中国农民的财富。因为中国的土地本质上属于中共,所以中国农民的农业用地是不受保障的,中共可以随时通过变更土地用途的方式掠夺中国农民的农业用地。中国的农民随时可能被中共的公检法税掠夺,中国的农民的私有财产权在制度层面是没有保障的。无论中共如何定义中国的土地性质与土地制度,中国名义上的集体土地本质上是被中共支配的,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名义上的所有者,广大中国人民,并没有实质上支配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权力,因为实行一党专政的中共是中国的实际统治者。农村的集体资产的实际支配著是村书记,可以承包大量土地开办企业的人主要是村书记的亲信,普通农民通常只有口粮田,如果只是务农,很难维持生活,所以除了种田还要打工。中共长期实行户籍制度,划分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农民要成为城市人口,要得到城市人口在城市的待遇,就必须放弃农民身份,必须放弃在农村的口粮田,不然即使在城市打工也只能在城市做贱民,农民长期受到这种城乡隔离的压迫,中共建立的户籍制度压迫了农民的发展。中共虽然在造反的时候反对不动产寻租,宣称不动产寻租属于剥夺,建国之后的很多中共贪官都拥有大量的进行不动产寻租的住宅与商铺,只要这些贪官在政治上没有站错队,就不会被清算,中共本质上是政治流氓。

根据中国农民调查的统计,共匪对农民曾经使用过的掠夺名目主要分为六大类。

集资类——乡镇办公楼集资费、乡镇教学楼集资费、乡镇科技网集资费、乡镇医疗门诊部集资费、乡镇党员活动中心集资费、乡镇影剧院集资费、建乡镇企业集资费、改造乡镇环境以及打击刑事犯罪经费补助集资费……。 管理类——乡村办公房修缮费、乡村干部差旅费招待费、乡村党团员活动费、乡镇党代会人代会会议费…… 教育类——民办教师工资费、公办教师补贴费、校舍建改造费、学校正常办公费、报刊图书资料费、教学仪器与文体器材设备费…… 计生类——独生子女保健费、节育手术营养费、计划生育委员补贴费;计划生育小分队补贴费…… 干部类——党支部书记补贴费、村委会主任补贴费、会计补贴费;民兵连长补贴费、治安委员补贴费、团支部书记补贴费、妇女主任补贴费、村民小组长误工补贴费、兽医员农技员广播员护林员护坡员报刊 投递员清洁卫生人员补贴费、电工水工木工瓦工以及村里安排的壹切勤杂工的补贴费…… 训练类——民兵训练生活补助费、民兵训练误工补助费、看守枪支弹药执勤补助费……公益类——敬老院建设费、敬老院服务人员补贴费、合作医疗建设费、农村医务人员补贴费、烈军属优待费、残废军人优待费、现役义务兵家属优待费、老弱病残复员退伍军人优待费、工伤民工照顾费、困难户照顾费、五保户照顾费……其他类——交通建设义务工补贴费、文明村建设用工补助费、开街建集修路费、宅基规划费、房屋准建费、种子检疫费、畜禽防疫费、牲畜保槽费、架设电线费、统壹灭鼠费、派出所民警购置对讲机和摩托车费、司法人员服装费……、村干部及非生产人员支出费、计划生育支出费、公益事业与优抚支出费、…… 挖空心思类——乡镇学校赞助费、辅导费、试卷费、资料费、扫帚费、生猪税、屠宰税、增值税、所得税、城建税;或不管养猪与否,壹律按人头徵收猪头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有结婚证书工本费、介绍信费、婚姻公证费、婚前检查费、妇幼保健费、独生子女保证金、婚宴消费费、杀猪屠宰税、结婚绿化费、儿童乐园筹建费、计划生育保证金、晚育保证金、夫妻恩爱保证金、金婚保证金等14种税费(源自陈桂棣、春桃:《中国农民调查》)毛泽东说:人的思想壹旦解放,什麽人间奇迹都能创造出来。村乡镇干部能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发明“夫妻恩爱保证金”的税费名目,真是可列入吉尼斯记录的空前绝后奇迹。 这种暴征横敛得以畅通无阻后,更加荒谬绝伦挖空心思的掠夺名目就会随著任何壹项政策法令的颁行而再生。

