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篇)
三:法国 1. 法国获得的庚子赔款占总额的15.75%,共计7087.824万两白银。1919年5-6月间,中国驻法公使胡惟德会晤法国外长,谈到退回庚款事,法外长并不表示反对,仅询问中国政府将如何使用该款。 6月7日,中国外交部向法国表示法国庚子赔款尚有 3亿9158万余法郎,如退回,将用作于中国的实业和教育。 2. 1921年,法国政府有意退回庚子赔款,但洽逢中法实业银行倒闭,于是法国政府有意将庚款用于偿还该行之债务。并向中国政府说明,希望将退回庚款用于改组重建中法实业银行,并取得中国政府的同意。 3. 中法实业银行成立于1913年,由中法两国政府共同出资组成,法方占股本2/3,中方占股本 1/3,总资本 1.5亿法郎。中国本应出股本金 5000万法郎,但因政府财政困难,只交付了1620万法郎,其余部分由法方垫付。 该行设总部于巴黎,营业部设于北京,后来陆续在中国设立分行10家,另在远东地区和欧美地区各设分行6家。 中法实业银行开业后原先一直正常经营,而且获利颇丰,但至1920年下半年因在欧洲投资失败,负债6亿法郎,其中中国和远东部分为4亿法郎,于1921年宣告破产倒闭。 4. 法国政府为了国家信用起见,希望重建中法实业银行,同时派出甘思东(Kahn)为中法实业银行法方代表,同中国政府代表中国银行总经理兼中法银行中方经理王克敏洽谈具体事宜。双方于1922年 7月9日签订《中法恢复中法实业银行之协议》,约定由中国政府将法国退回庚款作为抵押,发行美元公债代偿中国政府未缴清的中法实业银行债务和股本金。 5. 由于中国于1917年加入协约国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国停付五年庚款。等到欧战结束后,法国法郎大幅贬值,1922年法郎与中国海关银汇率为1两白银折法郎10.23, 而1905年的汇率是3.75法郎。 1922年6月21日,驻华法国公使向中国外交部提出庚子赔款改用金法郎支付。一时间,中法双方就此事争执不下,史称“金法郎案”。 6. 中国政府收到法国公使的照会后,一面据理力争,一面又向海关总税务司安格联(F.A. Aglen)咨询,同时发函驻英美公使馆征求两国法律专家之意见。 (1)英国专家之意见:主张用金法郎支付,或以1两海关银折3.75法郎的固定汇率支付。 (2)美国专家之意见:1905年签订的补充协议中订明“于该当日直接付金款于各国”为由,赞同法国之主张。 (3)安格联之意见:法意比三国以前虽然以电汇支付庚款,但赔款实为金债。 (4)中国财政部顾问宝道(G. Padoux)也认为是指金债而非纸币。 实际上,此问题的发生,关键在于对协议中金字一字当如何解释,1905年将原来条约规定的用白银支付改为用金支付,实则是用各国的金币即法定货币支付。因此,中国政府坚持以纸法郎支付理论上是成立的, 而且,中国政府以前也一直以市场汇率价格电汇法郎给法国政府。 7. 中国北洋政府决定以纸法郎支付庚款,并于1922年12月26日发函通知法国和比利时公使(中国支付给比利时赔款也用法国法郎)。法公使以取消中法两国签订的改组中法实业银行之协议相威胁。 8. 1923年初,北洋政府内阁改组,张绍曾出任总理。2月1日和3日,刘恩源,黄郛分别出任财政总长和外交总长。 2月9日,北洋政府国务院召开国务特别会议,通过以金法郎支付庚款一案,并于次日通知法国公使,正式承认付金。对此,中国外交部解释如下: (1)《辛丑条约》原有付金之规定; (2)1905年换文,中国政府承认以金支付庚款; (3)法国坚持用金,如中国不承认,则庚款无法退回; (4)如不承认用金支付,则协定用款不足以解决中法实业银行之分配用款,该银行无法复也,中国存户将蒙受重大损失; (5)中国政府积欠中法实业银行之8000万法郎将不得不另行自筹; (6)缓付5年之庚款,法国已同意延期之1945年付清。如不同意以金法郎支付,法国将取消此办法。 (7)财政部测算后认为,如承认以金支付,中国政府和民间可获利 5868万美元。否则损失达 6161万美元。
9. 国务会议通过的上述用金还款的决议,遭到全国各界和国会议员的普遍反对。议员们在国会讨论中指出: (1)当时中国应还庚款余额 3.9158亿法郎。 (2)若按1纸法郎汇率折银元0.125计,庚款余额为 4893.75万银元; (3)若按1金法郎汇率折银元0.325计,庚款余额为 1亿2723.75万银元。 (4)两者相差 7830万银元,即中国政府要多支付此数,将大大增加国库支出。 为此,议员们要求国务院将此案交国会讨论议决,非经国会同意,不能生效。 同年10月3日,众议员议决,否认金法郎议案。 10. 法国政府为达到目的,在三个方面对中国施压: (1)拒绝批准华盛顿会议上达成的九国关税条约,致使中国无法召开各国关税特别会议。此举导致中国无法实施2.5% 的关税附加税。据财政部估算,中国每年损失 2400余万元。 (2)总税务司仍按金法郎汇率计算,自1922年12月1日至1925年4月,共扣留关税余额 1500万元,其中法国赔款部分达1000万元。 (3)扣留盐税余额。因《辛丑条约》规定,中国以关税和盐税作担保,故盐税收入存入美国花旗,英国汇丰,日本正金和法国汇理四家银行,待扣除各国赔款后,方可拨给中国政府使用。 1923-1924年间,中国每年盐税达8000-9000万元,其中地方政府提取3000-4000万元,偿还公债 2000万元,返回中央政府3000万元,此款为当时北京政府最大的收入来源。至1923年11月,法国汇丰银行扣留盐税300万元。 (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