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上世纪七十年代“五角大楼文件”吹哨人,丹尼尔·艾尔斯伯格(1931─2023),于6/16在加州家中去世。现翻出2016年的一篇旧作,对之略加介绍,以表敬意。
“宪政”与“舆论自由”及“司法独立” ──由“五角大楼文件”和“水门事件”谈起
附录一:对艾尔斯伯格的秘密采访,1971年6月23日 附录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权利法案),1791年 附录三:《纽约时报》诉讼美国政府案,最高法院判决的说明意见,1971年6月30日。 小 鹰 现在不少改革派人士都在谈论“宪政民主制度”,称其为除了工业、农业、国防、科技之外的“第五个现代化”,即通过“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来“制衡权力,驾驭资本。即建立一整套制度体系,防止权力和资本成为统治民众的暴君,让权力和资本成为广大民众的福祉。”(杨继绳,《文革后中国怎样对待毛泽东的“遗产”》,2016年,载《华夏文摘增刊》,1017期) 这当然好!但如何实现呢? 他们告诉说:“当然,实现‘第五个现代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以问题为导向,解决一个问题就前进一步,一步一步地走向目的地。问题导向,步步前进,必须是主动的,自觉的。如果没有自觉的、主动的和平渐进,矛盾不断积累,就可能发生突变。突变的前景是不可知的,是危险的。” “问题导向”吗?很好! 我的第一个问题便是:怎样才能“制衡权力,驾驭资本”?靠权力“制衡权力”,以资本“驾驭资本”吗?宪政由政府来执行,那谁又来监督政府?由政府来“监督政府”吗? 我想都不是!除了政府之外,一定还要有“舆论自由”和“司法独立”。 “舆论自由”和“司法独立”是民主法治社会的基本保障。一个政府可以制定周详的法律甚至好看的宪政,一切都走法律程序。这看起来人人平等,但如果没有真正的“舆论自由”和“司法独立”,所有法律都可以被政府当局选择应用和随意解释,那么“法治社会”就形同虚设,名存实亡,结果仍然是一个“人治”的社会、“专制”的社会,只不过它披了一件“合法的外衣”以遮人耳目。较之独裁的“直接了当”而言,走一下“法律程序”不过是绕一个圈子,多费些时日罢了。 相反,“舆论自由”和“司法独立”是一个民主社会中宪法的基本要素,有了它们,才可以保障社会的健康和光明。 以下便以上世纪美国的“五角大楼文件”案和“水门事件”案为例来说明这一点。 上世纪60年代,由于长期介入越南战争,美国政府越来越不得人心。民众的反战运动声势浩大,而政府内部也有反战派,国防部长麦克纳马拉就是其中的一个,他早就认为这场战争打不下去了,但约翰逊总统却不听他有关“和谈撤军、政治解决”的建议。为了对外仍与总统保持一致,麦克纳马拉不得不常做微笑状向公众表示形势大好,显示政府对越战胜利充满了自信。外人却不知,以为他是主战派,他因此常常挨骂。而为了弄清楚美国是怎样一步步陷入越战的泥潭,麦克纳马拉决心探讨美国在越战问题上的“来龙去脉”。1967年6月他背着总统,在国防部内部下令调查自1945年以来美国历届政府在越南问题的所有决定,并写成一份长达7000页共47卷的研究报告。这份列为最高机密的报告,当时只有很少数的人看到过,后来被简称为“五角大楼文件”。 麦克纳马拉手下一名高级助手军官、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丹尼尔·艾尔斯伯格(Daniel Ellsberg),参与了这项研究,并仔细地阅读了报告的全部内容。 当他得知历届政府在越南问题上如何长期地隐瞒真相,欺骗国会和公众,又看到尼克松政府口头表示要撤军,而实际却执意继续升级越战,於是他为良心谴责,出于要停止这场不道义战争的目的,他决心把这份机密文件披露出来,让国会和公众了解真相。艾尔斯伯格本人是国防部的官员,原先也是个积极主战派,并在越南实际指挥过海军陆战队连级战斗两年,但目睹战争的惨烈和不人道改变了他的看法。当然,许多反战人士,包括他的妻子,以及麦克纳马拉的失败情绪对他也有影响。(下图, 艾尔斯伯格(前)在越南战场,1966年)
