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原朱令案真相_9-證據
除了女2號查鉈毒圖書留在書中的指紋,直接證據像留在女3號不鏽鋼杯上的指紋,留在杯子裡的微量元素早在二十八年前被兇手們銷毀了,連女3號被注過鉈毒的隱形眼鏡護理液盒、洗髮水、洗頭膏、浴液、小竹籃子、中藥罐等個人物品這些直接證據也早被女2號為首的鉈黨們早已在公安機關立案前(1995.05.07)處理的乾淨利落,包括第一次宿舍“盜竊”後出現了女3號不鏽鋼杯子,後來也讓清華大學保管的派出所給“弄失了”,賠了女3號父母3千人民幣了結完事 - 造成“直接證據不足”。
但是間接證據有如下: 女2號從來沒有說過有其他鉈毒嫌疑人; 女2號從來沒有說過 對008“老虎”不利的話; 女2號永遠不會說“投毒”這一個詞; 女2號一直在找一次性鉈中毒資料; 女2號8小時問訊中,口供了自己的“行為”; 女2號想要求北京GA重新開始調查並測謊,但北京GA說沒有必要了(間接的證據和口供,加上簽字了就足夠了。直接的證據不是已經被銷毀了!還有必要或者找回來嗎?) 其實以女2號為首的這個投毒案在199 7年4月2日那天已經基本確定:唯一嫌疑人女2號肯定是主要作案人; 如果找從來沒有聽說朱令案的陪審團,作心證聽判,估計80、90%的陪審人,心證會認為女2號”Guilty “。
朱令案結論:就是女2號口頭上承認了“借”試驗室的鉈,夥同其它人下毒於女3號……口供間接證明加上陪審團的心證證明孫維、釋顏(Jasmine Sun)“故意投毒殺人罪”成立。
相關鏈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