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上世紀七十年代“五角大樓文件”吹哨人,丹尼爾·艾爾斯伯格(1931─2023),於6/16在加州家中去世。現翻出2016年的一篇舊作,對之略加介紹,以表敬意。
“憲政”與“輿論自由”及“司法獨立” ──由“五角大樓文件”和“水門事件”談起
附錄一:對艾爾斯伯格的秘密採訪,1971年6月23日 附錄二: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權利法案),1791年 附錄三:《紐約時報》訴訟美國政府案,最高法院判決的說明意見,1971年6月30日。 小 鷹 現在不少改革派人士都在談論“憲政民主制度”,稱其為除了工業、農業、國防、科技之外的“第五個現代化”,即通過“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來“制衡權力,駕馭資本。即建立一整套制度體系,防止權力和資本成為統治民眾的暴君,讓權力和資本成為廣大民眾的福祉。”(楊繼繩,《文革後中國怎樣對待毛澤東的“遺產”》,2016年,載《華夏文摘增刊》,1017期) 這當然好!但如何實現呢? 他們告訴說:“當然,實現‘第五個現代化’是一個漸進的過程。以問題為導向,解決一個問題就前進一步,一步一步地走向目的地。問題導向,步步前進,必須是主動的,自覺的。如果沒有自覺的、主動的和平漸進,矛盾不斷積累,就可能發生突變。突變的前景是不可知的,是危險的。” “問題導向”嗎?很好! 我的第一個問題便是:怎樣才能“制衡權力,駕馭資本”?靠權力“制衡權力”,以資本“駕馭資本”嗎?憲政由政府來執行,那誰又來監督政府?由政府來“監督政府”嗎? 我想都不是!除了政府之外,一定還要有“輿論自由”和“司法獨立”。 “輿論自由”和“司法獨立”是民主法治社會的基本保障。一個政府可以制定周詳的法律甚至好看的憲政,一切都走法律程序。這看起來人人平等,但如果沒有真正的“輿論自由”和“司法獨立”,所有法律都可以被政府當局選擇應用和隨意解釋,那麼“法治社會”就形同虛設,名存實亡,結果仍然是一個“人治”的社會、“專制”的社會,只不過它披了一件“合法的外衣”以遮人耳目。較之獨裁的“直接了當”而言,走一下“法律程序”不過是繞一個圈子,多費些時日罷了。 相反,“輿論自由”和“司法獨立”是一個民主社會中憲法的基本要素,有了它們,才可以保障社會的健康和光明。 以下便以上世紀美國的“五角大樓文件”案和“水門事件”案為例來說明這一點。 上世紀60年代,由於長期介入越南戰爭,美國政府越來越不得人心。民眾的反戰運動聲勢浩大,而政府內部也有反戰派,國防部長麥克納馬拉就是其中的一個,他早就認為這場戰爭打不下去了,但約翰遜總統卻不聽他有關“和談撤軍、政治解決”的建議。為了對外仍與總統保持一致,麥克納馬拉不得不常做微笑狀向公眾表示形勢大好,顯示政府對越戰勝利充滿了自信。外人卻不知,以為他是主戰派,他因此常常挨罵。而為了弄清楚美國是怎樣一步步陷入越戰的泥潭,麥克納馬拉決心探討美國在越戰問題上的“來龍去脈”。1967年6月他背着總統,在國防部內部下令調查自1945年以來美國歷屆政府在越南問題的所有決定,並寫成一份長達7000頁共47卷的研究報告。這份列為最高機密的報告,當時只有很少數的人看到過,後來被簡稱為“五角大樓文件”。 麥克納馬拉手下一名高級助手軍官、哈佛大學經濟學博士,丹尼爾·艾爾斯伯格(Daniel Ellsberg),參與了這項研究,並仔細地閱讀了報告的全部內容。 當他得知歷屆政府在越南問題上如何長期地隱瞞真相,欺騙國會和公眾,又看到尼克松政府口頭表示要撤軍,而實際卻執意繼續升級越戰,於是他為良心譴責,出於要停止這場不道義戰爭的目的,他決心把這份機密文件披露出來,讓國會和公眾了解真相。艾爾斯伯格本人是國防部的官員,原先也是個積極主戰派,並在越南實際指揮過海軍陸戰隊連級戰鬥兩年,但目睹戰爭的慘烈和不人道改變了他的看法。當然,許多反戰人士,包括他的妻子,以及麥克納馬拉的失敗情緒對他也有影響。(下圖, 艾爾斯伯格(前)在越南戰場,1966年) 