1969年10月艾尔斯伯格开始秘密复印这所有7000页机密文件。自1969年11月起,他陆续把这些文件交给参议院对外关系委员会主席等几个反战的参议员,但这些参议员因害怕政治报复,均未敢提交参议院听证会。一年之后,艾尔斯伯格眼见无望通过参院将它披露出来,他开始接触《纽约时报》,希望由报刊来发表这些文件,直接让公众知晓政府的谎言,虽然他知道这样做可能会使他面临终生囚禁。 多年后,艾尔斯伯格谈起他发布这“五角大楼文件”的动机时,回忆道,他在童年时,全家外出出了车祸,他的母亲和妹妹死了,他和父亲重伤,原因是司机父亲开车时睡着了。艾尔斯伯格接着说,一个国家的“司机”也要有人警醒监督,不然走错了路是会翻车的。 1971年6月13日,《纽约时报》在头版发表第一批“五角大楼文件”,这震惊了美国社会和白宫尼克松政府。第二天上午《纽约时报》接到司法部长的电文,以“危害国家安全”的名义,要求报社立即停止刊登那些文件,并上缴所有复印件。《纽约时报》拒绝了这一要求,於6月15日继续发表第三批文件,同时照登司法部的电文。当天下午司法部向纽约地区联邦法院起诉《纽约时报》,强求发布禁令。法官在考虑这个禁令要求的同时,先给报社下达了一个暂时的遏制令。 这是自美国独立以来,首次由联邦法院下令一份美国报纸停止印发预定的新闻内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宣告的“国会不可通过法律禁止言论和出版自由”,这一法案的地位显然是高过由联邦政府或州政府(包括法院和行政部门)对报纸和书刊发布的禁令。尼克松的司法部开创了一个先驱的试验,竟然要求联邦法院无视和违反宪法,实际上是要取消第一修正法案。以“国家安全”为由来废弃宪法保障的民权条例,可算是在冷战期间最胆大妄为的一项主张。 《纽约时报》服从了法院的遏制令,暂时不再继续发表“五角大楼文件”,但立即上诉到最高法院。与此同时,6月18日《华盛顿邮报》也开始刊登“五角大楼文件”,而“以新闻出版界为敌”的尼克松政府 ("The press is the enemy."──Richard M. Nixon, 37th President of USA)又把《邮报》告上了华盛顿 的联邦地区法院,并要求也发布禁令,但被华盛顿特区的法院驳回。这样,两案齐发,一併呈报到美国最高法院,听候裁决。
这一下便轰动了舆论界,本来一直低调报导此事的三家主要的电视台,立刻在晚间新闻节目里均以一半以上的时间来报导“五角大楼文件”以及报纸与政府间的这场官司。哥伦比亚电视台(CBS)著名的主播沃尔特·克伦凯特(Walter Cronkite)於6月23日下午专程在秘密地点采访了艾尔斯伯格,并当晚就对全 国播放,让他对公众直接谈了他这样做的动机和目的。(参见附录一,左图是CBS电视台播放对艾尔斯伯格的采访,1971年6月23日) 联邦调查局马上开始通缉艾尔斯伯格。他在友人的掩护下东藏西躲,先后联系《华盛顿邮报》、《波士顿环球报》等十八家报刊继续发表“五角大楼文件”,没有一家报刊拒绝,而此时政府已忙不过来对每家报纸采取法律行动了。 两周之后,艾尔斯伯格完成了散发“五角大楼文件”的工作,於6月28日在波士顿公开地主动向美国麻州地区的联邦检察官办公室自首。 在承认自己把文件交给新闻出版界的同时,他这样说道: 作为一个美国公民,一个负责任的公民,我觉得我不能再配合向美国公众隐瞒这些信息。