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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焚烧国旗与宪法权利的选择
   

※※--《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



美国的政治体系是三权分立,三权分立的原意是通过权力制衡来避免独裁专制暴政的出现,使其永远不会在新生的共和国发生。美国国会参众两院通过的立法动议,必须经过美国总统签署才能够成为法律,如果美国总统不签署,国会可以采用三分之二的大多数票来反否决,使之立即成为法律。

对于美国国会已经通过的立法动议,美国总统有十天的时间,来决定否决或签批,假如总统超过十天没有反应,且国会不在休假期的话,该动议自动成为法律。假如总统既不否决也不批准,十天后国会休假了,该动议即相当于被总统否决了,是为口袋否决权(pocket veto)。

口袋否决权法理来自《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七款的规定:

 “如果任何法案在提交给总统后十天内(星期日除外)未由总统退回,则该法案应成为法律,其方式与总统签署该法案相同,除非国会通过休会阻止该法案的通过。其返回,在这种情况下,它不应成为法律。”

即使美国国会通过美国总统签批而成为法律,美国联邦法院有权将之裁决为违宪而不得实施。被美国最高法院裁决后的违宪法律立即成为废纸,总统没有任何插手的余地,由于最高法院是最终的定谳,美国总统只有遵守的唯一选择,美国总统对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没有否决权,但美国国会有权将其重新修正立法,使其从违宪变为合宪。美国国旗的演变就是这种情况的实例。

在美国司法史上,1989年美国最高法院的《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Texas v. Johnson)》与1990年的《美国 诉 艾希曼案(United States v. Eichman)》两场与玷污国旗有关的宪法大战,就是这种恶性循环的典型案例。《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之重要性,不仅是为《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赋予的言论自由提供了扎实的法理基础,还为一百余年来国旗与权利的争议,用法槌谱下了精彩的一曲。

美国共产革命党(Revolutionary Communist Party, USA)成立于1975年,总部设在芝加哥,主席是罗伯特.阿瓦基安(Robert Bruce Avakian),是国际共产党的附属,其诉求是使用共产主义与毛泽东思想来推翻资本主义的美国,建立美利坚社会主义共和国,然后朝着国际共产过渡。所谓的朝着国际共产过渡,也就是苏联共产党经常挂在嘴边的“有限主权论”的翻版,这全是些苏联共产党政治骗子的糖衣毒药,实际上就是沦落为苏联国际国产主义附庸国,当然,苏联国际国产主义附庸国最后的出路,就是通过被暴力吞并而变成为苏联红色帝国的一部分。

美国共产革命党不是一群疯子,而是一群中了邪的乌托帮亡命徒,他们为了革掉美国政府的命,连《美利坚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都已经设计好了。为了长期斗争大计,美国共产革命党组织了共产主义革命青年共青团(Revolutionary Communist Youth Brigade)来吸引年青党员。

美国共产革命党1974年发行机关报《革命(Revolution)》,由于被外界认为太露骨招摇,会对革命事业不利,于1979年改名为《革命工人报(Revolutionary Worker)》,并在全国各城市开设革命书店,推销毛泽东思想和革命翻译著作。虽然美国共产革命党至今已经名存实亡,但死而不僵,只要有机会,还是想碰碰运气,看看能否会发生奇迹。为了推翻唐纳德.川普政府,美国共产党徒于2017年11月4日召集一帮同志,霸占洛杉矶四条主要交通大道,造成严重塞车。在美国联邦调查局的强力搜捕下,共产革命党徒们,鸡飞狗跳,四处流窜,主要的刑事公诉官司大戏,陆续上演。

美国共产革命党因为没有市场而寂寞难耐,这些年来,为了减缓被自然淘汰的速度,又将所谓的革命的矛头,对准了新兴的五性权利运动去了,然而狐狸修鸡窝式的热情,并没有引起多少善意的回应,毕竟中国土八路的毛泽东思想,与美国的五性权利现代民权运动,八棍子也打不出一个关系来。在共产主义青年革命队中,有一个叫做格雷戈里.约翰逊(Gregory Lee Joey Johnson)的毛泽东思想狂徒,因为仇恨美国,在公共场所焚烧美国国旗,被德克萨斯州治安当局依法起诉,案件一直缠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是为著名的《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

格雷戈里.约翰逊于1956年生于印第安纳州里士满(Richmond),他有过一个不幸的童年,他父亲有一半的时光是在监狱中度过。格雷戈里.约翰逊的母亲改嫁给一位陆军上士,经常调动,格雷戈里.约翰逊因而有机会在德国生活了一段时间。格雷戈里.约翰逊在1971年返回美国后,加入国家商船队,经常到巴拿马与墨西哥出差,偶尔接触到一些皮毛式的共产主义,井底之蛙,咋见天日,即惊叹为这就是解放美国的不二之法。

1984年,共和党在德克萨斯州达拉斯市召开大会,主题是再度提名罗纳德.里根为总统候选人,对抗民主党提名的沃尔特.蒙代尔(Walter Frederick Mondale),连任白宫宝座。美国共产革命党反对的不仅是民主党,也不仅是共和党,而是整个资本主义美国。格雷戈里.约翰逊是一位极端的仇恨美国者,为了抗议罗纳德.里根政府,特地自掏腰包,从乔治亚州亚特兰大市旅游到德克萨斯州达拉斯市抗议。

1984年8月22日,大约有一百人的美国共产革命党成员,在德克萨斯州达拉斯市打着反核子武器、反战争、反资本主义等口号、摇旗呐喊,招摇过市。问题是不仅仅游行示威,而是模仿国际共产党的暴力手段,借机打、砸、抢,到处破坏,将路边花盘烟灰缸等公物恣意破坏,并用红黑喷漆到处喷出反美口号,态度嚣张跋扈,使用污言秽语咒骂路人。格雷戈里.约翰逊并没有参与任何的破坏行动,但是游行到了达拉斯市政府大楼前,他将另外一位美国共产革命党徒在别的大楼前扯下来的国旗,浇上煤油,加以焚烧。在焚烧国旗的同时,高叫口号 :

“无论是罗纳德.里根还是沃尔特.蒙代尔,全意味着就是第三次世界大战!”

“罗纳德.里根每小时都在杀人,典型的美国霸权!”

“红白蓝,我们唾弃你!你代表着抢夺!”

达拉斯市治安当局将格雷戈里.约翰逊拘捕,控以触犯德克萨斯州“亵渎圣洁物体罪(desecration of a venerated object)”,实际上就是玷污焚烧国旗罪,与格雷戈里.约翰逊同时被拘捕的数十位同志,均被控以破坏公物轻罪,或罚款或短暂监禁了事。

格雷戈里.约翰逊拒不认罪,但德克萨斯州达拉斯市法庭裁决他罪名成立:罚款两千元,坐牢一年。格雷戈里.约翰逊不服,向德克萨斯州第五巡回上诉法院提起翻盘动议,但被裁决败诉,维持原判裁决不变。格雷戈里.约翰逊再向德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提出翻盘动议,居然得到了司法平反。德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的裁决书说 :

“德克萨斯州司法部不能因为格雷戈里.约翰逊仅仅的焚烧国旗行为,就对他提起公诉,因为焚烧国旗的行为乃属象征着言论自由范畴,而言论自由是《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赋予美国人民不可剥夺的神圣权利。”

德克萨斯州司法部不服,要求美国最高法院审阅此案,被最高法院接受并颁发诉讼文件移送令,是为著名的《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为格雷戈里.约翰逊在美国最高法院辩论法理的有两位律师,大卫.科德(David Daniel Code)和威廉.康斯特勒(William Moses Kunstler)。大卫.科德与威廉.康斯特勒都是美国当代拔尖的司法精英,大卫.科德是已经有了九十九年历史的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全国法律总监,他领导着位于纽约市总部的一百位全职律师、两百位全国各州律师、一千七百位义工律师,操作着一千四百件州级法院与美国联邦法院的民权案件。

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年度预算高达两亿余美元,并有一百五十万名会员。1920年成立以来,几乎每一件重大的美国民权案件,都看到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影子。即使没有直接参与的民权案件,必有其以法庭之友名义,递交的专家们的法律意见。在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上,无论是在促进社会文明,或是维护公民权利方面,无人或其他机构可与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盖世功勋相提并论。

大卫.科德曾任宪法权利中心(Center for Constitution Rights)律师,华盛顿乔治城法学院教授,出版了十本法学专著,他的文章普见于各大杂志与报纸,他坚定地鼓吹和支持政教分离国策。其中最为世人所熟悉大卫.科德的,就是关于亵渎国旗与《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宪法权利的《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与《美国 诉 艾希曼案》。

这两件美国最高法院案件的胜利,彻底颠覆了美国的法律,也颠覆了美国人民对于国旗的传统与落伍观念。两度普利策奖得主,《不得立法(Make No Law)》作者、《纽约时报》专栏作家约瑟夫.刘易斯(Joseph Anthony Lewis)赞美他说 :“ 大卫.科德是这个国家在民权方面的伟大声音之一。”

1984年,大卫.科德在耶鲁法学院取得法学博士后,开始大量介入民权诉讼方面的案件。大卫.科德的妻子科妮莉亚.皮拉德(Cornelia Thayer Livingston Pillard)曾是乔治城法学院教授,目前是华盛顿特区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美国联邦三款法官。她于1961年3月4日在马萨诸塞州剑桥出生。1987年度哈佛法学院法学博士的科妮莉亚.皮拉德,家世显赫,她的父亲理查德.皮拉德(Richard Colestock Pillard)是波士顿大学的心理学教授,也是美国近代第一位公开承认自己是同性恋的心理学教授。

科妮莉亚.皮拉德离开哈佛法学院后,出任宾夕法尼亚州东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路易斯.波拉克法官(Louis Heilprin Pollak)的法律助理,路易斯.波拉克曾是哈佛法学院和耶鲁法学院的院长。1984年至1994年,科妮莉亚.皮拉德出任纽约有色人种协进会民权律师长达十年之久,这个资历奠定了她成为美国近代著名民权律师的历史地位。她在2013年被巴拉克.欧巴马总统提名,出任华盛顿特区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美国联邦三款法官。

大卫.科德是当前美国的司法精英和民权巨人,这位德高望重的耶鲁法学院法学博士,是一位备受美国人民的敬仰与肯定的民族脊梁。大卫.科德是典型的美国知识分子,他的正义感不仅是来自他丰厚的司法修养,更是来自他半生鼓吹的美国价值、美国精神和美国式的普世价值,他不畏权势,敢言敢行,堪称当代的美国知识分子和美国律师楷模。彻头彻尾种族主义者唐纳德.川普上任后,就迫不及待地签署了《总统第13769号行政命令》,禁止中东五个穆斯林国家的人民进入美国,来彰显他骨子里的宗教仇恨与种族歧视本性。

该行政命令被夏威夷联邦三款法官德里克.沃森(Derrick Kahala Watson)裁决为违宪后,又在美国第九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踢倒了钢板,白宫将之缠诉至美国最高法院,是为著名的《川普 诉 夏威夷案》。2018年6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以5票同意4票反对的微弱票,裁决唐纳德.川普胜利。当天,大卫.科德就在《华盛顿邮报》撰文批评道 :

“美国最高法院批准了唐纳德.川普总统禁止的六个穆斯林国家,总数多达一千五百万人口的人民不得进入美国的裁决,看来有可能被历史法院定为是一场失败的裁决---就像帮助引爆南北战争的《德雷德·斯科特 诉 桑福德案》,与二战时拘留日裔美人的《是松 诉 美国案》一样。或许约翰.罗伯茨院长已经意识到了平衡的失误,因而尽量避开这些争议说 : 那两件判例与本案无关。

但事实上《川普 诉 夏威夷案》与该两件判例处处有关。法律要求坚定地站起来抗拒权力傲慢和偏见,但是失败了。

在5比4的裁决中,美国最高法院的保守法官们,采取双重标准来解释宪法,认为所有唐纳德.川普总统的反穆斯林理论全为合宪。美国最高法院把眼睛合了起来,盖上橡皮图章,在边界上竖起了不欢迎穆斯林的牌子。《川普 诉 夏威夷案》非常明显的证据说明中,唐纳德.川普是有计划有预谋地去禁止穆斯林入境的。在竞选时,唐纳德.川普就大声咆哮 : 完全而彻底地不准穆斯林进入美国,他宣称,是因为穆斯林仇恨我们的原因。

唐纳德.川普就任一个星期就如此开干了,当他的命令两度被法院阻拦时,他签署了第三道的《总统第9645号行政命令》,这包括北韩与部分的委内瑞拉官员在内,实际上这两个国家,本来就不会有人能够来美国,于是剩下的就只有穆斯林了。

莫罕達斯.甘地相信并曾说,如何对待弱势群体是衡量文明的标准。唐纳德.川普的旅游禁令,无论是在本地或国外都是在拆散家庭和诋毁宗教的卑鄙行为。在最终的司法正义之前,《德雷德·斯科特 诉 桑福德案》与《是松 诉 美国案》都没有通过检验,美国最高法院非但没尽责去保护弱势群体,还对持有偏见的权力鞠躬哈腰。现在的美国最高法院又再重犯过去最糟糕的错误。

约翰.罗伯茨院长宣布说,历史的法庭已经将《德雷德·斯科特 诉 桑福德案》和《是松 诉 美国案》驳回了,在我看来《川普 诉 夏威夷案》也就是如此。”

