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平随笔|斯是思史X105. 不自然的霍布斯凭什么成了顶级大师? 为了加深印象,这里不怕啰嗦,再把前面几篇帖子中,分散谈到的霍布斯自然法的所有不自然,放一块综述一遍,让大家伙开开眼界,叹为观止,嗯哼。 首先呢,是作为起点的“自然状态”,其中分别包括了,臆想出来的“身心平等”和“目的平等”,以及把“利他”排除在外,只留下单向度“利己”的“自然人性”,再加上从“自我保全”的“自然权益”中演绎出来,连他也坦白,任何时候都不会存在的,“人人开打”的“丛林世界”,最后还有把“先发制人”的损人利己,当成了“可以允许”的天经地义……至少四五个不自然了吔,不是? 其次呢,是作为招牌的“自然法”,具体又能细分成,第一哈,他一方面把“先下手为强”规定为,必须履行的封闭式义务,另一方面又偷换概念,把“自我保全”的“自然权益”,悄悄改成了“可以去做,也可以不去做”的开放式自由,结果在“权益”和“法”之间,划出了一条楚河汉界,不仅不体谅,资产阶级鼓吹“法—权”,德国佬爱说“Recht”的内心感受,而且也没注意到,自己接下来彰显“自然死”重大意义的时候,又肯定了“法”与“权益”的合二为一。 第二哈,他颠倒了“正当—权益—正义—权力—法律”的次序,居然主张,没有法律的时候,无论怎样先发制人,都不算犯罪;只有共同权力制定了法律后,才有正义不正义的区别,结果没看到,任何法律,都是人们在人伦冲突中,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基于自己的正义感以及强势地位,制定出来滴。 第三哈,他吹捧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法的时候,主张先发制人是基于“理性”的“自然权益”;等到引进了共同权力下的人定法的时候,他又突然改口说,先发制人是基于“激情”的“犯罪行为”,明显属于薛定谔式的没定准,嗯哼。 第四哈,他一方面承认,自然法永恒不变,高于人定法,另一方面宣布,在他看来,共同权力下的人定法,有资格把自然法视为正当权益的先发制人,判成没法接受的不义犯罪,结果一举把自然法打入了,无法无天的十八层地狱。 再次呢,是作为舞台的“契约论”,同样也有两三层:第一哈,为了确保每个人的“自然死”,他不惜把大家伙聚拢到一块,依据比基本法还基本的“自然法”,签订一致同意的社会契约,把“自然人性”“自然状态”“自然权益”全都给终结了,结果陷入了一个最致命的悖论:所有这些个“自然”中,哪个才是最“自然”的呢,“自然死”“自然法”,还是“自然人性”“自然状态”“自然权益”?不好意思哟,亲,估计老同志本尊再世,也说不出个子丑寅卯来,不是? 考虑到这一点是这样子滴致命,再重复一遍哦:“自然法”不是来自 “自然人性”“自然状态”“自然权益”么?那它怎么又会这样子六亲不认,反戈一击,把自己的祖先统统置于死地,目的只是为了,同样“自然”的寿终正寝?有句俗话说得好——不是一般的好,而是特别的好:“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嗯哼。 第二哈,哪怕诉诸了“普遍理性”,他也没说清楚,何以一个社会里的全体成员,都会一致同意签订契约,完全放弃自我保全的“自然权益”, 彻底摆脱人人开打的“自然状态”,断然消解邪恶腐坏的“自然人性”,借此实现繁荣昌盛的“永久和平”,最终确保席梦思上的“自然死亡”,却不会存在一丢丢的不同意见? 其实吧,就连霍布斯自己,也不是真的相信,“普遍理性”就能达成,普天之下一致拥护的民心所向,所以才指出,授权问题上出现异议时,“必须把多数人的意见,当成全体成员的意见”,于是乎居然露出了点,“民主集中制”的意思。 尤其惊为天人,艳压群芳,惊艳十足的,是他接着给出的正负对冲,价值中和的精辟论证:“要是少数人赞同,多数人反对,反对票抵消了赞成票,就会有多,于是乎剩下的反对票没人反对,就成了代表者们的唯一意见。”弱弱滴问一句,尽管遥相呼应了几百年后,某大咖的惊世高论,阁下觉得这样子的论证,自然么? 最后呢,是作为要害的“转让权益”,快登峰造极了哇:第一哈,说好的“每个人自愿放弃对每个东西的权益”,怎么一个不留神,就变成了n-1个人,纷纷心甘情愿地把自己的所有自然权益,毫无保留地交给了某个人,自己啥也没落着,只留下了个“臣民”的身份呢? 第二哈,这个人凭什么,成为“君”临天下之“主”,可以对其他所有人生杀予夺啊?难道仅仅因为,他掌控了至高无上的主权后,就有了莫名其妙的充分能力,足以确保大家伙,最后统统从容淡定地嗝屁狗带在,席梦思的软床上么? 第三哈,和平契约原本是打算保证,每个人享有和其他人同等的权益,不多也不少;那这样子素朴天真的自由主义,又是借助于怎样神奇的拼命一跃,直接过渡到了“伟大的利维坦”,这个专制性的唯一“人格”那里的呀? 