我清楚地明白我这样做会使我陷于危难,我已准备好面对这一决定的一切后果。 他即刻被警方监禁,但案子交由法院审理。 从这些“五角大楼文件”的内容看,它主要是揭露了自杜鲁门总统以来,历届政府在越南问题上暗箱操作的方针政策,以及如何向国会和公众隐瞒事实的真相等,并不涉及具体的军事秘密。1971年6月30日下午美国最高法院依据宪法中保障新闻出版自由的“第一修正案”,以“六比三”的投票表决,判《纽约时报》社胜诉,并取消了纽约地区联邦法院的“禁令”,从而“五角大楼文件”得以继续发表。在说明判决结果的理由时,大法官雨果·布莱克(Hugo Black,1886─1971)特地回顾了“第一修正案”产生的历史过程,并写下了这样一句意味深长的话: 新闻出版界原本是服务受治者,而不是服务治人者。(The press was meant to serve the governed, not the governors.) 这些“五角大楼文件”的披露使得越战更不得人心,使反政府、反越战运动更加猛烈。那时政府对反越战运动的镇压也很厉害,1971年5月1日在华盛顿的反战抗议集会时,警方一天就抓了7000多人,随后两天又抓了6000多。尼克松总统一直指示联邦调查局抓反战运动后面的共产党,但联邦调查局始终找不到证据。 最高法院的判决虽使报刊免於被起诉,但根据对艾尔斯伯格的12项重罪指控,他仍然面临可能的115年监禁。同时尼克松对最高法院的判决十分恼火,为防止类似“泄密”事件再发生,7月17日他亲自指示建立一个特殊的调查单位(SIU),即以一批所谓防泄漏的“管子工”(Plumbers)来采取行动,包括非法监听,以及在9月3日夜晚潜入艾尔斯伯格曾就诊过的心理医生诊所,企图窃取其病历证据来给他定罪。 1972年6月17日“水门事件”发生了。 事件的起因是,警察抓住了几名深夜潜入民主党在华盛顿水门竞选总部的“窃贼”。第二天法院开始时是以普通的三级盗窃案来审理,《华盛顿邮报》的两名年轻记者,鲍勃·伍德沃德和卡尔·伯恩斯坦,按常规前往法院听证报导。审理很快地便显明这伙西装革履的“窃贼”是中央情报局的几个特工,任务是在那里安装窃听器。由于案情蹊跷,邮报记者进一步跟踪,不久发现他们就是尼克松组建的“管子工”,主使联系人竟是白宫的顾问。尼克松总统立即指示联邦调查局不要追究“水门事件”,因“此事涉及国家安全”。记者知水很深,反紧追不放,进而抖出白宫滥用职权的许多丑闻,包括前司法部长如何动用“竞选经费”来组建这批“管子工”。新闻报导之后,“白宫”虽然没有请记者去“吃茶”,但尼克松总统亲自指示有关部门,给被捕的“管子工”发放“封口费”,对报导此事的个人,要让国税局去找他们的麻烦,对报导的媒体,要找其基金会去施加压力,在财务上卡。因此报社和记者都受到各种压力,包括电话受到监听、报社的广告收入损失惨重等。 这里插一句,当时尼克松总统声望很高,公众对“水门事件”并不感兴趣,甚至对坚持报道此事的《华盛顿邮报》有些反感。广告商因此纷纷撤回广告,这经济损失大约是七百万美元!但《华盛顿邮报》的女老板凯瑟琳·格雷厄姆(Katharine Graham,1917─2001)没有退缩,她顶住了。当记者告知她这一 坏消息时,她的回应是:“感谢上帝,我们还能承受得起。”凯瑟琳坚定地支持继续调查,而且高度信任记者,并遵循“报业行规”(指记者有义务和权力不披露消息来源)不追问他们的消息来源──“深喉”(Deep Throat)的身份,虽 然她也有权知道。她的做法保证和鼓励了记者们的追踪调查,使得“水门事件”最终“水落石出”。多年之后,那两位记者回忆起事件的整个过程,由衷地感叹道,凯瑟琳才是“水门事件”中的英雄!(左图,凯瑟琳·格雷厄姆(右)和执行主编本杰明·布拉德利在《华盛顿邮报》办公室。)
