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赤裸裸的枉法裁定書 一個普通的、法律關係明確的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經過基層法官兩次開庭審理駁回起訴,後又經過一審判決、二審終審判決維持原判。然而,在到了省高院之後,竟然做出了一份完全滿足一方當事人所有訴訟請求的《裁定書》。我要問:在全中國所有的民事經濟糾紛案件中,有多少這樣的情況發生?我想,在全中國,這樣的判決情況估計也絕無僅有。 這樣的情況發生在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王倩做出的(2020)冀民申684號《裁定書》。 在2017年底,楊連軍以個人名義,在石家莊市裕華區人民法院起訴河北大成公司、河北隆源化工公司、徐國進三方。這個漫長的訴訟過程便開始了。 裕華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1月16日立案。該案的審理過程如下:1、2018年3月9日(2018)冀0108民初469號《民事判決書》,駁回楊連軍的訴訟請求。2、楊連軍上訴,2018年7月2日石家莊中院(2018)冀01民終6138號《民事裁定書》撤銷上述判決,發回重審。3、2019年1月28日裕華區法院(2018)冀民初3392號《民事裁定書》,再次駁回楊連軍的訴訟請求。4、楊連軍上訴,2019年3月15日石家莊中院(2019)冀01民終3835號《民事裁定書》撤銷上述判決,指令裕華區人民法院審理。5、2019年6月7日裕華區法院(2019)冀0108號民初200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河北大成工貿有限公司承擔還款責任,駁回楊連軍其他訴訟請求。6、楊連軍上訴,2019年9月11日石家莊中級法院(2019)民終10648號《民事判決書》。維持上述判決。7、楊連軍上訴,2020年4月22日河北省高級法院(2020)冀民申684號《民事裁定書》,指令石家莊中院再審,終止原判決執行。8、2021年 月 日石家莊中院做出(2020)冀01民再133號,判決徐國進與河北大成工貿有限公司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審理過程長達4年。最後楊連軍達到並且巨額債務轉嫁到徐國進個人頭上的目的。也把本來的兩個公司法人之間的關係,憑空轉移為楊連軍和徐國進兩人自然人之間安定關係。其實,楊連軍和徐國進只是兩個公司的法人代表,兩個自然人之間從來名義發生過任何形式的資金往來。 楊連軍利用劉彥林發回的期間,捏造了把河北力源公司的債權轉給楊連軍個人的股東會決議。這不僅是候補的所謂證據,更是楊連軍母子三人的製造偽證。並且,根本沒有通知我方。 在本案中,石家莊市中院法官劉彥林為什麼發回三次?為什麼會這樣?情況如下:石家莊市中級法院民四庭劉彥林,三次發回重審,並且要改判。當我從律師處得知劉彥林明確說要改判後,我托一位姓靳的無極縣籍老鄉找到林彥林(因為劉彥林也是無機縣人),這位老鄉幫我找了劉彥林,回來向我訴說了見到劉彥林情況:老靳請求劉彥林維持這個案子,因為裕華區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劉彥林說了一句“我知道他(徐國進)找他們(指裕華區法官)了”。也就是,劉彥林暗示我向裕華區法官送了禮。之後,老靳就問劉“那麼,多少(錢)可以辦這事?”劉彥林不出聲,只是伸出右手的食指和中指比劃了兩下,老靳說估計是要20萬。老靳在市衛生系統工作,研究生學歷。老靳說了一句讓我印象深刻的話:“想不到這個系統怎麼這麼黑”! 可見,楊連軍與劉彥林暗中勾結的情況是:楊連軍行賄劉彥林20萬元,即把這個案子改判。 聽了老靳講述見到劉彥林的情況,我氣憤至極。為什麼基層法官的法院在一個案子的審理過程中能夠尊重事實與法律,而到了中、高級法院,個別法官竟然把判決當成做生意?為什麼道貌岸然的法官的內心世界竟然骯髒到這般地步?後來,劉彥林還是維持了裕華區安建軍法官的判決。原因只有劉彥林知道了。 這個案子到了河北省高院王倩(女)手中後,王倩根本不顧事實與法律、更不顧以往所有判決,做出了一個完全偏袒一方、完全滿足楊連軍所有訴訟請求的裁定。這背後,肯定是王倩(女)與楊連軍(女)的不可見人的、赤裸裸的不正當勾當和金錢交易。鑑於中院劉彥林的表現,王倩的作為只能更加惡劣。 河北省高院的王倩對這個案子做出這樣的裁定,其惡劣程度肯定不輸於中院的劉彥林。只是劉彥林沒有得逞,劉彥林最終還是維持了基層法院法官的判決。 由於有了省高院王倩(女)這份徇私枉法的裁定,當案件發回石家莊市中院再審庭再審時,再審庭在涉及我個人的責任時,完全照抄了王倩裁定書的內容,一字不差。石家莊中院再審庭做出的(2020)冀01民再133號《判決書》完全照抄王倩(女)做出的(2020)冀民申684號《民事裁定書》內容:判決徐國進與河北大成工貿有限公司承擔共同償還責任。這兩份判決無視事實,錯誤使用法律。把巨額債務轉嫁到我個人頭上。 我的看法是:石家莊中院再審庭法官應該知道判決是錯誤的。因為他們依法免除隆源公司的保證責任,同時在涉及徐國進個人的判決上,一字不差照抄王倩的裁定書內容。 把楊連軍一方蓄意捏造、威迫一方當事人事後簽字、並且完全不合常理的《保證書》、《情況說明》視為證據,並且依據這樣的所謂的證據進行判決,我只能說,唯一的前提就是楊連軍與個別不良法官的暗中交易。否則,這樣的既不正規、又不合任何正常的法律文書規則的東西,怎麼可能被視為可靠的“證據”?在本案中,楊連軍與劉彥林暗中勾結,試圖以20萬的價格改判基層法官的相對公平的判決,並且還向一位老鄉暗示我向基層法院的法官送了禮,這樣的人把判案當成做生意,讓我還能夠用什麼樣的語言描述呢? 難道如此不合常理、不合規範的《保證書》和《情況說明》,真能夠逃過法官的法眼嗎?唯一就是:法官出於私利而故意採信。 在整個過程中,自始至終,所有的協議和交易都是法人企業之間的經濟行為,徐國進和楊連軍兩個自然人根本沒有發生過任何形式的資金往來關係。兩人只是兩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之間的關係如下:2008年1月17日,河北大成工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徐國進)與河北力源實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楊連軍)簽署一份由河北大成工貿有限公司作為貸款主體、由河北力源實業有限公司提供土地抵押的共同貸款的《協議書》。