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最高法院王勝俊院長的公開信 尊敬的王院長; 八十年代,記者問彭真委員長;〝在中國是法大還是權大〞?他回答;〝權大〞。假若他仍在世,對同樣的問題可能這樣回答;〝不但權更大,並且更腐敗〞。 我的個案和眾多個案一樣充斥著法和權的角力; 1996年7月30日國際仲裁北京總會0271號裁決判定我可獲賠償160萬美元。 1997年7月北京中二院發回重新仲裁。 1998年6月國際仲裁維恃原判。 1998年12月深圳中院97號裁定駁回中方中止執行申請。 1999年2月深圳中院105號裁定再次駁回中方中止執行申請。 2002年2月北京中二院裁定又再次駁回中方中止執行申請,維持執行0271號國際仲裁裁定。 可以看出之前的這個過程,法和權的角力,法雖未至潰敗,但也不能依法執行,所以,深圳中院1998年8月9日收取了執行費後因沒有退返的法律依據至今也沒有退給我。 到了2003年11月19日形勢豁然明朗,深圳中院29號裁定中止執行,另組合議庭再審。權力終於大勝。 29號裁定的法律依據是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款。 這些條文講了二句話;一是第97號駁回中方申請中止執行裁定有錯誤。二是院長有權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再審。 97號裁定有什麽錯誤?裁定書一句也沒有提,時隔六年仍然一句不提,是什麼法律規定不可告知當事人,只能黑箱操作,密而不宣? 院長和審判委員會對本案可以決定再審嗎?法律規定,法院對國際仲裁的裁定認為程序确有錯誤的,可以發回再重新仲裁,但只限一次,故深圳中院的權力已被北京中二院在1997年用掉了,換言之,深圳中院院長已不擁有這項法律權力。 時隔六年,深圳中院並無依據29號裁定再審,亦從無任何解釋,因為他們心裡清清楚楚;97號裁定沒有錯誤,他們亦沒有權力再審!於是,他們拖,他們騙,六年裡我是人球,在深圳、北京之間被踢來踢去,箇中辛酸您能想像嗎? 我曾看到您去年關於程序公正的演講,也留意到沈副院長關於法院在百姓心目中威信的講話,雖然講得很好,太好了!但,受了六年〝教育〞的我,什麼官話、空話、套話都不再相信了。您可否解釋裁定再審,六年過去了卻沒有再審,是哪門子程序? 為什麼權力要保護敗訴的一方? 對方,這個〝中方〞是何方神圣?是寧夏省政府教育局、財政局、科技局在深圳設立的〝銀廣夏〞公司,當年轟動國際的〝銀廣夏〞大騙案正是他們的傑作,我只是〝銀廣夏〞另一騙案的受害人。 我告〝銀廣夏〞等同告政府,告政府等同告黨,因為憲法規定黨領導人大,領導政府,領導一切,黨和政府本是一家親。走遍中國,政府機關門口都寫著黨的利益高於一切。上訪六年,被忽悠了六年,終於明白了什麼是黨的利益,黨的利益就等同〝社會公眾利益〞,所以,法院執法必須符合〝公眾利益〞,亦即法律是為維護黨和政府利益的,說來有點繞口,但總算弄明白了;党,政府和人民的利益是不一致的。 尊敬的王院長;這封信您看得到的機會很微,您的下屬一定會把所有惹您不愉快,不〝和諧〞的信都給〝截訪〞了,所以我才把此信公開。 此信將寄给國家領導人。 寄給國內和香港的主要平面及電子傳媒。 寄給國內箸名法學家。 寄給香港政府,三十六位港區全國人大代表。 在國內外各大網站論壇發表。 寄給印度尼西亞華僑商團總會。 我將參加11月19日在湖南湘潭舉行的仲裁與司法論壇年會,向代表們提供活教材。 我要去紐約聯合國總部,去國際仲裁總部,在那裡穿上上訪服,拉起中英文的橫幅,靜靜地坐在那裡,享受不會被抓的自由。 給您寫這封信只是要說一句話;〝我拒绝再被忽悠〞! 祝您在司法實踐中,忠盏乇Pl黨和政府的利益。 受害人;鄭淑玲 〔香港居民 印尼華僑〕 〔被騙160萬美金如今孑然一身的弱女子〕 2009年9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