实际上中国的农民从来就没有被中共解放从来就没有真正的翻身,土地寻租本身并没有因为中共的出现而被消灭,很多的农民给他们所谓的人民政府支付完地租之后,剩下那壹点农业利润只是勉强维持温饱,很多人被迫要去做兼职成为廉价的劳动力人口,要去城市里边打工,于是形成了壹个中国特有的群体也就是农民工,农民被中共利用去打国民党成为炮灰,死了很多的人,结果生活并没有什麽实质上的改善,还是在底层艰苦的生活,从中国的工人与农民的处境中不难看出 即使按照共产国际的标准,中共也没有统治中国的合法性,中国很多民运人士只是针对结束中共的壹党专政很有兴趣,对于结束中共的壹党专政之后建立怎样的宪法确立怎样的社会制度缺乏设想,关于农业问题中国在结束中共的壹党专政之后应该首先改革土地制度,在农业用地方面尊重私有产权的基础上清除土地寻租的空间,也就是说可以购买私有土地但是不能把私有土地承包给自耕农赚取地租,绝对不允许包产到户的行为,绝对不允许真正从事农业生产的人成为农业雇佣劳动者,绝对不允许只是佔有土地但是却没有使用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的人利用对土地的佔有剥削自耕农,这就从根本上消灭了土地剥削。

私有土地应该允许买卖,因为壹个自由的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当他们希望不再从事农业生产之后应该有出售土地的自由,但是只能保值或者是适度增值不能谋取暴利,比如某位地主最初购买土地的时候花了多少钱,那些钱相当于多少头猪的价格土地管理部门要进行统计,比如壹块土地相当于壹万头猪的价格,以后就算物价上涨土地价格上涨货币贬值土地出售价格上涨,那位地主出售土地之后只能完全获得相当于壹万头猪的出售价格的土地交易收入,比如那位地主原先购买土地的时候花了相当于壹万头猪的价钱比如那个时候壹万头猪的售价是壹万块钱,等到那位地主出售土地的时候因为物价变动壹万头猪相当于两万块钱,那麽那位地主出售土地所获得的收入中两万以内的收入应该全部归那位地主所有,从而做到不扼杀那位地主原来的奋斗确保财产保值并且也让那位地主可以得到壹份持有土地期间对土地的开垦以及维护所做出的贡献的合理回报。

可是土地的增值除了作为自耕农的地主的努力之外也有社会大众的努力所以超出两万块钱的部份,剩下增值的部份可以看作是因为是社会进步土地周围的部份被开发所造成的是社会大众共同努力的结果所以三分之二要作为社会福利支出,地主只能获得三分之壹这样做符合社会公正的原则又可以防止出现土地炒作的状况有利于避免因为土地造成贫富的两级分化从而也保障了人民改变生活方式的经济自由的权利,实现了这两项政策之后就基本上完成了在社会市场经济的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工作了。

以后土地的交易将完全成为单纯以改变生活方式为目的而不再具有炒作土地谋取暴利的功能了,农业用地的合理使用也有有了制度性的保障,这样做最符合农民的利益,以后他们打算发展合作社经济的时候也不会出现因为没有私有土地而沦为毛泽东时代那种生产队的农奴了,也不会像中国改革开放之后的半农奴因为没有私有土地所以必须向党国支付耕地佔用税以及购买种子 农药 化肥过程中的消费税了,再也不用向党国支付八项杂费跟村提留乡统筹了,再也不用缴纳公积金、公益金、行管金、教育费附加、计划生育费、民兵建设训练费、乡村道路建设费和优抚费了,也从根本上避免了自由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因为土地私有所出现的地租剥削以及土地兼并的状况出现,这样从根本上保证了农民可以在拥有私有土地的基础上自由的结合,在自由的联合的集体经济中充份获取利益,只有这种符合社会市场经济原则与马克思在论土地国有中的重建个人所有制以及自由人联合体的主张的土地制度才可以充份的促进中国的农业经济的进步充份的保障农民的利益。

