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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清平随笔|正义启明6X. 靠害人满足的需要,不是值得尊重的自由权益
   

 

刘清平随笔|正义启明6X. 靠害人满足的需要,不是值得尊重的自由权益

 

既然不可害人的正义感,不仅古老悠久,而且广泛蔓延,普通人也知道,甚至还会当成口头禅,挂在嘴边,那现实生活中,怎么还会有如此大量的,坑人害人的不义之恶,频繁发生啊?头号原因在于:许多人不肯把它,以普遍性的方式贯彻到底,相反还会为了给自己以及同伴,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不惜侵犯其他人的应得权益,给其他人造成,不可接受的严重伤害。

 

换个方式说吧:许多人把这种质朴的正义感,单单限定在自己,以及同伴的小圈子里了(哪怕这个小圈子,是效益主义说的“最大多数”),结果一旦超出了小圈子,它就失去了约束力,如同这个原始人群,碰上了那个原始人群,立马大开杀戒;或者内部有“道”的盗贼团伙,会联手偷抢,陌生人的财物那样子,嗯哼。

 

按照《左右乱辩》中,拉出来的那根坐标轴,对正义感的这类扭曲突破,主要来自右翼的恣由主义,因为无论“温和”的(以下简称“温右”),还是“激进(极端)”的(以下简称“激右”或“极右”),都有个共通的特征:为了自己及其同伴的不正当恣由,不惜采取积极作为,或消极不作为的途径,否定其他人的正当自由,文言又叫“恣意妄为”,俗话或曰“恣行无忌”,不是?

 

一般讲,右恣特别是激右的这类扭曲,都会呈现出狭义或广义上,“损人利己”的特征,所以通常情况下,比较容易指认,它们的不义定位。不过哦,尽管如此,右恣人士自己,还是会挖空心思地,为自己寻找辩解的理由,某些情况下,甚至还能把一些人忽悠得团团转,也站到他们那边,替他们开脱。

 

比方说,张三顺手偷了李四一只羊,发现李四来追,又把李四杀了。照常理,这是最典型的杀人偷窃、损人利己了吧;可张三照旧会宣布:我顺那只羊,是眼瞅着快过年了,想饱饱口福,实现想吃啥就吃啥的饮食自由;后来杀了李四,是因为他要抓我去坐牢,不许我回家过年,剥夺了我的行动自由——一言以蔽之哈:无论偷羊,还是杀人,我都是为了捍卫自己,在饮食和行动自由方面的权益……

 

一听到张三这样子辩解,著名的林鸟效应下,某些心太软也发话咧:张三难道就木有,过年吃点羊肉的权益么?李四家这么多羊,顺走一只,损失不大,却非要抓张三去坐牢,让他没法和亲人团聚,明显是欺人太甚嘛,怎么不懂得,“容忍比自由重要”的道理呢,嗯哼。

 

不用讲,守住了正义感的人们,很容易这样子驳回去:张三想吃羊肉饱口福,木有问题,自己赚钱买就是了,怎么可以偷别个的羊呢?李四要抓张三去坐牢,也是对他偷东西的惩罚,完全正当,张三怎么有理由,把李四杀了呀?!

 

要为这种反驳,理论上做点背书的话,我们显然可以说:首先呢,张三想吃羊肉很正常,但只可用不害人的方式来实现,不可靠侵犯李四的财产权来实现。其次呢,张三想和亲人团聚,也是人之常情,可一旦偷了李四的东西,就理应受到惩罚,一段时间内,失去行动自由。最后呢,张三不想坐牢,把李四杀了,就等于在侵犯了李四财产权的同时,又侵犯了李四的生命权,罪上加罪,必须受到更严厉的惩罚,任何理由都不足以为他开脱,帮他推卸责任,不是?

 

说白了,张三主张的“我‘想要’吃神马,就‘可以’吃神马”;“我‘不想’坐牢,就‘可以’杀人”,只是右翼恣由主义认同的,违反正义的“恣由权益”:我的需要就是至上的权益,别个的权益统统不值一提,都得为我满足需要让路;谁要是妨碍了我满足需要,就是侵犯了我的权益,我不管对他们做什么,都是我的恣由,无人可以干涉。

 

说穿了,正右自由主义认同的,合乎正义的“自由权益”,截然相反:任何人的任何需要及其满足,本身都不足以构成权益;只有在遵守不害人底线的前提下,某种需要及其满足,才属于严格意思上的“自由权益”。所以哈,要靠害人来满足的需要,压根不是值得尊重的自由权益了,倒是违反正义的邪恶恣由。

 

说破了,这也是浅人坚持,要在与“不可害人”的两位一体中,理解“尊重权益”的目的所在,想要彰显洛克未能彰显的一点:对李四生命权的尊重,不是满足他意欲长命百岁的需要,帮他实现寿比南山的目的,而是不允许他被任何人随意杀害;要是张三这样子做了,就必须对张三实加惩罚(哪怕张三自己,极其厌恶这种惩罚),由此讨回公道,却不可纵容以及宽容,嗯哼。

 

再例如,张三有个孝顺儿子,知道了其父偷羊杀人的事儿,可同样不希望老爸坐牢,于是乎隐瞒了爹地的犯罪行为,有司前来调查的时候,一问三不知,还趁着月黑风高,把他老人家背起来(力气真大吔),偷偷摸摸地跑到了,法律管不着的海边,高高兴兴住下来,共享天伦之乐,俗话或曰“偷着乐”,不是?