大卫.科德凭什么被誉为美国民族的精神脊梁?凭什么被奉为美国近代最受尊敬的知识分子?不需要再去引经据典的检阅他的资历了,因为这篇短评已经为两个议题提供了正确的答案。

格雷戈里.约翰逊的另外一位律师威廉.康斯特勒亦是非等闲之辈。威廉.康斯特勒于1919年7月7日在纽约市出生,1995年8月4日在纽约市去世,享年七十六岁。威廉.康斯特勒是美国当代最具有英雄气概的犹太大律师,典型的美国知识分子,高瞻远瞩,敢做敢为,被美国新闻界誉为美国近代民权运动护法神。

威廉.康斯特勒故意留着一头乱发,就是在抗议美国的司法不公,誉满天下,谤亦随之,因为他接的案件多是不受欢迎的人物,因而有些新闻媒体称他为美国最使人讨厌的律师或最激进的民权律师。1941年,威廉.康斯特勒自耶鲁大学毕业后,即加入美国陆军通讯部队,第二次世界大战时被派到菲律宾服役,官拜陆军少校。回到美国后在纽约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取得学位,并在纽约与自己的兄弟合开律师楼维生。这个期间他参加了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开始介入民权案件的诉讼。

1960年著名非洲裔美国人保罗.里德(Paul Reed)被白人住宅区拒绝迁入,代表他起诉纽约市政府的就是威廉.康斯特勒。司法诉讼的结果,导致了纽约州议会通过了反住家种族歧视的《里德住家法(The Reed Bill of 1962)》,是为纽约州民权运动的辉煌成果之一。

1961年,在马丁.路德.金博士的精神号召下,全国民权运动风起云涌,到处挑战邪恶的白人至上主义歪风,其中的自由乘客运动(Freedom Riders)就是佼佼者。当这批黑白混合的年轻人到达密西西比州之前,三K党已经公开宣布,要使用暴力来收拾那些参与自由乘客运动者。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委派威廉.康斯特勒提前到达密西西比州,为即将出事的学生们提供法律协助。

当威廉.康斯特勒亲眼看见几位年轻的黑人,静坐在挂有白人专用的餐厅里,还未说话就被白人警察暴力拘捕的情景时,激怒的威廉.康斯特勒说道 :“在这个世界上,说话是毫无用处的,必须要实干,要有实际行动才会有效力!”他所指的效力,就是法律行动。

威廉.康斯特勒选择了追随马丁·路德·金博士并义务为他出庭辩护,也为他落难的同志辩护,在六十年代的民权司法斗争中,威廉.康斯特勒扮演了一个举足轻重的角色,他参与马丁·路德·金博士在纽约、乔治亚、维吉尼亚、阿拉巴马、密西西比、佛罗里达等州的民权抗议活动,被美国治安当局认定他是一位与马丁·路德·金博士同样的头疼兼麻烦人物。

没有任何一位美国民权律师的客户群,会像威廉.康斯特勒的客户群那么具有争议性:他的客户休伯特.布朗(Hubert Gerold Brown)就是其中之一,时年已经七十五岁,现在依然在监狱中服役,这位被判终身监禁不得保释的所谓民权运动领袖,实际上是一位彻头彻尾的种族歧视的暴力分子。1971 年底,休伯特.布朗在纽约曼哈顿因持械抢劫罪被捕,被法庭定罪,在阿提卡州立监狱(Attica State Prison)服刑五年。

在狱中,休伯特.布朗皈依了伊斯兰教,并改了一个穆斯林名字贾米尔·阿卜杜拉·阿敏(Jamil Abdullah al-Amin)。虽然休伯特.布朗在监狱里皈依伊斯兰教,并改了一个穆斯林名字,但是在他身上,依然看不到任何的宗教慈爱和宽容,依然是无所不在的种族主义和种族仇恨。

2000年3月16日,乔治亚州富尔顿郡(Fulton County)副警长瑞奇.金钦(Ricky Leon Kinchen)和另一位副警长阿尔德拉农.英格里什(Aldranon English),持着法官签署的涉嫌偷车犯罪指控的拘捕令,前往休伯特.布朗拥有的杂货店,试图拘捕他归案。在得知休伯特.布朗不在店里后,两位副警长就离开。巧合的是,在离开店铺两条街外,两位副警长看见休伯特.布朗驾驶照他心爱的奔驰迎面而来,立即鸣警闪灯,截停休伯特.布朗。

两车头对头近距离相接,瑞奇.金钦和阿尔德拉农.英格里什并排而立,瑞奇.金钦大声命令 :“不准动!让我看见你的手!”休伯特.布朗大声回应说 :“就在这里了!”休伯特.布朗从搅下来的车窗伸出来的,不是他的双手,而是一支上了膛的手枪:朝着瑞奇.金钦和阿尔德拉农.英格里什狂射!

休伯特.布朗在案发后立即逃亡,成为美国联邦调查局全国通缉的十大要犯之一。他在阿拉巴马州落网,被引渡回亚特兰大受审,检察官要求判处死刑,但陪审团不同意,向法庭提议终身监禁永远不得假释的刑期,被法官接受。2002年3月9日,休伯特.布朗被乔治亚州法庭判处终身监禁,永远不得假释。威廉.康斯特勒与其他四位大律师联手,也救不了休伯特.布朗的劫数:因为两位前来执行拘捕行动的警察,一来持有法官签发的拘捕令,二来两位副警长全是黑人。瑞奇.金钦在职九年,遇害时年仅三十五岁,留下孤苦伶仃的妻子和两位嗷嗷待哺的幼年孩子。

1968年,意大利超级记者奥莉安娜.法拉奇(Oriana Fallaci),出版了《自我主义者:十六位令人惊讶的采访(The egotists; sixteen surprising interviews)》,其中有一篇是对休伯特.布朗的访,留下了他大量的种族歧视言论。后人从这些荒唐透顶的言论中,看到了美国黑人维权运动的一个侧影。在采访时,奥莉安娜.法拉奇直接指责休伯特.布朗,就是一位不折不扣的种族主义者。休伯特.布朗回应说:

“当然,我是一个种族主义者,就像林登.约翰逊、约翰.肯尼迪、亚伯拉罕.林肯、乔治.华盛顿与所有黑人一样---因为所有黑人都是种族主义者。每个生活在美国的人,要么是种族主义者,要么将成为种族主义者。一个人不能保持中立:一个人必须站在一边或另一边,不能混合颜色或想法---白与白,黑与黑。种族整合是不可能的,我们对此不感兴趣,也不想要它。

正是由于美国的种族主义,世界各地的黑人和有色人种才受到压迫。纵观历史,公开反对美国及其种族主义的黑人都遭到流放、暗杀、谋杀或监禁。在这个国家,正义对黑人来是说就是一个笑话,而且充满了虚伪的臭味。这个国家的正义意味着只是我们白人。黑人必须明白,在法庭上无法平息冤屈,只能在街头通过武装游击行动。”

休伯特.布朗对美国的仇恨和怨毒是毫不掩饰的 :“我看到了美国的本来面目,这就是另一个德国,这是第四帝国,美国让阿道夫.希特勒和纳粹德国的记录看起来不错。”1967年休伯特.布朗周游全国,到处鼓动美国黑人去采用都市游击战 ,“我们可以叫越共看起来,像教堂里周日查经班的老师!”休伯特.布朗要推翻美国政府,建立纯黑人的第四帝国,坚决反对种族和谐,反对黑白通婚,坚持黑白种族必须彻底的隔离。

休伯特.布朗重复地说 :“在美国,唯一与黑人有关的政治就是革命,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路线。”1967年,休伯特.布朗在首都华盛顿的一次集会上公开鼓吹暴力 :“如果美国不下来,我们就把他烧下来!我告诉美国,操你妈!不是自由,就是死亡!”

讽刺的是,这么一个彻头彻尾的暴力分子,却出任过学生非暴力协调委员会(Student Nonviolent Coordinating Committee)第五任主席,休伯特.布朗在无法推动他的暴力策略后,只有到黑豹党去发展他的种族主义勾当了。

1993年纽约世贸大楼被炸,主要的嫌疑犯是盲人酋长奥马尔.阿卜杜勒-拉赫曼(Omar Abdei-Rahman),而他的辩护律师就是威廉.康斯特勒。威廉.康斯特勒的专长几乎全与游行示威有关。1971年,纽约州阿提卡重型监狱发生囚犯暴动,主犯们全是威廉.康斯特勒的客户。1973年,印第安土著霸占南达科塔州伤膝溪者,也是威廉.康斯特勒的客户,当然他最著名与最成功的案件,就是焚烧国旗权利的《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

1777年6月4日,美国国会批准了星条旗为美国国旗的设计。美国国旗诞生之初,主要是用于在公海上保护船只,在国内一直到南北战争后才开始普遍起来。十八世纪晚期,民族主义逐渐兴起,立法保护国旗的呼声,此起彼伏,不绝于耳。

由于《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原则问题,美国国会一直无法通过《亵渎国旗法》。南达科塔、伊利诺伊、宾夕法尼亚三州,率先通过了州级的《亵渎国旗法》,到1932年时,几乎美国所有的州全立有州级不同程度的《亵渎国旗法》。1942年6月22日,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签批《国旗法典(The Federal Flag Code)》,详细规定升旗与降旗的标准步骤和礼仪,自此美国国旗的地位,立时身价飙升。

1907年在美国司法史上,发生了美国最高法院第一起的国旗官司。1903年4月8日,内布拉斯加州通过了《亵渎国旗法》。该州的啤酒商人威廉.霍尔特(William Halter),把美国国旗印在啤酒罐上,作为商业宣传之用,引来一场宪法官司。辩论的主题有二:

第一:这种行为是否受到《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出版与言论自由的保护?

第二:美国国旗可否用于私人的商业行为?

这就是为著名的《赫尔特 诉 内布拉斯加州案(Halter v. Nebraska)》。案件于1907年1月23日在美国最高法院开庭听证,于1907年3月4日颁布裁决。除了鲁弗斯.佩卡姆(Rufus Wheeler Peckham)认为可以外,其余的八位大法官,以压倒性的8比1票数,裁决内布拉斯加州胜诉,他们是:

第一位是:院长梅尔维尔.富勒(Melville Weston Fuller);

第二位是:约翰.哈伦(John Marshall Harlan);

第三位是:大卫.布鲁尔(David Josiah Brewer);

第四位是:爱德华.怀特(Edward Douglass White);

第五位是:约瑟夫.麦肯纳(Joseph McKenna);

第六位是:奥利弗.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第七位是:威廉.戴尔(William Rufus Day);

第八位是:威廉.穆迪(William Henry Moody)。

约翰.哈伦大法官代表美国最高法院多数人意见撰写的裁决书说:

“长久以来,为了稳定,我们必须支持和遵守,无论是联邦或州级通过政府以共和程序立法的法律。除非被基本法律或国家最高法典所禁止。这些法典不仅是为了公民的健康、安全和道德,而且还包括大众的安宁、和平、幸福与繁荣。国会立法后,行政部门即可推广全国,如果国会没有该立法,州议会和政府可以依照自己的法律,来推动有利于人民的项目。

国旗是国家的主权象征,联邦法律可以取代州法律而付诸执行。在联邦法未曾完善前,州法在其管辖权内有权禁止使用国旗作为广告宣传之用。有人辩称说,国旗是代表国家主权的,但只能够对国会来说是如此的,我们无法屈从这种观点。

国旗与广告之间是有其合理性存在的,如果将之使用在书籍、期刊、报纸、杂志上的话,应该不至于引起对国旗敬畏者的愤概或侵犯。在任何情况下,州政府禁止将国旗用于广告,不能视为不合情理的专制、视为没有得到公平的司法权利保障。对于宪法而言,我们认为不允许将国旗用于广告行为,并不会使人厌恶,我们确认内布拉斯加州法院的裁决为合宪。”

在美国司法体系里,不同的时代,不同的背景,不同的价值观,因而有着不同的法理解释观点。《赫尔特 诉 内布拉斯加州案》发生在二十世纪初期,因而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书就显得没有底气,与其说是大法官们的司法观点,倒不如说有点像牧师的讲道词:道德观远远偏重于司法观。最为重要的,整件诉讼只提到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公平性,而完全没有涉及另一重要的《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的言论自由表达权。

在美国民权律师的前赴后继挑战下,与国旗有关的美国最高法院诉讼可谓此起彼伏,从未间断。1931年的《史特朗伯格 诉 加利福尼亚案(Stromberg v. California)》,美国最高法院裁决:加利福尼亚州的《禁止红旗法》违宪。这是美国最高法院第一次引用《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法理废除地方法典的案例。 

1929年时,叶尔塔.斯特罗姆伯格(Yelta Stromberg)是一位十九岁的南加利福尼亚州大学的学生,是青年共产党联盟(Young Communist League)的成员,也是当年先锋夏令营(Pioneer Summer Camp)的负责人,青年共产党联盟是国际共产党的美国分支,目的就是要制造意识形态,吸收未来的共产党党员。

1919年,在恐共症的潮流下,在国际共产要赤化美国的威胁下,加利福尼亚州通过了一条称为《禁止红旗法》:任何公众场合不得悬挂红色的旗帜。1929年,在宇采帕(Yucaipa)的夏令营时,每天早上,叶尔塔.斯特罗姆伯格命令参与的年轻人聚集一起,向升起的红旗致敬,宣誓效忠。