当然喽,按照用“平等”与“自由”两个基本点,区分“左”与“右”的坐标系,要是再回溯到,自然状态的原初起点那里,我们还会发现,霍布斯整个理论中,另一个绵延始终的特大不自然:从“身心平等”和“目的平等”的极左出发,经过“人人享有同等自由权益”的中右,最终结束于“君主可以随意侵害,还不可以说是不义”的极右,全在里面了,无所不包,包罗万象。不服不行,不是? 不过呢,话又说回来咧,如此多的不自然,远远超出普遍理性的想象力,那他怎么还是西方思想史上——不,人类思想史上,一等一的顶级大师呢?原因就在本系列前面给出的答案里:老同志的理论体系,尽管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逻辑,典型的“一头没一头”,可它不仅原创,而且深刻,同时还绕不过去呀,嗯哼。 首先吧,西方思想史的演变,摆脱了中世纪的灵性束缚,步入了“现代”阶段,霍布斯正是一个主要标志:虽然他也把“伟大的利维坦”,叫做“有死的上帝”,但说起自然状态,自然法这些玩意儿来,毕竟不再诉诸宗教神学的架构,包括君权神授的理念了,而是在重视经验的同时,强调理性,甚至科学。别忘了前面提到过,他曾把“研究自然法的科学”,界定成“有关好和坏的科学”,其中就透露出,把“自然法”当成“人性—规律”来琢磨的实然意向,不是? 其次呢,他通过抓住一点,不及其余的偏激手法,极大地突出了“自利”人性中的“利己”因素,无论实然维度上怎么扭曲了真相,应然维度上怎么带偏了节奏,毕竟在人性中深刻地挖掘出了,此前西哲由于片面强调“德性”和“神性”,无意忽视甚至有意打压的,“个性”这个和现代生活直接相关的重要方面。 最后哦,他在自然法和契约论的合一中,一方面极大地彰显了自由和权益,在个体存在中的核心地位,另一方面有力地突出了权力和国家,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功能,从而为西方现代正义观的演变发展,奠定了一个基调——尽管他自己演奏的那段旋律,不仅相当离谱,而且不时跑调,嗯哼。 也因此,在经常拿来和他做比较的荀况那里,虽然也能发现从“争则乱”到“礼义生”的差不多思路,却不大可能看到,个体自由,自然权益之类的理念。相比之下,洛克,卢梭,甚至罗尔斯,为了搞清楚上述两个方面中,共同蕴含的正义问题,都不得不接着他的话头讲,从而让他的绕不过去,展现得淋漓尽致,不是? 当然咯,其中某些理念,此前已经有人提到过了。然而哈,和许多思想家的情况差不多,这一点并没有减弱,霍布斯将所有这些理念,以乱七八糟的不自然方式,杂合在一本厚书的薄薄几十页里,达成的原创和深刻。 有人或许问了,都是绕不过去的一等一了,那你怎么还这样子肆无忌惮,指责他老人家的各种不自然啊?答案很简单,俺老汉就是看不惯,那种一瞅见顶级大师,就佩服得磕头如捣蒜,恨不能吹上天,却闭眼不看里面的各种说不通,既缺乏学理性,又木有批判性的非学术做派,嗯哼。 说白了,无论中外,这些年来,大批论者津津乐道于,“利维坦”这个怪词的无限神秘,各种细节的无穷魅惑,某些字眼的微言大义,可又有多少人愿意下点功夫,从他的鸡蛋里,挑出几根骨头来,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状态”是不是真实存在过;“永恒不变”的自然法,怎么一面对人定法,立马就变成不义的了;既然都是“自然”的了,为啥还相互拆台,尤其是“自然死”居然联手“自然法”,把“自然人性”“自然状态”“自然权益”,统统打进了绝对零度的冷宫? 说穿了,严肃的批判揭丑,丝毫不会妨碍,大师之为大师的光辉,反倒从另一个方面,展示了他们的绕不过去。拿这几篇帖子来说,为啥浅人专揭霍布斯的丑,不揭当下某个张三李四的丑呢?还不是因为他值得一批,当下的某个张三李四没资格呀。反过来看,拼命遮丑而一味颂扬,夸大神秘却拒绝祛魅,恐怕连这位大师的深刻之处,究竟在哪里也找不到,瞎吹了半天,又有神马意义,不是? 说破了,霍布斯自然法理论的大多数不自然,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没搞清“自然”与“法”的纠结关系,要么从“是”中直接推出“应当”,要么把“应当”直接当成了“是”。不过嘛,考虑到这个难解之谜,休谟也是一百年后才察觉到,今天的中外学界,还陷在里面没出来,我们岂不是很有理由,宽宏大量地移位理解,把老同志的不讲文德,部分地归因于,当时的人们,肉吃得实在太少了也,嗯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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