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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澤東時代: 執政者的一面鏡子(1953年-02-17)
   

《人民日報》1953年2月17日

黨對黃逸峰事件的嚴肅處理 有力地鼓勵了自下而上的批評

“黨是把壓制批評的人當作死敵的,如果他們不堅決改正錯誤,黨是決不會寬容他們的。”黨對黃逸峰事件的嚴肅處理,正是用活生生的事實向全國人民這樣宣告。這已經有力地鼓舞和支持了廣大人民群眾積極開展自下而上的批評以及對壓制批評、違法亂紀行為堅持鬥爭的勇氣和信心,並使廣大人民群眾更加深切地感到黨的光榮、偉大和正確,進一步加強了黨和廣大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繫。

》編者注

黃逸峰是華東軍政委員會交通部部長兼華東交通專科學校校長。1951年12月3日,《人民日報》刊登了“上海華東交通專科學校存在混亂現象”一文,不指名地批評黃逸峰管理的華東交通專科學校。全文如下。

“編輯同志:我們華東交通專科學校嚴重地存在着混亂現象:在分科方面,有一年制的交通運輸管理科、土木工程科,有二年制的機械、土木兩科和五年制的管理、土木、機械等科。我校的校址狹小,設備簡陋,沒有圖書館,沒有實習工場,缺少供實驗用的機器。但學校領導方面不去設法改善教學上的設備,卻化了二十億元人民幣蓋了一座大禮堂,在開學典禮時,並大事鋪張浪費。由於學校行政領導的鬆懈,我校至今還沒有訂立愛國公約。有很多教師仍用英文講課,使同學們聽也聽不懂。學校行政方面對學生的退學、轉學事宜亦不加過問。

我們希望有關部門注意我校的混亂情形,將來在進行院系調整工作的時候,對我校加以適當的調整,或把我校全部歸併入大學的工學院(我校離交通大學是很近的)。這樣不但可以為國家節省教育經費,並且可以集中力量辦好專科教育。

上海華東交通專科學校一群學生”

署名該校“一群學生”,實為該校福建籍學生薛承鳳一人所寫。“二十億”系舊幣,1955年,“新舊幣的折合比率,定為新幣一元等於舊幣一萬元。”①黨報認為該稿批評該校在教學、學制、設備以及建設開支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並提出若干改進的建議。其中雖然在某些方面有要求太高之處,並在個別情節上與事實有些出入,但動機是為了改善學校狀況,並且大部分內容也是有根據的。②

中共中央華東局自1952年8月起,檢查了華東交通專科學校學生薛承鳳控告該校領導人員壓制批評的事件。處理決定如下。

一、開除反黨分子黃逸峰黨籍

黃未虛心地接受群眾批評中真實的合理的部分,用以改進學校工作,相反的,卻表示氣憤,在該校青年團及積極分子會議上,情緒激動地污衊投稿者為“破壞分子”,公然聲稱已去追查投稿人,並指使學校領導幹部通過黨、政、工、團組織,鼓動一部分師生員工出面要求人民日報更正,以此來抗議並反擊黨報的批評,隨後,又通過該校校長辦公室人事秘書蔣震虹盜用學校支部名義給人民日報去信,詐稱學校支部同意職工及學生的聲明,以騙取人民日報的信任。對寫稿者則採取了一系列的打擊措施,在華東軍政委員會教育部一再不批准開除薛承鳳學籍後,仍堅持己見,違抗上級指示,召開思想改造大會,違犯思想改造的方針,擅自組織群眾對寫稿者控訴鬥爭,迫令薛寫退學申請書,並兩次以學校名義寫信告薛的家長,詐稱薛的“舊病復發”,“神經失常”,要其將薛領回,以期達到將薛攆走的目的,表現了對投稿者陰險報復的兩面手段。在華東局紀律檢查委員會派檢查組前往該校檢查及處理此一事件過程中,黃逸峰則表現了瞞上欺下拒抗檢查、對黨極不忠誠的惡劣品質,初則布置所謂“統一認識”,多方掩蓋錯誤真相,黨為了教育黃逸峰曾多次召集會議及對其進行個別談話,但黃卻在會議上公然打擊揭發其錯誤事實的同志,以被檢查者身份,狂妄地作總結性的發言,並污衊黨的檢查影響了學校的工作,最後在無可否認的事實面前,仍一再到處強詞奪理叫囂狡辯,推卸責任,毫無悔改之意。以上錯誤,證明黃逸峰對來自群眾的批評並非遵照中央指示“採取熱烈歡迎和堅決保護的革命態度”,相反地卻採取了對批評者實行打擊報復惡劣態度,以致在學校中窒息了由下而上的批評,破壞了黨與群眾的密切聯繫;在黨檢查處理過程中,又犯了嚴重的瞞上欺下、目無組織、對黨極不忠實的錯誤。另經檢查證實,黃逸峰這種壓制批評、打擊報復批評者的反黨惡行,已不止一次,如在三反運動中,黃對勇於公開揭發華東交通部三反運動不徹底的李學民、李利民等同志,即曾藉該部中共黨組擴大會議予以打擊報復,蠻橫地叱責李等是破壞他的“名譽”,是“犯了無組織無紀律的錯誤”;並非法地撤銷李學民同志的華東軍政委員會中共黨代表會議代表資格,這些事實,都充分地暴露了黃逸峰的本質極為惡劣,並已發展到不可救藥的地步。為了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並教育全黨,特決定給予黃逸峰以開除黨籍的處分。