因为土地的天然营养能力或负载功能所产生的自然收益,属于素地租金,在中国成为农业增值税 村提留乡统筹被共匪佔有。因为社会进步文明发展而增加的社会收益,社会增值或者自然增值而增加的收益属于经济地租,在中国成为土地出让金的收入与高房价收入,被共匪佔有。因为土地所有权人对土地投入劳动或资本所生之收益属于改良价值所形成之收益,在中国属于耕地佔用税被共匪佔有。共匪根本就没有消灭土地剥削,而是成为土地剥削的受益者。

延伸阅读 中国学者谈政治流氓对中国农民的掠夺

1953-1985年统购统销,从农民手中至少拿走了价值58亿两黄金的财富,农民选举权仅相当于城市公民的四分之壹甚至更少,迁徙自由被剥夺,养老没保障,进城就业遭遇户籍歧视。


河南省委领导到洛阳等地贫困山区调研,有村民感叹说“过去农民种粮交税还能为国家做点贡献,现在什麽税也不交了,国家还给这补贴那补贴,我现在壹点贡献也没有……说实话,我心里很惭愧。”此语壹出,舆论哗然,称其善良者有之,认为其愚昧者也大有人在。


2006年农业税被废止时,国内媒体炒得沸沸扬扬,农民似乎也感激万分。然而,为国家建设付出了60年血汗的中国农民并非像村民段中智所言“啥税也不交了”,免除农业税的象征意义要远远大于给农民带来的实际利益,而且农民的现实处境也并非如新闻中描述的那般美妙。


壹、60多年来农民有多少财富和权利被拿走?


自新中国成立至今,农民为这个国家不知付出了多少,其劳动创造的财富几乎全部被拿来用于支援国家建设。然而,数十年的血汗奉献,并没有让他们得到更多的实惠和权利,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至今仍旧是“二等公民”。


(壹)60年来农民为国家贡献了多少财富?


新中国60多年的经济建设,从农民身上拿走了多少财富呢?恐怕谁也说不清楚,我们只能用壹些大而化之的事件和数字去估量这个群体曾经和正在付出多少东西。


1、1949-2003年农民交了近4000亿元的农业税


新中国成立最初几年,农业收入壹度占国家财政收人的40%。仅就农业税而言,从1949年到2003年,全国累计征收农业税达3945.66亿元。其中仅1949-1984年征收的农业税额有1000多亿元(王锋《中国农村税费改革分析研究》),按照当时的最低价格兑换成黄金至少11.42亿两(相当于现在10万亿人民币)。


这还仅仅是上交给国家的农业税,并非农民承担的全部税费,而在农民的税费负担中,农业税是最少的,农民称其为“头税”,此外还有上交集体的“三提五统”(指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农村教育统筹、计划生育统筹、优抚对象统筹、民兵训练费和乡村道路建设统筹费),农民称为“二税”,达标集资(指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集资、摊派、罚款等)则称为“三税”。(杨青平《皇粮国税——税制流变与王朝兴衰》P223)那“二税”“三税”到底有多少?

1957年浙江安吉县有干部曾形象地描述说:“壹个农民种五棵稻:壹棵是给国家种的,壹棵是给社长种的,壹棵是给会计种的,壹棵是给五保户、公积金种的,壹棵才是给自己种的。”


1985年全国农民农业税交了47亿元,而民办教育16亿,供养五保户10亿,照顾烈军属5亿,文化卫生20亿,民工建勤义务工20亿,计划生育32亿,基层于部和脱产人员补贴70亿,乱收费40亿,总汁257亿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农民负担史》编辑委员会编著:《中国农民负担史》第4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第405页)也就是说,农业税仅仅占农民负担的五分之壹不到,同1957年的情况差不多。


1988-1991年,全国农民人均农业税从8.6元增长到10.5元,人均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则由28.86元增长到44.55元,若加上乱收费、乱罚款等社会负担,1991年农民负担约为90元,农业税只占九分之壹。(俞德鹏《城乡社会:从隔离走向开放——中国户籍制度与户籍法研究》)


2000年的情况据专家测算,全国农民人均缴给国家的税约为45元,缴给乡村集体的费约为185元,用于各种达标活动的集资约为100元.合计330元,三者比例约为1:4:2。农业税只占农民负担的七分之壹(杨青平《皇粮国税——税制流变与王朝兴衰》P223)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4000亿农业税仅仅是近60年农民付出的很小壹部分,纷繁复杂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才是农民的主要负担,也难怪民谣说;“头税轻,二税重,三税是个无底洞。”

