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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清平随笔|斯是思史X102. 霍布斯的“自然法”也不自然
   

 

刘清平随笔|斯是思史X102. 霍布斯的“自然法”也不自然

 

不过哈,要是与霍布斯的“自然法”比起来,他的“自然权益”的不自然,就只算小巫见大巫啦。请看界定了“自然权益”后,紧接着怎样界定“自然法”:“自然法是理性发现的诫律,或一般法则,禁止人们从事危害自己生命,剥夺自我保全手段的行为,同时也禁止人们不去做,自以为最有利于自我保全的事情。”

 

将两个界定放一块儿,很容易看出来,它们的内涵根本一致,都聚焦在单向度的利己意向上,区别仅仅在于:如果说“自然权益”肯定了,人人都有为了自我保全,不惜先发制人的“自由”,“自然法”则肯定了,每个人都有为了自我保全,不惜先发制人的“义务”……

 

换个方式说哦,照霍布斯的界定,自然法的实质在于,强制性地逼迫每个人,不惜采取一切手段,确保自己的自然权益;谁要是不先发制人,就违反了自然法,不合人性。这样子看,“自然—法”的命令,其实等于给自然权益套上了紧箍咒,把先发制人的“自由”,规定成了损人利己的“义务”,很类似于咱们那个听起来像是“天—理”的金句:“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相当离谱,不是?

 

更离谱的是,霍布斯居然没察觉到,他自己的两个界定已经指认了,自然法与自然权益的直接合一,却接着就掉过头来,拼命渲染两者的差异对立:“人们往往将权益与法混为一谈,其实应当把它们区别开:权益在于做或不做的自由,法却约束人们只能二选一。也因此,法与权益之间,如同义务与自由那样子,总是泾渭分明”,法的义务甚至会“取消”权益的自由……

 

这里就能看出,霍布斯由于没搞懂,正当权益不等于趋好自由,自由也不限于开放性的选择,露出的大窟窿咧。问题在于,照他自己的定义,自然权益根本不可能在于,下面这种“无可无不可”地“做或不做”:你想自我保全,就可以自我保全,不想自我保全,就听凭别个把你搞死了。倒不如说,自然权益的实质恰恰在于,你只有不惜采取一切手段,也得把小命保住的封闭式自由,没有任何不这样子去做,反倒允许别个对你先发制人的开放式自由……

 

“人性逻辑”的系列说了,“你可以做,也可以不做”的自由,仅仅是指你确保了正当的底线后,面对两种没法兼得的次要好,“怎样都行”的开放性选择,如同吃饱了撑出来的圣人,面对“好德如好色”的张力,摆出来的淡定从容那样子。可是哈,要是在自我保全这样子,别无选择的大事上,你也照搬他老人家,“好色如好德”式的“无可无不可”,岂不是让人起疑,你哪里有了点毛病,嗯哼。

 

说白了,霍布斯在此已经偷换了概念:下定义时他说的“自然权益”,是指为了自我保全,应当先发制人,不惜搞死别个的底线自由;与自然法区分时他说的“自然权益”,却是指你可以自我保全,也可以不自我保全的选择自由。然而哦,一个是“别无选择”的封闭式自由,一个是“怎样都行”的开放式自由,差别大了去了,怎么可能像他那样子,不分青红皂白,一概戴上“自然权益”的帽子呀?

 

说破了,下面意思上,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把权益和法混为一谈:任何“法”,无论“自然”的,还是“人定”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以划底线的方式,确保“权益”不受侵犯,如同霍布斯界定的“自然法”,以划底线的方式,确保“自然权益”不受侵犯那样子。可他呢,刚这样子界定完,立马又改口说,“自然法”约束了“自然权益”,非把它们对立起来不可,结果闹了个特离谱的笑话,不是?

 

不过哈,把自然权益和自然法这对鸳鸯,强行拆散了,不算最离谱的,因为霍布斯另外还有一段高论:大概他也觉得,这样子无条件肯定先发制人,良心上有点过不去,所以就辩解说,人人开战的自然状态下,任何事情都是“正义”的,一方面因为,“人们知道法律的禁令之前,任何激情的做法,都不算犯罪”,另一方面则因为,“没有共同的权力,就没有法律;没有法律,也就谈不上不正义。”

 

友情提醒一声,这里他说的“法律”,不是指自然状态中的“自然法”,而是指“共同权力”立下的“人定法”,结果就把“正当—权益—正义—权力—法律”这根链条的次序搞反了:实然角度讲,只要有人觉得自己在人伦冲突中,遭到了别个的严重伤害,都会觉得施害者做得“不对(不正当not right)”,侵犯了自己的“权益(rights)”,并且形成基于“正义感”的“愤怒”,俗话或曰“义—愤”。

