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链女”万分悲哀地喊出:我被这个世界抛弃了!
她无法知道,在中国大地和海外有多少人在为她落泪,有多少人在为她呐喊,又有多少人因为关爱她,被江苏警方打骂,关押,警告,封帐户。
然而, 1,所有涉及“铁链女”案的公职人员除了行政处分,无一人被追究法律责任。 2,所有因关爱“铁链女”遭到江苏警方非法打骂,关押,恐吓,封帐户的关爱者,江苏省委和省政府至今没有向任何一个受辱的关爱者道歉赔偿。 3,其他在江苏境内类似“铁链女”的状况并没有得到彻底改观,“铁链女”的邻居就是一个和“铁链女”同样状况的常年睡在地上的“裹被女”。 甚至在法庭审判“铁链女”案被告董志民时更出现荒唐绝伦的判决:
只有在确认“铁链女”和被告董志民属于合法夫妻关系,被告人董志民才可以构成虐待罪,虐待罪的首要要件是犯罪对象必须是自己的家人,而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本就没有就此疑点进行争辩,没有亲人的受害人“铁链女”,法庭连律师都没有为她委托,就自然认定被告人董志民和“铁链女”是合法夫妻。
认定合法夫妻其实就两点:双方自愿结合,或着双方自愿领取合法结婚证。
自愿结合,这在中国广泛存在,虽然没有领取合法结婚证,但是双方是心甘情愿地结合在一起。另一种,并不相爱,但是由于某种原因自愿一起领了合法结婚证。 这两种情况都和“铁链女”无关。 “铁链女”和被告董志民并不存在上述两种关系,尽管他们已经生了8个孩子,但这8个孩子全是被告董志民非法暴力强奸的后果,即使他们共同生育了8个孩子,依然不能认定为合法夫妻,所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此案的起点本身就是错误的。 所以: 第一,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被告人董志民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是完全错误的。 理由一,法院认定被告人董志民和“铁链女”系夫妻关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很显然被告人董志民和“铁链女”不存在自愿的合法夫妻关系,所以法院判被告人董志民犯虐待罪是错误的。 理由二,虐待罪构成的第一要件必须是家庭成员,而受害人“铁链女”从法律上并非被告人董志民的合法妻子和家人,所以法院以虐待罪判处董志民显然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60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和非法拘禁无法告诉。 第二,法院判董志民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明显量刑过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此条规定,判处被告人董志民3年有期徒刑明显然量刑过轻,因为被告董志民有明显的从重处罚的情节。 第三,徐州公检法明显遗漏被告人董志民的故意伤害罪。 理由一,被告人董志民和“铁链女”不存在合法夫妻关系,那他就不具备构成虐待罪的要件,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按照此条规定,被告人董志民明显存在从重处罚的情节,至少应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徐州公检法明显遗漏被告人董志民的强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被告人董志民不仅与“铁链女”不存在合法夫妻关系,而且长期以非人道行为残害“铁链女”,致其在不自愿情况下连续生8子,依此条款至少应判10年徒刑。徐州公检法不仅非法认定被告人董志民和“铁链女”是合法夫妻,而且明显遗漏被告人董志民的强奸罪,到底是法律知识不够还是司法道德智障? 第五,徐州公检法明显误用了追诉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铁链女”被拐卖后,其家人无法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谁,但是只要向当地公安局报过案,就已满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8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不存在过了追诉期的问题。这里特意提醒所有和“铁链女”案类似的拐卖案的受害者,只要家人在你被拐卖后向警方报过案,就不存在追诉期过期的问题,因为只要家人报过案,就已满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8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不存在过了追诉期的问题,公检法以已过追诉时效是违反中国法律的。 所以徐州公检法用过了追诉期,拒不追究人贩子罪行是错误的。 第六,徐州公检法明显遗漏“铁链女”一案中真正的凶手。 “铁链女”一案的残忍和非人道已经震惊了世界人权组织和国际妇女组织,已严重影响了中国的声誉,真正的凶手不仅只是董志民和人贩子还有与案有关的当地村,镇,县,徐州市的负责人,妇女保护组织和当地派出所和公安局以及宣传部门,他们已经构成严重渎职罪和包庇犯罪,江苏省委省政府调查组2022年2月23日做出的处理决定,全部是党纪政纪处分,发生了这么严重的犯罪,村,镇,县,徐州市的负责人,妇女保护组织和当地派出所和公安局以及宣传部门竟然无一人承担法律责任,党纪政纪处分不等于国法,徐州公检法不追究其等法律责任,何以向世人交代? 我们看一看江苏省委和江苏省政府调查组是怎样用党纪和政纪处分为涉案官员逃脱法律制裁的: 《2022年2月23日江苏省委省政府调查组关于“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七、关于有关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失职渎职行为处理情况 经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责令徐州市委和市政府作出深刻检讨,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丰县县委书记娄海,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不负责任,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不力,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计划生育管理等工作中失职失责,未认真组织核查事实,批准发布信息不实的情况通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决定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丰县县委副书记、县长郑春伟,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不负责任,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不力,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计划生育管理等工作中失职失责,未认真组织核查事实,同意发布信息不实的情况通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党内职务,责令辞去县长职务。 丰县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苏北,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不负责任,未认真核查事实,发布信息不实的情况通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 丰县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苏北,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不负责任,未认真核查事实,发布信息不实的情况通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 上述三位官员,都是官居县级领导,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注:不知为什么《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没有提及人口买卖问题)拒不履行职责,在铁链女案件被揭露后,继续故意掩盖犯罪事实和真相,合伙发布虚假通报,欺骗社会舆论和大众,并且动用警察殴打关押关爱铁链女的网友,铁定的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以及包庇罪。 为什么不追纠尔等法律责任,反而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还继续保留党籍和公职,莫非他们的所作所为还继续符合一个共产党员和国家公务员的标准吗?莫非还希望他们继续祸害丰县人民吗? 丰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孙寸贤,在担任丰县副县长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分管的计划生育、卫生健康工作不负责任,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履职不力、失管失察,决定给予其政务降级处分。 