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文《群友轉帖-評論高院推翻Roe案裁決|各大醫學頂刊首頁發文譴責》 ZT ZT 梵蒂岡發了一個聲明,表示以宗教理由反對墮胎是對聖經的斷章取義。“捍衛生命(pro-life)” 同時也包括要 “關注女性的死亡率” 和 “讓人們免受槍械的威脅”。 https://www.reuters.com/world/us/pro-life-is-not-just-opposing-abortion-vatican-says-after-us-ruling-2022-06-25/
ZT 種族隔離時代,南方一些州不允許華人孩子上白人公立學校,密西西比政府說這是“州權”,不屬於最高法院管轄,但華人孩子的律師說,這種歧視政策違反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法院要行使司法審核權,廢除這種歧視性法律。1927年,最高法院贊同密西西比政府的論辯,判決州政府有權歧視,禁止華人孩子跟白人孩子同校。(Lum v. Rice) ) 但到了1954年,法院判決學校種族隔離違憲。(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同一部憲法,同樣的糾紛,兩種截然相反的判決結果。憲法沒有變,改變的是法官的價值觀。1920年代,歧視華人和其他有色人種是時代潮流,法官也不例外。到了1950年代,時代變了,美國社會有了共識,大部分美國人意識到,歧視有色人種是可恥的,法官的價值觀也隨之改變,不再接受1927年接受的“州權”論辯,而是接受了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護論辯。 美國是聯邦制,憲法保障“州權”,這沒有問題。問題是任何權力都不是抽象地在真空中運行,或者在書本上運行,而是具體地在生活世界運行。所以,“州權”問題要看涉及“州權”具體案件。美國內戰後,高調用“州權”辯護的多是南方前蓄奴州,大多涉及“州權”的案件起因是前蓄奴州立法侵犯少數族裔和其他弱勢群體的權利。 https://medium.com/@caminodetexas/%E4%B8%8D%E6%98%AF-%E5%B7%9E%E6%9D%83-%E8%80%8C%E6%98%AF%E6%B3%95%E5%AE%98%E7%9A%84%E4%BB%B7%E5%80%BC%E8%A7%82-52c437b1be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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