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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燕冬:存在、秩序與法律(轉載)
   

世界是存在的,但存在如何能夠成立,是我們很少思索的問題。實際上一切存在,都有它必然的形態和根本的方式,也就是存在的屬性。沒有這種屬性,“存在”就會化為烏有,就無法存在了。而屬性正是一種規定、一種限制, 不可能有“沒有規定的存在”,而一切規定同時又是一種限制,比如生命的存在有其內在的界定,也離不開壓力、溫度等等的外部環境的限制條件,可誰來規定、誰來限制世間的一切存在?不是上帝,也不是一切外來的東西,正是存在者自己,任何特定的存在,只有在與其他存在的關聯中,才會真正存在,不然此存在的屬性就無法展示出來。無法展示自己屬性的存在,同不存在沒有任何差別。存在之間的關聯或者關係,就融會成了世界的秩序,因此,“秩序”只是因為源於萬物,才會是一切存在的現實基礎。繼而,世界秩序所表現出的規則,才會是萬物必然遵循的法則。這就是為何,在天地間,凡存在之物,都有其規律和法則的原因。換句話說,如果沒有規律和法則,一切存在都不可能取得有效的規定,沒有規定的世界,就等於一片虛無,也就沒有任何存在。人類社會也毫不例外,一個特定的社會存在,就必然有其相應的“法律”,離開了這個特定的法律,這個特定的社會也就不復存在;或者說離開了這個特定的社會,這個法律也就找不到了它得以存在的現實依託。簡單的說,世界的法則或法律,就是存在之物相互關聯的規則。關聯就是一種關係,關係就是一種相互作用,作用就是相會之物之間調整和反饋,因此作用也是相互間的因果,因果就是一種規則,它將萬物融合於一種動態的同一之中,所以凡是存在的,都不可能靜止,也不可能沒有規則,所以一切存在都必然在發展之中。

(我之所以在這裡進行這種過於繁瑣的“純哲學性”的討論,除了問題的使然,也是因為一位網友給我的留言中,天真的人為,中國文化的地價值,是存在,而不是發展,言下之意就是中國社會也無需依存於一種世界秩序之中。那麼,我們看到,中國文化所鍾情的這種存在,就只能是一種純粹的虛無。就如兩千年前,莊子就將孔子的這種靜態世界化為一片虛無,可惜莊子無力超脫這個由自己發現的這種虛無,反而認為虛無是世界的本性。莊子思想的長久不衰,恰恰說明中國社會和中國文化的虛無特徵,致使中國文化和他的社會,在現實中的存在,一步步地走向衰落。 )

因此,在有着強烈法律意識的西方社會中,我們看到了一個有趣的現象,西方人創造了一個萬能的上帝,可這種由“萬能”導致出的無規則的隨意性,讓他們的哲學家陷入了一種對世界的困惑,因為無限制的“萬能”,必然導致無限制的“虛無”,這樣他們的哲學家和科學家終於達成一致,就是認為上帝在創造了我們這個世界和為世界制定了規則之後,便不再插手於這個世界了。西方人為了遵循一種客觀規則,不惜堅決而巧妙地將他們的上帝,從他們的世界中驅逐出去。可在中國,由於缺少理性思維,道德的“萬能性”,絲毫不曾引起我們的反思,從而讓我們很難看到,這個世界的存在,還有其本真的秩序。我們只會用道德性的“世界應改是什麼樣的”,去思索世界。這樣,中國人對法律的認識和建設,也就從不根基於社會的客觀存在,而只是表達統治者或某一群體的願望。這就是為何中國歷史上的“法治”,反而比“人治”更加殘酷和隨意的原因。直到今天,我們依然對法律和社會存在的關係,缺少一種完整的意識,幾乎不知道一種法律和社會現實的內在關聯。以為法律建設只是設定一些條文,仿佛法律本質上不是現實社會的一種秩序,而是由一些“美好”的道德願望制定出來的東西,並“堅定”地認為,單憑這種法律的美好意願,就足以改變現實的意志。可實際上,問題恰恰相反,比如,在社會現實中被剝奪了權利的群體,不管法律公平地為他們規定了什麼,歷史已經證明,法律都不可能帶給他們現實的公正,反之,一個已經掌握了權力的群體,不管法律規定什麼,他們都會在現實中取得他們的權益。因此,現實的力量,要比任何文本性的法律,更有能力來決定這個世界。

一個法律失衡的社會,首先是一個社會現實失去公正的社會,建設一種公正的法律,社會要做的首先就是要還權於那些被剝奪了權利的民眾。客觀的政治結構和經濟結構,才是法律的客觀基礎。一個社會的現實法律,並不是一個政府頒布的法律,而是在社會真正實行的法律,而這個“法律”的主體,可能恰恰是這個政府不做任何宣傳的“潛規則”,這些“潛規則”,反映的正是這個社會各種力量最真實的對比關係。“潛規則”的存在,本質上不是因為法律條文的不健全,而是因為這個社會的現實結構,遠遠達不到法律所要求的公正。所以,法律的改革和建設,應當着重於何處,就不言而喻了。