1969年10月艾爾斯伯格開始秘密複印這所有7000頁機密文件。自1969年11月起,他陸續把這些文件交給參議院對外關係委員會主席等幾個反戰的參議員,但這些參議員因害怕政治報復,均未敢提交參議院聽證會。一年之後,艾爾斯伯格眼見無望通過參院將它披露出來,他開始接觸《紐約時報》,希望由報刊來發表這些文件,直接讓公眾知曉政府的謊言,雖然他知道這樣做可能會使他面臨終生囚禁。 多年後,艾爾斯伯格談起他發布這“五角大樓文件”的動機時,回憶道,他在童年時,全家外出出了車禍,他的母親和妹妹死了,他和父親重傷,原因是司機父親開車時睡着了。艾爾斯伯格接着說,一個國家的“司機”也要有人警醒監督,不然走錯了路是會翻車的。 1971年6月13日,《紐約時報》在頭版發表第一批“五角大樓文件”,這震驚了美國社會和白宮尼克松政府。第二天上午《紐約時報》接到司法部長的電文,以“危害國家安全”的名義,要求報社立即停止刊登那些文件,並上繳所有複印件。《紐約時報》拒絕了這一要求,於6月15日繼續發表第三批文件,同時照登司法部的電文。當天下午司法部向紐約地區聯邦法院起訴《紐約時報》,強求發布禁令。法官在考慮這個禁令要求的同時,先給報社下達了一個暫時的遏制令。 這是自美國獨立以來,首次由聯邦法院下令一份美國報紙停止印發預定的新聞內容。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宣告的“國會不可通過法律禁止言論和出版自由”,這一法案的地位顯然是高過由聯邦政府或州政府(包括法院和行政部門)對報紙和書刊發布的禁令。尼克松的司法部開創了一個先驅的試驗,竟然要求聯邦法院無視和違反憲法,實際上是要取消第一修正法案。以“國家安全”為由來廢棄憲法保障的民權條例,可算是在冷戰期間最膽大妄為的一項主張。 《紐約時報》服從了法院的遏制令,暫時不再繼續發表“五角大樓文件”,但立即上訴到最高法院。與此同時,6月18日《華盛頓郵報》也開始刊登“五角大樓文件”,而“以新聞出版界為敵”的尼克松政府 ("The press is the enemy."──Richard M. Nixon, 37th President of USA)又把《郵報》告上了華盛頓 的聯邦地區法院,並要求也發布禁令,但被華盛頓特區的法院駁回。這樣,兩案齊發,一併呈報到美國最高法院,聽候裁決。 
這一下便轟動了輿論界,本來一直低調報導此事的三家主要的電視台,立刻在晚間新聞節目裡均以一半以上的時間來報導“五角大樓文件”以及報紙與政府間的這場官司。哥倫比亞電視台(CBS)著名的主播沃爾特·克倫凱特(Walter Cronkite)於6月23日下午專程在秘密地點採訪了艾爾斯伯格,並當晚就對全 國播放,讓他對公眾直接談了他這樣做的動機和目的。(參見附錄一,左圖是CBS電視台播放對艾爾斯伯格的採訪,1971年6月23日) 聯邦調查局馬上開始通緝艾爾斯伯格。他在友人的掩護下東藏西躲,先後聯繫《華盛頓郵報》、《波士頓環球報》等十八家報刊繼續發表“五角大樓文件”,沒有一家報刊拒絕,而此時政府已忙不過來對每家報紙採取法律行動了。 兩周之後,艾爾斯伯格完成了散發“五角大樓文件”的工作,於6月28日在波士頓公開地主動向美國麻州地區的聯邦檢察官辦公室自首。 在承認自己把文件交給新聞出版界的同時,他這樣說道: 作為一個美國公民,一個負責任的公民,我覺得我不能再配合向美國公眾隱瞞這些信息。