向石家莊匯融合作銀行貸款1000萬元人民幣,各自使用500萬元,各自承擔相應的還款金額和利息。貸款期限為2008年4月7日至2011年1月23日。該筆貸款在2013年6月20日,通過河北大成工貿有限公司賬戶連本帶息全部償還,金額為15048180.00元,還款資金來源於河北力源實業有限公司的賣地款。 河北力源實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楊連軍)為什麼同意使用其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因為,因河北力源實業有限公司在取得鹿泉市的一塊宗地的使用權之後,根本沒有能力繳納土地款,鹿泉市政府正準備收回該宗土地。河北力源實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楊連軍)承諾的投資款也根本市欺騙,但是,在楊連軍的欺騙下,鹿泉土地局預先為河北力源實業有限公司辦理了《土地使用證》。楊連軍為了不讓政府收回土地,找到河北大成工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徐國進),並且在部告知政府要收回土地的情況下,謊稱要解決與周邊村民的糾紛,預先借支了河北大成工貿有限公司60萬元資金。 在2015年2—3月期間,楊連軍多次糾集幾個社會閒散人員,為首的名叫周洪濤,不斷騷擾我,並且要求我在在他們寫好或者打印好的一些書面文字上簽字。我便向向任彭后街派出所報案。在民警的震懾下,楊連軍才停止對我的威脅行徑。 現在,我必須揭發石家莊中院劉彥林和河北省高院王倩這兩個人品、法品都極其惡劣的法官。王倩的(2020)冀民申684號《裁定書》,完全是一份枉法判決。必須受到來自道德、來自黨紀國法的追究。王倩這樣的人如果繼續在法官的重要崗位上,只能對社會造成更大的危害。 徐國進 2023年3月30日星期四 附:1、(2020)冀民申684號民 事 裁 定 書 2、《保證書》、《情況說明》、股東會決議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0)冀民申684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楊連軍,女,1955年2月28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石家莊市裕華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韓金龍,河北嘉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徐國進,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石家莊市。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河北大成工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裕華區匯通路71號。 法定代表人:徐國進,該公司董事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河北隆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無極縣城北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徐國進,該公司董事長。 原審第三人:河北力源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鹿泉區大河鎮北故城村西京贊公路西小棧道路北側。 法定代表人:楊連軍。 再審申請人楊連軍因與被申請人徐國進、河北大成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成公司)、河北隆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源公司)及原審第三人河北力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源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冀01民終1064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楊連軍申請再審稱,一、原判對保證期限的認定錯誤。1、力源公司與被申請人均未約定債務履行期限,原判以超過六個月的保證期間免除其還款責任錯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三條規定,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根據上述規定,主債務沒有明確具體還款日或寬限期的情況下,寬限期應當自申請人向法院起訴之日起算。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終329號判決,已有明確認定。2、原判認定於2015年2月5日起算保證期限錯誤。被申請人在2018年2月28日庭審中提出主張:對案涉債務的保證期間應自2015年2月4日即其出具保證書之日起算。但在次日2015年2月5日,被申請人在申請人向其催款時,被申請人在欠條中承諾:利息從還銀行貸款之日起計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擔保法的司法解釋規定,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由此開始計算訴訟時效。因此自2015年2月5日起算的應當是訴訟時效而非保證期限。3、力源公司將該筆債權全部轉讓給申請人,被申請人在欠款條上簽字即為對轉讓後債權債務關係的再次確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保證期間內保證人在債權轉讓協議上簽字承諾履行原保證義務能否視為債權人向擔保人主張過債權及認定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如何起算等問題請示的答覆》中指出:…。