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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不同判——热议多伦多骑车撞死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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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回放:
8月6日,一名56岁的华裔妈妈蒋成黎在士嘉堡处的一个人行道上被单车撞倒后不治身亡。由于肇事的骑车少年年仅15岁,加之也没有违反交通法,从法律上而言,警方现在几乎什么都不能做,令1名2个孩子的母亲的生命仅值85元。
       事故过后,这位母亲的儿子悲愤质问:“那么到底是谁的错?谁该为蒋成黎的死亡负责?”

 究竟是谁的错?多伦多警方的判决是否公正?民众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这些团团疑问缠绕在生活在多伦多的我们心里。在多伦多的各大华人媒体上,针对这一事件也产生了激烈的讨论,参与者回复者以百人计。在我们一起看看多伦多华人是如何看待这个事件之前,先让我们看看其他地方对于此类事件的处置办法。

夕子在GOOGLE上面以“骑车撞倒行人”为题进行搜索,查到同类事件不仅出现在多伦多,更在国内的几个城市发生过;耐人寻味的是,以标榜“公正平等”为名的加拿大,与中国相比,对于此事的处理却显得过于轻微了。

事故1:少年骑车撞倒老妇,赔偿21万
2007年11月25日,上海。
16岁的魏利骑着自行车急转弯时,人行道上的马老太避让不及,摔成骨折构成八级伤残。经认定,魏利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令魏利赔偿老妇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21万余元。

事故2:男子骑车撞死人,拘役4个月,赔偿13万

2009年5月12日,浙江慈溪。
男子张林平骑自行车沿慈溪市周巷镇小安公路由北向南行驶,相遇时不慎与同向步行的邵彩娥发生刮擦,邵彩娥摔倒,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邵彩娥系颅脑外伤死亡。宁波市慈溪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林平拘役四个月,并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3万余元

事故3:骑车撞死人,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
2003年9月3日,四川乐山。

市民杨泽林因自行车违章行驶撞死他人,被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年。
2000年1月15日,四川成都。
自行车撞死人一案在金牛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肇事者罗大勇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D107.jpg

同时,在多伦多各大华人网络媒体上也引起了纷杂的讨论,讨论者针尖对麦芒,各持己见,那么就跟随夕子一起看看多伦多华人是怎么看这件事情的——
总结下来,网友们的观点主要有三种:
观点一:本案属于意外事件,应以平和心态对待

网友1:孩子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如果这个孩子是成人了,我会告他!但他还是一个孩子,我就自认倒霉或就像有人说的,告市政府!就像李伟光把那个19岁白人青年杀了,最后法官判他无罪一样,他是精神病,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一样!
网友2:错的是没有明确立法规定
应该要立法规定,在人行道上骑自行车的,要先让行人,万一撞伤行人要依法处罚只有这样才能有约束作用。我就曾经遇见一个老人行在人行道上,后面来的两辆自行车,骑车的是一男一女的中年华人,差点撞到老人,还恶狠狠的骂老人不让路呢,像这样的人,相信子女也会有样学样的。
网友3:请大家冷静,要理智对待
首先申明一下我不是有意要袒护这孩子,我只是根据从媒体上得知的信息说说自己的看法。根据报道,警方并没有指出孩子骑车行为有任何不当,我的理解就是没有在“飞车”。警方给出这样的结论肯定是询问了很多在场的见证人。
至于说骑车人撞倒一个56岁的妇女要用多少速度这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注意这里是撞倒,并不是撞飞。其实骑车人以正常速度行驶也能把人撞倒,特别是在相互避让的情况下。因为行人这时候的重心是在较为迅速的移动,因此人体重心也可能是不稳定的。
网友4:如何安排这个家庭的后续生活,是当务之急
《多伦多太阳报》上说,“假如”肇事者中有持有驾驶执照的成人;“假如”肇事者骑的不是儿童自行车而是大人的自行车,法律上就可以判骑车者违规从而迫其承担责任。
但是骑车者是个15岁未成年,骑着一辆人行道上不违法的儿童自行车。

因此太阳报上说这是一个法律“三不管”地带--“Translation? The tragic death of Jiang, 56, means nothing in terms of the law.”
个人觉得这件意外事件不是歧视不歧视的问题,而是如何通过法律或者是保险的途径解决这个家庭的后续生活问题。应该找一个好一点的律师或法律专家探索一下追究责任的可能性。
网友4:防止悲剧发生才是对死者最大的哀悼和纪念
如果加拿大或者多伦多有法律规定“凡是骑自行车人与人行道上行人相撞都是骑自行车人的责任”或者“自行车不能在人行道上行驶”,那么这件事应该由谁来负责就好判断多了。问题是现在可能还没有这么一条法律存在(如果有人知道请指出)。
请注意,新闻报道中指出,孩子和死者当时都在有意避让对方,如果这个描述没有错的话,我的理解是孩子没有采取刹车并停车这一措施避让对方,他只是想在行进中避开对方;而死者也没有停下来避让对方,她也是在行进中试图避开对方。但两人在同一时间里选择了同一条路线,结果悲剧就发生了。
就算汽车保险公司可以赔付很多,但这对死者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最多也只是对她的家人有些帮助。我们现在最应该关注的是如何防止类似悲剧在我们的生活中再次发生。这才是对死者最大的哀悼和纪念。

观点二:本案应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应该给予死者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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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在仅能容纳一个人的人行道上骑自行车,本来就应该非常谨慎小心,如果骑得过快可危险了,显然平时的教育没有跟上。 尽管该少年属于过失撞人,但其家长应该给予死者经济赔偿。网友2:这个属于过失杀人。
事实上人是被撞死的,这是直接原因,如果从“过失杀人”角度看,那小孩(及监护人)是不是也该受到惩处?否则导致他人死亡的事太没有约束和惩罚了。
网友3:不能以孩子没有判断力为名
请问15岁的“孩子”真的没有对危险的判断能力吗?试问当他站在路中央,有车向他高速行驶过去的时候,他会没有躲避的意识吗?

观点三:本案应定交通肇事罪,应该追究肇事少年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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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这个世上还有什么地方是安全的?
我和死者及其家属认识,事发后询问发生经过,得知该少年在撞人之后并未采用任何救人措施,而是逃跑。请问,即使是不能以交通肇事罪控诉该少年,那么交通肇事逃逸罪呢?不能采取判断力的是儿童,不是少年。15岁,已经是少年,不是无知儿童了。他应该为他的行为负责。
这种事情真是让人无比气愤。死者的长子在今年10月份就要结婚,死者连回中国的机票也已经买好了,灾难却从天而降。
若是连在人行道上行走都会遭到此种飞来横祸,试问这个世上还有什么地方是安全的?是不是将来去散步也要带上安全头盔才能保护自己的生命?
网友2:没有控罪只能是无知!
即便行人撞死行人, 也有因其行为危及他人生命而获罪, 更何况是高速通过人行道!? 行为过失致人死!在人行道快速驱车, 怎不知这是危险的? 这还不是故意?
网友3:迫切需要加国对此立法!
这次意外事件引出一个问题:
不是谁负责的问题;不是种族之间的问题;不是医疗急救水平的问题,
而是:对于现有的数目繁多的各种法律,条例需要重新审查,特别是那些存在多年的,如“在人行道骑车不违法”,这个就是70年以前定下的,当时是什么情况?现在是什么情况?当时拥挤是什么程度?现在是什么程度?这样做才是对死者以及生者的负责,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没有看到一个相关的法律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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