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事態發展已不適合由貴州方面進行獨立調查了。 懇請中共中央、國務院成立無利害關係的特別調查小組,進行獨立調查,並向中央、國務院單線匯報。 需要調查的幾點: 一、在一起喝酒的是六人而不是四人,分別是,王嬌、劉言超、陳光權、李樹芬、秦明、劉思桃。請調查,他們為什麼聚會喝酒,以前是否有過類似喝酒的習慣? 二、陳光權稱“與李樹芬是戀愛關係”,是否成立。是否有旁證(書證、人證)。 三、劉言超稱“當晚10時許幾人喝完酒後,原本準備各自回家,可李樹芬卻提出到西門河邊玩”。請調查李樹芬以前是否有過與他人深夜喝酒併到西門河邊玩的經歷。 四、劉言超稱“李樹芬跳河自殺”是因為“她覺得父母重男輕女,且哥哥經常欺負她,父母時常謾罵她,所以想跳河死了算了。”是否屬實,是否有旁證。 五、李樹芬為什麼在跳河自殺前對劉言超說要自殺且說明自殺原因,而不對“男友” 陳光權說呢? 六、戀愛中的少女,是否會因為父母、哥哥對其不好就跳河自殺?如果真是自殺,請調查自殺的真實原因。 七、李樹芬溺水後,為什麼其男友不報警,而是由王嬌撥打了110呢?事後也沒有任何其男友陳光權哀痛的意思表達呢?相反,卻在事後反覆強調:“我和李樹芬從來沒有發生過性關係”呢? 八、調查王嬌、劉言超、陳光權三人的6月21日到6月22日的電話錄音材料: 1、王嬌手機(尾號為3349的移動手機); 2、陳光權手機(尾號為8345的移動手機; 3、劉言超手機(尾號為4372的移動手機); 4、王嬌的手機6月21日到6月22日共通話共29次,其中,與陳光權通話10次,與劉言超通話5次。 6月22日 零時27分31秒、31分40秒、36分50秒三次主叫“110”報警;5、王嬌手機6月22日零時27分之後,15分鐘之內,分別與劉言超、尾號8267、8823、4355等的手機用戶通話9次。 6、劉言超手機在6月21日通話33次,其中,與陳光權、王嬌分別通話11次、5次。當日晚7時48分後,沒有通話記錄。 為了一次聚會吃飯,如此頻繁地電話聯繫,這正常嗎?請向移動公司提取全部電話的錄音記錄,即知原委。 九、如果,上述八項均為真實,那麼,特別調查小組應該繼續調查“打、砸、燒”群體事件的發生。重點調查以下2點: 1、是否有少數別有用心的人員煽動利用,甚至是黑惡勢力人員直接插手參與。 貴州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石宗源先生指出,“6·28”事件是一起起因簡單,但被少數別有用心的人員煽動利用,甚至是黑惡勢力人員直接插手參與的,公然向我黨委、政府挑釁的群體性事件。情節惡劣,破壞嚴重,造成了極大的財產和經濟損失,影響了全省穩定和貴州形象。 2、是否存在深層次的因素 例如:石宗源先生強調,從一起單純的民事案件釀成一起嚴重的打、砸、搶、燒群體性事件,其中必有深層次的因素。一些社會矛盾長期積累,多種糾紛相互交織,一些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一些沒有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礦群糾紛、移民糾紛、拆遷糾紛突出,幹群關係緊張,治安環境不夠好。一些地方、一些部門在思想意識上,幹部作風上,工作方式方法上,還存在一些這樣那樣的問題,群眾對我們的工作還不滿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