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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第五章C:辨明世間誤傳的部份
   

19第五章C:辨明世間誤傳的部份

二、血污池的因緣血污池置設殿後之左。陽世誤聞道姑所說,皆因婦人生產有罪,死後入此污池。謬之甚矣!凡坤道生育,系屬應有之事。即難產而暴亡者,均不罪其屍鬼污穢,發入此池。如有生產未過二十日,輒即身近井灶,洗滌衣襖,曬亮高處者,其罪應歸家長三分,本婦罪坐七分。設此污池,無論男女,凡在陽世,不顧神前佛後,不忌日辰,如五月十四、十五,八月初三、十三,十月初十,此四日,男婦犯禁交媾。除神降惡疾暴亡,受過諸獄苦後,/水浸其池,不得出頭。及,男婦而好宰殺,血濺廚灶、神佛廟堂、經典、書章、字紙、一切祭祀器皿之上者,受過別惡諸獄苦後,解到,浸入此池,亦不得輕易出頭。陽世能有親屬立願,代為戒殺買命放生,數足之日,齋供佛神,禮拜血污經懺,方可超脫其苦。血污池,設在本殿後面的左側。世間的人,誤聽道姑胡說,以為:凡是婦人生產,就是有罪,死後即發入血污池受苦,這真是大錯特錯!婦女(坤道)生產,是天經地義的事。即使難產而突然死亡,絕不會因她的屍鬼污穢,而發入此池。

發入此池的罪過因由有:[一]生產後未超過二十天,就接近井、灶洗滌衣服;將血污之衣,曬晾在高處,污穢了神明。此罪應歸一家之長的有三分,婦人則有七分之罪。㈡無論男女,凡是不顧忌地在神之前,或是佛之後,苟行房事。或者不忌諱日辰,例如:五月十四、十五,八月初三、十三,十月初十,這四天,男女犯禁行房。以上二種情形之人,於神明降下惡疾,突然死亡後,並在陰問遍受諸地獄的苦刑;此外,還得永遠浸在血污池中,不得出頭。[三]無論男女,在世時喜好宰殺生靈、動物,污血濺染丁廚灶、神佛的廟堂(家設佛堂而殺生),經典、書籍、文章、有字的紙,以及祭祀的器皿。此種人在受過各種惡刑,地獄諸苦後,再解到血污池,浸入其中,不能輕易地出頭。如果陽世的親屬,能夠有人立下大願,代為戒殺:買生靈放生。放生的數目足夠之時,再茹素、供養神、佛:並且禮拜曾經遭血污穢的經懺,方能超脫他在地獄的苦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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