 

然后呢,要是他们在社会生活中,通过种种途径变得强势起来了,就会将这种强势转化成,维护自己“权益”的“力量”,文言又叫“权—力”,从而基于自己的正义感,制定各种法律条文,强制性地付诸实施,谁要是违反了,就算不义的罪犯,必须惩罚,好让罪犯不敢再犯,别个不敢效仿,用这种划底线的方式,维护自己认同的正常秩序,尤其是确保自己,不会受到别个的不可接受伤害。

 

这样子看,情况就和霍布斯说的截然不同:不是先有了“权力”,然后再加上“法律”,最终才有了“正义”;毋宁说,人们总是基于自己的“正义感”,才会在掌握了强势的“权力”后,制定各种“法律”,借以捍卫自己的“权益”,防止自己受到“不义”的伤害。

 

其实呢,霍布斯把自然权益与自然法,混为一谈的时候,同样突出了这一点:既然人人开战的“自然状态”下,谁都可能受到别个先发制人的“不义”伤害,他们就会在“义愤”中挺身而出,不惜采取一切手段,捍卫“自然权益”;一旦大家伙都这样子“理性”地做了,“自然法”也就自然而然地立起来了,禁止任何人放弃这种“自然权益”,居然不去做自我保全的事情,嗯哼。

 

你看哟,这里其实也绵延着,正当—权益—正义—权力—法律”的语义链条,先后次序的内在逻辑还相当清晰,只不过为了彰显“法”源于“自然”,用“理性”这种“人性”,替代了人定法情况下的“共同权力”,不是?

 

滑稽的是,尽管如此,直到今天,照旧有不少中外专家,用类似的方式颠倒前因后果,居然主张,法律才是评判正义与否的基本标准,却拒绝承认一个简单的事实:任何法律,归根结底都是立法者,基于自己的正义感制定出来的。

 

更滑稽的呢,是霍布斯的这个辩解,潜台词里面的自相矛盾:一方面,根据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法”,先发制人地损人利己,统统属于正义的自然权益;另一方面,等到有了共同权力,弄出个“人定法”来,禁止大家伙互相开战了,你要是再先发制人,就没资格号称正当的权益,反倒沦为激情的犯罪啦……

 

于是乎,两种法就开始打擂台咧:自然法捍卫的自然权益,在人定法的规定里,却成了不合法的严重罪行。尤其滑稽的是,照主流的西学见解,人定法只有符合自然法,才是正义的。但霍布斯的这个辩解呢,却反其道而行之,让人定法把自然法推到不义的沟里了,想翻个身都没那么容易,以致我们几乎有理由声称,“自然法”其实等于无“法”无“天”,既不自然,也不合法,嗯哼。

 

最最滑稽的是,这两篇帖子讨论的霍布斯的原文,全都集中在《利维坦》短短的七八页里面,也就是13章的全部,以及14章的开头,可以说是全书顶级硬核的部分了,前后贴得比情侣还亲密,却一下子包含了如此之多,秃羊秃神婆,并且还不难发现的逻辑上说不过去,实在是让人不知说什么好哟。

 

尤其考虑到,霍布斯在《利维坦》里,先后界定了一大批术语,大多数都比较准,其中就包括,前一篇帖子引用过的,有关“好坏(善恶)”的清晰界定,展示了他很强的语义辨析能力。可偏偏在这几页,讨论自然权益和自然法,两个最关键的概念时,却犯了这样子低级的逻辑谬误,倒好像他写东西的风格是,写到哪算哪,写完就完了,绝不过过脑子,检查一下,反思反思,看看有木有漏洞……

 

赶紧坦白一点,写这几篇随笔的时候,俺老汉没搞文献综述,因而也拎不清,当今的大牛大咖大牌大名大腕大款们,究竟是没发现这些自相矛盾呢,还是发现了不吭声。不过哈,浅人有个愚见,无论哪种情况,倘若对此不闻不问,继续把霍布斯夸得天花乱坠,就有点儿像脑溢水啦,是病,得治。就酱。

 

不管怎样,移位理解地看,当时的人,肉吃得比较少,抽象思维嘛,就那么个水平。所以呢,霍布斯身为老同志,不讲逻辑同一律的文德,尚可同情一回,宽大为怀,放他一马。可要是诸位新晋,个个脑满肠肥,人人肥头大耳,却不肯耗子尾汁,反倒步其后尘,照着他的特离谱讲,就比较过分,不,相当过分咧,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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