事情被专门监督共产党的更好美国联盟(Better America Federation)检举,治安当局在搜查夏令营时,搜到了红旗与共产党宣传刊物,于是将叶尔塔.斯特罗姆伯格与其余的工作人员拘捕,提起公诉,加利福尼亚州法院将她定罪,案件缠诉至美国最高法院,是为美国司法史上著名的《史特朗伯格 诉 加利福尼亚州案》。

《史特朗伯格 诉 加利福尼亚州案》在1931年4月15日开庭听证,出席的九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

第一位是:院长查尔斯.休斯(Charles Evans Hughes);

第二位是:奥利弗.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第三位是:威利斯.范德万特(Willis Van Devanter);

第四位是:詹姆斯.麦克雷诺兹(James Clark McReynolds);

第五位是:路易斯.布兰迪斯(Louis Dembitz Brandeis);

第六位是:乔治.萨瑟兰德(George Alexander Sutherland);

第七位是:皮尔斯.巴特勒(Pierce Butler);

第八位是:哈伦.斯通(Harlan Fiske Stone);

第九位是:欧文.罗伯茨(Owen Josephus Roberts)。

美国最高法院于1931年5月18日颁布7票同意2票反对的压倒性裁决 :《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不允许州级政府侵犯人民表达意见的言论自由,一举废除了加利福尼亚州的《禁止红旗法》。在此判例后,美国各州议会,再也没有人提案要《禁止红旗法》,而《史特朗伯格 诉 加利福尼亚州案》被法学家们誉为是美国最高法院历来最佳的裁决之一。

美国的开国先贤们,极力鼓吹政教分离与宗教自由,并不是单单一句口号,而是他们发现了一个普遍的真理:过度扩张的宗教势力加上披着法律的权力,就是人民的祸害和国家的灾难。这在1940年美国最高法院的《温纳斯维尔校区 诉 戈毕提斯案(Minersville School District v. Gobitis)》里,彻底地体现了出来。耶和华见证人(Jehovah Witnesses)是基督教的一个流派,全球拥有八百余万信徒,耶和华见证人信徒相信自己的五大神圣教条:

第一:世界末日到来的那天就是善恶决战的时候;第二:上帝是唯一的真神;第三:拒绝服国民义务的兵役;第四:不承认三位一体基督教理论;第五:不得对包括国旗在内敬礼。

耶和华见证人的三大预言,更是充满了不可思议的奇谈怪论:

第一:天国出现;第一:耶稣再来;第一:世界末日。

美国是一个战争之国,开国至今,仅有二十六年是没有战争的太平盛世,其余时间全处于战争状态中,因而导致宗教事业特别的兴旺。经过了美国西班牙战争与第一次世界大战,美利坚民族意识到全民团结的重要性,连教育领域亦成为鼓吹效忠国家的理想地盘。但是这个所谓都理想并不是全被认可。

1935年6月3日,耶和华见证人直系组织瞭望台协会(Watch Tower Society)总裁约瑟夫.卢瑟福(Joseph Franklin Rutherford),在宾夕法尼亚州年度大会上说 :“我们的孩子在学校上课要向国旗敬礼,要向国家朗诵效忠词,那就是对神的极度不忠诚,我绝对不会那样做!”

由于卢约瑟夫.卢瑟福的宗教地位,影响巨大,导致许多的信徒纷纷效法。约瑟夫.卢瑟福是瞭望台协会第二任权威式总裁,在位二十五年,是耶和华见证人的精神领袖。当年九月开学时,马萨诸塞州林恩区(Lynn)三年级学生卡尔顿.尼科尔斯(Carleton Nichols),因为拒绝向国旗敬礼和朗诵效忠词,而被学校开除。事件通过新闻传播,散发到全国各地,形成两极式分化,约瑟夫.卢瑟福在广播电台中大力支持卡尔顿.尼科尔斯的所谓义举,总部位于纽约市的耶和华见证人,决定聘请律师进行司法较量,和挑战被侵犯的宗教自由宪法权利。

全国各地的公立学校立即纷纷跟进,视耶和华见证人信徒为罪犯,要将耶和华见证人信徒、学生和老师踢出学校。耶和华见证人全力抵抗,采取了三大措施 :

第一:出版《忠诚(Loyalty)》为信徒们加油打气;第二:创建天国学校(Kingdom School),临时解决学生就学与教师工作问题;第三:采取法律行动保障宗教自由的宪法权利。

沃尔特.戈比蒂斯(Walter Gobitis)是刚入教的耶和华见证人信徒,为了响应号召,决定不在学校向国旗敬礼,当然也不朗诵国家效忠词。在一次向国旗敬礼时,一位教师粗暴地将沃尔特.戈比蒂斯插在裤袋里的双手,暴力地硬拉扯了出来。

宾夕法尼亚州温纳斯维尔市是罗马天主教徒聚集的地方,而罗马天主教徒最仇恨的就是耶和华见证人信徒,在两派宗教狂热分子的仇恨挑拨之下,两派孩子们的冲突日渐增加,最后终于发生暴力报复事件。当地的罗马天主教堂神职人员,公开鼓动教徒在经济上全力抵制耶和华见证人信徒生意,导致耶和华见证人信徒的生活陷进极端的困难处境。

在发生矛盾的初期,宾夕法尼亚州温纳斯维尔学校教育委员会尽量置身事外,但在政治压力下,开始一面倒地允许学校因为不向国旗敬礼与不朗诵国家效忠问题而处罚、甚至于开除学生,还不接受投诉、调解、上诉。在这样的环境下,司法解决已经是唯一的选择途径。

1938年2月15日,宾夕法尼亚州温纳斯维尔市法院开庭听证。四个月后,美国联邦地区法官阿尔伯特.马里斯(Albert Branson Maris)裁决:宾夕法尼亚州温纳斯维尔市教育委员会败诉,法理是在《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宗教自由权利保护下,他们无权强迫学生向国旗敬礼,也无权强迫学生向国家朗诵效忠词。

两个星期后,宾夕法尼亚州温纳斯维尔市教育委员会全体一致决议:向美国第三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翻盘动议。1938年11月9日,上诉案在美国第三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开庭听证。经过一年的沉淀后,三位美国第三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法官一致裁决 : 阿尔伯特.马里斯法官的裁决完全无误,维持原判不变。

连输两庭的宾夕法尼亚州温纳斯维尔市教育委员会,决定要将案件的动议,递向首都华盛顿的美国最高法院。由于案情牵涉到美国宪法原则,美国最高法院在1940年3月4日批准了诉讼文件移送令,是为著名的《温纳斯维尔校区 诉 戈毕提斯案》。

《温纳斯维尔校区 诉 戈毕提斯案》于1940年4月25日开庭听证。耶和华见证人组织瞭望台协会的约瑟夫.卢瑟福,不仅是宗教狂热份子,也是律师、检察官。1895年曾出任过密苏里州第十四区特别法官,他出版了二十一本书,在瞭望台协会全力推动下,共派发出去惊人的四亿本之巨。约瑟夫.卢瑟福亲自出马,邀请了好友兼同事海登.卡温顿(Hayden Covington)为助理,担任辩护律师。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和美国律师协会权利法案委员会,提交了《法庭之友》书意见书,鼎力支持,但以几乎是全军覆没为结局。

1940年6月3日,美国最高法院颁布8票同意1票反对的压倒性裁决:沃尔特.戈比蒂斯败诉,温纳斯维尔市教委会有权强逼学生向国旗敬礼,向美国朗诵效忠词。这个裁决被多数的美国法学家认为可能是在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最为糟糕可耻的裁决之一。唯一的反对票是哈伦.斯通(Harlan Fiske Stone),八位投同意票的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是:

第一位是:院长查尔斯.休斯(Charles Evens Hughes)、

第二位是:詹姆斯.麦克雷诺兹(James Clark McReynolds)、

第三位是:欧文.罗伯茨(Owen Josephus Roberts)、

第四位是:雨果.布莱克(Hugo Lafayette Black)、

第五位是:斯坦利.里德(Stanley Forman Reed)、

第六位是:菲利克斯.法兰克福特(Felix Frankfurter)

第七位是:威廉.墨菲(William Francis Murphy),

第八位是:威廉.道格拉斯(William Orville Douglas)

菲利克斯.法兰克福特撰写的意见书强调说 :

“《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并没有允许公立学生不向国旗敬礼与不向美国朗诵效忠词的权利。世俗的传统必须尊重。温纳斯维尔校区的努力是为了国家的凝聚力,而不是下级对统治集团的效忠。国家的利益来自民族的团结。在本案中,遵从社会的规律远比耶和华见证人所称的个人自由来得重要。在宗教容忍的斗争里,良知的顾及不是主要的因素。

为了伟大的法律尊严而放弃个人的服从,并不是在鼓吹禁止宗教信仰自由。朗诵效忠国家誓词,更是爱国主义的具体表现。本庭认为,国旗是国家团结的重要象征,立法者将之法律化的原意,是教导孩子们正确认识国家的体系,既然向国旗敬礼,能够达到这种合乎情理之目的,那就没有必要拿着国家的命运做赌注。”

这篇裁决书是菲利克斯.法兰克福特一生中的最大败笔。菲利克斯.法兰克福特是奥地利人,十二岁移民美国,哈佛法学院法学博士,是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创办人之一,他的司法克制论(judicial restraint)法理,至今依然影响着美国司法界。所谓司法克制论是指除非迫不得已,法官不可轻易地裁决某些成文法律违宪,避免造成法理上的混乱。

唯一持反对意见的哈伦.斯通大法官,在附加的反对意见书上直指问题的症结说 :

“对民权自由的保障,就是保障其人类的思想和精神上的自由,以及有机会去表达出来。个人的自由基本要素就是没有强制的行为,更没有强制人民该如何去想和如何去说。如果在我们的宪法群星中有修理星的话,那就是没有大小高低、东正教式的对于政治、宗教或其它特殊的官方意见。”

这几句话已经成为美国司法界的自由法理准则。几乎所有的美国法学家,包括大部分投赞成票的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内,都公开承认《温纳斯维尔校区 诉 戈毕提斯案》的裁决是绝对性错误的。1942年,弗兰克.墨菲大法官在美国最高法院的《琼斯 诉 奥佩莱卡市案(Jones v. City of Opelika)》裁决书里公开表态说 :“虽然当时我们大多数都投了赞成票,但是现在无一不认为那是一场错误。”

《琼斯 诉 奥佩莱卡市案》是一场卖书需不需要营业执照的官司,因为当事人是耶和华见证人信徒,就变成了一件闹到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案了。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一旦颁布,因为是司法途径的最后结论,犹如覆水难收,无法善后。

弗兰克.墨菲大法官在后悔之余,命令他的法律助理全力以赴地去物色类似的新案件,再来一次重新裁决,作为补救之道。这就是1943年美国最高法院《西维吉尼亚州教委会 诉 巴尼特案(West Virginia State Board of Education v. Barnette)》的主要政治大背景。错误是要付出代价的,巨大的错误就要付出巨大的代价。美国最高法院在1940年6月3日的《温纳斯维尔校区 诉 戈毕提斯案》错误裁决,为整个美国社会带来严重的灾难后果。仅仅在1940年就发生四件恶意攻击事件:

第一件:发生在1940年6月9日,在缅因州肯尼班克港(Kennebunkport),两千五百名暴徒一哄而上,将耶和华见证人教堂,砸得稀巴烂;

第二件:发生在1940年6月16日,在伊利诺伊州利奇菲尔德(Litchfield),治安当局在没有任何的证据下,以保护邻居的莫须有罪名,将六十名耶和华见证人信徒全数拘捕,关进监狱;

第三件:发生在1940年6月18日,在怀俄明州罗林斯(Rawlins),一帮子暴徒围堵住五名耶和华见证人信徒,将他们暴打至严重伤残;

第四件:发生在1940年6月22日,在怀俄明州帕口(Parco),一帮子暴徒抓住一位耶和华见证人信徒,模仿波士顿茶叶事件手法,用滚烫的柏油加鸡毛,几乎被活生生害死。

霎时间,在全国三百个社区中,共有一千五百位耶和华见证人信徒,受到暴力攻击。暴徒们的统一口号是 :“他们全是不值得信任的叛徒!这是美国最高法院说的!你们没有听到吗?”更为严重的,是有数件私刑处死耶和华见证人信徒的暴行发生,这已经触及到这个国家的底线。1940年6月16日,美国司法部长弗朗西斯.比德尔(Francis Beverley Biddl)在全国广播电台宣布 :

“耶和华见证人信徒不断地被暴力攻击,他们没有犯罪,但暴徒们却认为他们已经犯罪,应该给以惩罚。我不会容忍这些暴行,这些模仿纳粹魔鬼手法的行为必须铲除。”

这些暴行使美国最高法院下定决心,全力以赴地寻求新的机会,来弥补《温纳斯维尔校区 诉 戈毕提斯案》造成的严重恶果,于是1943年的《西维吉尼亚州教委会 诉 巴尼特案》应运而生。