需要提一下,这里说的“深喉”,实际上是时任联邦调查局第二把手的马克·费尔特,他的身份直到2005年才由本人向公众宣示。也是直到此刻,一直按照职业操守为此守诺保密卅多年的记者才出面予以证实。这些年来,有许多人不断在猜测谁是“水门事件”的“深喉”,但无论是政府还是民间,从来没有人为此直接去逼迫记者吐露真情。 “水门事件”案的进展又影响到“五角大楼文件”案的判决。 美国地区法院的法官得知尼克松总统的“管子工”不但在“水门事件”中,而且在先前追查“五角大楼文件”事上,也作过见不得人的勾当,即非法强行进入艾尔斯伯格心理医生的诊所,企图窃取证据来给他定罪。结果73年5月11日,洛杉矶地区法院根据政府隐瞒证据、侵犯医患隐私关系、非法取证、销毁有关文件及不服从司法命令等渎职行为,以“无效审判”驳回该案,解散陪审团,且不允日后再次审理此案,艾尔斯伯格等人遂被当庭开释。尽管那时尼克松总统还在台上,秋天更以高票当选连任,但政府却无法干予法院的判决。(左图,1973年5月11日,被当庭开释的艾尔斯伯格与妻子帕特丽夏在法院门外,人群中有人举着《洛杉矶时报》刚印发的号外,大标题写道:艾尔斯伯格案解散了。)
由于《华盛顿邮报》的坚持报导,1973年5月17日国会参议院开始举行听证会,要求“水门事件”的涉案官员宣誓作证。因官员说法不一,听证委员会便要求白宫缴出总统谈话的录音带,以便证实。白宫政府先以录音带为总统私有财产为由拒绝,后又谎称,录音带被抹掉了18分钟半的记录,是因女秘书Rose Mary Woods不小心的“误操作”所致,白宫甚至发布一张照片(见右)来表明她工作时有多困难。结果舆论大哗,该照片也被戏称为“Rose Mary Stretch”(罗斯·玛丽伸懒腰)。此时最高法院出面,强制尼克松交出录音带,否则将弹劾总统之位。最后尼克松不得不交出,随即於1974年8月9日辞职下台。这个过程前后拉锯有两年多的时间,其中尼克松所用手段也正是国人所熟悉的,但始终没有能捂住、压住,即使以“国家安全”的名义来恐吓也无用。
除了体制上的新闻出版自由、司法独立、国会听证等完善的机制之外,这一系列事件还表明,如果没有政府内部的反对派或异见人士,包括艾尔斯伯格、麦克纳马拉、马克·费尔特和反战的参议员等,只靠政府外的群众反战运动,恐怕也是难以搬倒尼克松这个“庞然大物”,也不会这么快就改变政府的方针,结束了越战。这一点,对於我们今日反思中国的“六四”民主群众运动,以至反思“文化大革命”,也都是有启示的。 “水门事件”不但把美国从越战的泥潭中解救了出来,更深刻的意义还在于,它防止了这个自由民主的社会堕落到由少数政客和少数利益集团掌控的黑暗的专制统治社会,它证明了上述政治体系“规范化”的功能和价值。 对于“水门事件”,中国官方的看法则刚好相反。邓小平讲“我们从来不把‘水门事件’看得很严重。”他表示完全不理解美国总统为什么竟会因这类“小事情”被赶下台。这反映了中、西两方治国理念和文化上的巨大差异。 如果细细推敲“五角大楼文件”案和“水门事件”案的每一步进程,看看若是它们发生在中国,又会怎么样?就可以更清楚地发掘出这差异之具体所在。 中国出现个“艾尔斯伯格”也不是完全没有可能的,但他是否会想到通过报纸来揭露政府的欺骗?中国的报刊是否有可能刊登“五角大楼文件”? 即使报刊刊登了,又受到政府的禁令,它是否有可能为维权,到法院去反告政府违反了写明“有新闻出版自由”的共和国宪法? 在打官司的同时,其它媒体可否私自采访当事人“艾尔斯伯格”,让他对公众直接谈出他的动机和目的,而无需“中宣部”的审查和批准? “艾尔斯伯格”是否敢信任和接受媒体的采访,相信他们会遵从忠于事实,不歪曲内容、也不透露来源的新闻从业道德?媒体是否有权无视所谓的“国家安全”,不向当局披露被通缉的“艾尔斯伯格”的下落?也就是说:本刊恕不奉告,你警方有本事自己去逮。 中国法院会判报社胜诉吗?会判“艾尔斯伯格”等人无罪,当庭开释吗?