 

不用讲,张儿为自己辩解的时候,无疑比爹地底气更足:我这样子拒绝告密,帮他追求行动自由、生活幸福,木有为自己,谋取一丢丢私利的打算,反倒主动放弃了,荣华富贵的高薪职位,甚至还要冒着,也被抓走的巨大风险,目的则是捍卫我们家内部,不可让渡的隐私权,同时巩固父子之间,用鲜血当缘分,凝结而成的浓浓亲爱之情,俗话或曰“血缘亲情”,确保两代同堂的温馨祥和,因此通体都是无私奉献的高尚味道,你们不表扬我也就罢了,怎么还要指责我,追究我的责任啊?

 

无需说,打算为张儿开脱的心太软,量上肯定也要多得多;尤其儒人里面,简直可以说哪哪都是:他这样子拒绝举报告密,帮爹地追求行动自由、生活幸福,完全是出于父慈子孝的圣洁德性嘛,足以让他成为,“百善孝为先”的光辉榜样,别说谴责咧,你连质疑一下,都有失去人性,沦为禽兽的嫌疑哎。再个说啦,西方一直看重隐私权,所以才不存在举报告密,这样子的道德沦丧,咱们不是也该效仿一下,防止像当年文革那样子的伦理滑坡哦,嗯哼。

 

话说到这份上,各位或许觉得有点眼熟了:这不就是二十年前,争得相当热闹的“父子相隐”“窃负而逃”么?恭喜了哦,亲,这回你又蒙对咧:整个随笔集里的所有内容,差不多全都源于俺老汉,对这俩事例的原初质疑,想一步步弄清楚,其中的多猫腻何在,证成自己当年,对孔圣孟贤的严厉批判,尤其是找出儒人的正义感,是怎么扭曲到了,如此严重的地步滴。考虑到这一点,本系列在拨乱反正的起步处,率先端出这两个,渗透着圣贤味儿的事例,好像再顺理成章不过啦,不是?

 

友情提醒一声:不仅刚才说的“百善孝为先”、“不可让渡的隐私权”、“拒绝举报告密,这样子的道德沦丧”,在这场好些年的争论中,频繁被儒者以及非儒者们拿出来,当成反驳浅人的有力论据,而且前面提到的那个,“李四家这么多羊,顺走一只,损失不大”的理由,也曾通过给李四贴上,“landlord”标签的途径,堂而皇之地出现在,国外一本严谨的英文杂志上,某位非华裔的洋博士发表的,为咱儒家开脱的学术论文中,当时的确让俺老汉大开了眼界,大长了见识,搞不懂人与人之间,正义感方面,怎么会有如此大的差异,嗯哼。

 

这个节骨眼上,浅人就不必像当年那样子,展开详细讨论啦,除了把某些具体问题,留到后面专篇分析外,在此只是依据正义的底线,如同前面反驳,张三及其辩护者那样子,简单明了地反驳,张儿及其辩护者了。

 

第一哈,“百善孝为先”的确是,一种值得意欲的伦理德性,但如同其他德性一个样,只有在遵守不害人底线的前提下,它才是值得推崇的高尚德性;否则的话,要是成了坑人害人—侵犯权益的动机理据,它就成了不义的邪恶,性质全变。

 

第二哈,如同生命权、(行动)自由权、财产权、幸福权、天伦之乐权等等一个样,严格意思上的隐私权,指的是遵守不害人底线的前提下,保护个人及其同伴隐私,不予公开暴露的自由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令尊令堂昨晚拌了几句嘴,令尊还给令堂跪下了,这样子人畜无害的正当隐私,但肯定不涵盖:令尊偷了别个的羊、把无辜者给杀了,这样子坑人害人的罪恶秘密。

 

否则的话,一切遮蔽犯罪事实的做法,包括但不限于:拒不交代团伙罪行的“盗贼相隐”,下级掩盖上级腐败的“官官相护”,都将可以拿“不可让渡的隐私权”当理由,振振有词地为自己辩护了。

 

第三哈,“举报”与“告密”的根本区别,同样是围绕不可害人,这条唯一的正义底线展开的:向有关部门告发,某人坑人害人—侵犯权益的不义举动,这是符合正义底线、应当肯定赞扬的“举报”;向有关部门告发,某人不忠皇上、批评领导的正义举动,或是令尊给令堂跪下了的正当隐私,这是违反正义底线、应当谴责鄙视的“告密”;将二者混为一谈,恰恰是正义感严重扭曲的集中体现。

 

所以哈,指望着立下个法律条文,赋予张儿以“合法”的方式,掩盖爹地偷羊杀人的“隐私权”,就能防止告密盛行的道德沦丧,避免父子反目的伦理滑坡,不过是右恣凭空构思的,一个幻想乌托邦罢了,如同左均的美妙白日梦一个样,只会落得个,灰头土脸、啥用木有的意淫结局,文言又叫“然并卵”,不是?

 

谓予不信,敬请睁开贵眼,瞅上那么一瞅,仔细确认一下,情况究竟是,怎么个情况,嗯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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