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一下契约与丛林法则之区别 和合(8/12/2009) 动物们之懂得丛林法则。因为,他们还没有头脑进行契约。在丛林法则中,矛盾或冲突的双方没有其他解决办法,只有你死我活的斗争。冲突的双方唯一的目的,就是消灭对手。弱势的一方,需要隐蔽自己的目的。逐渐发展自己的势力,直到强大到一定程度,就可以一举消灭强势的一方。而强势的一方,绝对不会轻易放过已经被打的精疲力尽的弱势一方。往往斩草除根,以绝后患。 这,就是中国演绎了几千年的丛林法则。 相比之下,契约法则则是人类社会发展出来的文明法则。在这种法则之下,强弱之间不是必须杀的你死我活,而是寻求一种可以共同存在的和平状态。弱者当然需要通过契约,承认强者的强势地位。强者在明确保证强势地位不受冲击的条件下,保证弱者的生存空间。形成明确的契约。从此,人类有了比动物界更高的文明。 我们应该容易理解,世界上是很难存在完全平等的势力的。绝大多数情况,都是有强有弱。况且,人类具有争取自己强势的天然心理。因此,解决强势和弱势之间的和解问题,是人类发展的一个巨大的问题。 很多人难以承认中国历史上的辛丑条约,南京条约等受辱条约是契约。其实,说的更明白点,这些契约毕竟保护了整个中国没有被吞并(丛林规则)。如果是象更早的历史那样,一方打败以后,只有完全被吞并的结果,而没有可能双方还能在通过契约解决局部冲突后,依然能够共同和平存在。说实在,你不得不承认,这是一种进步。一种比丛林规则更文明的准则。 很多人难以接受弱者被迫接受强者强势的契约。其实,他们无法理解,强弱之间不平等契约的产生,其实也是解决了一个大的社会问题。因为,世界上不可能存在实力完全相等的多方。在一个多方体系中,早晚会有一方变强。而必然会有一些方变弱。假如永远只有丛林规则,那么,这个世界讲永远出于征战状态。强者将永远需要把任何可能出现的竞争对手,彻底消灭。契约规则为这个难题提供了解决办法。强弱之间的不平等契约产生之后,强者就不必永远采用彻底消灭对手的方法处理问题。而弱者,在保证不挑战强者的强势地位的条件下,也能在一定范围自由生存。 契约的形式,当然不仅在于处理强势和弱势之间的妥协。而且,还可以处理强强合作。成为避免一山不容二虎的血腥斗争之可行之道。不仅可以解决冲突,而且更可以实现合作。契约的其他作用本文就不一一介绍了。 抛弃丛林法则,学会契约法则,是中国人走向政治文明和社会文明的必经之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