世界的法則和人類社會的法律,都不過是自然存在和社會存在中的各個自決的主體,再其互動中,依據他們的特徵和力量,而表達出的一種秩序。只是在人類社會中,有一種條文上的法律,不一定能表達出這個社會現實的真實秩序,這就是在人類歷史中,政府所頒布的法律,常常會成為一紙空文的原因。真正現實的法律,體現的應當是社會中各個主體之間的關係,而在中國漫長的歷史中,皇權幾乎是社會中唯一的主體,即沒有獨立的團體,更沒有獨立的民眾,因此中國社會不可能產生真正意義上的法律,有的只是“王法”,他體現的不再是一種社會存在的法則,而是一個人的意志。所以,現代中國人,要想建立現代的法律,首先必須建立一個現代的社會,在這個社會裡,要有獨立的團體和獨立的民眾。這樣,社會中各種獨立力量,以及它們之間的自然關係,才會成為現代法律的堅實基礎。假如,一些本應當獨立的社會存在,包括一些團體和個體,都被一方代表了,法律的自然基礎也就消失了,社會的法則,表現出就只能是一種一家的“王法”了。所以,在中國歷史上雖然出現過所謂的“法家”和所謂的“法治”,卻從來沒有出現過以民眾為主體的真正法律。

可在西方的歷史中,社會中的力量總是獨立而相互制約的。因此西方社會,較之中國社會,更接近世界存在的自然形態,所以他們對自然的認識與實踐,也總能促進他們的社會進步,並總能在對世界一切存在的認識中,更加深刻的理解人性。西方人的社會形態,由於更加貼近於自然形態,他們就更容易在觀察世界時,體驗到一種情趣,那就是仿佛也在觀察自己。因而,西方人對世界上的一切表現,都充滿了濃烈的好奇和探究的興趣,甚至他們對我們的孔子也發出由衷的驚嘆,可很快又超越了我們對世界的認識。孔子在我們這兒是一切知識的核心,在他們那兒只是眾多知識之一。西方人尊重世界上所有的存在,他們鍾情於真實的東西,迷戀於世界的秩序。因此相信一切皆有一個客觀的規則,這就是西方法律的思想基礎。社會現實中的獨立與自由特徵,是西方法律的現實基礎。所以,西方法律,表達了人對世界之真實與規則的尊重。

既然,世界之存在的第一特徵,就是存在之物的獨立性與聯繫性,以及在此特徵上說表達出的一種秩序。因而,沒有獨立的存在,就沒有世界的秩序,那麼在社會中,如果沒有獨立的人,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律。公正的法律,因此不是對自由的束縛,相反,則是自由的必然表現,是自由得以存在的秩序。獨立、自由和法律是互生互滅的關係。從廣義上來講,“法律”是任何社會和文化都迴避不了的東西。只要有存在的地方,就會形成存在的秩序。因此,世界上的秩序,實際上不存在一種固定不變的方式,它總是基於一種存在的相互作用,而處於不斷的發展之中。而存在的相互作用,又根基與各個存在力量的現實碰撞之中。所以,人類社會在其社會資源不能共同分享的時候,不同人群力量的差別是非常巨大的,此時社會秩序和與之對應的法律,對整個社會民眾來說,就必然是不公正的和畸形的,這近似於馬克思所說的,現實法律和文本法律,都必然帶有階級性。只是,法律的階級性,不僅不具有永恆性,而恰恰表達的是人類社會的不成熟性和不完善性。

可見,社會資源的公平分配,才能帶來社會秩序的公正,才會有法律的真正公平。因此,一個權力不公正的社會,只有還權於民,才能建立一個真正的法治社會,不然法律就會永遠是一個特殊階級的法律,而不管其法律條文上,寫上了多少對其他階級的利益保證,因為我們已經知道現實的秩序,最終源於現實的力量之較量。我們也已經看到,一些看上去多麼公正和優美的法律,在一些社會儘管又有一些公正的法官,也無法真正全面的實行。如果幻想一種法律,需要道德的因素才能執行的話,恰說明這是一種無力的法律,已沒有存在的任何意義。因為法律之所以存在的現實理由,就是由於它相對或有別於道德的特徵,即在執行中的有力性和強制性。因而,一個社會對法律有力的補救辦法,絕不應當求助於道德,而應當從社會最基礎的地方去找原因,去變革現實的社會結構。法律在現實中表達的精神,是對一個社會現實秩序最直接的折射,在這裡,任何對社會所作的掩飾都會變得無力。只要看一個社會法律的現實運行,就足以判定這個社會的性質。