2、1953-1985年统购统销,从农民手中至少拿走了价值58亿两黄金的财富

为了保证城市的粮食供应和稳定粮价,也为了给工业发展积累资金,1953年开始政府开始实行对粮食的统购统销,强制农民低价把粮食卖给国家,农民自己吃的粮食数量和品种也得由国家批准。国家以低于其实际价值的价格收购和出售粮食,而以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价格将工业产品卖给农民,这就形成了“剪刀差”。

国家通过统购统销的“剪刀差”从农村拿走多少财富?据王锋博士统计,从1950年到1978年,国家从农业取得了5100亿元收入(按照当时的最低价格兑换成黄金相当于至少58亿两,至少相当于现在的49万亿人民币),平均每年176亿元;1979年到1994年,国家从农业提取了15000 亿元收入,平均每年937.5亿元。而90 年代以来每年“剪刀差”的绝对额都在1000亿元以上。(数据来自王锋《中国农村税费改革分析研究》P51)而据袁瑞珍统计,1953-1985年统购统销过程中农民向国家贡献的财富大约在7000亿到8000亿元。要知道,1978年中国全部国有工业固定资产也只有9600亿。这种“剪刀差”让农村壹贫如洗。

统购统销常年过度征购农民余粮,导致农民口粮不足。即便农业大丰收,农民仍吃不饱肚子。刘少奇曾有明确说要牺牲农民保证城市粮食供应和工业建设需要 。农民将这种低价强制购粮的政策成为“暗税”,民谣中说:“暗税最要命”。

3、1959-1961年大饥荒:上千万农民因为过度征粮被饿死

1959-1961年之所以会出现大饥荒,主要是因为大跃进中虚报粮食产量,导致高征购,各省为完成征购指标,逼迫农民把口粮上缴,致使大饥荒蔓延。为了完成征购指标,地方官员无所不用其极。比如安徽凤阳“很多社、队成立了‘查粮小组’、‘调粮突击队’,翻箱倒柜戳地凿壁,逐户搜查,吊打群众,结果不仅将社员自留地收的少量粮食和留下的壹点杂粮、种籽没收,就连山芋叶子、鸡蛋、藕粉、现金等亦被以‘反资本主义’为名搜走。”

同时,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基层干部为自己享乐大肆占用农民口粮,导致农民缺粮饿死。如凤阳县“光大队的几个干部有账可查的就吃掉牛肉1800多斤。春天,发给病人的白米、洋面,绝大部分被他们吃掉。大队书记陈荣付,煮牛肉没有柴草,就把社员任光衡的房子扒掉。”

当时实行的政策是保证城市牺牲农村,比如当时京、津、沪三地粮库告急,中央决定牺牲饥荒最严重的四川,让李井泉火速向外调粮。1960年粮食部副部长赵发生说:“四川每年都要调出大量粮食支援全国各地。但四川城市人民每月只吃20斤、19斤;农村食堂每天每天吃四两粮。四川人民把方便让给别人。”(《全国粮食厅长会议简报》,四川南充,1960年2月9日。)这种不顾农民死活的粮食高征购导致了四川成为是饿死人最多的省。

大饥荒中饿死的绝大多数人都是农民,这三年间农民失去了多少粮食和财富权且不论,仅仅饿死了的人数,至今仍是个谜……

4、1962年至今:农民私有土地被收归集体所有,至今仍无土地所有权

从50年代开始,不仅农民的劳动成果被拿走,就连农民赖以为生的土地,也不再归农民所有,而成为“集体”或国家的财产。

50年代中后期,当农民转入高级合作社后,土改时分给农民的私有土地便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进壹步将农民的宅基地也划归集体所有,其第二十壹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宅基地等等,壹律不准出租和买卖。”

改革开放以后不仅没恢复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反而在宪法层次上明确规定土地集体所有和国有,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至此,农民不仅在事实上,而且在法理上完全丧失对土地的所有权,从建国初期土地的主人沦落成为现在“集体”土地的雇工,这也成为如今政府和开发商圈地过程中农民无法维护自身利益,最终连土地使用权也完全丧失的根本原因。


