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川普的指控有兩層:第一層(所謂輕罪):封口費寫成律師費,這就是造假,前後共34張支票,就是34宗“罪”。證據是34張支票的copy。第二層:造假的目的(所謂重罪):1、破壞聯邦選舉法干擾2016大選。2、逃稅漏稅(多交稅也算“稅務欺詐”)。3、虛假文書罪。這三項指控沒有證據,只是推測犯輕罪的目的、可能意圖。
陪審員一致同意的只是第一層(所謂“財務造假”罪),對第二層的指控(破壞聯邦選舉法、逃稅漏稅、虛假文書)並未達到一致同意。但這好辦,法官裁定:12人中只要有4人同意就算“一致同意”。 其實再怎麼荒謬也沒關係,麻黑說了“ 我不能遵照法律,秉持一個客觀公正的立場 ”。只要在曼哈頓,川普一定“有罪”。就像把內堂雅虎放到加沙審理。 “我就踐踏法律,我就流氓了你能怎麼着吧”,我當然沒辦法。西點軍校畢業生相互臨別贈言:“假如明天我們在戰場上相遇,彼此不要手軟。” 真希望美國能和平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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