美国三个政府的任何领导人是种族主义分子的话,都会是美国的灾难。唐纳德.川普总统就是一位彻头彻尾的白人至上种族主义分子,在他的倒行逆施政策下,就任仅仅两年多,美国境内的白人至上种族仇恨组织,就在飞快发展。根据南方穷人法律中心(The Southern Poverty Law Center)发布的资料显示,仅仅在2017年至2018年,种族仇恨组织就由一百个暴增至一百四十八个。目前在美国境内的大小种族仇恨组织,一年间暴增7%,已达到一千零二十个的历史性高度,这就是唐纳德.川普总统在位两年来,领头祸害美国民权的政绩之一。

《西维吉尼亚州教委会 诉 巴尼特案》是推翻《温纳斯维尔校区 诉 戈毕提斯案》案例的划时代裁决。在美国的司法史上,为了纠错功能的灵活性,美国最高法院使用新判例来否定旧判例的事件极为普遍,因而平均案例的寿命大约是四十五年,而《温纳斯维尔校区 诉 戈毕提斯案》判例仅三年时间就被新的《西维吉尼亚州教委会 诉 巴尼特案》判例推翻,实属罕见,也许是绝无仅有的罕见案例。

二十世纪三十年代,阿道夫.希特勒的纳粹党在德国,就是因为耶和华见证人信徒不肯向德国纳粹旗敬礼,而采取了惩罚手段---不是在法庭上辩论,而是直接送进集中营处死。《温纳斯维尔校区 诉 戈毕提斯案》裁决后,西维吉尼亚州议会如获至宝,对于耶和华见证人信徒不肯俯首、不肯遵守美国最高法院裁决,向国旗敬礼与向国家朗诵效忠誓词的行为实行报复:1942年1月9日开始,除了严格执行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外,还将所谓的爱国理论强加进宾夕法尼亚全州的教科书上。

问题不仅是是美国最高法院的灾难性裁决,也不全是在敬礼或效忠议题上,而是西维吉尼亚州教委会所规定的敬礼方法,不是美国式的五指合并手沾头部的军礼,而是单手前伸的纳粹式军礼。如此这般的荒唐法规,居然是故意违反者家长与学生连坐,视为刑事犯罪,处以五十元罚款与入狱三十天。

玛丽.巴内特(Marie Barnette)和盖特尔.巴内特(Gathie Barnette)是两姐妹,全家都是耶和华见证人信徒,就读于西维吉尼亚查尔斯顿市滑坡学校(Slip Hill Grade School)。奉她们父亲沃尔特.巴内特(Walter Barnette)的命令,不得向国旗行纳粹式敬礼,也不得朗诵效忠国家誓词,导致被学校当局驱赶回家。沃尔特.巴内特聘请律师霍勒斯.梅尔达尔(Horace Spencer Meldahl)入禀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控诉西维吉尼亚州教委会违反与侵犯她们的宗教自由宪法权利。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引用《温纳斯维尔校区 诉 戈毕提斯案》判例,裁决沃尔特.巴内特败诉。沃尔特.巴内特再上诉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三位联邦法官裁决沃尔特.巴内特胜诉,并颁布裁决意见书说 :

“一般来说,且不论我们是否同意,如果不遵从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是使人不舒服的。但是对于《戈毕提斯案》来说,我们有义务不遵从这种不合情理的裁决。”

在美国司法史上,下级否决上级、尤其是否决美国最高法院裁决的案例,实属罕见。西维吉尼亚州教育委员会决定将案件上诉到美国首都美国最高法院,是为开创历史先河的《西维吉尼亚州教委会 诉 巴尼特案》。

1943年3月11日,《西维吉尼亚州教委会 诉 巴尼特案》在美国最高法院开庭听证,列席听证的九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是:

第一位:新院长查尔斯.休斯;

第二位:欧文.罗伯茨;

第三位:雨果.布莱克;

第四位:斯坦利.里德;

第五位:菲利克斯.法兰克福特;

第六位:弗兰克.墨菲;

第七位:威廉.道格拉斯;

第八位:罗伯特.杰克逊;

第九位:威利.拉特利奇(Willey Blount Rutledge)。

《温纳斯维尔校区 诉 戈毕提斯案》后,美国最高法院发生许多人事变化,查尔斯.休斯大法官荣升为院长,又有两位新上任的大法官,风气为之一新。案件在全国律师协会和新闻舆论的庞大压力下,草草开场。主要的法理焦点,围绕着《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赋予的言论、宗教等自由权利是否适合本案。全国律师协会与美国公民自由联盟以法庭之友身份,同时向美国最高法院呈递意见动议,表明《温纳斯维尔校区 诉 戈毕提斯案》的裁决,是绝对的错误,应该撤销。 

威廉.道格拉斯、雨果.布莱克和弗兰克.墨菲,痛定思痛,悍然自我否定,改投赞成票。1943年6月14日,美国最高法院颁布6票同意3票反对的裁决:公立学校不得强逼耶和华见证人信徒师生或任何人,向国旗敬礼和朗诵效忠国家誓词。美国最高法院选择6月14日这天来颁布裁决令,是有其特殊意义的:那天是美国法定的国旗日。

裁决书由罗伯特.杰克逊大法官执笔,通篇的意见,除了简短的论述《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的涵盖范围,西维吉尼亚州教委会或任何级别政府,绝对无权强逼师生向国旗与朗诵效忠誓词。其余的大部分文字,全是就菲利克斯.法兰克福特的《温纳斯维尔校区 诉 戈毕提斯案》裁决法理,像教授训斥小学生一样,逐条逐句地将之驳斥得体无完肤。

菲利克斯.法兰克福特不服,在附属意见书里与罗伯特.杰克逊大打笔战,也算是美国最高法院的趣闻轶事一件。由于个人观点而内讧,导致两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因而自此发生心结而交恶。短命的《温纳斯维尔校区 诉 戈毕提斯案》裁决案例,自此废除。

《权利法案》最原始的目标,就是要把这些矛盾从盛衰不定的政治争议中摆脱出来,使大众与官员无法加以干涉,只得由美国法院来决定其法理原则。一个人的生命财产、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宗教自由、集会自由权利不得剥夺,也不得交由选票来决定,或寄望于不再有选举。罗伯特.杰克逊大法官在裁决书里,理直气壮地说 :

“本案之困难处是模糊不清,因为牵涉到的那面国旗是我们自己的国旗。无论如何我们必须无惧地执行宪法权利,即使那些自由是理智的和精神,或许一些社会机构组织。自发的与自愿的爱国主义不会凋萎,在我们自由思想体系里,强制的爱国主义是无法吸引人的。有异见的自由并非无所谓,可能造成自由的阴影。

有异见的自由,往往会是触及有次序的核心议题。向国旗敬礼是一种原始的、但有效的沟通观念,但也是一种强制性的团结思想,命中注定地与《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保障言论自由完全背道而驰。关于向国旗敬礼,一个人的畅快或许是另外一个人轻蔑的玩笑。

国旗不能够视为凝聚团结的象征,罗马帝国驱逐基督徒,西班牙宗教法庭审查犹太人,西伯利亚人放逐俄罗斯后裔等历史,都说明这个理论之不能成立。那些发动使用强制手段消灭异己者无不一致同意,最后发现自己的结局就是坟场。”

在《温纳斯维尔校区 诉 戈毕提斯案》案中,投支持票的雨果.布莱克改变主意,连同威廉.道格拉斯共同在附加赞同书里说 :“用高压的手段达成的忠诚事实,只是自证是在保护自己利益的行为。爱护国家行为必须来自自由心灵与自愿心态。”

在《温纳斯维尔校区 诉 戈毕提斯案》后的八十年,曾有超过五件类似的诉讼进入美国最高法院,但全以此案判例为法理裁决为败诉。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寿命平均是四十五年左右,熬过了八十年,也算是难得的老当益壮。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国内爆发大规模的反越战示威游行,而示威者多以焚烧国旗作为发泄情绪的方式,这导致《国旗侮辱法》的再度抬头。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国旗侮辱法》,自此美国包括联邦在内的四十八个州拥有了《联邦国旗侮辱法》,又重新开启了侮辱国旗是否违宪的争议时代。自1968年7月5日开始生效的《美国法典第18章第700款》规定 :“凡故意在公众毁坏、污损、焚烧、践踏美利坚合众国国旗者,罚款不超过一千元,或入狱不超过一年,严重者两者并罚。”

20世纪70与80年代,鉴于《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的威慑力,有二十几个州修改了其过时的《侮辱国旗法》。1989年,借着《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的旋风,侮辱国旗与宪法权利的矛盾,终于在美国最高法院摊牌,是为改变美国人对国旗观念的《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与《美国 诉 艾希曼案》。

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于1989年3月21日,在美国最高法院开庭听证。整案的辩论主题是:用法律规范不准侮辱国旗,是否违反《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权利?九位出席听证的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

第一位是:院长威廉.伦奎斯特;

第二位是:威廉.布伦南、

第三位是:拜伦.怀特、

第四位是:瑟古德.马歇尔、

第五位是:哈里.布莱克门、

第六位是:约翰.史蒂文斯、

第七位是:桑德拉.奥康纳、

第八位是:安东尼.斯卡利亚

第九位是:安东尼.肯尼迪。

整件案子的辩论焦点 :《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的保障言论自由范围,是否包括焚烧国旗在内?结论是 : 所有各美国联邦与州级关于亵渎国旗为刑事犯罪的法律,全部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原则与精神,立即全部废除。这个裁决导致全美国五十个州中的四十八个州《亵渎国旗惩罚法》立即失效。美国最高法院于1989年6月21日颁布了5票同意4票反对的裁决结果:威廉.布伦南、安东尼.肯尼迪、瑟古德.马歇尔、哈里.布莱克门与安东尼.斯卡利亚五位大法官投赞成票,投反对票的三位大法官是威廉.伦奎斯特、约翰.史蒂文斯、拜伦.怀特和桑德拉.奥康纳。

威廉.布伦南大法官在裁决书里说 :

“格雷戈里.约翰逊为了介入一种意味深长的表达行为而被定刑,各州为防止破坏和平,不能支持这个定刑,因为格雷戈里.约翰逊并没有威胁与扰乱任何的和平。或者说维护国旗是国家形象介入政治行为就是触犯法规。完全可以理解一部分人因为政治抗议而去焚烧或践踏国旗的行为,虽然这种是表达言论自由的一种行为方法,可能伤害到一部分人的情感,但是在宪法权利保障下,政府不得因此而将其定罪。”

安东尼.肯尼迪大法官在赞同附属意见书里,简洁地补充说 :

“因为向我们提出了一个明确而简单的法规,可根据纯粹的宪法命令来判断,结果只能摆在我们的门上。困难的事实是,有时我们必须做出我们不喜欢的决定。我们之所以选择他们是因为他们是对的,就我们所看到的法律和宪法而言,因为他们是对的,才得以推翻旧的结论。我们对程序的承诺是如此之大,以至于在极少数情况下,我们不暂停表达对结果的不满,也许是因为担心破坏该决定有价值的原则。这是罕见的情况之一。

尽管象征通常是我们自己使用他们制作的国旗,但国旗在表达美国人所共有的信念,对法律与和平的信念以及维持人类精神的自由方面始终如一。今天的案例,迫使人们认识到这些信念给我们付出的代价。保护那些藐视国旗的人是很痛苦的但也很重要。本案就是一件罕见的案例。尽管象征是我们制造出来的,但国旗经常标志美国人分享人类精神所需的和平与自由,保证我们权利的国旗被藐视,是一件悲伤的事情。”

2015年11月,安东尼.斯卡利亚大法官在费城,做出他人生最后一场的公开讲演,在被问及为什么他会在《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中投下赞成票时,他的回答与安东尼.肯尼迪大法官的观点完全一致 :

“解释宪法必须以法律条文为标准,而不是个人爱恶为原则。”安东尼.斯卡利亚大法官幽默地说 :“如果什么都是我说了算的话,那么我会把那些穿凉鞋的、留着邋遢胡子的、讲话稀奇古怪的家伙、焚烧国旗的人等,全部关进监狱里,但是我不是皇帝。”

头发的票的威廉.伦奎斯特院长发表反对意见说 :

“在我们两百多年的历史中,美国国旗已成为体现我们国家的可见标志。它不代表任何特定政党的观点,也不代表任何特定的政治哲学。旗帜不仅是在思想市场上竞争认可的另一个思想或观点。不论他们可能具有何种社会、政治或哲学信仰,数以百万计的美国人都以几乎神秘的敬畏之情对待它。我不同意《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使《国旗法》和五十个州中的四十八个州的法律无效,这些法律已经将公开焚烧国旗定为刑事犯罪。”

约翰.史蒂文斯发表公开反对意见说 :

“旗帜不仅是将十三个新兴殖民地转变为世界大国的勇气、决心、自然恩宠的骄傲象征,它还象征着自由、机会均等、宗教宽容、和对于拥有我们共同愿望的其他民族来说,这标志的价值无法衡量。该案与令人反感的想法无关。它涉及令人不愉快的行为,在我看来这是在减少了一项重要的国家资产的价值。而且格雷戈里.约翰逊只因表达他的意见受到惩罚,而不是意见本身受到惩罚。与表达言论象征相比,国旗因独特的代表与象征着国家的团结,政府有权通过立法来禁止焚烧国旗。”

在一个文明而自由的社会里,国旗争论的议题永远不会折中而得出令各方面都满意的结论。《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裁决后,一位北卡的愤怒居民,在自己的住家前院,竖起了一面巨大的铁皮国旗,自己拿着棍子,站在旁边拍照留念。铁皮国旗下面写着几个大字 : 来试着烧烧这面国旗看看!当然没有人有权、也没有人胆敢到他私人财产的住家地皮里,去焚烧那面永远点不着的国旗。

