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平随笔|正义启明7X. 右翼的“恣由”不是正义的“自由” 说白了,正是通过琢磨,张儿之类的圣贤案例,浅人浅薄地发现了,一个浅薄的事实:人生在世的邪恶之事,绝非“损人利己”这样子简单,因为还有更多更严重的,坑人害人的不义举动,是以损害某些人,却有利于另一些人的,“损人利团”方式实现的,如同张儿的“损人利亲”那样子。 俺老汉因此长了点,肤浅的见识:单单把人笼统地分成,个体与集体两部分,是远远不够的;应当进一步细分成,单一性个体、特殊性团体与普遍性群体,因为某些打着“集体主义”旗号,看似冠冕堂皇、甚至高尚圣洁的行为,其实是为了给某些团体,谋取不正当的恣由利益,不惜损害某些个体,应得的自由权益。 于是乎,要是扭曲了正义感,不去辨析团体的不正当利益,与个体权益的深度差异,我们很容易就会被,“集体利益高于个体利益”的说法所诱导,误判各种“损人利团”行为的邪恶属性,看不到它们为了团体或集体的不正当利益,损害个体权益的做法,依然具有坑人害人—侵犯权益的不义特征。 所以呢,要把不可害人的底线坚持到底,就应当将它贯彻到,单一性个体与普遍性群体的统一中,明确肯定:每个个体亦即所有个体的应得权益,统统不受侵犯;因此,不仅损人利己的做法,是不可接受的邪恶,损人利团的做法,同样是不可接受的邪恶。换个方式说吔:不管是为了谁的不正当利益,侵犯了任何个体的应得权益,都是突破底线的不义行为,应受惩罚,不可纵容。 拿上一篇谈到的,张儿帮助偷羊杀人的老爸,隐瞒逃跑的举动来讲。据他自己以及辩护者说,他这样子做完全出于,父不慈子也孝的浓浓亲情,希望爹地能够免于牢狱之灾,维系两代同堂的天伦之乐,非但没为自己谋取任何私利,反倒还会遭受重大损失,不得不放弃世人艳羡的优厚待遇,从而充分体现了,自我牺牲的崇高精神,家庭高于个体的集体意识,不是? 可是吧,这样子的证成,只想着彰显张儿的集体意识了,却不仅遗忘了,李四的财产权和生命权,受到张三严重侵犯的残酷事实,而且也忽视了,社会生活的正义底线,主张惩罚张三的根本诉求,结果用张三家庭不正当的小团体利益,压倒了李四个体的应得权益,和正义社会的整体秩序,诉诸抬高集体、压抑个体的手法,把一个掩盖犯罪事实,协助罪犯潜逃的邪恶举动,美化成了注重伦理德性,彰显集体精神的高尚行为了,嗯哼。 澄清了“损人利亲”的不义实质,“损人利国”“损人利教”等等的道德定位,也就不难理解了:不管这些做法,打出了怎样高大上的集体旗帜,端出了如何乌托邦的美妙目的,只要侵犯了任何个体的应得权益,就会具有坑人害人的不义属性。更重要的是,按照好坏不可对冲的原则,它们因此得到的“利”,无论多么巨大,也不足以抵消,它们同时造成的邪恶,将其变成乌有…… 拿“损人利国”的做法来说,最典型的就是纳粹德国了,不仅号召“热爱Vaterland”,而且的确在很大程度上,将严格意思上的“国族主义”,落脚到了所谓“雅利安种族”的集体上,甚至对外侵略、挑起二战的口号,也是为了“雅利安种族”的生存权,扩大必需的空间,并诉诸集体高于个体的精神,要求德国国民们为此冲锋陷阵,甘当炮灰,不仅给欧洲民众,而且给德国自身,带来了深重的灾难。 这样子的集体高于个体,可以说成是高尚的吗?答案就仨字:不可以,因为它不仅在目的上,旨在侵犯他国民众的应得权益,而且在手段上,归根结底也是不拿德国民众当人看,结果让明面上的“国族主义”,沦为实质上的“纳粹主义”:为了实现纳粹的目的,不惜付出任何代价。正因此,无论是诉诸德国的“生存权”,还是诉诸所谓的“集体主义精神”,都没法为这样子严重的邪恶行为开脱。 话说到这份上,又想起一件事:十几年前,有人想为家庭至上的咱儒家理念辩解,举了德国一个案例:一次沉船事故中,某个父亲为了捍卫儿子的生存权,把另一个人从超载的救生艇上推了下去,导致其死亡;《德国刑法典》35条,则将此类举动说成是:“为了使自己、亲属或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者的生命、身体或自由,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浅人脑子不大好使,也不懂《德国刑法典》,更拎不清35条讲的啥,单纯依据质朴的正义感,有个相当浅薄的秃羊疑问:要是这样子的举动,也不用负刑事责任,我们有神马拿得出手的理由,谴责希特勒为了使,与自己关系密切的日耳曼民族,免受正在发生的危机,侵占他国领土,拓展生存空间的“紧急避险行为”? 