依照本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保證人承諾之日起,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開始計算。根據上述規定,申請人在2016年5月29日通過債權轉讓方式,從力源公司取得該債權後,也只是開始計算訴訟時效,不涉及保證期限問題。二、被申請人徐國進作為該借款的實際用款人,向力源公司承諾承擔還款責任,非一般意義上的擔保,而是債務加入,申請人要求徐國進承擔還款責任並無不當。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曾明確指出:債務到期後出具擔保書承諾擔保,與債權債務合同簽訂時保證人提供的擔保在性質上有所不同,保證人在債務到期後提供擔保,性質上屬於形成新債權債務關係,對於這種新的債權債務關係不涉及債權人在保證期間未行使權利保證人免責的問題,對這種新的債權債務關係應當適用訴訟時效規定。再者,徐國進為該借款的實際使用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於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該條明確規定,法定代表人作為借款的實際用款人,本身應承擔還款責任。三、申請人受讓的債權金額為10845580元,原審對債權總額認定有誤。故應撤銷原判,改判被申請人共同償還申請人10845580元及利息3904408.8元;判令被申請人自2017年11月29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還款利息至實際償還完畢。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隆源公司與徐國進應否承擔還款責任。關於隆源公司應否承擔還款責任的問題,大成公司違反案涉合同約定,將借款用於徐國進個人使用,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隆源公司亦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對案涉借款未約定履行期限,徐國進作為大成公司與隆源公司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於2015年2月4日向申請人出具保證書與情況說明,隆源公司的保證期間開始計算;在保證期間內,申請人於2015年2月5日再次向徐國進主張權利,此時開始計算訴訟時效。徐國進作為隆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於2016年5月29日在案涉欠款條上再次確認欠款,應視為訴訟時效中斷,至申請人起訴之日未超訴訟時效期間。 關於徐國進應否承擔還款責任的問題,徐國進在保證書中自認案涉款項為其使用,其為實際用款人。其在2015年2月4日書寫保證書,系作為實際用款人對償還欠款的承諾,對其不應適用保證期間的規定,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徐國進於2016年5月29日在案涉欠款條上再次予以確認,應視為訴訟時效中斷,至申請人起訴之日未超訴訟時效期間。 綜上,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楊連軍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審判長 王 倩 審判員 張新峰 審判員 堵中陽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安銘靜 保證書 2008年1月17日,河北力源實業有限公司與河北大成工貿有限公 司、河北隆源化工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書,由河北力源實業有限公司為 大成工貿貸款提供擔保,因河北大成工貿有限公司未償還貸款給河北 力源實業有限公司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現本人作為河北大成工貿有 限公司、河北隆源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特承諾:本人願以全 部個人財產對河北大成工貿有限公司、河北隆源化工有限公司所負的 上述債務的清償提供連帶保證責任,對上述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 任。 保證人: 情況說明 河北力源實業有限公司: 2008年1月17日,當時因本人急需資金,為了能夠順利貸款,故 以河北隆源化工有限公司需要經營資金為由,讓由河北力源實業有限 公司為河北大成工貿有限公司貸款提供擔保,並簽訂了協議書。但實 際上該貸款並沒有用於河北隆源化工有限公司,導致現在給河北力源 實業有限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對此,本人作為河北大成工貿 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深感歉意。本人及公司將儘快想辦法彌補給 貴公司造成的全部損失。 河北大成工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河北力源實業有限公司 股東會決議 時間:2016年5月27號 地點:公司辦公室 會議性質:臨時 會議到會情況: 楊連軍郭克郭鑒萌 主持人:楊連軍 經研究一致同意達成以下決議: 楊連軍為河北力源實業有限公司在2002年購買 土地及建設過程中,所投入的資金約1380萬元左右, 現股東一致同意將本公司對河北大成工貿有限公司的 債權(本息)全部轉讓給楊連軍, 一致同意由楊連軍 代表公司通知債務人(保證人). 本決議由全體股東簽字確認, 一式四份。 全體股東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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