5、1962年为了缓解城市粮食压力,城镇人口向农村移民2000万

1959-1961年饥荒威胁著数亿农村人的生命时,为了减轻城市的粮食供应压力,陈云建议中央“动员城市2000万人下乡”。1961-1963年,全国共精简职工1800万人,压缩城市人口2600万人。(俞德鹏《城乡社会:从隔离走向开放——中国户籍制度与户籍法研究》,P30)后来毛泽东在谈起这壹条措施时很感慨地说:“我们的人民好啊!几千万人招之即来,挥之即去。”但他却没有想过2000万人会给饥荒中的农民带来更大的生存压力。

为了防止农村难民进入城市逃难,1959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制止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指示》和《关于制止农村劳动力盲口外流的紧急通知》,严格限制农民进城。即便在大饥荒最严重的时候,也不允许农民逃离农村进入城市。

6、1968-1980年上山下乡运动:知青与农民争土地、争工分、争口粮

1968年毛泽东为降服红卫兵和缓解城市劳动人口压力,号召“知识青年到农村去,接受贫下中农的再教育”,据统计,在1962—1979年期间,全国累计下乡的城镇知识青年有1776万之众,加上几百万的机关干部职工下放农村,总共有2000余万城镇人口流入农村。城市人口转移到农村,必然增加农民的生存压力,知青的到来让农民本就贫苦的生活雪上加霜。官方资料也承认:“在那些人多地少的地区,由于安置人数过多,增加了农民负担,形成与农民争土地、争工分、争口粮的状况,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同样作为这场运动的受害者,知青群体或怀念或控诉,拥有强大的话语权,而农民至今仍然出于失语状态,连表述的机会都没有。

7、60年来农民付出的劳役不计其数

除了上述生命财富损失之外,农民还有壹部分巨额劳务付出经常被忽略,这就是摊派在每个农民身上的劳役。这些劳役付出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防汛、公路建勤、修缮校舍等。

以水利建设为例,复旦大学教授张乐天说:“现在国家建水库要投资多少亿?当年都是农民干出来的。那时建设的水利工程,其总量远远超过现在,因为当年遍地开花,全都在干,像红旗渠多著名啊。”水利工程会耗费多少人力呢?以湖北省为例,仅“大跃进”时修建丹江口水利工程就动用了17个县的10万名民工,依靠人力投掷的粘土、沙石,土法建成了壹道大坝。放在现在,这需要多大的投入?而在当时,这都是按照义务工摊派给农民的劳役。据统计,上世纪50-70年代,中国水利工程建设 “大跃进”,现有的8.7万座水库大部分建于那个时期,想想就知道当时农民付出了多少。


(二)60年来,政策歧视让农民的公民权利丧失殆尽

农民用生命和财富为国家建设奉献,为政策失误买单,他们得到了什么?“二等公民”的特殊待遇,政策上法律上福利上的各种歧视……60多年来,农民丧失了多少权利?

1、农民选举权仅相当于城市公民的四分之壹甚至更少

建国以来,为了保证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毛泽东强调“在立法上要讲阶级不平等”,从1953年《选举法》开始,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长期以来只有“八分之壹选举权”(1979年修改为五分之壹,1995年修改为四分之壹)。1953年制定选举法时,全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86.7%,而所拥有的全国人大代表数仅占总人数的5%左右。

我国城乡居民选举权“同票不同权”的现象,直到2010年才得以在法律层面上终结。然而据统计,截至2012年2月29日,第十壹届全国人大代表实有2978人,其中官员、公务员代表2491人,民企员工代表16人(包括农民工3人),农民代表13人(以村党组织书记为主) 。也就是说,真正能够代表八亿农民利益的人大代表仅仅15个(如果村党组织书记能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话),仅相当于1953年的十分之壹,而代表两亿多农民工利益的仅3人。由此可见,虽然法律已经修改,但事实上八亿农民在政治参与上的处境更加边缘化,完全处于被忽略的失语状态。

2、 户籍壁垒森严:农民沦为“二等公民”

户籍,恐怕是农民最痛的伤口。1958年为了限制城市人口增加,防止农民进入城市,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当时的公安部长罗瑞卿解释《条例》的制定目的说:“既不能让城市劳动力盲目增加,也不能让农村劳动力外流。”他还批评有的城市机关、单位让“从农村盲目流入城市没有户口的人员”长期居住。