此位官员,不仅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渎职(注:不知为什么《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没有提及人口买卖问题),在铁链女案件被揭露后,不主动投案自首,毫无疑问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荒唐的是竟然只是”决定给予其政务降级处分“,不追究其罪责反而继续留用担任人大职务保留党籍,是认为他还继续符合党章对共产党员的准则吗?是认为他还继续符合宪法的要求继续在人大工作吗?还是认为他祸害丰县人民不够狠让他继续祸害丰县人民吗? 徐州市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高伟,在担任丰县卫健委主任期间,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严重失职失责,涉嫌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 丰县欢口镇党委书记徐善修,在担任欢口镇镇长、党委书记期间,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不力,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严重失职失责,涉嫌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 丰县欢口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邵红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不力,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严重失职失责,涉嫌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 此三官员,都是铁链女案的直接责任者,他们不仅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注:不知为什么《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没有提及人口买卖问题)严重渎职,在铁链女案件被揭露后,不主动投案自首,明显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荒唐的是竟然只是”目前正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决定是2022年2月23日做出的,至今一年多过去了,还没有查清问题吗?为什么还并没有追究尔等法律责任? 丰县县委统战部三级主任科员陈修峰,在担任欢口镇党委组织委员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对分管的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失管失察,决定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 丰县公安局四级高级警长程言伟,在担任丰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对分管的治安工作不负责任,对管辖范围内存在的虐待行为失管失察,对精神障碍患者排查救助工作组织推动不到位,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丰县信访局副局长殷宪方,在担任丰县卫计委副主任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对分管的计划生育工作履职不力、失管失察,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丰县公安局欢口派出所所长渠辉,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不负责任,未经深入核查办理户口登记,对管辖范围内存在的虐待行为失管失察,对精神障碍患者排查救助工作落实不力,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 丰县欢口镇综治办史瑞红,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不负责任,对管辖范围内存在的虐待行为失管失察,对精神障碍患者排查救助工作组织落实不力,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 上述几位官员,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拒不履行职责,是直接导致铁链女案件发生的责任人,明显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荒唐的是竟然只”决定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不追究尔等法律罪责,反而继续留党留政,莫非他们还继续符合党章对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莫非他们还继续符合一个国家公务员的标准?还继续保留党籍在丰县政府工作继续祸害丰县人民吗? 丰县欢口镇原民政助理于法贞,在担任欢口镇民政助理期间,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办理婚姻登记、变更结婚证登记时间,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一个国家公务员违法办理婚姻登记、违法变更结婚证登记时间,这已经严重触犯法律构成严重滥用职权罪,仅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是在嘲笑美国总统唐纳德·特朗普吗? 丰县欢口镇计生站于秀娟,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不负责任,对严重超生问题隐瞒不报、放任不管,决定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 一个国家公务员对严重超生问题隐瞒不报,导致铁链女事件的发生,已经严重触犯法律构成滥用职权罪,不追究其法律责任,仅”决定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还继续保留其公职和党籍,是想说明她还继续具备一个共产党员资格?是想说明她还继续具备一个国家公务员的资格吗? 丰县欢口镇李庄村党总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李劲松,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不负责任,对严重超生和虐待行为放任不管,对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不力,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责令辞去村民委员会主任职务。 丰县欢口镇李庄村村民委员会原主任董正培,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不负责任,对虐待行为和严重超生放任不管,对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不力,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丰县欢口镇李庄村党总支副书记董青华,在担任李庄村计生专干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不负责任,对严重超生问题放任不管,决定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上述三位村官,身为共产党员,天天看着犯罪嫌疑人董某民对孤立无援的“铁链女”实施布条绳索捆绑、铁链锁脖,有病不送医治等等灭绝人性的虐待行为,不制止不报警不上报,视而不见,明显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他们连作为人的资格都已经丧失了,仅”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和撤销党内职务”,是否告诉世人,三个完全丧失人性的共产党员只要“开除党籍和撤销党内职务”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了吗? 最为恶劣的是,很多网友知道铁链女的悲惨处境后,前往丰县关爱声援铁链女,却遭到丰县有关人员和公安人员的非法殴打和非法拘禁,至今江苏省委和江苏省政府调查组以及丰县有关部门对这些非法施暴人员没有做出任何处理。如果不是网友们对铁链女”的关爱,她今生只能做一个铁链女,绝对不可能恢复做为一个中国女人的的尊严,问题在于为了让铁链女恢复做为一个中国女人的尊严,许多关爱她的网友却在丰县又失去自己的尊严。请江苏省委和江苏省政府还有丰县政府对施暴和关押关爱铁链女网友的暴行给出解释和答复。 附曾经因访问铁链女的网友@我能抱起120斤和@小梦姐姐小拳拳的留言,他们现在已被封杀: 2月11日,网友@我能抱起120斤和@小梦姐姐小拳拳自驾车赶到丰县表达对“铁链女”的关爱,她们在医院卫生间时手机被“有关人员”抢走,去派出所报案@我能抱起120斤和@小梦姐姐小拳拳时又被拘留,在公安局又遭到一个未穿警服的男人当着监控当着其他公安民警的面,当众殴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 【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举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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