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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不同判——熱議多倫多騎車撞死人事件
   

20080909152859942.gif

新聞回放:
8月6日,一名56歲的華裔媽媽蔣成黎在士嘉堡處的一個人行道上被單車撞倒後不治身亡。由於肇事的騎車少年年僅15歲,加之也沒有違反交通法,從法律上而言,警方現在幾乎什麼都不能做,令1名2個孩子的母親的生命僅值85元。
       事故過後,這位母親的兒子悲憤質問:“那麼到底是誰的錯?誰該為蔣成黎的死亡負責?”

 究竟是誰的錯?多倫多警方的判決是否公正?民眾的權益是否得到保障?這些團團疑問纏繞在生活在多倫多的我們心裡。在多倫多的各大華人媒體上,針對這一事件也產生了激烈的討論,參與者回復者以百人計。在我們一起看看多倫多華人是如何看待這個事件之前,先讓我們看看其他地方對於此類事件的處置辦法。

夕子在GOOGLE上面以“騎車撞倒行人”為題進行搜索,查到同類事件不僅出現在多倫多,更在國內的幾個城市發生過;耐人尋味的是,以標榜“公正平等”為名的加拿大,與中國相比,對於此事的處理卻顯得過於輕微了。

事故1:少年騎車撞倒老婦,賠償21萬
2007年11月25日,上海。
16歲的魏利騎着自行車急轉彎時,人行道上的馬老太避讓不及,摔成骨折構成八級傷殘。經認定,魏利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黃浦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令魏利賠償老婦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21萬餘元。

事故2:男子騎車撞死人,拘役4個月,賠償13萬

2009年5月12日,浙江慈谿。
男子張林平騎自行車沿慈谿市周巷鎮小安公路由北向南行駛,相遇時不慎與同向步行的邵彩娥發生刮擦,邵彩娥摔倒,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鑑定,邵彩娥系顱腦外傷死亡。寧波市慈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張林平拘役四個月,並賠償死者家屬各項經濟損失合計13萬餘元

事故3:騎車撞死人,有期徒刑6個月至1年
2003年9月3日,四川樂山。

市民楊澤林因自行車違章行駛撞死他人,被樂山市五通橋區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兩年。
2000年1月15日,四川成都。
自行車撞死人一案在金牛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肇事者羅大勇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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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在多倫多各大華人網絡媒體上也引起了紛雜的討論,討論者針尖對麥芒,各持己見,那麼就跟隨夕子一起看看多倫多華人是怎麼看這件事情的——
總結下來,網友們的觀點主要有三種:
觀點一:本案屬於意外事件,應以平和心態對待

網友1:孩子無法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如果這個孩子是成人了,我會告他!但他還是一個孩子,我就自認倒霉或就像有人說的,告市政府!就像李偉光把那個19歲白人青年殺了,最後法官判他無罪一樣,他是精神病,無法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一樣!
網友2:錯的是沒有明確立法規定
應該要立法規定,在人行道上騎自行車的,要先讓行人,萬一撞傷行人要依法處罰只有這樣才能有約束作用。我就曾經遇見一個老人行在人行道上,後面來的兩輛自行車,騎車的是一男一女的中年華人,差點撞到老人,還惡狠狠的罵老人不讓路呢,像這樣的人,相信子女也會有樣學樣的。
網友3:請大家冷靜,要理智對待
首先申明一下我不是有意要袒護這孩子,我只是根據從媒體上得知的信息說說自己的看法。根據報道,警方並沒有指出孩子騎車行為有任何不當,我的理解就是沒有在“飛車”。警方給出這樣的結論肯定是詢問了很多在場的見證人。
至於說騎車人撞倒一個56歲的婦女要用多少速度這得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注意這裡是撞倒,並不是撞飛。其實騎車人以正常速度行駛也能把人撞倒,特別是在相互避讓的情況下。因為行人這時候的重心是在較為迅速的移動,因此人體重心也可能是不穩定的。
網友4:如何安排這個家庭的後續生活,是當務之急
《多倫多太陽報》上說,“假如”肇事者中有持有駕駛執照的成人;“假如”肇事者騎的不是兒童自行車而是大人的自行車,法律上就可以判騎車者違規從而迫其承擔責任。
但是騎車者是個15歲未成年,騎着一輛人行道上不違法的兒童自行車。

