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清平隨筆|人性邏輯38.“別找好的,要選對的”是怎麼個意思? 說了後果論的優勢和毛病,再來看義務論的長處和漏洞。概括講,它的核心理念是:所謂的“正當”,不取決於行為後果的“好”,甚至與行為的好壞沒啥關係,僅僅在於這樣那樣的義務規則,還因此能對好享有優先性,表現在無論行為的後果是好是壞,只要符合規則義務,就都是正當的。換個方式說哈,某個行為哪怕產生了很壞的後果,但要是按照義務規則去做,依然是正當的。 經常被義務論拿來當例子的,就是著名的“捨生取義”了:“生”這個玩意兒,對絕大多數人來說,都是個不用解釋的好東西了,甚至可以說還是個最“大”的好東西。前面說了,一旦你失去它,進入了聖人曰過的“無欲則剛”狀態,你就再也沒有趨好避壞的動機,也享受不到任何快樂愉悅咧。哀哉。 可是哈,一旦“生”與“義”出現衝突,沒法同時得到的時候,不少人卻會毅然決然,不惜放棄自己的“生”,維繫所謂的“義”。這明顯是義務論說的,“正當不在於好”啦:一個行為,哪怕讓主體失去了生命之好,遭受了死亡之壞,但只要符合義,就應當去做,這不就清晰地表明了,正當能夠壓倒所有的好嗎? 康德引用過一句拉丁文的諺語——“Fiat justitia ruat caelum”,譯成大白話,意思就是說:“要是天塌下來,正義才能實現,那就讓它塌吧”,也是義務論的金句:要是連天塌下來這樣子的大事兒,都不管不顧咧,非得把正義貫徹到底,這不就等於把正義無條件地凌駕於,天下的一切好之上了嘛,嗯哼。 為什麼義務論,雖然同樣沒啥像樣的分析推理,主要靠聲稱斷言立論,卻有着如此頑固的生命力,到今天還陰魂不散,讓後果論拿它沒轍,連效益主義飽受它的抨擊後,也不得不把各種疊床架屋的“規則”,套在自己一根筋追求的“最大多數的最大福祉”上,結果弄出來不知道多少個,說不清道不白的變種呀? 說穿了,全部的秘密就在於,無論不管好和對是怎樣地等價,它倆至少還有一點不同:許多情況下,人們都會讓對優先於好,願意為了維護正當或正義,不惜放棄像生命這樣子的好東西,甚至甘冒天有可能塌下來的風險…… 不好意思哦,親,義務論者寫了那麼多論著,討論了那麼多事例,卻好像沒有誰,從概念界定的根底上認真分析過,正當何以比好優先的原因,結果不得不麻煩俺老漢,親自出馬,替他們論證一下,這樣子說的道理在哪:好和對的語義之間,另外還有“不等價(價值上不相等)”的一面,彼此有別。 前面說了,要是好對完全等價,沒有一丟丟區別,人們只需要一個“好”字就夠了,根本沒必要再弄個“對”字出來;而對有別於好的這個獨特處就在於,它的“可以接受”語義,不是多此一舉地重複宣布,“值得意欲”的好“可以接受”,而是偏重於“壞”的嚴重程度,指認了某些“討厭反感”的壞“可以接受”。 正當優先性的貓膩,也就藏在這種獨特的語義里:好好衝突的情況下,你必須用對當標準,評判哪一種值得意欲之好,“可以”成為你趨於的目標;否則的話,哪怕某種好再讓你嚮往,只要它與“不可接受”的壞交織在一起,你都不得不忍痛放棄,以免危及到你的實質性存在。這樣子一來,對於衝突中的各種好,正當自然就有了凌駕一切的壓倒性效應啦。 拿人們常說,卻很少解釋道理何在的那句話當例子哈:“戀愛結婚,別找好的,要選對的”,神馬意思呢?本來嘛,基於趨好避壞的頭號元理,誰不想找個十全十美,稱心如意的終身伴侶呀?說白了,這也是戀愛中人總是想方設法,要把自己最好的一面顯擺出來的深層原因,藉以激起對方的愛意,不是? 可是喔,是人就擺脫不了的有限性,卻往往讓這個豐滿的理想,變成了連點骨頭渣都不剩的夢幻泡影,否則也不會有那麼多,分手離婚的麻煩事咧。正是這類深刻的歷史教訓,逼着人們發明了這句口頭禪,用來哼哼教誨各位:戀愛結婚的時候,別只看到對象好的一面,要多看看,對象是不是“適合”過日子,嗯哼。 不然的話,就算對方帥得像明星,美得如天仙,腰裡纏萬貫,渾身金項鍊,但只要還有一點點不起眼的毛病,不“對”你的路子,以後可能就會發展到,讓你覺得“受不了”的地步,逼着你不得不痛下決心,分道揚鑣,及時“止損”。從中再次展現了,實然維度上,正當論碾壓成功學的優先勢頭,文言又叫“優勢”。 也因此,義務論的大道理,不僅對戀愛結婚,而且對人生在世的方方面面,統統適用:凡事要選對路子的,別老想着找最好的。