不管怎样,突遇洪水野兽等等,不可抗力的事件,临时躲到别个家里避险,与眼看船要沉了,为了让亲爱的儿子活着,就把陌生人推下去淹死,是一回事么?你自己亲自跳下去,减少点儿载重,应该更能彰显,你的高尚集体精神吧,不是? 说到“损人利教”的现象,还漫出了国族的界限,因为几千年的历史上,各大宗教的虔诚信徒(不虔诚能积极参与吗),为了维护自己信仰的,独一号终极神圣,高喊这至大、那至上的口号,腥风血雨,刀山火海,你杀过来,我杀过去……无论事件的数目,还是死人的数目,难道很少么? 也因此,俺老汉十几年前,在一篇拙文里,曾发了点感叹:狭义的“损人利己”,造成的不义邪恶,无论质上,还是量上,都算不上特别严重,并且还相对容易受到,法律的惩罚(赶紧声明一句:这里木有一丁点,想为此类行为辩解的意思);真正严重,防止起来也难得多的,是那些口号听起来格外美妙,德性说起来格外高尚,目的看起来格外伟大,旗帜飘起来格外集体的,“损人利亲”“损人利国”“损人利教”,这类广义上的“损人利己”…… 为什么呀?原因蛮简单:个人的能量相对有限,团体的强力要大得多。所以哈,浅人才坚持把个体、团体、群体区分开来,尤其提防那些,以团体的名义,既侵犯个体、又损害群体的不义举动;不然的话,它们的邪恶落在人类头上,可要比张三顺了一只羊,杀了一个人,不知严重多少倍…… 浅人特佩服先秦墨翟的,就是下面一点了:他不仅提出了,“万事莫贵于义”的核心理念,并将偷窃、抢劫、杀人等坑害人的举动,明确定性为“不义”,而且还用一段话,把这种质朴的正义感,贯彻到所有人那里了,木有局限于任何团团伙伙的小圈子:“今诸侯独知爱其国,不爱人之国,是以不惮举其国,以攻人之国;今家主独知爱其家,而不爱人之家,是以不惮举其家,以篡人之家;今人独知爱其身,不爱人之身,是以不惮举其身,以贼人之身。” 换个方式说哟:这段话早在两千年前,就严厉抨击了所有那些,为了自己、家庭、国族的利益,不惜侵害其他个体、家庭、国族的不义举动,深刻揭穿了它们“损人利己”“损人利亲”“损人利国”的邪恶实质,从而自觉确立了,适用于每个人亦即全人类的正义底线。 也因此,最能体现儒人的正义感,是如何被极度扭曲的,大概就是这件事了:墨家在这方面,为正义启明提供的深刻资源,非但没受到应有的重视,反倒在“近墨者黑”的污名化中,被某些声名远扬的大咖,说成是小生产者的“专制”倾向,仿佛干小工商业这行当的,特别喜欢搞君主至上似滴,仿佛恪守不害人底线的正义“尚同”,要比“非礼勿X”的禁令,邪恶多少倍似滴。于是乎他们自己,最终也只好以自作自受的方式,承受这种误导,间接促成的严重恶果了,嗯哼。 末了总结一回:实然视角的描述中,是不区分自由与恣由的,任何需要—想要的满足,都有随意任性、从心所欲的自由特征;但应然视角的评判诉求中,自由与恣由又有着质上的深度区别。所以哈,现在就能回答,某网友曾提过的那个,秃羊秃神婆的问题,“有没有杀人放火的自由”了:尽管现实生活中,某些人的确有,杀人放火的实然自由,可按照应然的正义底线,这样子的不义恣由,却是不应当发生的;如果发生了,必须受到他律性的强力惩罚,不是? 说穿了,位于“正右自由主义”右边的,所有那些主义,从张三的利己主义,张儿的血亲主义(利亲主义),再到纳粹的国族主义,宗教的信仰主义,此外还有其间的这主义、那主义,有个共通的特征:为了自己以及同伴的恣由利益,不惜侵犯其他人的自由权益,用墨翟的话概括就是:“攻人之国、篡人之家、贼人之身”,所以能够笼统地名之曰:“右翼恣由主义”,简称“右恣”,嗯哼。 说破了,我们在应然维度上,谈论“自由”的时候,首先就应当,把“不可害人”的正义“自由”,与“损人利X”的右翼“恣由”,小心翼翼,却又是清楚明晰地区分开。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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