1989年,美国第101届国会情绪化地通过了所谓的《亵渎国旗惩罚法(Flag Desecration Penalties Act)》,祭出两千元罚款,坐牢一年的酷刑条款来严惩任何诋毁美国国旗者。1989年10月20日,美国参众两院将通过的《亵渎国旗惩罚法》国旗修正案送到了白宫,乔治.老布什总统的政治麻烦已经够多了,不想介入这个极度争议的国旗修正案,于是以“应该付诸于宪法修正案处理”为法理,将之搁置,不闻不问。按照美国法律,十天之内美国总统如果不否决不理睬,国会又不在休会期间的话,该法案即自动生效,是为法理上的口袋否决制度。

《亵渎国旗惩罚法》果然在1989年10月30日午夜12:01分法律生效后,立即爆发两处挑战新法律的抗议事件。

第一件 : 发生在华盛顿州西雅图市,由美国越战退伍军人反战争反帝国主义联盟发动示威,四位反战示威者马克.哈哥提(Mark Haggerty)、詹妮弗.坎贝尔(Jennifer Campbell)、大流士.斯特朗(Darius Strong)和卡洛斯.加尔萨(Carlos Garza),在州议会外面,当着新闻媒体点燃了一面美国国旗,进行抗议。四位被拘捕者的背景使人担忧。在焚烧国旗前他们互相并不认识,也不是美国共产党或外围分子,纯是政治意见相同的同志,更重要的是,这说明了年轻人站出来抗议凭的是直觉、热情与良知。

四人被拘捕后,依据《美国法典第18条第700款》应该在美国联邦法院提起公诉。但被美国联邦法官以《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判例为法理,拒绝受理。检察官直接将案件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被立案为《美国 诉 哈哥提案(United States v. Haggerty)》。《美国 诉 哈哥提案》被撤销后,四人的法律麻烦并没有了结。焚烧国旗本身没有问题了,但是由于焚烧的国旗是从西雅图议会大楼邮政局偷出来的,因而必须面临盗窃政府财产的刑事指控,由于证据确凿,无法抵赖,只好低头认罪,被罚微款结案,卡洛斯.加尔萨与大流士.斯特朗两人,则被判入狱三天。

第二件 : 发生在首都华盛顿国会山庄,格雷戈里.约翰逊伙同德里特.斯科特(Dread Scott)、肖恩.艾希曼(Shawn Eichman)和大卫.布莱洛克(David Blalock)三位同志,在众多记者眼皮底下,公开焚烧一面国旗,抗议美国政府。德里特.斯科特是艺术家,他的厌恶美国国旗是有着习惯性的前科,他曾在芝加哥艺术学院展出他脚踏国旗的所谓艺术作品。

大卫.布莱洛克是美国越战退伍军人,反战争反帝国主义联盟成员。肖恩.艾希曼是反艺术监管联盟(Coalition Opposed to Censorship in the Arts)成员,而格雷戈里.约翰逊是美国共产党外围组织共青团成员,四个人的共同点,全是国际共产党与美国共产党的狂热支持者。

首都治安当局并没有立即采取行动,在新闻报道的相片中,确认是他们四人之后再将之提起公诉,但结果像西雅图的情况一样,被首都美国联邦法院拒绝受理。美国司法部直接将案件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被立案,美国最高法院将此案与《美国 诉 哈哥提案》合并处理,是为《美国 诉 艾希曼案》。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关于后续性美国国旗矛盾的最后一案。美国司法部与美国国会,全在美国最高法院里碰了一鼻子的灰。

1990年5月14日,《美国 诉 艾希曼案》在首都华盛顿美国最高法院开庭听证,大法官们是《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的原班人马。毫无任何新鲜的法理与出乎意料之外的雄辩。在《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判例墨水未干之际,也不会有任何的奇迹出现。1990年6月11日,美国最高法院颁布了5比4的裁决 :《亵渎国旗惩罚法》无效作废。美国最高法院为此案定下来一个更清楚的衡量标准 :

“政府不得仅仅为了保护国旗的形象,而贬损藐视个人使用形象行为表达意见的自由权利。”

格雷戈里.约翰逊是一个典型的共产主义狂热者。每次左派游行示威,都会见到他的身影。格雷戈里.约翰逊在多次游行时,都备有一只鲜血淋淋的猪头,一边用绳子拖拉着一边大叫:

“操死美国!”"打倒美国!”“打倒帝国主义!”“打倒资本主义!”

在叫嚣完这些口号,然后格雷戈里.约翰逊就嬉皮笑脸地嘲笑 :“当然,美国就是这个猪头!”

2011年10月14日,沉积而无聊的格雷戈里.约翰逊又再度成为新闻人物。他伙同两位同志,把自己用铁链子绑在加州萨克拉门托监狱大门上,支援囚犯们的抗议活动因而被拘捕。格雷戈里.约翰逊以焚烧美国国旗驰名于世,也因此而捞到一些经济利益。2019年6月,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市政府忍痛赔偿了他二十五万美元,作为他的精神损失赔偿金,因为在2016年抗议焚烧国旗时,克利夫兰市治安当局拘捕了他,侵犯了他的宪法权利。

1990年,美国国会在美国最高法院里连输了《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与《美国 诉 艾希曼案》两案后,知道除了修宪外,已经没有任何途径恢复《亵渎国旗惩罚法》。于是启动修宪程序 : 美国国会与各州有权禁止侮辱美国国旗的立法,但是反应并没有想像中的那么受欢迎。《美国宪法》规定修宪动议,必须得到大多数票决,才可以发到全国五十个州的议会认可,当达到三分之二州议会认可时,由美国国务卿签署成宪法,美国总统在修宪业务上没有任何的法律立场和地位,更无权介入。

宪法是国家基本至高大法,是所有法律的至高标杆,也是所有法官裁决纠纷的唯一标准。美国开国立宪的两百四十余年间,共有修宪动议一万余次,通过了三十三条,但仅有二十七条动议被执行,其余的六条,有些已经熬了两百多年了,还没有足够的三分之二州议会认可,有些已经远离现实,成为死案。从数字上就可以看出,在美国修宪的路程是如何的艰难,这种因护旗而修宪的动议,几乎是没有成功的可能,最多也就是摆摆政治高姿态而已。

禁止侮辱国旗入宪案,在美国众议院需要290票才能过关,但仅得254票支持,有177票反对,在美国参议院需要67票过关,仅得58支持票,有42票反对,形同儿戏的所谓禁止侮辱国旗入宪案,只得宣布流产。

每个国家有其独特的文化,也有其独特的国旗标准,每个国家对国旗的态度都应该得到尊重。美国法律规定所有的联邦政府建筑和公立学校都必须悬挂美国国旗,但没有禁止悬挂任何外国国旗。严格来说,在美国土地上悬挂纳粹、法西斯、共产党、邦联美国旗等并没有触犯任何的法律,但却伤害了民族感情,激发敌对与仇恨的情绪。

从历史与现实的角度来观察各国有关国旗的态度,可以得出一个讽刺的结论 : 越是独裁专制的国家,越是重视国旗的尊严和权威,越是文明的国家,越是容忍诋毁或焚烧国旗的行为。纳粹、法西斯与共产党全是些彻头彻尾的独裁专制政权,由于没有自信,必须使用暴力统治来维护他们的权威,而党旗或国旗正是代表权威的标志。阿道夫.希特勒下令屠杀不肯向纳粹旗敬礼的耶和华见证人信徒案例,恰恰就是最佳的说明。

至今为止,尚没有见到有在共产党国家公开焚烧国旗而无严重后果的案例。在纳粹、法西斯与共产党的统治下,任何亵渎或侮辱他们党旗或国旗的行为,都会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叛国行为,在独裁专制的暴政眼里,党就是国,国就是党,党国不分,公私莫辨,党旗或国旗是所有独裁暴政的权威象征,为了达到欺骗人民的勾当,尤其是在严重缺乏司法独立的大环境下,寡头政治们的国旗权威是绝对不容许任何人民挑战的。 

《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赋予人民有申诉委屈与要求赔偿的权利,而示威抗议正是展示委屈的最佳途径,因而在美国的司法史上,极少有法官对被起诉的示威者,包括焚烧国旗者在内处以严厉的惩罚,通常来说,都是口头警告,不留案底,或罚以微小金钱为结案。因为文明社会与司法伦理意识到:包容远比惩罚更重要,更有实际性的效果。

1935年7月26日,一批纽约反纳粹的示威者,涌上德国邮轮布莱梅号(SS Bremen),撤下挂在船头的纳粹旗,丢到哈德逊河里,引发了一场外交纠纷。纳粹驻美大使紧急向美国国务院提出严重抗议,但被美国政府强硬拒绝,因为丢到哈德逊河里的,是纳粹党旗而不是德国国旗,而美国公民有权藐视纳粹党旗,这与国家礼节无关。但在德国纳粹眼里,纳粹就是德国,德国就是纳粹。在文明社会看来是荒唐可笑,但在独裁专制的暴政看来却是天经地义。这就是纳粹驻美大使自以为是的向美国国务院提出严重抗议的所谓法理。

美国法院认定党旗与国旗的区别是有案例可查的。1941年1月1日,德国驻三藩市领事馆悬挂了纳粹党旗,庆祝第三帝国成立七周年,被美国海军水手哈罗德.斯图尔特文特(Harold Sturtevant)和埃里克.莱基(Erick Lackey)冲进去,扯了下来,用脚践踏。两人被拘捕,交由美国军事法庭审判,哈罗德.斯图尔特文特被开除军籍。德国外交部长向美国国务院提出官方抗议,因为事件发生在德国领事馆里面,美国政府正式道歉了事。同一年,德国向美国宣战,哈罗德.斯图尔特文特因而得到特赦,恢复军籍,重回海军服役,成为一段党旗与国旗的佳话。

焚烧国旗的行为并不是在每个国家都认为是非法的。《美国联邦法典》与五十个州中的四十八个州,全立有《亵渎国旗法》,但全被美国最高法院撤销掉,因而在美国,焚烧国旗表达抗议并非违法。大前提是在焚烧国旗时,必须以不伤害他人、不破坏环境、不扰乱治安为先决条件,违反者依然会被控以纵火、偷窃、故意破坏公物、破坏社会安宁等罪。

论者认为美国有四十八个州立有《亵渎国旗法》,实际上是四十七个州。1998年6月25日,威斯康辛州最高法院在《詹森 诉 威斯康辛州(Mathew Janssen v. State of Wisconsin)》中,引用美国最高法院《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判例,裁决威斯康辛州败诉。这意味着威斯康辛州的《亵渎国旗法》违宪,立即取消。威斯康辛州议会群情汹涌,数次重新起草《亵渎国旗法》,但均未成功。怀俄明和阿拉斯加是仅有的剩下的没有《亵渎美国国旗法》的两个州。怀俄明州的州旗法典中确实有一个条款声明:“该州法律针对滥用国旗而提供的所有处罚均适用于州旗。”但似乎从来没有执行过,形同虚设。但似乎从来没有执行过,形同虚设。

与所有的独裁暴政相比,文明国家恰恰相反,并不把亵渎国旗事件看得那么严重 : 美国允许焚烧国旗,比利时的法律并不禁止亵渎国旗,加拿大根本就没有亵渎国旗的法律,丹麦干脆白纸黑字用法律注明可以焚烧国旗,瑞典法律规定不得使用刑事条款起诉焚烧国旗者,刚摆脱共产主义的罗马尼亚骄傲地宣布 : 焚烧国旗不算违法。联合国的国旗经常在世界各地被公开焚烧,作为抗议的泄愤出气筒,未闻联合国起诉了哪个抗议者,哪个焚烧联合国国旗者者,哪个亵渎联合国国旗者。 

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使五十个州中的四十八个州的现行《亵渎国旗法》无效。二十多年后,这个问题仍然引起争议,民意调查显示,大多数美国人仍然支持禁止焚烧旗帜的行为。国会确实在1989年通过了《船旗保护法》这使亵渎国旗成为联邦罪行。1990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国 诉 艾希曼案》案中,该法被与《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相同的五位大法官多数票推翻,成为废纸一张。自《美国 诉 艾希曼案》裁决以来,美国国会多次审议新版《亵渎国旗惩罚法》修正案,在美国众议院通过,但在美国参议院中被否决掉。

在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上,因抗议而亵渎国旗事件层出不穷,甚至于不仅仅局限于爱国、法理和是非之争,还有付出生命代价的悲剧,威廉.蒙福德事件(William Bruce Mumford Affair)就是最佳的例证,为了一小块布而赔上生命,是否值得,见仁见智。素有音乐之都的新奥尔良,是由法国人在1718年时创建的殖民地,取用法国城市奥尔良而得名。在1803年卖给美国前,是法属路易斯安那的首都。1718年至1763年被法国统治,1763年至1802年被西班牙统治,1802年又被法国第一共和统治,1803年归于美国,1861年至1862年被邦联美国占领,1862年被美国强夺回来。威廉.蒙福德事件就是发生在这段青黄不接的时段,因而增加了种族主义与政治斗争的色彩。