我清楚地明白我這樣做會使我陷於危難,我已準備好面對這一決定的一切後果。 他即刻被警方監禁,但案子交由法院審理。 從這些“五角大樓文件”的內容看,它主要是揭露了自杜魯門總統以來,歷屆政府在越南問題上暗箱操作的方針政策,以及如何向國會和公眾隱瞞事實的真相等,並不涉及具體的軍事秘密。1971年6月30日下午美國最高法院依據憲法中保障新聞出版自由的“第一修正案”,以“六比三”的投票表決,判《紐約時報》社勝訴,並取消了紐約地區聯邦法院的“禁令”,從而“五角大樓文件”得以繼續發表。在說明判決結果的理由時,大法官雨果·布萊克(Hugo Black,1886─1971)特地回顧了“第一修正案”產生的歷史過程,並寫下了這樣一句意味深長的話: 新聞出版界原本是服務受治者,而不是服務治人者。(The press was meant to serve the governed, not the governors.) 這些“五角大樓文件”的披露使得越戰更不得人心,使反政府、反越戰運動更加猛烈。那時政府對反越戰運動的鎮壓也很厲害,1971年5月1日在華盛頓的反戰抗議集會時,警方一天就抓了7000多人,隨後兩天又抓了6000多。尼克松總統一直指示聯邦調查局抓反戰運動後面的共產黨,但聯邦調查局始終找不到證據。 最高法院的判決雖使報刊免於被起訴,但根據對艾爾斯伯格的12項重罪指控,他仍然面臨可能的115年監禁。同時尼克松對最高法院的判決十分惱火,為防止類似“泄密”事件再發生,7月17日他親自指示建立一個特殊的調查單位(SIU),即以一批所謂防泄漏的“管子工”(Plumbers)來採取行動,包括非法監聽,以及在9月3日夜晚潛入艾爾斯伯格曾就診過的心理醫生診所,企圖竊取其病歷證據來給他定罪。 1972年6月17日“水門事件”發生了。 事件的起因是,警察抓住了幾名深夜潛入民主黨在華盛頓水門競選總部的“竊賊”。第二天法院開始時是以普通的三級盜竊案來審理,《華盛頓郵報》的兩名年輕記者,鮑勃·伍德沃德和卡爾·伯恩斯坦,按常規前往法院聽證報導。審理很快地便顯明這伙西裝革履的“竊賊”是中央情報局的幾個特工,任務是在那裡安裝竊聽器。由於案情蹊蹺,郵報記者進一步跟蹤,不久發現他們就是尼克松組建的“管子工”,主使聯繫人竟是白宮的顧問。尼克松總統立即指示聯邦調查局不要追究“水門事件”,因“此事涉及國家安全”。記者知水很深,反緊追不放,進而抖出白宮濫用職權的許多醜聞,包括前司法部長如何動用“競選經費”來組建這批“管子工”。新聞報導之後,“白宮”雖然沒有請記者去“吃茶”,但尼克松總統親自指示有關部門,給被捕的“管子工”發放“封口費”,對報導此事的個人,要讓國稅局去找他們的麻煩,對報導的媒體,要找其基金會去施加壓力,在財務上卡。因此報社和記者都受到各種壓力,包括電話受到監聽、報社的廣告收入損失慘重等。 這裡插一句,當時尼克松總統聲望很高,公眾對“水門事件”並不感興趣,甚至對堅持報道此事的《華盛頓郵報》有些反感。廣告商因此紛紛撤回廣告,這經濟損失大約是七百萬美元!但《華盛頓郵報》的女老闆凱瑟琳·格雷厄姆(Katharine Graham,1917─2001)沒有退縮,她頂住了。當記者告知她這一 壞消息時,她的回應是:“感謝上帝,我們還能承受得起。”凱瑟琳堅定地支持繼續調查,而且高度信任記者,並遵循“報業行規”(指記者有義務和權力不披露消息來源)不追問他們的消息來源──“深喉”(Deep Throat)的身份,雖 然她也有權知道。她的做法保證和鼓勵了記者們的追蹤調查,使得“水門事件”最終“水落石出”。多年之後,那兩位記者回憶起事件的整個過程,由衷地感嘆道,凱瑟琳才是“水門事件”中的英雄!(左圖,凱瑟琳·格雷厄姆(右)和執行主編本傑明·布拉德利在《華盛頓郵報》辦公室。) 
