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莫言被诉看中国的进步
2024年2月,在微博拥有20万粉丝的“说真话的毛星火”向法院起诉诺贝尔文学奖作家莫言,指控莫言的小说小说《红高粱家族》和《丰乳肥臀》涉“美化侵略战争”、“贬低中国人民”及抹黑抗日历史等,违反《英烈保护法》,要求莫言向全国人民道歉,赔偿全体国人名誉损失费15亿元,并请求法院判决“封杀莫言”,禁止市场再出版莫言书籍等。
用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声张自己的诉求,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
从竖向比较,如果倒退四十年多年,那时候没有法律,也没有法院,毛星火之流只要穿上绿军装,带上红臂章,就可以呼啸闯入莫言家,将他揪出来,剃阴阳头,坐飞机,让他求生不得,求死不得,最后很可能只能自行了断。在那个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年代,就连堂堂国家主席,手拿宪法,也不能自保,何况一个靠码字为生的一介书生?
从纵向比较,大约十年前法国巴黎发生了一起惨剧,数名手持长枪的极端恐怖分子冲进巴黎查理漫画周刊编辑部,将十多名工作人员枪杀,原因是这家周刊的漫画亵渎了他们所信奉的神。因信仰不同而杀人,是恐怖主义的行为,是对现代文明所信奉的言论自由权的严重挑战。
所以说,用法律手段来解决自己的诉求,是一个文明社会的公民的权利,也是义务。
法律其实是一把双刃剑,在赋予你权利时,也为你设定了规范。比如不能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能诽谤侮辱他人人格尊严等。前些年西安有个青皮为了表达自己抗日爱国的热情,竟然用u型锁把一个开日本车的同胞砸成残废,结果把自己也送进了牢房。
今天的中国已经不是40多年前的中国。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人们不仅在经济上获得成功,与之相关的对民主法制的呼求也日益强烈。在既定的法律框架内寻求个人发展空间,求同存异,依法表达自己的诉求,是权利,也是义务。
五十年代初有人问主公,鲁迅如果活到今天会怎么样?主公回达的倒也干脆;他要么坐牢,要么闭嘴!那时文学作品是香花还是毒草全凭上面一句话,比如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无法可依。现在一部作品能否发表,应该是要有公开明确的法定标准。
据说毛星火起诉的法律依据是“英烈保护法”。该法律是否适用莫言的作品,还有待法院审查。而莫言可援引的法还有上位的国家宪法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虽然我国宪法不像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一样可以直接援引,但有关言论自由的保护还是贯穿整个法律体系中的。
也许毛星火之流状告莫言只是在做一门生意,打着爱国,民粹的响亮口号来谋取钱财。人之爱财 ,应取之有道,只要不走火入魔,重搞文革的打砸抢,触犯法律底线,社会也还是可以容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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