因此太陽報上說這是一個法律“三不管”地帶--“Translation? The tragic death of Jiang, 56, means nothing in terms of the law.”
個人覺得這件意外事件不是歧視不歧視的問題,而是如何通過法律或者是保險的途徑解決這個家庭的後續生活問題。應該找一個好一點的律師或法律專家探索一下追究責任的可能性。
網友4:防止悲劇發生才是對死者最大的哀悼和紀念
如果加拿大或者多倫多有法律規定“凡是騎自行車人與人行道上行人相撞都是騎自行車人的責任”或者“自行車不能在人行道上行駛”,那麼這件事應該由誰來負責就好判斷多了。問題是現在可能還沒有這麼一條法律存在(如果有人知道請指出)。
請注意,新聞報道中指出,孩子和死者當時都在有意避讓對方,如果這個描述沒有錯的話,我的理解是孩子沒有採取剎車並停車這一措施避讓對方,他只是想在行進中避開對方;而死者也沒有停下來避讓對方,她也是在行進中試圖避開對方。但兩人在同一時間裡選擇了同一條路線,結果悲劇就發生了。
就算汽車保險公司可以賠付很多,但這對死者是沒有任何意義的。最多也只是對她的家人有些幫助。我們現在最應該關注的是如何防止類似悲劇在我們的生活中再次發生。這才是對死者最大的哀悼和紀念。

觀點二:本案應屬於過失致人死亡罪,應該給予死者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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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1:在僅能容納一個人的人行道上騎自行車,本來就應該非常謹慎小心,如果騎得過快可危險了,顯然平時的教育沒有跟上。 儘管該少年屬於過失撞人,但其家長應該給予死者經濟賠償。網友2:這個屬於過失殺人。
事實上人是被撞死的,這是直接原因,如果從“過失殺人”角度看,那小孩(及監護人)是不是也該受到懲處?否則導致他人死亡的事太沒有約束和懲罰了。
網友3:不能以孩子沒有判斷力為名
請問15歲的“孩子”真的沒有對危險的判斷能力嗎?試問當他站在路中央,有車向他高速行駛過去的時候,他會沒有躲避的意識嗎?

觀點三:本案應定交通肇事罪,應該追究肇事少年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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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1:這個世上還有什麼地方是安全的?
我和死者及其家屬認識,事發後詢問發生經過,得知該少年在撞人之後並未採用任何救人措施,而是逃跑。請問,即使是不能以交通肇事罪控訴該少年,那麼交通肇事逃逸罪呢?不能採取判斷力的是兒童,不是少年。15歲,已經是少年,不是無知兒童了。他應該為他的行為負責。
這種事情真是讓人無比氣憤。死者的長子在今年10月份就要結婚,死者連回中國的機票也已經買好了,災難卻從天而降。
若是連在人行道上行走都會遭到此種飛來橫禍,試問這個世上還有什麼地方是安全的?是不是將來去散步也要帶上安全頭盔才能保護自己的生命?
網友2:沒有控罪只能是無知!
即便行人撞死行人, 也有因其行為危及他人生命而獲罪, 更何況是高速通過人行道!? 行為過失致人死!在人行道快速驅車, 怎不知這是危險的? 這還不是故意?
網友3:迫切需要加國對此立法!
這次意外事件引出一個問題:
不是誰負責的問題;不是種族之間的問題;不是醫療急救水平的問題,
而是:對於現有的數目繁多的各種法律,條例需要重新審查,特別是那些存在多年的,如“在人行道騎車不違法”,這個就是70年以前定下的,當時是什麼情況?現在是什麼情況?當時擁擠是什麼程度?現在是什麼程度?這樣做才是對死者以及生者的負責,遺憾的是到目前為止沒有看到一個相關的法律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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