公正,這一現代法律的核心,體現的實際上也是一種自然的法則,比如,一個物體去撞擊一個物體,受損的不僅是被撞擊物,也包括撞擊物自身,他們受到衝擊的力量是相等的,自然的法則表達了存在物之間的對等關係。只是在生命世界裡,尤其在人類社會中,這種對等的關係,總被強勢的一方,向着有利於自己方向扭曲,所以生命世界和人類社會,會呈現一種背離自然的畸形規則。然而,隨着代表生命最高形態的人類社會的不斷進步,也就是說,人性與人類社會中各種關係中的深層秩序,將必然不斷的被揭示出來,那些不公正的人為的秩序,也必將回歸世界最本質最自然的狀態:一切存在,都是對等的,沒有任何價值上的高低之別,這就是這個自然宇宙告訴我們的最高原則。所以,我們無需像西方人那樣藉助於上帝,也會深信人類社會必然歸宿於“人人平等”社會,因為“人人平等”體現了宇宙存在的最基本原則。

當然,人類社會要走出人為的秩序,踏向自然的秩序,首先就要我們不斷地去完善和發展對人性和世界的認知,去不斷的改變我們的社會,不然,我們根本就不知何為人性的自然秩序,不知何為社會的自然秩序,自然的“公正”,不經我們智慧和實踐的努力,是不會自然來到我們面前的。所以,真正的法律,首先是一門科學,而不是為了去完成一種道德訴求,法律只有體現人性與社會的真實規則,才會是真正的法律,才會有其現實的力量。一個法律大國,決不是因為他有多麼豐富的法律條文,而是由於他的社會現實本身,就已經體現出了法律所要表達的那種秩序精神。一個國家的頒布的法律條文,只是對這個國家現實秩序的一種描述。而幻想用一種法律,去創造一個社會現實,就如相信只要給人塗抹上一種紅潤的膚色,就會給人送去健康一樣。當一系列美好的法律在社會中總不能實現的時候,就應當從社會的深層去找原因,而沒有必要將精力用在所謂的“完善法律”條文之上。因此,把社會現實的不公正,歸結為法律的不完善,不是別有用心地轉移人的視線,就是愚蠢無知。現實法律作為一個整體,其百分之九十九都滋長在社會的現實之中,只有百分之一部分表現為法律條文中。一個社會如果只實行一種只停留在法律條文上的改革,是毫無意義的。這就是為什麼,會有一個法律上改革那麼多年的社會,其法律的現實執行,依然會是那麼混沌無序的原因。

前面我們已經說過,沒有規則,其存在都不可能。“在”首先就是一種特定的存在,而“特定”就是一種的屬性,所謂“屬性”,也就是一種存在的規則表現。如果規則是無序和任意的,屬性也就不可能存在,而沒有屬性的存在,就等於“無”或不存在。所以,宇宙間存在的都必然是有規律的。因此,規則是社會存在的根本屬性,只是不同的規則和與之相應的法律,體現的是社會發展的不同階段。同樣,規則的發展與變化,也要遵循規則自身的規律,這種規律因此也就是人性與社會各種關係的動態規則。所以人類歷史的發展,在充滿隨即性的背後,也有其必然的發展方向。人類的法律,因而也有一個從朦朧、隨意和野蠻,到清晰、明確和文明的過程。每一個文化和每一個民族所遵循的實際法律,都可以歸結為這一過程的不同階段之上。由此,我們可以拋開一切國別與文化的所謂特色,去判定一個法律的性質和在人類歷史中的位置或先進程度。法律是體現世界規則和世界規律的東西,所以它最終的基礎,永遠是人類的普遍現實和人類的普遍價值。法律所體現的最根本的公正性,因而也不是用任何“特色”,可以加以否定的。

其實,不光我們的整個世界是虛無的,而且整個宇宙都是虛無的,包括你,我和他,她。因為所有的物質都是由高速運轉的一個個顆粒空間——原子組成的。而原子是由原子核和高速運轉的電子組成的,如果一個原子核象一顆豌豆那麼大的話,一個原子的大小就跟一個足球場那麼大,在原子核和電子之間是完全的空間。

因此,‘空則是物,物則是空’是有科學根據的。


【注】我喜歡看一些思想深度的文章,尤其是李燕冬先生的文章,不但具有哲學思想,而且文筆優美,語言精簡,學術淵博,正因為他的文章,讓我這麼一個井底之娃,不思進取,狗屁不懂、行文不通、思想匱乏和無知愚昧的人頓然醒悟過來,可以這麼說,他使我對世界、歷史和文化的理性思維的認識再深刻不過了,更令我驚喜不斷的是,通過閱讀他的文章,我的思想和文字有質的飛躍,非常感謝他!他是我所見過最有思想最有修養最有大家風範的學者!遺憾的是,我沒有見過他本人,十年前我們是新浪的博友,他是我真正的啟蒙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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