1861年1月29日,在南北战争爆发前两个月,有情报涌进了华盛顿,说路易斯安那州官员正在阴谋策划扣留联邦政府的一艘押钞船。詹姆斯.布坎南总统的财政部长约翰.迪斯(John Adams Dix)得悉后,立即发了一封秘密电报给新奥尔良市长约翰.门罗(John Thompkins Monroe)说 :“如果有人意图把国旗扯下来的话,可以将之就地正法!”这是美国政府开始正视亵渎国旗事件的最早典故。

1861年4月26日,美国海军战舰波卡洪塔斯号(USS Pocahontas)舰长亨利.莫里斯(Henry Morris),在没有得到北军将领大卫.法拉格特(David Glasgow Farragut)的批准前,就派海军陆战队登岸,到达政府铸币厂,强行撤下美国邦联旗,升起美国联邦星条旗。在更换旗帜间,引起围观的新奥尔良居民怒骂叫嚣,陆战队军官大声宣布:任何胆敢触碰星条旗者,波卡洪塔斯号将使用大炮惩罚之。

在围观的人群中,有七位勇敢的新奥尔良居民站了出来,公开反抗换旗行为,火爆的冲突场面一触即发。其中一位是威廉.蒙福德, 他在陆战队离开后,独自一人将星条旗强行扯下,丢在泥巴地上践踏,然后拖拉着带到了市政府大楼,一路上受到示威群众英雄式的欢呼,并有多人参与践踏凌辱,到达时,星条旗已经是破布一块了。波卡洪塔斯号立即开炮轰炸,威廉.蒙福德被炮弹碎片击中,受了轻伤。

1861年5月10日,在失而复得的新奥尔良,发生了一件血腥而非法的死刑案件。北军将领法大卫.法拉格特在攻克新奥尔良后,还未正式举行投降典礼,就派两名士兵,拿着他的手令,带着星条旗帜,命令新奥尔良市长约翰.门罗,立即将市政府大楼屋顶,政府铸币厂的邦联美国旗降下,换上北方的星条旗。

约翰.门罗拒绝的法理有二:第一:新奥尔良尚未正式投降;第二:新奥尔良市长无此权力。

大卫.法拉格特暴怒,誓要报复。三天后,战区司令美国陆军少将班杰明.巴特勒(Benjamin Franklin Butler),下令彻底占领新奥尔良。1861年5月1日,班杰明.巴特勒下令拘捕威廉.蒙福德,在新奥尔良临时军事法庭上控以叛国刑事重罪。1861年5月30日,新奥尔良临时军事法庭宣布:威廉.蒙福德叛国罪名成立,判处死刑。按照军事法庭法律规定,执行处决死囚需要战地长官的签批。于是在美国近代司法史上,恶名昭彰的所谓《第70号特别命令》就此出炉。班杰明.巴特勒所签发下令处决蒙福特的命令是 :

“威廉.蒙福德是一位新奥尔良公民,被新奥尔良临时军事法庭裁定叛国罪名成立。其因是在美国政府拥有的建筑物上,扯下由美国海军指挥官大卫.法拉格特下令升起的国旗。新奥尔良临时军事法庭裁决依法处死。我命令在1862年6月7日星期六上午8:00至12:00之间,将威廉.蒙福德环首处决,此令。”

1862年6月7日中午前,为了达到杀鸡儆猴之威慑作用与星条旗神圣不可侵犯之目的,就在威廉.蒙福德扯下美国国旗那个地点执行死刑。按照传统,在行刑前允许死囚发表讲话。平常衣冠整齐,言谈斯文的威廉.蒙福德,毫不畏死他大声抗议说明:他热爱南方邦联美国,也愿用生命支持南方邦联美国,他之扯下星条旗是义无反顾的正义之举。

威廉.蒙福德死后,导致南北之间的仇恨加深了,这可从南方政权领导们的反应看出来:1862年6月18日,路易斯安那州长托马斯.摩尔(Thomas Overton Moore)宣布:威廉.蒙福德是邦联美国的护国*英雄,是路易斯安那州的精神楷模。邦联美国陆军统帅罗伯特·李将军(Robert Edward Lee),亲笔致信北方将领亨利.哈勒克(Henry Wager Halleck),要他解释北方军在没有得到新奥尔良的正式降书前被扯下国旗,何罪之有?邦联美国总统杰斐逊.戴维斯(Jefferson Finis Davis)颁布命令,指控班杰明.巴特勒是凶手兼战犯,罪应处死。

也许班杰明.巴特勒良心未泯,私下经常暗中在经济上帮助威廉.蒙福德的寡妇妻子,战后还在华盛顿为她安排了一份很优惠的工作。威廉.蒙福德于1819年12月5日在北卡罗莱纳州出生,定居新奥尔良,就像大部分的南方白人一样,是蓄奴制度与种族隔离制度忠诚支持者。威廉.蒙福德死时年仅四十二岁,他是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上,第一位因为亵渎国旗而被处以极刑的悲剧人物。

美国第一部《亵渎国旗惩罚法》自1897年实行后,毒汁四溢,杀气腾腾地涌向全国,导致人心惶惶,唯恐遭殃。1899年10月20日的《芝加哥内洋报(Chicago Inter-Ocean)》发表评论说 :

“1899年的伊利诺伊州法律是一条使人作呕的恶法,把国旗的形象变成了可怕的象征。在这块文明的大地上,只能当圣洁般供奉之用,四个月之内,检察官起诉了一千余位嫌疑人,在这个城市里,没有一个人觉得是安全的,明显地这是一件非法的龌龊勾当。”

纽约州在1898年实行《亵渎国旗法》后,治安单位拿着鸡毛当令箭,在没有法庭的搜索令下,任意地走进任何一间他们认为可疑的地方,搜查是否印有美国国旗的产品,违反者人拘捕,货充公。

这两件使人呕心的事件,较之蒙大拿州的欧内斯特.斯塔尔事件(Earnest Starr Affair),那又是小巫见大巫了。1870年5月28日出生的欧内斯特.斯塔尔,是一位心直口快的朴实农夫,对于政治毫无兴趣,但有着不喜欢被人牵着鼻子走的刚烈个性。蒙大拿州通过了《亵渎国旗法》后,一群乡巴佬暴徒拿着国旗,到处宣扬美国国旗的光辉形象。

1918年3月24日,对于这些无聊的行为,欧内斯特.斯塔尔嗤之以鼻,横目冷笑,投以鄙视的眼光。乡巴佬暴徒们见状后,勃然大怒,认为欧内斯特.斯塔尔的态度已经冒犯了神圣的国旗,就是触犯了严重的罪行,于是群情汹涌,将他包围起来,命令他跪地亲吻国旗,郑重道歉。

个性耿直的欧内斯特.斯塔尔非但不道歉,还给乡巴佬暴徒们一顿抢白 :“这到底是件什么玩意儿?只不过是一片棉布带着点油漆而已,而那角落上还印有些杂七杂八的东西,我是不会亲吻这玩意儿的,说不定还有微生物细菌呢!”

这顿抢白,换来的是一顿暴打与扭送警察法办,蒙大拿州警察居然将欧内斯特.斯塔尔拘捕,投进监狱,控以煽动骚乱的刑事重罪。1918年9月27日,蒙大拿州法庭与陪审团裁决:欧内斯特.斯塔尔的煽动骚乱与亵渎国旗罪名全部成立,乡巴佬法官判处他十年至二十年苦工监,罚款五百元,另加法庭费用。1918年的五百元,折合成目前的市价是九千一百余元。判决书上说 :

“使用污言秽语对国旗发表藐视羞辱,累加起来这些声名狼藉的煽动骚乱语言,已经导致亵渎与藐视国旗罪名的成立。”

欧内斯特.斯塔尔的律师立即向蒙大拿州最高法院提出人身保护令动议,但被拒绝。再向蒙大拿区地区美国联邦法院提出上诉动议,亦遭拒绝。美国联邦法官乔治.布尔坎(George McClellan Bourquin)在拒绝书里解释说 :“本庭无权介入此案,因为蒙大拿州通过的《亵渎国旗法》完全符合宪法规定。”

1921年6月4日,蒙大拿州长约瑟夫.迪克森(Joseph Moore Dixon)颁布大赦令,将欧内斯特.斯塔尔的刑期减刑为五至二十年苦工监,使欧内斯特.斯塔尔立即有了假释的权利。1921年9月18日欧内斯特.斯塔尔走出了已经坐了三十五个月的苦工监,恢复了自由。将欧内斯特.斯塔尔非法暴打的那群乡巴佬暴徒,因为时所谓爱国的原因,没有任何人被检控。

蒙大拿州欧内斯特.斯塔尔事件的典故,在奥克兰大学政治系名誉教授罗伯特.戈德斯坦(Robert Goldstein)的巨著《州法的执行与司法(Enforcement and Adjudication of State Laws 1899-1942)》中,有着详细的叙说和评论。

捣毁或焚烧具有象征意义的物件是一种情绪发泄的有效渠道。1991年,新墨西哥州用政府公费,树立了一尊比真人还要高大的胡安.德奥纳特(Juan de Onate)塑像,被舆论赞为美事:一来不忘本,二来促进了种族和谐。可是效果并不那么理想,因为没有几天,胡安.德奥纳特塑像的左腿被当地的印第安人砸掉,而且不知去向,使之无法修复,成为一尊极其丑陋的怪物。

知道历史的人,不会对当地印第安人的行为有所惊讶:在1598年时,就是胡安.德奥纳特率领着两百名西班牙武装军人,在当时的格兰德(Rio Grande)即目前的圣菲涛斯(Santa Fe and Taos),用屠杀的暴力手段强行驱逐所有当地的印第安人,建立了西班牙殖民地。接近四百年的时光,居然没有将这段种族仇恨磨平,使人唏嘘。

1989年美国最高法院的《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美国 诉 艾希曼案》裁决后,引起的空前的政治和社会反应,有些州知道了违背潮流是没有好果子吃的硬道理,于是纷纷自我修改既有的《亵渎国旗法》,以免惹来司法诉讼。路易斯安那州就是最佳的案例 : 对于亵渎国旗者,废除坐牢一年的刑事条款,将罚款五百元递减为二十五元。

在乔治.小布什总统的推波助澜下,美国参众两院甚至于授权美国联邦与各州有权制定保护国旗、不得亵渎国旗的法律,启动修改宪法程序虽然以失败告终,但已经为美国有关国旗纠纷的议题,发出了最为强力的反弹信号。论者认为这种修宪是有潜在危机的,除非连《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权也撤销掉,否则任何所谓的护旗宪法修正案,都将因缺乏法理基础而无法成立。 

在美国众多的作家中,奥克兰大学政治系名誉教授罗伯特.戈德斯坦,无疑是《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美国 诉 艾希曼案》两案的权威。这位现年七十二岁的著名政治学教授,著有两本有关国旗的巨作 :第一本是:《燃烧的国旗(Burning The Flag)》;第二本是:《焚烧国旗与言论自由(Flag Burning & Free Speech)》。

《燃烧的国旗》用了四百五十三页的篇幅,把包括两案在内的历来国旗争议,极其详细地留下了原始资料,为研究美国国旗历史案例变迁的重要著作。曾任教于密歇根大学的罗伯特.戈德斯坦博士,也是研究东欧中欧与俄罗斯问题的专家。

1996年1月8日,美国最高法院做出了一个明智的决定,不再受理这件来自美国第三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充满了争议的国旗案件《特罗斯特 诉 宾夕法尼亚州监狱局案(Troster v. Pennsylvania State 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美国最高法院的决定不是源自法律程序,而是意图避开已经逐渐归于平静的国旗争议。

《特罗斯特 诉 宾夕法尼亚州监狱局案》的发生不是偶然的。迪特.特罗斯特(Dieter Troster)是宾夕法尼亚州监狱的狱警,这位二十岁时才来自德国的移民,在归化为美国公民后,服役美国陆军二十年,屡积战功,官拜陆军少尉,越战归来后退伍,任职于宾夕法尼亚州格林斯伯格(Greensburg)为监狱狱警,越战的经历使他知道自由的价值,也使他知道美国国旗代表着的正面意义。迪特.特罗斯特拒绝在狱警制服上佩戴美国国徽,因为他认为美国国徽是象征自由与民权,而监狱正是最缺乏自由与民权的地方。

宾夕法尼亚州监狱局长约瑟夫.雷曼(Joseph Lehman)和狱长弗雷德里克.罗斯梅尔(Fredric Rosemeyer)警告他说,宾夕法尼亚州自1991年通过合法程序,规定凡是职位超过少尉的狱警,必须在制服的右肩与白衬衫的袖子上配以美国国徽,而职位是宾夕法尼亚州监狱狱警上尉的迪特.特罗斯特,正符合此项要求,是没有选择的规定,必须遵守或被开除。

为了避免丢掉工作,迪特.特罗斯特委托律师在宾夕法尼亚州西区美国联邦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职位与权利保护。在宾夕法尼亚州西区美国联邦法院于1994年3月18日拒绝了迪特.特罗斯特的动议后,宾夕法尼亚州监狱总部立即下令将他停薪停职五天,观其后效。

1994年4月4日,迪特.特罗斯特入禀宾夕法尼亚州美国第三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以违反《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言论自由与公平原则为法理,提起上诉,因而宾夕法尼亚州监狱总部的惩罚令,暂时不得执行。1995年9月13日,美国第三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裁决迪特.特罗斯特败诉,维持西区美国联邦法院的裁决不变。迪特.特罗斯特不服,继续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1996年1月8日,最高法院拒绝受理。根据美国法律,被美国最高法院拒绝受理的案件,以美国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为最终定谳,《特罗斯特 诉 宾夕法尼亚州监狱局案》自此定案。

罗伯特.戈德斯坦教授在《燃烧的国旗》里评论此案说 :

“在法律层面而言,尽管迪特.特罗斯特案件与1990年美国最高法院《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有着不同的案情,美国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允许政府强制在制服上加配国旗徽章的行为,明显地是与《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言论自由有所冲突,因此成为美国最高法院拒绝介入此案的主要因素。”

1990年8月,美国最高法院约翰.史蒂文斯大法官(John Paul Stevens)在一场公开的演讲中强调 :“美国最高法院本来就不应该受理《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就让他顺其自然发展,将会为这个国家节省下许多的墨汁与头疼,但在现实的司法世界里,美国最高法院之拒绝介入此案,将导致迪特.特罗斯特丢失工作或违背自己的信仰而委曲求全。”

在美国近代司法史上,《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与《美国 诉 艾希曼案》有着极其重要的指标性作用,也有着煽动性的反弹作用,五十余年来,许多法学院将此案列为正负双方进行辩论的最佳案例教学材料。此案除了确认《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的言论自由范畴与定义外,还向全体美国人提出挑战:什么是爱国主义?爱国主义的标准是什么?爱国主义与全体美国人共同追求的普世价值关系是什么?更重要的是美国政治制度的标准是什么?