改革开放以后,城乡户籍铁壁更加巩固。国家陆续出台政策强化对户口迁移工作的限制,严格控制“农转非”。

那么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到底能给人们生活带来多大差别?仅以保险福利为例:“1992年,每个有非农业户口的中国人可以从国家那里获得524. 4元钱的保险福利费,若加上440 .3元的无形住房补贴,那么市民户口的身份价值就是964.7元。1992年中国农民的人均纯收人才784元,人均消费水平才648元。也就是说。壹纸户口要胜过农民壹年的辛劳。” (俞德鹏《城乡社会:从隔离走向开放——中国户籍制度与户籍法研究》,P121)

对占人口总数80%左右的农民来说,国家福利制度几乎是壹片空白。只有少得可怜的几种福利形式,那是农民自办的。“小学是民办的,‘五保户’是农民负担的,修桥、铺路等等壹切公共事业无壹不是由农民自己来集资。农民住房靠自己建,农民看病掏自己的腰包,农民上了年纪以后靠子女赡养,死亡之后由子女出丧葬费用。生老病死听天命,衣食住行要自谋。”(俞德鹏《城乡社会:从隔离走向开放——中国户籍制度与户籍法研究》,P121)

正因为如此之大的利益差别,农民们才会想方设法挤破脑袋去赢得壹个城市户口,有些妇女甚至不惜献出身体。据《法制日报》1993年报道,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公安局局长陆世长1977年至1991年间以批准农转非户口为诱饵,先后奸淫妇女8人48次,调戏、侮辱妇女5人。这仅仅是法院调查认定的事实。而据有线索的数字,这个色魔在14年间奸淫妇女数则为100多人。(俞德鹏《城乡社会:从隔离走向开放——中国户籍制度与户籍法研究》,P57)

这种情况虽然有所改善,但是户口壁垒依然等级森严,特别是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这从大学生、研究生找工作时拼命地想在城市落户就可知道其中利害。普通农民想在城市落户,更是难上加难。而2010年广东推行“积分入户”和 重庆的“土地换户口”等措施,说白了就是“要人手不要人民,要户口得交土地”的霸王条款  。

3、1957年至今,迁徙自由被剥夺

伴随户籍制度的确立,农民的迁徙自由也被剥夺了。

1951年公安部颁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和1954年制定宪法的时候,其宗旨里还有保障人民居住、迁徙自由的字样。

但从1953年开始,国务院相继发文件指示:“铁道、交通部门在主要铁路沿线和交通要道,要严格查验车票,防止农民流入城市;民政部门应将流入城市和工矿区的农村人口遣返原籍,并严禁他们乞讨;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户口管理,不得让流入城市的农民取得城市户口;粮食部门不得供应没有城市户口的人员粮食……”层层设卡,想尽办法要阻止农民进城。1957年12月13日,国务院全体会议通过《关于各单位从农村中招用临时工的暂行规定》将农村劳动力彻底地排斥在城市大门之外。这些制度让农民失去了在城市立足的任何可能性。195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更是从制度上否定了农民的迁徙自由权利。(俞德鹏《城乡社会:从隔离走向开放——中国户籍制度与户籍法研究》)

1975修改宪法时,把54宪法所规定的“迁徙自由”直接给取消了,我国公民的迁徙自由彻底失去了宪法保障。

改革开放以后,人民依旧没有迁徙自由。法律方面,1982宪法没有恢复“迁徙自由”的条款。参与本次制宪的法学家吴家麟解释说:“有些做不到的就不要写进去。因为有法不依,不如无法。无法盼法,大家还觉得有希望;有法不依,连盼头都没有了。”当时的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长胡乔木则说:“不能让农村人口自由进城。现在城市很困难,有了权利大家便都到城里住来了,那是不能规定的。”

事实上虽然农民可以进城务工,但是无法在城市享受应有的福利待遇,连基本的子女入学权利都没有,这种想要农民创造价值又不给农民福利待遇的“迁徙自由”,是对农民的变相掠夺。