需要提一下,這裡說的“深喉”,實際上是時任聯邦調查局第二把手的馬克·費爾特,他的身份直到2005年才由本人向公眾宣示。也是直到此刻,一直按照職業操守為此守諾保密卅多年的記者才出面予以證實。這些年來,有許多人不斷在猜測誰是“水門事件”的“深喉”,但無論是政府還是民間,從來沒有人為此直接去逼迫記者吐露真情。 “水門事件”案的進展又影響到“五角大樓文件”案的判決。 美國地區法院的法官得知尼克松總統的“管子工”不但在“水門事件”中,而且在先前追查“五角大樓文件”事上,也作過見不得人的勾當,即非法強行進入艾爾斯伯格心理醫生的診所,企圖竊取證據來給他定罪。結果73年5月11日,洛杉磯地區法院根據政府隱瞞證據、侵犯醫患隱私關係、非法取證、銷毀有關文件及不服從司法命令等瀆職行為,以“無效審判”駁回該案,解散陪審團,且不允日後再次審理此案,艾爾斯伯格等人遂被當庭開釋。儘管那時尼克松總統還在台上,秋天更以高票當選連任,但政府卻無法干予法院的判決。(左圖,1973年5月11日,被當庭開釋的艾爾斯伯格與妻子帕特麗夏在法院門外,人群中有人舉着《洛杉磯時報》剛印發的號外,大標題寫道:艾爾斯伯格案解散了。) 
由於《華盛頓郵報》的堅持報導,1973年5月17日國會參議院開始舉行聽證會,要求“水門事件”的涉案官員宣誓作證。因官員說法不一,聽證委員會便要求白宮繳出總統談話的錄音帶,以便證實。白宮政府先以錄音帶為總統私有財產為由拒絕,後又謊稱,錄音帶被抹掉了18分鐘半的記錄,是因女秘書Rose Mary Woods不小心的“誤操作”所致,白宮甚至發布一張照片(見右)來表明她工作時有多困難。結果輿論大嘩,該照片也被戲稱為“Rose Mary Stretch”(羅斯·瑪麗伸懶腰)。此時最高法院出面,強制尼克松交出錄音帶,否則將彈劾總統之位。最後尼克松不得不交出,隨即於1974年8月9日辭職下台。這個過程前後拉鋸有兩年多的時間,其中尼克松所用手段也正是國人所熟悉的,但始終沒有能捂住、壓住,即使以“國家安全”的名義來恐嚇也無用。 
除了體制上的新聞出版自由、司法獨立、國會聽證等完善的機制之外,這一系列事件還表明,如果沒有政府內部的反對派或異見人士,包括艾爾斯伯格、麥克納馬拉、馬克·費爾特和反戰的參議員等,只靠政府外的群眾反戰運動,恐怕也是難以搬倒尼克松這個“龐然大物”,也不會這麼快就改變政府的方針,結束了越戰。這一點,對於我們今日反思中國的“六四”民主群眾運動,以至反思“文化大革命”,也都是有啟示的。 “水門事件”不但把美國從越戰的泥潭中解救了出來,更深刻的意義還在於,它防止了這個自由民主的社會墮落到由少數政客和少數利益集團掌控的黑暗的專制統治社會,它證明了上述政治體系“規範化”的功能和價值。 對於“水門事件”,中國官方的看法則剛好相反。鄧小平講“我們從來不把‘水門事件’看得很嚴重。”他表示完全不理解美國總統為什麼竟會因這類“小事情”被趕下台。這反映了中、西兩方治國理念和文化上的巨大差異。 如果細細推敲“五角大樓文件”案和“水門事件”案的每一步進程,看看若是它們發生在中國,又會怎麼樣?就可以更清楚地發掘出這差異之具體所在。 中國出現個“艾爾斯伯格”也不是完全沒有可能的,但他是否會想到通過報紙來揭露政府的欺騙?中國的報刊是否有可能刊登“五角大樓文件”? 即使報刊刊登了,又受到政府的禁令,它是否有可能為維權,到法院去反告政府違反了寫明“有新聞出版自由”的共和國憲法? 在打官司的同時,其它媒體可否私自採訪當事人“艾爾斯伯格”,讓他對公眾直接談出他的動機和目的,而無需“中宣部”的審查和批准? “艾爾斯伯格”是否敢信任和接受媒體的採訪,相信他們會遵從忠於事實,不歪曲內容、也不透露來源的新聞從業道德?媒體是否有權無視所謂的“國家安全”,不向當局披露被通緝的“艾爾斯伯格”的下落?也就是說:本刊恕不奉告,你警方有本事自己去逮。 中國法院會判報社勝訴嗎?會判“艾爾斯伯格”等人無罪,當庭開釋嗎?