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篇)
四:比利时 1. 庚子拳乱时,比利时仅出兵600名,其损失主要是芦汉铁路的损失,其获得的赔款占全部庚子赔款的1.885%,即 848.435万两白银。 2. 自1919年起,中国教育界即发起运动,要求比利时退回庚子赔款。 1923年中国外交部正式向比利时驻华公使和外交部交涉。 1925年9月,中比两国签订协议,其主要内容是: (1)自1925年9月起33个月中存储于中国海关的比国庚子赔款,全部交给中国政府使用; (2)自1917年12月起至今停付之庚款,共 2905.3611万法郎,由中国政府一次性付清; (3)上述金额法郎,由华比银行垫付给中国政府,年利息5%(按94折计,实际借款为3090.8096万法郎); (4)以后由中国海关每月按美元付清庚子赔款,在付清华比银行上述借款含利息后,余额全部交给中比庚款委员会,作为中比教育,慈善,实业和公共工程之用,所需材料向比国购买。 3. 因中国政府已于1927年5月付清全部华比银行之借款和利息,中比两国于1927年12月,再次签订第二份协议,其内容如下: (1)自1927年6月至1928年3月,共10个月之庚款,共计美元 55.669万,扣除10万美元为遣返比国人士之用,其余45.669万美元由中国政府提回使用; (2)自1928年4月起至1950年12月止,所有比国庚款,共计500万美元,作为中国发行美元债券之用,并规定用途如下: a. 陇海铁路购料,占40%,计200万美元; b. 其他铁路购料,占35%,计175万美元; c. 教育慈善事业,占25%,计125万美元。 4. 1927年12月,中比两国达成下列协议,组织中比庚款委员会。 (1)中比代表团,每团以6人为限; (2)每团只有一票投票权,所有协议案必须经两国一致同意; (3)委员会主席由两国轮流担任; (4)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中比双方各派1人; (5)委员会有权支配下列款项: a. 500万美元中的教育慈善事业款即125万美元; b. 45.669万美元中的 25%。 5. 1928年4月23日,中比庚款委员会正式成立,双方共派出委员11名,蔡元培,李石曾,吴敬恒和褚民谊等为委员或主席。同年6月,委员会决定全部用款136.417万美元之分配原则如下: (1)中比间教育事业,占用款的 35%; (2)中国学生留学比利时,占用款的 20%; (3)中比间学术交流,占用款的 5%; (4)中比间的卫生慈善事业, 占用款的40%。 五:意大利 1. 1900年庚子拳乱时,意大利出兵2000人,但获得赔款占全部庚子赔款 5.91%,即高达2661.7万两白银,仅比美国稍低,显然此赔款严重不合理。 2. 1919年,意大利国内即有有识人士要求退回庚子赔款,用之于派遣留学生来意为条件。当时已获意国外交部和财政部同意。法国金法郎案起,意大利也跟进要求以金法郎付款,此事被延误下来。 3. 经北京政府外交部再三努力,中意双方就退回庚子赔款一事,于1925年10月1日签订协议,其主要内容是: (1)1917年11月至1925年12月期间停付之庚款,延至1941年1月至1948年12月支付; (2)已在中国海关存储的37个月的庚款,归还中国政府使用; (3)由华意银行一次性垫付 9114.67万法郎给意大利政府(按9折计,扣除手续费,实际垫付 10226.1374万法郎,年利息9%); (4)每月支付给意国的庚款,按美元交付给华意银行,优先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后,余款交给中意庚款委员会,作为中意教育,慈善和实业,公共工程之用; (5)中国海关存储的庚款,中国政府提出525,775元,交给意大利公使馆465,775万元,作为对历史遗留问题解决之费用;余款6万元,在征得意国政府同意后,才可动用。 (6)交给中意庚款委员会的款项,50%用于公共工程,50%用于导淮工程,海州商埠以及北京市政建设。工程所需材料,从意国购买,聘请工程师,中意双方各占一半。 4. 中国政府于1930年7月,即付清华意银行全部借款,共 480.1755万美元。意方应退回庚款余款为 2353.2257万美元。 5.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开始筹备中意庚款委员会,并制定章程, 其主要内容如下: (1)每国委员以三人为限,但每国只有一票投票权; (2)主席为两国委员轮流担任; 6. 1928年4月27日,中意庚款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标志着中意庚款委员会正式成立。 7. 因奥地利借款一案,中意双方委员多次发生争执。中意两国政府于1933年7月1日,签订新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自1930年8月以后,所积存之庚款,连同1933年7, 8, 9 三个月的赔款,加上11月再付尾款,共7000万意大利拉耳,约合美元 460万,交给意大利政府,以此换回意大利人民手中的奥国债券; (2)以后中国应付之庚款约1100万美元,中国政府不必支付给意大利政府(即中国停止支付,退还庚款也不复存在)。 六:荷兰 1. 荷兰获得的庚款为78.21万两白银。1925年10月30日,荷兰驻华公使照会中国外交部,表示荷兰政府愿意退还庚款余额,用于黄河治理。 2. 1933年4月,两国互换照会,荷兰政府将自1926年1月起之庚子赔款,约145.1838万荷兰盾全部退还中国,以用于中国的水利和文化事业。其中水利事业占65%,文化事业占35%。 3. 文化事业,系由1937年以来所积存的40万荷兰盾为基金,由中国驻海牙外交代表,荷兰皇家科学院文学院院长,以及历顿大学校长三人组成董事会,保管该基金的使用。 4. 该基金以每年的利息收入作为支出,使用原则如下: (1)40% 作为派遣中国学生赴荷兰留学; (2)13% 补助中央研究院; (3)47% 补助荷兰历顿大学汉学研究院。 (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