4、农民养老没保障,完全处于自生自灭状态

50到80年代,国有企业职工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金由国家财政拨款,个人不需缴纳任何费用。而农民养老只能“自力更生”,只有极少数老弱孤寡残疾才获得集体的保障,钱还是由农民自己掏。

80年代以后公务员养老国家全包,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后,职工养老需自己缴纳部分,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仍是国家全包。而农村建立的养老保险制度却依旧是农民全部承担养老费用。这种附加身份限定的养老保障制度,有悖于宪法精神。

5、教育上重城市轻农村,农民工子女无法上学,农村大学生比例下降

自新中国建立以来,在教育方面无论是教育经费、重点学校还是教育政策,农村都无法与城市相提并论,长期倾斜的教育政策让占学生数量绝大多数的农村学生壹出生便“输在了起跑线上”。

就教育经费而言,2001年我国小学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城镇平均为95元/人,农村为28元/人,城镇是农村的3.39倍;初中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城镇平均是146元,农村为45元,城镇是农村的3.24倍。国家投入的农村中小学财政预算壹般不够发公办教师的工资,因而教师的办公经费、教学器具和图书资料的购买只得由农民负担。据估算,每年农民缴纳的教育附加费达上百亿元(1998年为165亿元)。实际上,在教育费附加之外,农民还需要参加教育集资(1998年为53亿元)、摊派和支付学校的乱收费。

由于农村教育经费长期投入不足,造成了中小学校数量不足,以致1983年至1998年,7148万农村孩子因无校就读而失去上初中的机会,平均每年失学量为476万名。(俞德鹏《城乡社会:从隔离走向开放——中国户籍制度与户籍法研究》,P82-88)教育投入上对农民赤裸裸的歧视,导致60%以上的农村学生在接受完义务教育后,不能接受高中和大学教育而回乡务农或外出打工。 

农民工子女的入学状况更糟糕,由于城市学校不肯接收没有城市户口的农民工子女,或农民工付不起高昂的借读费,他们只能将子女送进“打工子弟学校”,这些学校不花城市财政壹分钱,但仍不被容忍,很所城市强制取缔“打工子弟学校”,仅北京市2011年8月关停的打工子弟学校,就导致3万农民工子女失学。

教育长期的倾斜也导致了从90年代开始重点大学农村学生比例持续下降,统计显示,2011年高等教育招生录取的农村学生约占30%,其中重点大学的农村生比例不到两成,中国农业大学农村生占三分之壹,北京大学在2010年只有壹成,清华大学2011年来自县以下的学生不足两成,而1980年代清华的农村生大约占二分之壹,“出身越底层,上的学校越差”,农民及其子女向上流动的道路越来越窄。

6、农民进城就业遭遇户籍歧视,很多职业被禁止进入

从50年代开始,城市便封闭了就业市场,农村劳动力很难在城市找到工作。 1955年中共中央批示:“壹切部门的劳动调配必须纳人计划……不准随便招收人员,更不准从乡村中招收人员”。(俞德鹏《城乡社会:从隔离走向开放——中国户籍制度与户籍法研究》)。而农民只能安守农村,永远从事农业生产。

改革开放以后,农民虽然被允许进城务工,但干的都是最脏最累的行当,因为很多城市出台政策限制农民进入某些职业,这些职业都是特意留给城市人的。比如1995年上海发布《上海市单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分类管理办法》,将20多个职业作为“不准使用外地劳动力的行业工种”。北京1997年初也开始限制使用外来劳动力,仅有12个行业的200个工种对外来人员开放。2000年初,北京市又决定将限制行业将由过去的5个增加到8个,限制职业由过去的34个增加到103个。(俞德鹏《城乡社会:从隔离走向开放——中国户籍制度与户籍法研究》,P138-163)

这种对城市居民进行保护性就业的政策至今仍没有改善,对普通农民工就业限制之严尚且不说,仅就大学生就业而言,每年碰到的户口壁垒就不计其数,据统计,“在遭遇过户籍歧视的青年中,有57.9%是农村户口,有78.9%是非本地户口;而在北京地区的调查中,非本地户口求职遭拒的比例达到了惊人的93.9%。”

此外,农民在医疗、生育、维权等方面的状况同样不容乐观。


二、免除农业税并没有给农民减轻多少负担

免除农业税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并没有给农民减轻多少负担,农民的处境也没有多大改观。

