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国内有些人对美国学运就是隔山观火。哥大是私立大学,哥大学生诉求是要大学撤出对以色列军方项目的投资,不同意就继续占领学校相关场地。哥大校方就要求警察驱逐相关学生,私营机构报警警察不能不作为的。 美国警察一般来说很粗暴的,不听话就开枪。这个因为有电视镜头报道,后来警察也怠工不干了。这个跟言论自由本质上也没有关系,你言论自由影响私人营业也是不行的。 大学生在私立大学就相当于客人在商店,只能算服务对象。大学是可以划一块地,让任何学生不能进入的,就像商店可以下禁令不让某个客人进商场一样,进去就可以让警察逮捕的。 美国闹得凶的大学比如哈佛大学和哥大都是私立大学,私立大学投资什么项目学生是管不着的。 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是因为支持加沙与支持以色列两派学生干起来了,出现武斗,象文革红卫兵,警察清场很正常,法制社会违法必究。 西方普世价值有一种抗暴正当性,就是没有经过正当民主程序制定的法律属于恶法,恶法是可以违抗的。美国支持非民主国家游行抗议都是从这个角度入手的,这个以其人之道反用在美国身上对美国政客来说是说不通的。 从现实主义国际政治学的角度来说,政治的本质就是划分敌我,然后进行打群架式的博弈。因此之故,对敌我采用不同标准,本来就是国际社会的政治现实。美国处理国际关系实际上有三重标准:敌人、盟友和竞争者。中国古代的内外有别观也是采用不同标准,所谓“内其国而外诸夏”,“内诸夏而外夷狄”,不也是采用双标么?而马列主义则更有“对敌人仁慈就是对人民犯罪”一类掷地有声的论述。 二. 美国众议院通过的这个所谓《反犹主义意识法案》(antisemitism awareness act)中的意识(awareness )一词是不允许思想犯的意思吗? 这个意识是说因为意识到有反犹主义思潮重新兴起的现象所以签署这个法案,更为精准的翻译应当为《警觉反犹主义法案》吧。 这个法案只是采用了比以往更为严格的条款界定针对犹太人的歧视行为,其核心内容是建议采用国际大屠杀纪念联盟有关对反犹主义的定义,作为美国《民权法》反歧视条款中涉及犹太人歧视的解释。先不说这个法案目前还只是在众议院通过,未来能不能在参议院通过并付诸实施还是很大的未知数。就算最终能够通过,这个法案本身也没有违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修正案吧?它能够阻止人们谴责以色列政府行为了么?这个法案本身的建立违背民主制度立法程序了么? 德国二战以后对反犹主义行为的惩戒应当比美国更为严厉,德国人因此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了吗,莎士比亚名剧《威尼斯商人》在德国被禁止上演了么? 更何况基于美国《民权法》, 只有涉及到伤害具体个人才算触犯法律。 你说犹太人自私,我讨厌犹太人,这个是不犯法的。你说我讨厌这个人,因为他是犹太人,才会触法。 同样你若只是陈述耶稣被犹太人害死的事实应当不算反犹主义吧?是不是反犹的具体案件最终是要在法庭辩论裁决的,如果确实有人因此被民事起诉的话。 再说基督教新约圣经中有反犹主义论述么?真读过圣经就会知道,耶稣在十字架上最后说的话是:“父啊!赦免他们,因为他们所作的,他们不晓得。” 基督教的正统教义把耶稣上十字架看作是耶稣替人类赎罪的必要手段,是所谓代罪羊羔,跟反犹主义根本不相干,历史上反犹主义是一神教信徒排斥异教信仰导致扩大化的结果,在近代来说本来就属于政治不正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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