政府不会干涉法院判决结果吗? “水门事件”中的两位记者及《华盛顿邮报》的女老板凯瑟琳·格雷厄姆被什么信念所支持,不顾压力,不惜亏损几百万美元,对邪恶紧追不放?中国的记者和媒体有权这样做吗?他们会或敢这样做吗? 中国政府当局会不会干脆以“妄议中央”、“寻衅滋事”等罪名,立即关闭报社、抓捕记者,让他们到电视上向全国人民“检讨认罪”?会不会追逼记者交待“消息来源”或“深喉”的身分,以便将其立即“绳之以法”,或消其声、匿其迹? 在美国任何法律程序,从审理交通罚单,到国会传唤听证,无论是平民或官员,均要先宣誓只讲真话(Tell the truth, the whole truth and nothing but the truth.),中国的涉案官员会在为媒体公开报导的听证会上这样宣誓作证吗?如果不讲真话,作了伪证,会不会受到严厉惩罚?会不会事后很快被权贵们无视法律又“捞”出来?最高领导人会收到法院的传票,以至不服从就可能面临被弹劾吗? 这些问题,目前在中国,似乎都是些“不可思议”的事。特别是记者有义务和权力不披露消息来源,新闻从业人员竟成了有尊严的“无冕之王”!不要说是政府当局官员,恐怕连一些“改革派”人士,对此也要蹙眉摇头,担心会不会因此而谣言满天,骗子横行呢?这就是中西方在民主与自由、国家与公民等基本观念上的巨大差异。 然而,这些事情,在美国已经发生过,而且每日也还在继续地发生着。事实上,自从保证新闻出版自由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以及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制设置以来,美国社会并没有大乱。相反,自由的新闻业,独立的司法界,对政府和民众双方都构成了制衡和约束,它保证了各项事业“井然有序”地蓬勃发展。这正是我国要实现“第五个现代化”值得借鉴的经验。 这个经验是否适合中国的情形?能否以及如何在中国实行?这些有关“宪政”的最首要和最关键的问题,中国政府可以讨论,中国公民也可以讨论。无论如何,有了这样广泛的监督和有效的制约制度,至少王歧山们会高兴地发现,自己可以轻松很多,再也用不着像“愚公”那样“每日挖山不止”,整天“呕心沥血”又“捉襟见肘”地与“前赴后继”的贪官们没完没了地作斗争了。 反之,如果没有真正的“舆论自由”及“司法独立”,那即使搞出个“宪政”来,无论文字上写得如何漂亮和完美,如何有特色,它与慈禧和袁世凯搞的“宪政”又有什么分别呢?一旦政府当局“指鹿为马”、“颠倒黑白”,随意地解释并选用各种法律条文来整你,到时候你就是连哭都没地方去哭了! 2016年2月20日 http://www.azcolabs.com/xy_watergate.html 附录一:对艾尔斯伯格的秘密采访,1971年6月23日 哥伦比亚电视台(CBS)著名的主播沃尔特·克伦凯特(Walter Cronkite) (以下简称克)於6月23日下午专程在秘密地点采访了“五角大楼文件”案的当事人丹尼尔·艾尔斯伯格(以下简称艾),并当晚就对全国播放。以下是部分访谈记录。 克(开场白):在这场争议中,有一个名字,作为《纽约时报》那些文件的可能来源,最突显地被提到,那就是丹尼尔·艾尔斯伯格,前国务院和五角大楼的策划者,也是近来的一位神秘人物。他今天同意在一个秘密处所接受采访,但他拒绝谈论他在发放这些文件中所起的作用,如果说他曾有过的话。我问他,他认为这些“五角大楼文件”对今日最重要的启示是什么? 艾:我认为这里的教训在于,这个国家的人民已经受不了再让总统一人独自来治理国家,那怕是外交事务,即任何超越内政的事务,而没有国会的帮助,没有公众的帮助…… 克:改进知会公众的问题,主要在于华盛顿领袖们的品格,而不是一件非要通过任何立法来解决的事,难道不是这样吗?…… 艾:我不会同意这样讲。