时至今日,《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与《美国 诉 艾希曼案》引出来的争议依然在白热化,代表种族隔离、奴隶合法、白人至上的南北战争邦联旗帜,依然在美国土地上,到处随风飘摇。2018年7月10日,南卡罗莱纳州议会多数票议决,将竖立在州议会草坪上的邦联旗卸除。南卡罗莱纳不是唯一迷恋种族隔离的州,目前尚有北卡罗莱纳、阿肯色、佛罗里达、乔治亚、田纳西、阿拉巴马、密西西比七个南方顽固州,依然傲慢地悬挂着已经覆亡了一百五十多年的邦联旗帜,这些在继承传统南方价值的漂亮外衣下,实际上就是在怀念甚至在推动种族主义与白人至上主义。

修宪运动受到了致命式挫败但并没有死亡,这可从美国国会里的护旗修宪辩论中看出来:不止一次,有美国国会议员猛力抨击赞成《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的五位最高法院大法官为“叛国者”。美国众议院在1989年的护旗修宪失败后,于1995、1997、1999年三次以超过三分之二的票数,通过护旗修宪动议,但在美国参议院仅以数票之差受到阻拦,无法过关。

罗伯特.戈德斯坦在《焚烧国旗与言论自由》中,对于投机政客们叫嚣着利用修宪手段,来达到使焚烧国旗的行为违法,甚至于是违反宪法的动机,感到荒唐。罗伯特.戈德斯坦将这个动机,分成三大无法使人苟同的理论:

第一:反对诋毁国旗是多数人的意见;第二:焚烧国旗是一种行为而不是言论;第三:国旗象征着自由、民主与尊严,因而不得焚烧之。

在反对诋毁国旗是多数人的说法上,罗伯特.戈德斯坦反驳说 :

“大多数美国人在民意调查中,都不认同焚烧国旗的行为,有70%的人认为最高法院的《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与《美国 诉 艾希曼案》裁决是一项严重的错误,而焚烧国旗的行为应该禁止,并同意通过修宪来达到禁止焚烧国旗的合理合法化。但是我们不是生活在一个多数主义民主(majoritarian democracy)社会中,我们是生活在一个宪政民主(constitutional democracy)社会里,在这点上,且不论多数人的意见是什么,这些普世价值的权利,必须要为每一个人提供踏实的保证。

今天的所谓大多数意见,或许会被日后另外一个更大的大多数所否决,这将导致远离宪政原则的混乱,因而绝不可取。我们今天的观点,虽然不是大多数但也不愿意在未来被另外的大多数所审核。就如1943年时,罗伯特.杰克逊大法官在《西维吉尼亚州教委局 诉 巴尼特案》裁决书中详细解释说 :《权利法案》最基本的目的,就是要将某些权利远离极易兴衰起伏争议不定的大众意见,置放于官方和大众无法触及与干涉的地方,建立一种供法庭采用的基本法律原则,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全涵盖在内。

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宗教自由、集会自由等基本权利,不得交由投票决定,在这些权利而言,没有什么可以称之为选举的。因而美国最高法院裁决:学校无权更不得利用职权,违背个人意愿,强迫学生向国旗敬礼,向政府朗诵效忠词。其法理即在此。”

对焚烧国旗是一种行为而与言论自由无关的说法,罗伯特.戈德斯坦反驳说 :

“姑且不论焚烧国旗是否得到大多数意见的支持,那些要将焚烧国旗刑事化的论者说,焚烧国旗是一种行为,不是在行使言论自由与言论自由无关,因而无权得到《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的保护。

这个说法是有问题的。姑且不论美国最高法院在六十年前就已经裁决,这些包括挥舞红旗在内的行为是受到《权利法案》所保护的。如果此说得以成立,大可通过修宪将所有的暗示、手语、标志、音乐、戏剧、剧院、话剧、唾液、藐视等全部列之为非法。果真如此,那么《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也可以解释成禁止挥舞国旗---南北战争后许多年,多数的南方州正是如此,这不就是成为了一个荒诞不经的社会吗?

每一位美国人都应该知道挥舞国旗红旗,焚烧红旗与焚烧国旗,并无任何不同之处,除了在表达一种情绪外,并没有任何其他的作用。1989年至1990年间,我们有些美国人直觉地理解到,在为共产国家焚烧美国国旗而欢呼。

欲将焚烧国旗刑事化的理论总结说,美国国旗有着特殊的意义,美国人民对国旗有着特殊的感受,因为它象征着自由、民主、尊严、甚至于有许多人为之牺牲了生命,因此国旗应该享有特殊的地位,可以避开世俗的法律,透过修宪而将其隆重保护起来。

支持这个所谓的理论来源,就是最高法院院长威廉.伦奎斯特在《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附加反对意见书中指出 : 国旗不是市场上所说的意见或观点,因为那是数以百万美国人无比尊敬的象征。国旗到底是何方神圣,居然连宪法也约束不住?如果因为仅仅是特殊意义,就可以通过修宪将焚烧国旗刑事犯罪化,那么在这个案例以后的未来,将有无数的特殊意义的事物亦会要求跟进,美国有着太多的特殊事物了,社会与法庭都将无所适从。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奥利弗.霍姆斯说得好 : 特殊意义之说绝不可以采纳,一旦开始,整个宪法保护言论自由的防火墙将荡然无存,因为《权利法案》保护的不是普通的言论自由,普通的言论自由根本不需要《权利法案》来保护,《权利法案》要保护的是那些我们痛恨和讨厌的言论。如果民主的基本原则为特殊意义而夭折的话,那么将会再也没有任何禁忌去拦住那些特殊意义的延续。

罗纳德.里根总统时代的副司法部长查尔斯.弗里德(Charles Anthony Fried)是一位著名的保守派法学家,1990年,这位曾在捷克共产独裁专制暴政下生活过的法学家,告诉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说 : 如果有人告诉你说,在宪法保护自由原则下是可以有其特殊意义例外的话,那么,那个人可以说他根本不知道什么是宪法原则。

就像有人辩说,就仅此一次的特殊意义,就让我们采取和相信二加二等于五的结论吧,那么可以说这个人根本不懂数学与逻辑。总结的来说,特殊意义就是在彻底地摧毁了宪法原则。

强大的证据显示,整个推动护旗修宪运动的主干是越战退伍军人协会,而讽刺的是,每每在举行反对越战的示威游行中,当众公开焚烧美国国旗消恨的也是同一班人马。简而言之,他们给予我们的说法是:如果为了正当理由去焚烧国旗是可以的,但是如果为了不正当理由而焚烧国旗的话就该坐牢。但是在一个民主自由的社会里,我们不会仅仅因为不正当的理由就粗暴地把一个人关进监狱。”

1989年,俄亥俄州美国联邦参议员霍华德.梅森鲍姆(Howard Morton Metzenbaum),在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上,就护旗修宪动议提出反对意见说 :

“如果使用监狱来威胁的话,那么我们爱国主义的价值是什么?为美国价值留下什么样子的榜样?对于哪些焚烧国旗的人,我们是要将他们关进监狱?还是容忍他们?焚烧国旗的行为必须给予宪法保护,这是最基本的道理,不然的话,我们整个赖以生存的民主政治体系将因此而被破坏殆尽。

如果我们维护整个民主政治体系完整无缺的话,即使在一夜之间,所有全国的国旗神奇地全部消失,但我们却依然建在,丝毫没有伤害。反之,即使留住了国旗,但我们的文明体系已经受到了无可弥补的严重伤害。我们数以千计的军人,真的为了那块布而牺牲生命吗?或者他们是为了捍卫自由与民主而奋不顾身?那块布只不过是个象征而已,如果仅仅因为焚烧那块布就将之关进监狱,那才是真正对军人的讽刺。”

1989年《芝加哥论坛报》专栏作家斯蒂芬.查普曼(Stephen Chapman),就军人为国旗牺牲与护旗修宪议题,提出他的观点说 :

“看来有点不现实。如果在越战期间,国会修改了美国国旗的话,军人们还会为之去死吗?我询问过军人,回答是 : 我不介意为了红白蓝而死,但是为了这个目的而被杀,不是太过分了吗?仅仅为了亵渎国旗就将其关进监狱,那是比亵渎国旗还要来得严重。

国旗象征的自由,那正是我们宪法的重要核心价值所在。亵渎国旗行为只适合用于社会活动,我相信在未来的和平抗议活动中,亵渎国旗的行为是无法避免的活动,那是有效用的。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美国政府未经审判就将十余万在美日人关进集中营,当时就有两百名有正义感的美国人,用焚烧国旗来抗议联邦调查局与麦卡锡主义的过分违法活动。

无法使人相信今天的美国人,还会再度忍受这类的民族污点。如果有两百位美国精英出来公开焚烧国旗,抗议美国在1965年时如何介入越战的话,很难相信今天在华盛顿首都,那面刻着五万八千名牺牲者的大墙,还会有机会竖立在那里。”

文明社会的法庭,裁决案件的根据是证据与法律而不是民意,尤其不是新闻舆论审判式铺天盖地的所谓民意,观察民意与揣摩当权心态是司法大忌,也是所有独裁暴政的拿手好戏,这就是为什么需要司法独立的最重要原因。罗伯特.戈德斯坦博士是治学严谨的现代政治学权威,能够将借机起哄投机政客的愚弄大众把戏,从现实与政治角度抨击得体无完肤者,唯独一人也。

美国国旗是在1777年6月4日才开始依法采用的。生效后的头八十年,几乎没有什么值得书写的事件,因为普通老百姓甚至于政府官员根本就没把它当回事,美国《独立宣言》后一年,才姗姗来迟的弄出来一面旗子。美国陆军成立了五十年从未用星条旗作为标志,因为需求量太小,美国境内居然没有厂家自愿生产星条旗,直到1845年才有了第一家生产星条旗的私营企业。

根据历史资料显示,在美国已经有了合法的国旗七十年后的1847年,班杰明·安宁(Benjamin Annin)和爱德华·安宁(Edward Annin)兄弟在纽约市创立安宁制旗公司(Annin Flag Makers),开始了民营国旗的制造记录,至今已经是经营六代的家传企业了。

安宁制旗公司有几点值得骄傲的国旗展示历史记录:

第一:亚伯拉罕.林肯宣誓就职典礼的国旗;

第二:亚伯拉罕.林肯覆棺的国旗;

第三,1883年布鲁克林大桥的通车仪式的巨大国旗;

第四:1909 年,罗伯特.皮里(Robert Edwin Peary)指挥官抵达北极的欢迎大旗;

第五:1945年,美国海军陆战队在硫磺岛上的折钵山(Mt. Suribachi)上升起的国旗;

第六:1969年阿波罗11号历史性登月任务的国旗。

南北战争爆发后,美国北方诸州为了激发同仇敌忾的士气,于是大力推行国旗运动。《独立宣言》后,推动美国需要一面旗帜的是印第安土著籍美国人托马斯.格林(Thomas Green),他于1777年,即将粗糙设计的星条旗送到美国国会,造价是三条贝克念珠,条件是要美国政府保护印第安人酋长。

1776年6月4日宣布独立时,美国并没有国旗。1777年6月14日,在接到托马斯.格林的正式要求后的十一天,美国第二次大陆会议通过了以托马斯.格林概念为蓝本的《国旗法案》: 美国国旗是由十三横条组成,红白色加蓝色背景,十三颗星代表着十三个团结的州。这就是每年的6月14日为国旗日的来源。

民间流传的说法是贝特西.罗斯(Betsy Ross)用全手工在1777年制造成了第一面美国国旗,1846年埃利亚斯.豪尔(Elias Howe)发明了缝纫机之前,所有的美国国旗全是手工制造。1889年发明了电动缝纫机后,全面改革了美国国旗的制造过程,开始有效的大批生产。目前每年美国国旗需求量是一千五百万面,由于其中的6%是中国制造,美国人觉得代表美国形象的国旗居然是外国制造,有说不出的憋扭,因而经常听到民族主义者的不满之声。

