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资产阶级的哲学家卢梭到无产阶级的革命导师马克思都认为私有制是万恶之源,只有消灭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才会进入“自由、平等、博爱” “按需分配”的新世界。私有制真的是万恶之源吗? (一) 消灭私有制是一个历史性的错误 随着《共产党宣言》发表之后,共产党在一些国家先后诞生。苏联、中国等一批国家在共产党领导下夺取了政权,完成了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之后,“资本主义自发势力”并没有消失,清一色的公有制所实行的计划生产、统购包销、平均分配的政策,使这些国家的经济停止了竞争,失去了活力,生产力发展速度变慢,社会经济走上“短缺经济”的轨道。是什么原因导致了社会生产力下降、国家相对贫困化? 是什么原因使公有制建立之后的国家阶级斗争仍然没有停息? 毛泽东同志反复思索之后提出了社会主义条件下两种思想、两条道路、两条路线的斗争,把阶级斗争学说上升到意识形态领域,发出了“抓革命促生产”’的指示,妄图以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种指导思想发展到极限,就出现了史无前例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破“四旧”立“四新”,把阶级斗争不止不息、社会生产力缓慢发展的罪恶根源又推在了旧的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上。十年动乱的惨痛教训使人们充分认识到这种指导思想的严重危害。 社会经济同自然界一样,其发展的原动力是“生存竞争、市场选择",背离这条规律,人为地取消私有制,取消竞争,按国家指令计划生产、统购包销、平均分配,必然导致劳动者的懒惰化,企业机制僵化,社会经济短缺化,使经济运行失去了勃勃生机。这个人人都清楚明白的事实,充分说明私有制并不是“万恶之源”,为了实现共产主义而铲除私有制是一个历史性的错误。党的十六大进一步保护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一项英明正确的决策。 (二) 利用权力照样可以剥削他人的剩余价值 共产党人之所以要消灭私有制是因为马克思主义认为只有生产资料私有制才可以剥削他人的剩余价值。但无数事实却证明,在历史上和当今社会上,都存在大量的通过权力可以实现超常剥削的罪恶事实,其中包括国家行政权、司法权、管理权还有宗教权、宗族权等等。甚至于当某些人掌握了新的技能、新的科学技术成果之后都能够以不适当的高价剥削他人的剩余价值。我们不能因为这许多权力和专利都会产生剥削,就把它们也全部消灭。如果这些权力都消灭了,人类社会也就不复存在了。何况,在任何社会制度和任何所有制形态下,都必须有剥削。不剥削拿什么上缴税费,不上缴税费国家政府靠什么养活,社会公益事业靠什么投入,不剥削企业如何能实现扩大再生产。就连所有以消灭剥削为己任的社会主义国家,事实上也不得不剥削工人的“剩余价值”。所以,我认为合理合法的剥削不但无罪而且确实有功。如果工人把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全部拿走,如果企业取消了剥削,那么全部社会生产力必将停止发展。而社会生产力停止发展,就如同让地球停止自转一样,会使整个社会经济遭致毁灭性的打击。所有反对剥削的哲学家和经济学家是否曾想到:一个没有剥削的社会必定是一盘自相毁灭的散沙。所以,消灭剥削就如同消灭私有制一样,也完全是错误和谎谬的。 (三) 剥削是掠夺的延续和进化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曾说:“邻人的财富刺激了各部族的贪欲,获得财富已成为他们最重要的生活目的之一。他们是野蛮人:掠夺在他们看来比创造的劳动更容易甚至更荣誉的事情。