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不為中國政府叫個好 ——《宗教/自由漫思錄》(8)
中國政府(國務院,以下同)近年來簽署了許多重要的國際人權文件,按照一個時髦的也許是官方的說法,這的確是一個重大的“舉措”,它表明了中國是國際大家庭中的一員,並顯示了中國政府接受了普世的基本價值觀念。中國政府的這些舉措,在將近三十年前是完全無法想象的,面對這樣一個偉大的進步,我不能不為中國政府叫個好。 中國政府簽署的這些國際文件,會幫助我們中國人從一個世界性的視野(普世的價值觀念)去理解人權問題,或者說,人權觀念。 中國政府簽署的一個重要國際文件是:《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這個宣言中規定: 第六條 按照本宣言第一條並考慮到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有關思想、良心、宗教或信仰等方面的自由權利應着重包括下列各種自由: (A)有宗教禮拜和信仰集會之自由以及為此目的設立和保持一些場所之自由; (B)有設立和保持適當的慈善機構或人道主義性質機構的自由; (C)有適當製造、取得和使用有關宗教或信仰的儀式或習慣所需用品的自由; (D)有編寫、發行和散發有關宗教或信仰的刊物的自由; (E)有在適當的場所傳播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F)有徵求和接受個人和機構的自願捐款和其他捐獻的自由; (G)有按照宗教或信仰之要求和標準,培養、委任和選舉適當領導人或指定領導接班人的自由; (H)有按照自己的宗教和信仰的戒律奉行安息日、過宗教節日以及舉行宗教儀式的自由; (I)有在國內和國際範圍內與個人和團體建立和保持宗教或信仰方面的聯繫的自由。 第七條 本宣言所列的各種權利和自由應列入國家立法中,務使實際上人人都能享有這些權利和自由。 這個文件具體而又明確地說明了宗教或信仰自由所包含的基本權利是什麼。細細閱讀它,我至少明白了,當全世界的人說宗教或信仰自由時,他們共同的觀念是什麼。 原來,宗教或信仰自由並不只是一個口號,它還包含了許多具體的內容,比如,其中的一個重要權利就是“有在適當的場所傳播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不僅包含了人相信什麼的自由,也包括了人表達自己相信什麼的自由。傳播自己的信仰,就是信徒表達自己信仰的一個重要方面。表達信仰的自由若受到限制,就是宗教信仰自由被限制。如果沒有充分地表達信仰自由,那麼,宗教或者信仰自由,就殘缺不全了。 當然,既然說到“在適當的場所傳播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很顯然,在某些場合傳播宗教或信仰就是不適當的,也就是說,信徒不能在任何場合都表達自己的信仰——傳教,如在學校中,在國家部門中,在私人和國有企業中,毫無疑問,在這些地方傳播自己的宗教或信仰,就不是“適當的場所”。 但是,另外一些場所,比如公共場合,是不是屬於這個國際文件中所說的“適當的場所”呢?我以為是的。我所謂的公共場合,就是屬於一國之內的所有公民都可以自由地使用的場合。從宗教或者信仰自由的原則來說,一個國家的公民享有使用公共場合傳播宗教或信仰的自由。限制這一自由,就是剝奪公民的信仰自由。 舉一個例子,飯店大概也可以屬於公共場所,只要付錢,什麼人都可以進去吃飯,不論他信仰的是什麼。但是,幾個基督徒到飯店吃飯。按照他們的習慣,他們在吃飯前要做謝飯禱告。“謝飯禱告”,這毫無疑問是表明他們的宗教信仰,也在一定的意義上傳播了他們的信仰,那麼,這是否應該禁止?我回國時去過好幾個飯店,沒有看到一家禁止我和兄弟姐妹們在吃飯前做謝飯禱告的。 還有一些場所,它雖然不屬於公共場所,但它卻是向公眾開放的,如新聞媒體,如網絡平台,在這樣的場合,一個信徒有沒有權利自由地表達自己的信仰。答案也是肯定的。否定了這一點,不僅否定了宗教信仰自由,也否定了言論自由的原則。 家,毫無疑問,它絕對不屬於“宗教活動場所”。但卻是“傳播宗教或信仰的” “適當的場所”,古往今來,古今中外,許多宗教活動都是在家中進行的,比如,父母與子女彼此述說自己的信仰,一同閱讀宗教經典,並彼此討論,一起禱告,彼此祝福,等等。這都是在“傳播宗教或信仰” ,它如何能被禁止呢?又有誰能禁止得了呢? 說到底,公民表達自己信仰的自由,不過是言論自由的一個方面而已。一個自由的社會中,一個公民不能因他持有某種信仰就剝奪了他表達自己信仰的自由。 “有在適當的場所傳播宗教或信仰的自由”。這是中國政府所贊同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則。而那個宣言最後還說,“本宣言所列的各種權利和自由應列入國家立法中,務使實際上人人都能享有這些權利和自由”。 我盼望每一個中國人都能享有這些權利和自由。 我們盼望了許多年,我們還在盼望之中。這樣的盼望不可能從人心中根除,它終究會實現。 不過,聽說一些關於人權的國際條約並沒有被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通過。 哈哈。 哈哈。 200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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