在我看来,你所说的“领袖们”──我想,你是指行政官员,或政府的行政部门──已经培育了这样一种印象:行政部门就是政府,我以为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我们一直都是过分甘愿地接受了它。的确,如果我们还认为自己是一个民主社会的话,那他们就是些不很健康的“领袖”。事实上,我很吃惊约翰逊总统对这些揭露的反应,称其为“近乎叛国行为”,因为对我来说,它表达了这样一种意思,即,如果说此事对某一个特别的管理部门或个别人的声誉造成了损害,就被定为叛国,那就几乎等于说“我就是国家”。我认为,不只是林登·约翰逊,许多位总统打心眼里都是这么想的。这些文件告诉我,我们必须记得这是一个自治的国家(a self-governing country) 。我们就是这个政府。如果用制度的术语来说,就是:宪法把权力分别赋予了国会,赋予了法院,并且也把权力非正式地赋予了被第一修正法案保护的新闻界。……我认为,公众需要知道行政机构的官员们是如何履行他们的职责?他们做得怎么样? ……这不能由他们来替我们做决定。 克:这些文件是如何对白宫保密的? 艾:事实是,秘密能被政府的人所保守,他们在职场生涯中所学会的,就是如何闭嘴不言。我过去就是其中之一。 克:有些人说,这些文件记录的不够完全,所以那是一个“有瑕疵的历史”。 艾:这是个起头。这是个历史的开始。我要说这是个必要的开端,但只是个开端……在这七千页的研究报告里,我不认为其中有一行估算了我们的方针对越南人或相关难民总体伤亡可能的冲击,没有估算过使用落叶剂在生态意义上的影响。从未有过估计,也没有计算过这些后果。这些文件只是反映了我们官员对内部的关切。这恰好说明我们的官员从未让他们自己关心过我们的方针对越南人的影响。 克:你如何描述那些人,他们读了这个文件,知道了这些事,参与了这些秘密,却没有如你同样的激动反应?他们冷酷吗?他们无情吗?他们卑鄙可耻吗? 艾:通常的假定,当然啦,通常对他们的描述是这样的,他们是些我们社会所能提供的最体面的,可敬又负责的人。从他们的背景来看,这似乎非常有理。然而,读了这段历史之后,我不能不感到,他们的正派,他们人类的感情,部分地要由他们自己所做的决定、理由及其后果来判断,我认为其他人也会这样想。我不打算论断他们。证据在这里。 我肯定,这件事对许多人来说,此刻要比我更加痛苦,因为我已读过了好几遍,熟悉这个历程,但要美国人现在来读这些文件──还有更多的要读──,而且发现他们曾给予那么多的尊敬和信任,以及赋与权力的那些人,对待他们和对待我们越南盟友一样地傲慢,这一定会是件很痛苦的事。 克:自1971年6月的这些天以来,这些披露对这场战争有什么直接的影响吗? 艾:是的,战争还在进行……我希望参议院能向前走得更远些。我希望他们发见他们对他们的公民,本国的公民,和对选民们的责任,不要光想着自己再次当选连任,希望发见他们是人,他们是能够负责结束这场战争的自由人。 我父亲有一句喜爱的圣经话语,我自幼便“耳熟能详”,那就是:“真相使你得自由”(The truth shall make you free.)。我希望这已出笼的真相──它已 经出现在新闻里,那是它应当所在的地方,它也已为“家喻户晓”,选民们能够讨论它──它已出了保险柜,再无可能,再无可能回到保险柜里去了。──我希望这真相将使我们摆脱这场战争,我希望我们将把这场战争置于身后,……以至使得今后20年的历史读起来完全不同于过去的20年。 附录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权利法案),1791年 国会不得立法以独尊任何一种信仰,或禁止信教的自由;或限制言论出版的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力。 附录三:《纽约时报》诉讼美国政府案,最高法院判决的说明意见,1971年6月30日。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雨果·布莱克(Hugo Black)的陈述:
在这两个案子首次呈上最高法院,且还没有开始口头辩论之前,我就认为,现在我还是这样认为,政府状告《华盛顿邮报》一案早就应当被撤消,针对《纽约时报》的禁令早就应当被解除。我相信,坚持对这些报刊实施遏制令的每一时刻,都是对第一修正法案公然的、不可原谅的、持续的亵渎。此外,在口头辩论之后,我完全同意我们必须维持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并推翻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定,理由已为我的同事道格拉斯和布伦南所陈述过。在我看来,不幸的是,我的某些同业显然愿意持有这样的裁定:新闻的发布在某些时候可以受到禁止。这样的裁定会使第一修正法案蒙羞。
我们的政府于1789年颁布了宪法。随后于1791年又发布了包括第一修正案在内的权利法案。现在,自共和国建立182年以来,联邦法院第一次被要求裁定第一修正法案不意味它所说的内容,而是说政府可以停止对本国人民至关重要的新闻发布。 在寻求遏制这些报刊的禁令,并呈交法院时,执政部门似乎忘记了第一修正法案的基本目的及其历史。当宪法初始被通过时,许多人强烈地反对它,因为这个文件没有包含权利法案以保障某些基本的自由。他们特别担忧这赋于一个中央政府的新权力可能会被曲解为允许政府剥夺宗教、出版、集会和言论的自由。为回应这势不可挡的公众喧嚷,詹姆斯·麦迪逊提出了一系列修正案来满足公民们,使这些重要的自由权利得以保全,且不为政府的权力所剥夺。麦迪逊所建议的,后来成为第一修正法案,它由三个部分组成,其中两个陈述如下,它宣告: 人民的言论、写作,或公布他们思想的权利不会被剥夺;新闻出版自由,作为自由权利最重要的一个保障,不可被侵犯。 在原始宪法中,已有修正条款来褫夺和限制给予行政、立法及司法部门的一般权力。两年后的权利法案把原有的宪法改变成一个新的宪章,在该宪章之下,没有政府部门可以剥夺人民的出版、言论、宗教和集会的自由。然而副司法部长争辩道,而且某些法院的成员似乎也同意说,在原始宪法中所说的政府的“一般权力”,应当被解释为用来限制那后来的权利法案中所特别强调要保证的条款。我不能想象会有比这更大的对历史的歪曲了。 那时的先贤们,麦迪逊和第一修正案的其他起草者,用他们真诚相信且明白无误的语言写道:“国会不得立法……剥夺出版的自由。”第一修正案的历史和语言均支持如下观点,即必须让报刊自由发布新闻,无论其来源如何,不得加以审查、发布禁令、或先行遏制。 在第一修正案中,奠基的国父们保护了自由的新闻出版界,在我们的民主政体中,新闻出版界必须履行其必不可少的作用。新闻出版界原本是服务受治者,而不是服务治人者。政府对新闻出版界审查的权力已被废除,以至新闻出版界应当永远免除政府的审查。新闻出版界过去受保护,故它可以暴露政府的秘密并知会公众。只有一个自由的和不受限制的新闻出版界能够有效地揭露政府中的欺骗。一个自由的新闻出版界的首要的职责,就是防止政府的任何部门欺骗公众,防止把他们送往异国他乡,去死于海外的寒热和枪炮。在我看来,对《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及其它新闻报刊来说,他们勇敢的报导非但不应受到谴责,反倒应当被称赞,因为他们为奠基的国父们所清晰看到的目的尽了责。在披露政府导致越战的所作所为上,这些报刊杰出地和准确地作了国父们期望和信赖他们会去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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