以前他们进行战争,仅仅为的报复侵犯,或者为的扩大已不敷用的领土,现在进行战争只是为的掠夺,战争成为经常的职业了。”(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版两卷集第二卷311页) 这段话已十分明白地告诉人们,在原始共产制氏族或部落之间是经常发生以掠夺为目的的战争:起初他们是掠夺邻人的土地和女人、进而是掠夺邻人的牲畜、粮食和其它财富。这就足以证明掠夺是先于剥削存在的野蛮地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据此,我们可以认定,掠夺是最野蛮的剥削,剥削是掠夺的延续和进化。在没有出现私有制和阶级以前,人类群体所表现出来的这种人性的贪婪,充分说明掠夺和剥削是一脉相通的,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产生并不是产生剥削的根源。 (四) 私有观念根源于“为我”的生命本能 所谓“私有观念”的根源并不是私有制,其更深刻的根源来自生命的本能,因为生命的本能就要生命体自觉地去“趋利避害”,只有这样,生命本身才会存在和发展。小路两旁的大树都会向外侧偏移,以争夺阳光,任何动物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如果它们没有这样的本能,必将导致动物界的毁灭。人更是这样,只有“趋利避害”才能成长、发展。正是从“为我”是生命的本能这一点出发,宋朝的思想家朱熹才会发出“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感叹。后来一些政治家和思想家却把它作为一句坏话来理解,其实朱老先生说的是大实话。 人是由动物界脱胎而来的,动物界各种幼小的雏鸟和幼仔,它们为了争夺自己的生存权,都疯狂地从母亲嘴里争抢食物,有时为此还会手足相残。这种“为我”的本能的普遍存在,同人类的“私有观念”有着深刻的源渊。它是动物界仍至整个生物界的自然规律。正因为它们有这种“为我”的本能,所以整个生物界才会有动力、有活力、有竞争、有发展。如果它们失去了“为我”的本能,就会失去动力、失去活力,使整个生物界遭致毁灭。 人类社会也是这样,合理限度内的“为我”的本能,也是人类生存和延续的自然前提。人如果失去“为我”,不是“趋利避害”,而是“趋害避利”,那就会导致人类的集体自杀。当然,有人是反对在人类社会里保存这种竞争机制的,但这种竞争状态是符合自然规律的客观存在,是任何人也阻挡不了的。佛家是以慈悲为怀的,但是佛家从来不认为私有制是万恶之源,而认为“贪、嗔、痴”是万恶之源。人性之贪,是人的“为我”的本能的自然体现,所以,成佛的最大障碍就是如何从“为我”的蛋壳里挣脱出来。但是人人都从“为我”中解放出来,既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就是人类本身也是“生存竞争”和“自然选择”的产物,不经过痛苦的嗜血的竞争,人类本身都不可能产生。所以反对竞争的人岂不是反对人类的由来和发展吗? 在文化大革命中,曾出现过“斗私批修”的闹剧,搞什么“灵魂深处闹革命,狠斗‘私’字一闪念”,妄图使每个人都变成毫无私心的“圣人”,结果是越斗越私,草草收兵。这个实践充分证明一切违背自然规律的举措是注定不会成功的。当然,我们在肯定“为我”的本能是一种自然存在的同时,应当大力倡导“公而忘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高尚精神,因为我们必竟是人类社会,人类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已经形成自己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人类社会有保护和扶持弱势群体的道义,而动物界则只能是赤裸裸地弱肉强食。人类社会为了稳定与和谐地存在和发展,为了保护社会各阶层成员的根本利益,提倡“一心为公”、“公而忘私”也是十分必要的。不如此就会使人类社会也变成疯狂地你争我抢的动物世界而自相毁灭。