(壹)免除农业税: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免除农业税,看上去很美,其实更大程度上只具有象征性意义。2006年之前,中国是世界上唯壹专门面向农民征收农业税的国家,当今世界上主要农产品生产国如美国、德国、法国,不仅早已免除了农民税费,反而给予农民高额的直接补贴。因此,减免农业税,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看,的确可以算作壹种对农民的解放。

那么免征农业税到底能给农民带来多大的好处?以河南这样的农业大省为例,免征农业税,全省少收税10亿元,如果加上约30%的征税成本的话,每个农民大概少支出或者说增加了20元的收入。而2004年河南农民的平均收入是2550元,把农民的人均收入由2550元提高到2570元,增收幅度不到1%。由此可见,免除农业税对农民增收的实际意义不大。

而且从上边所列农民的税费负担看,各种杂费、杂税,如教育附加费、屠宰税等才是农民增收的根本障碍,这些乱收费的总额数倍于农业税,至今仍没有多大改善。

(二)免除农业税不等于不交税

河南农民段中智感叹“现在啥税也不交了……俺现在壹点贡献也没有”,其实这种看法明显是与事实相悖的。农民的农业税虽然免除了,但仍承担著各种杂费杂税。除此之外,农民实际上还承担著很多税种,比如说购买农资的增值税、购买生活消费品的增值税等,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在2005年10月的讲话中说:目前中国农民在购买生产资料等生产过程中交纳的增殖税,每年在4000-5000亿元之间,农民人均交纳的税款在200元以上。农民仅仅在购买生产资料环节就为国家间接地承担如此高额的税收,怎么说农民不是纳税人?

(三)农资价格上涨,抵消政策优惠

农业税免除后,不少地方的农资产品价格不断上涨,这些虽然属于市场行为,却与当地政府的价格管理不无关系。这在壹定程度上“吞噬”了种粮直接补贴、降低农业税等政策实惠。仅化肥而言,据查2006年底尿素价格约为1500元/吨,2007年涨到尿素价格1700 多元/ 吨,2008年2300 多元;二铵价格则由2006年底的2000元/吨增长到了2008年的4400 多元/吨,翻了壹倍多。

如此迅猛的价格增长,农民种地的成本陡然增加,不但政策优惠被抵消,农民的隐形负担不降反增。

(四)二元体制下农民被剥夺状况仍未改善

实际意义不大的免除农业税被宣传得轰轰烈烈,而二元体制下农民被剥夺被歧视的地位基本没有任何改变,在壹些方面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

比如近年来不断出现的征地风波,某些以城市化名义推进的政策直指农民最后的生存资源——土地。农民“被上楼”,城市“要农民工的劳动力不要农民工,要农民的土地不要失地农民”,血拆悲剧不断上演,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后壹点保障也被剥夺。

2004年的征地改革号称能限制官商勾结损害国家利益,保护农民权益……然而据秦晖教授介绍:“这种改革对于国家与农民的利益分配模式没有什么改变,尤其是国家垄断土地‘壹级市场’、只许官府‘征地’不许农民(甚至包括‘集体’)‘卖地’、更不许农民讨价还价的规则没有任何改变。”

现行的很多政策法律不仅剥夺农民的权利,甚至歧视农民的生命。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按照2011年的标准来算,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是21810元,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977元。仅仅因为户籍差别,城市人口死亡赔偿金就是农村人口的三倍,也就是说,城市人口壹条命的价值是农村人口的三倍。“同命不同价”,如此赤裸裸的歧视,连生命权都不能平等,何谈公正?难怪早在1994年四川省合江县壹个镇干部敢公然对群众说:“死壹个农民算什么?就如同死壹只蚂蚁。”(俞德鹏《城乡社会:从隔离走向开放——中国户籍制度与户籍法研究》,P124)的确,中国农民,命若蝼蚁啊!

结语:

1、农民遭受了如此多的苦难,却依旧憨厚朴实到愚昧的程度,仅仅被免除了几十块钱的农业税,他们便充满感激,这感激背后包含了多少心酸与悲凉。

2、但愿有壹天国家能真正不再想方设法从农民身上牟利,能还这个群体以真正的国民地位,真正的生命和权利平等,还他们壹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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