二、蔣震虹留黨察看

蔣震虹同志為當時華東交通專科學校校長辦公室人事秘書,青年團總分支書記,現任華東交通部人事處人事科副科長。學校方面對投稿人薛承鳳一系列的錯誤措施,蔣均親身參加布置,並以職工面目同群眾一起簽名要求人民日報更正。此次蔣被黃逸峰指派參加華東局紀律檢查委員會檢查組為組員,不僅不主動據實反映情況,且阻止其他同志將有關材料交與檢查組;並將檢查組已得到的黃逸峰在該校青年團及積極分子會議上的講話記錄,假裝閱讀,帶往另室秘密撕毀,當時雖經檢查組發覺向其質問,並有該校其他同志據實指責,竟然態度狂妄,矢口抵賴,直到十多天后核對材料時始勉強承認。以上各點,均嚴重的違犯了黨的紀律與檢查工作紀律,經過黨的多次教育,直至做了結論,蔣震虹同志仍不能正視自己的錯誤虛心進行檢討,並歪曲事實,百般抵賴,推卸責任,表現對黨極不忠實,但考慮到其所犯錯誤主要是在黃逸峰的錯誤領導下產生的,其本人政治認識比較幼稚;為了給予最後考驗的機會,特決定從寬給以留黨察看二年的處分。

三、印建強給予黨內當眾警告

印建強同志為當時華東交通專科學校教導副主任,系該校黨員中行政職務最高者,該校對薛承鳳事件的一系列錯誤措施,印不僅未曾堅持正確立場,反而無原則地參與其事,並以職工面目同群眾一起簽名,要求人民日報更正。其錯誤行為,也是嚴重的,但在黨的屢次啟發教育之下,尚能正視自己的錯誤、積極反映情況,幫助檢查組進行工作,特決定給予黨內當眾警告處分。

四、魯訓從寬給予黨內當眾勸告

魯訓同志為當時華東交通專科學校校長辦公室人事工作人員(屬蔣震虹同志領導),黨內為支部書記,亦無原則地參與壓制投稿人的行動,並以職工面目同群眾一起簽名要求人民日報更正,其錯誤亦是嚴重的,但他在黨的幫助教育之下,尚能正視自己的錯誤,特決定從寬給予黨內當眾勸告的處分。③

似乎沒有理由對黃逸峰壓制批評一事如此大動干戈,如果從其他角度觀察,這可能並不是針對黃逸峰個人。《周恩來年譜》中有3段關於黃逸峰的記錄。

其一,1927年4月12日“上海發生蔣介石策劃的反革命政變。按照蔣的部署,大批武裝青紅幫流氓冒充工人,在凌晨襲擊工人糾察隊駐地。當工人糾察隊奮起自衛時,第二十六軍以調解‘工人內訌’為名企圖將工人糾察隊繳械。周恩來聞訊後趕往設於商務俱樂部內的工人糾察隊總指揮處。到後,被騙至第二十六軍第二師司令部。在交涉中表示,工人糾察隊的‘槍無論如何不能繳去’。但當即‘被禁於司令部’(後經羅亦農派黃逸峰通過第二師黨代表將周恩來救出〕。”④

其二,1946年6月10日,周恩來會見國民政府交通部部長俞大維,“對俞提出成立武裝鐵路警察一事,指出反對路警歸戴笠系統、交通部管,主張由執行小組管理。十二日將此意見面告希爾。十五日再次同希爾談話。十五日北平軍調部交通處中共代表黃逸峰到南京後,由黃和希爾會談恢復交通問題。”⑤希爾是北平軍調部交通處美方代表。

其三,1946年10月9日,周恩來指示“將回北平的黃逸峰、徐冰:南京、北平兩陣地儘量維持,除留少數必要人外,其餘都可分散。留下的幹部要按西安辦事處堅持五年的精神進行各種翻譯、研究及可能的聯絡工作。”⑥黃逸峰是南京方面的負責人,徐冰是北平方面的負責人。徐冰在中共建政前即被委任為中共“北平市副市長”。⑦

從上述三條記錄可以看出,黃逸峰與周恩來的關係不淺。黨報連篇累牘報道處理黃逸峰一事,很可能背後有別的因素。表面上是鼓勵“自下而上的批評”,以示作為執政黨的中共,秉公執法,絕對不姑息錯誤行為。這為中共贏來了掌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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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人民日報》1955年2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關於發行新的人民幣和收回現行的人民幣的命令”

②《人民日報》1953年1月23日“黃逸峰等壓制批評、欺騙組織的事實經過”

③《人民日報》1953年1月23日“中共中央華東局紀律檢查委員會決定 開除反黨分子黃逸峰的黨籍”

④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周恩來年譜(1898-1976)》“1927年4月12日”

⑤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周恩來年譜(1898-1976)》“1946年6月10日”

⑥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周恩來年譜(1898-1976)》“1946年10月9日”

⑦《人民日報》1949年1月19日“北平市人民政府成立 葉劍英徐冰正副市長就職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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