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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2022 - 07/3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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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都是對的嗎?
   

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都是對的嗎?我們來看看 Plessy v. Ferguson 案例。

1890年,路易斯安那州通過了Separate Car Act,把火車車廂分成“白人車廂”和“非白人車廂”——這是自1865年內戰結束、黑人成為自由人後出台的第一個種族隔離法(Act, not a Law. 但中文不太好翻譯出它們的差別來)。

Plessy 是有7/8 白人血統 和1/8 黑人血統的混血,出身於良好的家庭,有着白皙的皮膚,但是他的種族被定為黑人。

Plessy想挑戰一下“車廂種族隔離法(Separate Car Act)”。1892年6月7日,他故意買了一張white only  的頭等車廂票,他剛坐下,就有警察來請他離開,讓他到“有色人種車廂“去。他拒絕了,於是他被逮捕了。

法庭上,Plessy 認為“車廂種族隔離法”違背了憲法第13、14修正案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本案不應該被“立案”。但法官 Ferguson 認為路易斯安那州有權在自己的州界內製定自己的規則。第一回合,Plessy 輸了。

Plessy上訴到路易斯安那州的高等法院。1892年12月,高院法官Charles Erasmus Fenner 引用了1849年馬薩諸塞州高等法院的一個判例:“種族隔離學校符合憲法”(這個判例是在“憲法第14修正案”通過之前發生的)。所以他判定Separate Car Act 沒有違憲,維持 Ferguson 的原判。。第二回合,Plessy 也輸了。

案件上訴到了美國最高法院,1896年5月18日,最高法院以7:1的壓倒性多數判決維持 Ferguson 的原判。理由是:如果社會上存在種族歧視,不能靠立法來消除歧視。John Marshall Harlan是當時唯一反對此判決的大法官。第三回合,Plessy 又輸了。

最終的判決結果是:Plessy 因違反了“車廂種族隔離法”而“有罪”,判罰$25美金,或20天牢獄。Plessy選擇了交罰款走人。

這是一個里程碑式的判決,它引發的後續結果是:各州紛紛效仿,出台了越來越多的種族隔離政策,包括種族隔離學校。他們的理由是可以"separate but equal" 。由此開啟了長達70多年的種族隔離時期。在這一時期,中國人是屬於”非白人“,只能上黑人學校(因為那個時候沒有這麼多種族,基本只有白人和黑人學校)。直到1954年,最高法院才判決:公共教育領域的種族隔離政策是違憲的——取消種族隔離學校。直到1964年,種族平等才正式寫入法律文件:Civil Rights Act of 1964——取消所有的種族隔離政策。

我只是簡單概述了一下事件過程,詳情請看原文:

鏈接: https://en.wikipedia.org/wiki/Plessy_v._Ferguson

你們自己判斷,最高法院的判決是否正確?

說幾句我的感悟:

關於“政治正確”:

人們常說的“政治正確”就是正式寫入Civil Rights Act of 1964 的嚴禁種族隔離,各種族擁有平等權力的法律文件。政治正確是多少人(主要是黑人和婦女們)經過多少年的努力與抗爭一點一點艱難地爭取來的,我們所有有色人種都是政治正確的受益者,不是嗎?沒有政治正確,你能移民來北美嗎(請別忘了“排華法案”)?如果說,一些白人(特別是白男人)懷念白人至上,想回到白人擁有特權的“舊時代”尚可理解——他們是受益者,很多中國人也反對政治正確,也想回到“舊時代”,所為何來呢?你們覺得你們比Plessy更像白人(他可是有7/8的白人血統)?還是你們認為白人們更願意接受你們和他們是“同類”?你們是哪裡來的自信和底氣把自己劃歸到“白人”的行列里的?

說一個例子:我的一個朋友是鐵杆川粉,有一天他走在街上,迎面走來幾個白人沖他大喊:“滾回中國去”。我敢肯定罵他的人和他是同一戰壕里的戰友——川粉無疑。

再說一個例子:南非種族隔離時期,中國人被劃歸為“黑人”,日本人被劃歸為“白人”(是當地政府劃分的,不是我劃分的)。當地人分不清中國人和日本人,所以常常會發生類似這樣的事情:一天,一個亞洲人坐在“white only”的公園椅子上曬太陽,一個警察走過來說:“中國人,請你離開,這是只有白人才能來的地方”。亞洲人說:“我是日本人”。警察連忙道歉:“哦,對不起,我不是種族主義者,無意冒犯。請您繼續享受這溫暖的陽光。Have a nice day!" (這個故事來自於南非作者 Trevor Noah 的自傳:Born A Crime)。看了這個故事,是想笑還是想哭?

政治正確是我們有色人種的最後一道保護傘,沒有了這道保護傘,我們不是會被一些白人至上主義者隨意地欺負了嗎?

關於墮胎和控槍:

先聲明:這裡講的墮胎是指12周以內的胎兒,最多不超過24周(從來沒有哪個州或哪個國家關於墮胎的法律對“胎兒周數”沒有限制的(中國除外),所以說7、8個月大的胎兒被墮胎根本就是個偽命題,請不要拿來爭論)。

共和黨們一邊認為“胚胎”也是生命,堅決不能拿掉,另一邊,他們又堅決反對給單親媽媽福利。結果是很多十幾歲的無知的中學生懷孕了不能墮胎,只能生下來(有的還不止一個孩子),任由十幾歲的小媽媽們和她們的孩子們在貧困中掙扎、自生自滅——哪個更殘忍?還有,他們一邊認為墮胎是扼殺生命,是多麼地不人道,另一邊,他們又堅決反對控槍,對每年死於槍下的上萬人無動於衷——哪個更虛偽?

誰是“精緻的利己主義者”——不是一目了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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