政府不會干涉法院判決結果嗎? “水門事件”中的兩位記者及《華盛頓郵報》的女老闆凱瑟琳·格雷厄姆被什麼信念所支持,不顧壓力,不惜虧損幾百萬美元,對邪惡緊追不放?中國的記者和媒體有權這樣做嗎?他們會或敢這樣做嗎? 中國政府當局會不會乾脆以“妄議中央”、“尋釁滋事”等罪名,立即關閉報社、抓捕記者,讓他們到電視上向全國人民“檢討認罪”?會不會追逼記者交待“消息來源”或“深喉”的身分,以便將其立即“繩之以法”,或消其聲、匿其跡? 在美國任何法律程序,從審理交通罰單,到國會傳喚聽證,無論是平民或官員,均要先宣誓只講真話(Tell the truth, the whole truth and nothing but the truth.),中國的涉案官員會在為媒體公開報導的聽證會上這樣宣誓作證嗎?如果不講真話,作了偽證,會不會受到嚴厲懲罰?會不會事後很快被權貴們無視法律又“撈”出來?最高領導人會收到法院的傳票,以至不服從就可能面臨被彈劾嗎? 這些問題,目前在中國,似乎都是些“不可思議”的事。特別是記者有義務和權力不披露消息來源,新聞從業人員竟成了有尊嚴的“無冕之王”!不要說是政府當局官員,恐怕連一些“改革派”人士,對此也要蹙眉搖頭,擔心會不會因此而謠言滿天,騙子橫行呢?這就是中西方在民主與自由、國家與公民等基本觀念上的巨大差異。 然而,這些事情,在美國已經發生過,而且每日也還在繼續地發生着。事實上,自從保證新聞出版自由的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以及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權分立”制設置以來,美國社會並沒有大亂。相反,自由的新聞業,獨立的司法界,對政府和民眾雙方都構成了制衡和約束,它保證了各項事業“井然有序”地蓬勃發展。這正是我國要實現“第五個現代化”值得借鑑的經驗。 這個經驗是否適合中國的情形?能否以及如何在中國實行?這些有關“憲政”的最首要和最關鍵的問題,中國政府可以討論,中國公民也可以討論。無論如何,有了這樣廣泛的監督和有效的制約制度,至少王歧山們會高興地發現,自己可以輕鬆很多,再也用不着像“愚公”那樣“每日挖山不止”,整天“嘔心瀝血”又“捉襟見肘”地與“前赴後繼”的貪官們沒完沒了地作鬥爭了。 反之,如果沒有真正的“輿論自由”及“司法獨立”,那即使搞出個“憲政”來,無論文字上寫得如何漂亮和完美,如何有特色,它與慈禧和袁世凱搞的“憲政”又有什麼分別呢?一旦政府當局“指鹿為馬”、“顛倒黑白”,隨意地解釋並選用各種法律條文來整你,到時候你就是連哭都沒地方去哭了! 2016年2月20日 http://www.azcolabs.com/xy_watergate.html 附錄一:對艾爾斯伯格的秘密採訪,1971年6月23日 哥倫比亞電視台(CBS)著名的主播沃爾特·克倫凱特(Walter Cronkite) (以下簡稱克)於6月23日下午專程在秘密地點採訪了“五角大樓文件”案的當事人丹尼爾·艾爾斯伯格(以下簡稱艾),並當晚就對全國播放。以下是部分訪談記錄。 克(開場白):在這場爭議中,有一個名字,作為《紐約時報》那些文件的可能來源,最突顯地被提到,那就是丹尼爾·艾爾斯伯格,前國務院和五角大樓的策劃者,也是近來的一位神秘人物。他今天同意在一個秘密處所接受採訪,但他拒絕談論他在發放這些文件中所起的作用,如果說他曾有過的話。我問他,他認為這些“五角大樓文件”對今日最重要的啟示是什麼? 艾:我認為這裡的教訓在於,這個國家的人民已經受不了再讓總統一人獨自來治理國家,那怕是外交事務,即任何超越內政的事務,而沒有國會的幫助,沒有公眾的幫助…… 克:改進知會公眾的問題,主要在於華盛頓領袖們的品格,而不是一件非要通過任何立法來解決的事,難道不是這樣嗎?