所以,我们既要清楚地认识到人的“私有观念”是植根于生命的“为我”的本能的客观事实,也要充分认识到倡导“一心为公”、“公而忘私”是使社会绝大多数人能够实现“为我”而和谐发展的正确引导。 写到这里,也许有人会问:“动物世界你争我抢、互相残杀怎么没有导致动物界的毁灭呀?” 这个问题问得好。我们认真地想一想就会明白,今天的人类已经掌握了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而不是赤手空拳的动物群,以人类现有的战争手段,如果任凭野蛮地去争抢、去嗜杀,人类有能力消灭地球上的生物若干遍,何况是脆弱娇嫩的人类本身呢。所以任凭现在的人类再回归到动物界,将是整个生物界的毁灭性的灾难。 (五) 关于“性本善”与“性本恶”的分析 从古至今,就有人之初“性本善”与“性本恶”的争论。就生命体都有“趋利避害”的“为我”本能来讲,应该说这种本能是属于“性本善”的,因为这种本能是生命体无可非议的自我保护和争取生存空间的天然大道。很多人之所以认为“人之初、性本恶”,就是源于对这种“为我”的本能的初浅的认识。岂不知善与恶的最大的分界线是让生命体成长起来好呢,还是让它一生出来就自我毁灭的好? 如果有谁把一生出来就“舍己为他、自我毁灭”叫做“性本善”,那么这种毁灭人类、毁灭生命的所谓“性本善”岂不是反生命、反人类的最大的恶行吗? 所以分辨“性本善"与“性本恶”,绝不能把生命体“为我”的本能做为“性本恶”的依据。当然,超出生命体成长发展的客观需求,比较强烈的和膨胀的“为我”的秉性就是“性本恶”的特征了。这就是说,“性本善”与“性本恶”应按两种不同程度或性质的“为我”的潜意识来界定。 当然,在承认人在成长过程中“为我”的本能普遍存在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在人类的信仰和“为善”基因的驱使下,一些人也会表现出以牺牲个人利益来成全他人的利他主义。 由以色列西伯莱大学心理学教授伯斯坦领导的研究小组通过长期的研究,从遗传学角度首次发现了促使人类表现利他主义的基因,其基因变异发生在第11号染色体上。美国威斯康星州麦迪市大学情感神经实验室主任理查德·戴维逊为首的一批专家也在研究中发现好心情的人是先天的,而不是后天的,而且好心情的基因藏在他大脑的左半球里。这些研究成果都可说明人的“性本善”与“性本恶”都同遗传基因有关。每个生命体形成的基因条件是千差万别的:聪明智慧的母本父辈,很可能将其聪明智慧的潜能通过遗传基因渠道传给他们的后代,使他们的后代也比较聪明干练。在遗传基因中含有较多的艺术细胞的后人可能会成为天才的音乐家、艺术家。与此相类比,许多人的基因中也会把诸如善良忠厚、贪婪成性、残暴强横、沉静内向、活泼外向等诸多特性记录下来,经过遗传和变异的复杂过程,使一代新人生成比较善良温顺、比较强横霸道、比较贪婪狡诈等诸多不同的秉性。所以,我们可以认为,人之初有“性本善”的,也必有“性本恶”的,绝对不会是一种清一色的秉性模式,这也就是人之初“性本善”与“性本恶”的对立统一。 所以英国的思想家弗兰西斯·培根也曾说“在人性中有天然向善的倾向,也有天然向恶的倾向”。(请见弗兰西斯·培根《人性的探秘》1988年何新中译本第46页)在具体分析每个人的秉性中,如果善因善性占主导地位的,就可以说是“性本善";如果恶因恶性占主导地位的就是“性本恶”。这也是“性本善”与“性本恶”更深层次的“对立统一”。 斯坦福大学曾经做了一个著名的实验:把鼻管搁在鼻子上让你喘气,然后把鼻管放在雪地里十分钟。如果冰雪不改变颜色,说明你心平气和(善良平和心态);如果冰雪变白了,说明你很内疚;如果冰雪变紫了,说明你很恼怒生气(恶性膨胀心态)。把那紫色的冰雪抽出l一2毫升给小老鼠打上,1—2分钟后小老鼠就死了。这紫色的冰雪显然是含有毒素的。人的心理状态的善恶好坏都同人体的有无毒素相关,那么,比较善良的人会把无毒素的基因遗传给后代,比较狡诈凶恶的人会把有毒素的基因遗传给后代,甚至比较善良的人在心态恶劣时也可能把有毒素的基因遗传给后代。 