至於原因嘛,還是前面說過的,人皆有限,所以沒法避免,好好之間也會冒出來的牴觸衝突…… 然而哈,弄清楚了義務論的道理何在,它的漏洞也就跟着露出來啦:它雖然強調了正當對好的優先性,卻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甚至還矯枉過正,斷然否認了正當與好有關係,因而屬於睜着眼睛說瞎話,不是? 事情很簡單:既然正當原本是從好好衝突中冒出來的,唯一的功能還在於防止不可接受之壞,它怎麼可能與好壞無關,單憑自己就能壓倒好,享有優先性呢?倒不如說,它本身也是一種好,只不過在好好衝突的語境裡,被賦予了最高的權重,所以才有資格在非此即彼的選擇中,壓倒與自己牴觸的其他任何好。 換個方式說吧,儘管正當在衝突中,的確享有對於好的實質優先性,但從正當只能在好好衝突中形成,本身也是一種好的角度看,好其實也享有對於正當的邏輯優先性,以致要是少了好這個前提,壓根就談不上正當不正當的問題咧。 還是拿“捨生取義”當例子哦:照孟軻的解釋,對主體來說,生和義其實都是值得意欲之好,只不過它倆出現衝突的時候,義比生更重要,所以才會壓倒生這種次要好,在取捨選擇中占了上風,推動着主體從事捨生取義的行為。 也因此,捨生取義的行為,雖然乍一看有點怪,其實一點也沒違反“趨好避壞”的頭號元理,只不過是在衝突情況下,遵循了“取主舍次—行對拒錯”的二號元理,為了保住自己最看重的義之好,不惜放棄自己不是最看重的生之好。 順便插句嘴喔:人們說起“捨生取義”,往往想當然地把它當成高大上的英雄行為來歌頌,但這裡只是在實然描述的意思上講的,既不考慮其中的義,是不可害人的“公義”呢,還是君臣有義的“儒義”,或是盜亦有道的“義氣”,甚至是納粹法西斯的“主義”,也不帶有一丟丟讚美或指責的應然內涵,卻恰恰因此囊括了,人生在世,為了任何一種“義”,不惜放棄“生”的所有行為……沒法子,俺老漢琢磨問題,就是這樣子大氣,嗯哼。 回到正題上來:儘管義務論猜到了正當與好的不等價一面,強調了正當對於好的實質優先性,卻同樣又朝着反方向走極端,否認了好對於正當的邏輯優先性,硬要宣布它倆老死不相往來,結果讓正當淪為了空洞無物,無可理喻的玩意兒,更說不清楚它為什麼享有實質優先性,能夠壓倒其他好的原因了。 史上最牛的義務論者,非英國哲學家普里查德莫屬啦,斷言好與正當一點關係也木有:既然“履行義務經常與滿足愛好發生衝突”,“我們有關某個行為的正當感,就根本不是來自我們對它或其它東西的好,得出的評判結論。”與他比起來,其他人或多或少都有點遜色,往往不自覺地引進了好壞內容,用來解釋正當感。 像中世紀的“神命論”就主張:上帝憑藉神聖意志頒布的誡命,是人必須遵守的,不管後果是好是壞。不少學者因此把它劃歸義務論,卻忽視了一個關鍵點:神命論者肯定沒有豹子膽,居然敢否定,上帝的神聖意志必定“善良”,不是? 再就是普里查德的得意門生,主張好和正當都沒法定義的羅斯了。他不僅強調:“道德上好的永遠不是正當的”,而且還聲稱:“‘正當’也不意味着‘道德上好’”,兩方面統統說到咧,連一丟丟的迴旋餘地,都不給你留,嗯哼。 可是喲,只要接點地氣,大不列顛的爵士就露餡啦,因為他恰恰提到了某種日常的衝突現象:假定你約好一位朋友,開車去見他,路上卻看到有人摔傷了,急需去醫院,怎麼辦呀?在他看來,這裡相互牴觸的,只是兩種一看就很明白的所謂“顯見”義務:守諾履約和救死扶傷;而他是基於某種說不清楚的直覺,才做出了用救死扶傷壓倒守諾履約的選擇,放棄了見朋友,先送傷者去醫院的。 也因此,羅斯的義務論又叫“直覺論”,並且和所有的直覺論一個樣,有一個共通的特徵:由於既沒法論證,也無需論證,你要是“心有靈犀”呢,自然一點就通;你要是“心無靈犀”呢,恐怕拿棒子敲,都敲不出一個悶屁來,不是? 然而哈,稍微仔細點,就能看出馬腳在哪了:無論守諾履約,還是救死扶傷,不都首先是倫理生活中,許多人認為值得意欲的“善良”德性麼?至於羅斯的直覺性選擇,不也恰恰在於,他用更重要的救死扶傷德性,壓倒了較次要的守諾履約德性麼?所以吧,對於腦袋瓜這樣子軸,非要讓善良德性和正當義務老死不相往來的著名權威,你有必要五體投地,崇拜個不停嘛,嗯哼。 這樣子看,我們其實很有理由宣布,西方哲學那旮旯,有一種謬說,叫後果論;還有一種謬說,叫義務論,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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