…… 艾:我不會同意這樣講。在我看來,你所說的“領袖們”──我想,你是指行政官員,或政府的行政部門──已經培育了這樣一種印象:行政部門就是政府,我以為在過去的幾十年中,我們一直都是過分甘願地接受了它。的確,如果我們還認為自己是一個民主社會的話,那他們就是些不很健康的“領袖”。事實上,我很吃驚約翰遜總統對這些揭露的反應,稱其為“近乎叛國行為”,因為對我來說,它表達了這樣一種意思,即,如果說此事對某一個特別的管理部門或個別人的聲譽造成了損害,就被定為叛國,那就幾乎等於說“我就是國家”。我認為,不只是林登·約翰遜,許多位總統打心眼裡都是這麼想的。這些文件告訴我,我們必須記得這是一個自治的國家(a self-governing country) 。我們就是這個政府。如果用制度的術語來說,就是:憲法把權力分別賦予了國會,賦予了法院,並且也把權力非正式地賦予了被第一修正法案保護的新聞界。……我認為,公眾需要知道行政機構的官員們是如何履行他們的職責?他們做得怎麼樣? ……這不能由他們來替我們做決定。 克:這些文件是如何對白宮保密的? 艾:事實是,秘密能被政府的人所保守,他們在職場生涯中所學會的,就是如何閉嘴不言。我過去就是其中之一。 克:有些人說,這些文件記錄的不夠完全,所以那是一個“有瑕疵的歷史”。 艾:這是個起頭。這是個歷史的開始。我要說這是個必要的開端,但只是個開端……在這七千頁的研究報告裡,我不認為其中有一行估算了我們的方針對越南人或相關難民總體傷亡可能的衝擊,沒有估算過使用落葉劑在生態意義上的影響。從未有過估計,也沒有計算過這些後果。這些文件只是反映了我們官員對內部的關切。這恰好說明我們的官員從未讓他們自己關心過我們的方針對越南人的影響。 克:你如何描述那些人,他們讀了這個文件,知道了這些事,參與了這些秘密,卻沒有如你同樣的激動反應?他們冷酷嗎?他們無情嗎?他們卑鄙可恥嗎? 艾:通常的假定,當然啦,通常對他們的描述是這樣的,他們是些我們社會所能提供的最體面的,可敬又負責的人。從他們的背景來看,這似乎非常有理。然而,讀了這段歷史之後,我不能不感到,他們的正派,他們人類的感情,部分地要由他們自己所做的決定、理由及其後果來判斷,我認為其他人也會這樣想。我不打算論斷他們。證據在這裡。 我肯定,這件事對許多人來說,此刻要比我更加痛苦,因為我已讀過了好幾遍,熟悉這個歷程,但要美國人現在來讀這些文件──還有更多的要讀──,而且發現他們曾給予那麼多的尊敬和信任,以及賦與權力的那些人,對待他們和對待我們越南盟友一樣地傲慢,這一定會是件很痛苦的事。 克:自1971年6月的這些天以來,這些披露對這場戰爭有什麼直接的影響嗎? 艾:是的,戰爭還在進行……我希望參議院能向前走得更遠些。我希望他們發見他們對他們的公民,本國的公民,和對選民們的責任,不要光想着自己再次當選連任,希望發見他們是人,他們是能夠負責結束這場戰爭的自由人。 我父親有一句喜愛的聖經話語,我自幼便“耳熟能詳”,那就是:“真相使你得自由”(The truth shall make you free.)。我希望這已出籠的真相──它已 經出現在新聞里,那是它應當所在的地方,它也已為“家喻戶曉”,選民們能夠討論它──它已出了保險柜,再無可能,再無可能回到保險柜裡去了。──我希望這真相將使我們擺脫這場戰爭,我希望我們將把這場戰爭置於身後,……以至使得今後20年的歷史讀起來完全不同於過去的20年。 附錄二: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權利法案),1791年 國會不得立法以獨尊任何一種信仰,或禁止信教的自由;或限制言論出版的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伸冤的權力。 附錄三:《紐約時報》訴訟美國政府案,最高法院判決的說明意見,1971年6月30日。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雨果·布萊克(Hugo Black)的陳述:
在這兩個案子首次呈上最高法院,且還沒有開始口頭辯論之前,我就認為,現在我還是這樣認為,政府狀告《華盛頓郵報》一案早就應當被撤消,針對《紐約時報》的禁令早就應當被解除。我相信,堅持對這些報刊實施遏制令的每一時刻,都是對第一修正法案公然的、不可原諒的、持續的褻瀆。此外,在口頭辯論之後,我完全同意我們必須維持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的判決,並推翻第二巡迴上訴法院的裁定,理由已為我的同事道格拉斯和布倫南所陳述過。在我看來,不幸的是,我的某些同業顯然願意持有這樣的裁定:新聞的發布在某些時候可以受到禁止。這樣的裁定會使第一修正法案蒙羞。
我們的政府於1789年頒布了憲法。隨後於1791年又發布了包括第一修正案在內的權利法案。現在,自共和國建立182年以來,聯邦法院第一次被要求裁定第一修正法案不意味它所說的內容,而是說政府可以停止對本國人民至關重要的新聞發布。 在尋求遏制這些報刊的禁令,並呈交法院時,執政部門似乎忘記了第一修正法案的基本目的及其歷史。當憲法初始被通過時,許多人強烈地反對它,因為這個文件沒有包含權利法案以保障某些基本的自由。他們特別擔憂這賦於一個中央政府的新權力可能會被曲解為允許政府剝奪宗教、出版、集會和言論的自由。為回應這勢不可擋的公眾喧嚷,詹姆斯·麥迪遜提出了一系列修正案來滿足公民們,使這些重要的自由權利得以保全,且不為政府的權力所剝奪。麥迪遜所建議的,後來成為第一修正法案,它由三個部分組成,其中兩個陳述如下,它宣告: 人民的言論、寫作,或公布他們思想的權利不會被剝奪;新聞出版自由,作為自由權利最重要的一個保障,不可被侵犯。 在原始憲法中,已有修正條款來褫奪和限制給予行政、立法及司法部門的一般權力。兩年後的權利法案把原有的憲法改變成一個新的憲章,在該憲章之下,沒有政府部門可以剝奪人民的出版、言論、宗教和集會的自由。然而副司法部長爭辯道,而且某些法院的成員似乎也同意說,在原始憲法中所說的政府的“一般權力”,應當被解釋為用來限制那後來的權利法案中所特別強調要保證的條款。我不能想象會有比這更大的對歷史的歪曲了。 那時的先賢們,麥迪遜和第一修正案的其他起草者,用他們真誠相信且明白無誤的語言寫道:“國會不得立法……剝奪出版的自由。”第一修正案的歷史和語言均支持如下觀點,即必須讓報刊自由發布新聞,無論其來源如何,不得加以審查、發布禁令、或先行遏制。 在第一修正案中,奠基的國父們保護了自由的新聞出版界,在我們的民主政體中,新聞出版界必須履行其必不可少的作用。新聞出版界原本是服務受治者,而不是服務治人者。政府對新聞出版界審查的權力已被廢除,以至新聞出版界應當永遠免除政府的審查。新聞出版界過去受保護,故它可以暴露政府的秘密並知會公眾。只有一個自由的和不受限制的新聞出版界能夠有效地揭露政府中的欺騙。一個自由的新聞出版界的首要的職責,就是防止政府的任何部門欺騙公眾,防止把他們送往異國他鄉,去死於海外的寒熱和槍炮。在我看來,對《紐約時報》、《華盛頓郵報》及其它新聞報刊來說,他們勇敢的報導非但不應受到譴責,反倒應當被稱讚,因為他們為奠基的國父們所清晰看到的目的盡了責。在披露政府導致越戰的所作所為上,這些報刊傑出地和準確地作了國父們期望和信賴他們會去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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