这些新的一代在各自不同的生存环境中,会呈现出不同的成长和发展趋势:比较性善的人,他们的特点是温顺善良安于现状,经过艰苦环境的磨练会养成较多的“为他”的习惯,除个别杰出的人会成长为国家的干材或者时时处处为人民利益奋斗的圣杰之外,大部分人都安于天命、辛勤劳作,成为使社会稳定并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的主力军。如果他们生活在优越环境中,则会成为养尊处优、无所事事、贪图享乐、挥金如土的败家子,把先人所敛聚的家财再回报给社会,成为推动历史循环的积极力量。性恶的人则争强好胜,决不安于现状,如在很优越的环境中成长,容易变成纵横卑阖欺压百姓的恶魔。他们如果在艰苦的环境中,有极少数人经过痛苦的磨练会弃恶向善、奋发图强成为治国安邦的国家栋梁,还有一些人会奋发向上成为新生中小官吏或富有阶级的主要来源;而剩余的部分人虽然成不了气候,也不甘清贫,沦为为害社会、祸害群众的人渣。当然,性善与性恶的两种不同的秉性,既是对立的也是互相联系的,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互相转化的。 做为社会的一员来说,面对“为我”容易,因为“为我”是一种本能、一种享受,但却会使人变懒、变蠢、变废,所谓得不偿失;而“为他”则是要花气力的,就像抚养小孩子一样,你为他付出的越多,你对他的爱就越深。你越是关爱他人,你自己得到的关爱也就越多,这就叫善有善报。所以,每个人除了自觉地、无条件地关爱自己的孩子之外,还要尽心尽力地关爱社会、关爱他人,才是真正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为善之道。孔孟之道早就教导我们:“百善孝为先”,因为父母对子女的爱是最无私的、最伟大的,如果做儿女的连点孝心都激发不出来,你还指望他去爱弟兄、爱朋友、爱群众吗?这是根本不可能的。如果人们能够贯彻实行傅荆原先生提出的“尽心尽力,不贪不求,无疚无愧,自在得自”的十六字箴言,把利已与利他自在自得地融合起来,那将是人类精神文明比较实际可行的最高升华。小班长雷锋、县委书记焦裕禄、县公安局长任长霞等这些百姓永远怀念的好战士、好官,就是这样的不贪不求、尽心尽力为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奋斗不息的伟大圣杰,光辉典范,他们也必定是孝顺父母的楷模。 (六)“公私融合论”的光辉实践 按照“对立统一”规律,公有制和私有制也是相互对立、相互联系、相辅相成、互相转化的两个不可分割的矛盾着的侧面,绝对消灭某一方面,既是不可能的,也是违背事物发展的根本规律的。马克思有句名言:“离开利益的思想是不存在的”。公与私无非是不同的利益范围而已,众人的私利集中起来就谓之“公”;私也无非是个人利益的单独表现,它的利益需求与众人的利益需求也是基本一致。所以,我们很清楚地看到公中有私,私中有公,公与私不会是绝对对立的。请大家不要忘记,就是摩尔根笔下的《古代社会》(即原始共产主义社会)也不是纯粹的公有制。人类最早的不成文法是财产继承法,他们的先人在临终前总是把自己最得力的武器、工具、衣物等交给自己最亲近的人—主要是子女,难道说这些武器工具就不是他们最原始的私有财产吗? 历史总是不断发展和前进的。当前,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大潮中,企业改制已经朝着股份制改造的方向迈出了坚实的步伐,一批国家控股、股民入股的新型企业已经出现,这批新型企业既不是完全的公有制,也不是完全的私有制,恰恰像文化大革命中批判的少奇同志的“公私融化论”的典型杰作。这类公私产权融合在一起的企业,已经在企业改制的实践中使企业焕发出勃勃生机。公与私都可以和解融合,已经证明私有制与公有制根本不是水火不容的关系,而是“对立统一”“合二而一”的关系。这个事实又进一步揭示了马克思主义的“对立统一”法则,不仅具有“一分为二”的特性,而且具有“合二而一”的特性。正是因为它也包含着后一种特性,公与私这对过去认为是水火不相容的矛盾,如今已成功的融合在一起了。今后, 谁也没有力量再判处私有制的“死刑”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