1818年,开始随着美国联邦州的增加,一星一州的构想立即面临挑战。1779年时,出现了十余种版本。在肯塔基与佛蒙特于1818年加入美国联邦后,出现了一种奇特的现象,飘在国会顶上的国旗是老的十三横条,但飘在附近的海军基地的国旗却是新的十八横条。美国国会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再度发生,于是通过动议规定对新州是加星不加条,永远保持住十三横条,成为今天美国国旗的定案。

从乔治.华盛顿总统的国旗诞生,到亚伯拉罕.林肯总统的南北战争,历任十六位白宫主人,美国国旗一直是在坐冷板凳,没有几户人家悬挂之。当时的国旗主要的功能有二:第一:在国内供联邦政府部门悬挂;第二:在公海上保护美国商船的安全和利益。

各州的政府机构与学校只挂州旗,鲜有悬挂美国国旗的记录,如果有任何住家在户外悬挂美国国旗,必然会受到被视为不可思议怪胎的眼光。南北战争爆发后,亚伯拉罕.林肯政府为了造势,开始有计划地推广国旗,希望能够得到凝聚人心的作用,但在久经冷漠国旗的大环境下,收效甚微。美国是以商立国,凡事讲究功利主义。

1830年前,连美国陆军亦多用番号旗,而仅挂少数的美国国旗,原因之一是很难购买到美国国旗,这种情况到了1846年美墨战争时,美国陆军才肯下国旗大定单,在金钱的诱惑下,美国终于诞生了一家专门生产国旗的工厂。

美国人有了国旗,但一直没有国歌。这种奇特的状况维持了一百五十四年,直到1931年才顺应国际潮流,勉强将《永不落的星条旗》定为美国国歌。《永不落的星条旗》本来是英国人在酒吧间喝酒娱乐的助情歌,唱起来特别得憋扭,既不顺口,也不雄壮,没有几位歌唱家能够将之唱好,至今为止,没有几位政客敢在拉选票时唱国歌,因为砸锅出丑的可能性极高,偶然在超大场合听到唱好了的国歌,绝对是头条新闻,而歌者必然成为万人景仰的天人,美国国歌之别扭和难唱,于此可见。

美国国歌的憋扭和难唱已成定论,但美国国旗上的星亦是混乱不堪,开始使用时是采用六角星,后来觉得不好看,也有点拥挤,于是改为五角星。几个角的问题解决了,但是如何排列又成了新的争议。大约十来种设计纷纷出炉,这种各唱各的调式的国旗,谁也不在乎,但在国际上却引起笑话:德国曾经很礼貌地通过外交途径 :“请问我们该尊重与承认哪一种美国国旗?”

1912年,碍于面子的威廉.塔夫脱总统签发了《美国总统行政命令》,规定了五角星的排列次序,美国自此才有了像样而标准的国旗,距离开国大典,已经走过了一百三十六年的岁月。这个历史典故告诉世人,无论是在历史角度还是现实社会,美国人对于国旗的概念并不是大家想像中那么执着,不执着于国旗的象征,一点也没有影响这个伟大的民族走向文明的果断决心,也没有缓慢了走向共和的坚定意志。

随着南北战争的结束,种族主义开始走向没落,代之而起的是民族主义,而民族主义需要的就是代表民主象征的旗帜,于是沉寂多年的星条旗开始身价日增。十九世纪末期与二十世纪初期,美国民间组织如共和大军(Grand Army of the Republic)、美国革命之子(Son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美国革命之女(Daughter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等串联起来,组成了全国性的美国国旗协会(American Flag Association),声势浩大,到处挑眼,说三道四,声嘶力竭地反对将国旗商业化,更通过游说要国会去立法限制国旗商业化与玷污国旗刑事化。

1878年,代表纽约和俄亥俄州美国联邦众议员塞缪尔.柯斯(Samuel Sullivan Cox)向美国众议院首度提出历史性的护旗立法。在二十世纪初期的美国政坛上,塞缪尔.柯斯是一位重量级的政客,他于1824年9月30日在俄亥俄州辛尼斯维尔(Zanesville)出生,1889年9月10日死在纽约,享年仅六十四岁。

塞缪尔.柯斯在俄亥俄州立大学毕业,罗得岛布朗大学法学院高材生,1849年开始在俄亥俄州为执业律师,办过《哥伦布政治家杂志(Columbus Statesman)》兼总编辑。1857年当选美国联邦众议员,连任三届,1864年落选,搬到纽约定居为执业律师,1869年代表纽约州又当选为美国联邦众议员,直到1885年辞职,因为斯蒂芬.克利夫兰总统委任他出任驻土耳其奥图曼帝国全权大使。

1886年又再当选为美国联邦众议员,总共在众议院当选十五次,前后三十年。有这么一位资深的政客在国会推波助澜,最终导致了美国联邦与全国五十个州中的四十八个州全立有《亵渎国旗法》。

由1777年开始到现代,美国国旗前后修改了二十六次,终于定格为目前的标准美国国旗。在可见的外来,美国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和美国属地波多黎各,早晚将归化成美利坚联邦州,那将会依照加星不加条美国国旗原则再度修改。

《亵渎国旗法》是有了,但是并没有拦住美国人民因政治抗议而焚烧国旗泄愤的事件,尤其是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反越战运动期间,几乎每次的抗议都有焚烧国旗的事件发生,逐渐更加注重司法独立的美国司法系统,更鉴于美国南北战争前威廉.蒙福德事件的教训,不肯轻易重罚焚烧国旗者。

最后美国最高法院的《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与《美国 诉 艾希曼案》裁决,彻底地将焚烧国旗合宪化,在长期的护旗运动与烧旗抗议互相激荡下,彻底地改变了美国国旗的政治文化。反越战中的焚烧国旗行为,深深刺激了理查德.尼克松总统的每一根神经,他灵机一动,想出来一招消极对抗的主意:自己与全班内阁大员带头,也暗中命令白宫所有职员,不论男女,全在胸前反领处,带上一枚设计精致又精美的小小钢质美国国旗。

在白宫的刻意推动下,数以千万计的各式大小美国国旗,贴到了汽车撞杆和住家窗户上。1969年开始,更朝着全国的警察制服上打主意,如今不论何州何市何郡的警察制服,几乎每一件制服的肩部,都设有美国国旗徽章。这是一个极其成功而有效的政治运动,时至今日,几乎所有的美国政客,每次出席重要场合时,均习惯性地在西装反领处,佩戴上一枚精致又精美的小小钢质美国国旗,已经成为美国政客的一种传统文化了。每一次,对穆斯林情有独钟的巴拉克.欧巴马总统,在重要场合时“忘记了”佩戴美国国旗佩章时,均成为头条新闻,甚至于对他的真正宗教信仰有所怀疑。

美国国旗的原始设计人是谁,至今众说纷纭,没有确定的答案。传说最多的是费城的贝特西.罗斯,一位手工精巧的室内装潢业东主。贝特西.罗斯的原名是伊丽莎白.格里斯科姆(Elizabeth Griscom),她于1752年1月1日在英属美洲新泽西殖民地格洛斯特市(Gloucester City, Colony of New Jersey, British America)出生,在十七个兄弟姐妹中排行老八。罗斯是她第一任丈夫约翰.罗斯(John Ross)的姓,她共有三次婚姻,第二任丈夫是约瑟夫.亚什伯恩(Joseph Ashburn),第三任是约翰.克莱普尔(John Claypoole)。

1776年5月,美国国父乔治.华盛顿与两位美国联邦众议员,亲自到贝特西.罗斯的厂房,要求她制作一面国旗,乔治.华盛顿要求是六角星,但是贝特西.罗斯认为六角星很难剪裁,如果是五角,则叠起来剪几剪就成,乔治.华盛顿没有反对,于是六角星就变成了五角星。 历史资料查证,贝特西.罗斯的确曾为宾夕法尼亚海军制造了大量的国旗,但是没有证据指出,贝特西.罗斯是美国国旗的设计者。1870年3月,贝特西.罗斯的孙子威廉.坎比(William Canby)在费城历史学社讲演时,说出他祖母贝特西.罗斯就是美国国旗的设计者,这个说法并没有得到美国历史学家的认可。

在1777年6月14日,美国大陆会议通过《国旗案》时有一说法,蓝白红十三横条与十三星的国旗,是大陆会议议员、美国《独立宣言》签署人之一的弗朗西斯.霍普金森(Francis Hopkinson)所设计的,但也同样无法证实。《大英百科全书》则承认,弗朗西斯.霍普金森有“帮助”过设计美国国旗,证据是他曾为此而向美国国会要求设计费,虽然被拒,但落实了弗朗西斯.霍普金森的美国国旗参与设计事实。

很快美国国会就发现,蓝白红十三横条与十三星的国旗设计,无法适应美国的迅速成长。到了1818年又有了五个联邦州加盟后,一州一星一横条的原始设计发现不现实,横条设计出来后极其拥挤不堪,极不雅观,于是连忙修改法律,规定了以后“加星不加条”的美国国旗原则。到了1959年8月21日,在美国吞并了夏威夷王国六十二年后,美国国会批准了夏威夷美国领土属地加盟联邦,成为美国第五十个州。

1960年7月4日,蓝白红十三横条与五十颗星的国旗,成为美国至今为止最后一次的修改国旗,已有五十九年历史。在历史上,美国曾用武力强行吞并了四个国家:夏威夷王国、佛蒙特共和国、德克萨斯共和国与加利福尼亚共和国。

美国国旗本身就是充满了争议的象征。要求通过立法惩罚玷污国旗的全是白人,不允许其他种族插手的机会。但是在有了全面的护旗法律后,又任由一些白人至上仇恨团体横加滥用,装聋作哑,视而不见,伪善到了极点,最佳的例证就是三K党。三K党是美国历史上最能够玷污与羞辱美国国旗的仇恨团体。在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上,三K党的兴衰,足可反映成美国文明与普世价值的一面镜子。三K党是一个公开仇视黑人、仇视犹太人、仇视天主教、仇视有色人种、主张种族隔离、白人至上与白人是优秀人种的法定仇恨组织。

讽刺的是,三K党的两大具有超级性代表性的象征,就是耶稣的《圣经》和美国的国旗。三K党打着耶稣的《圣经》与美国国旗的旗号,干尽了人间最丑恶的坏事:每次作恶前,就是在燃烧基督教的十字架,每次公开游行时,就是高举着美国的国旗。三K党作孽成性,但八棍子也扯不到耶稣基督身上,耶稣基督追求的是包括爱邻居爱敌人在内无边的大爱,哪本《圣经》允许三K党去私刑处死黑人?哪本《圣经》允许三K党去煽动种族仇恨?

1925年8月9日,四万名三K党徒,在美国首都华盛顿宾夕法尼亚大道游行,几乎人手一旗,一片旗海,恰似罪恶的海洋。该次三K党大游行的举办人是杰拉尔德.史密斯(Gerald Lyman Kenneth Smith)。在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杰拉尔德.史密斯是最丑陋、最邪恶、最种族仇恨的三K党暴徒,而他的最爱就是耶稣的《圣经》与美国的国旗,连他发行的报纸名字,都称为《十字架与国旗(The Cross and the Flag)》。事与愿违,耶稣的《圣经》与美国的国旗,恰恰正是三K党最不调和的最大讽刺。

1984年8月24日,在交付两百元保证金后,格雷戈里.约翰逊兴高采烈地走出了监狱,开始准备着一场重要的法庭大战。经过几次延期后,案子在1984年12月10开庭。德克萨斯州达拉斯郡刑事法庭的主审法官是詹姆斯.亨德里克斯(James Wesley Hendrix),1945年出生,一位当地土生土长的《圣经》推销员,积攒到需要的学费后再继续学业,1971年自德克萨斯大学法学院毕业,在1980年当选为法官之前,在达拉斯郡出任执业律师九年。

格雷戈里.约翰逊案使詹姆斯.亨德里克斯成为著名人物。詹姆斯.亨德里克斯年轻帅气,温和有礼,虽然是共和党,但在格雷戈里.约翰逊案后,双方律师均高度评价他的公平和公正。法官任期后,詹姆斯.亨德里克斯再度为执业律师,以参与爱德华.格雷(Edward Gray)无辜大案蜚声美国司法界。2019年8月8日,唐纳德.川普总统提名詹姆斯.亨德里克斯出任美国拥有十二位美国联邦三款法官的德克萨斯州北区地区法院美国联邦三款法官。

身高六尺三寸体重两百一十磅的爱德华.格雷,是美国NBA的篮球健将,1999年3月25日,爱德华.格雷在乔治亚州亚特兰特公路上,被交警截停,发现他车上有大麻毒品和开瓶烈酒,被拘捕后,由于名人效应,变成了全国皆知的花边新闻。最后在詹姆斯.亨德里克斯的狡辩下,爱德华.格雷得以躲过监狱之灾,全身而退。

按照德克萨斯州司法程序,格雷戈里.约翰逊这类案件属于轻罪范畴,只需要六位陪审团成员。格雷戈里.约翰逊案中六位陪审团中一男五女,除了两位是五十二岁外,其余的平均年龄是三十五岁,五位女性全是基督徒、两位是办公室秘书、一位在家工作、一位是会计员、一位是教育顾问、一位是IBM电脑工程师。

负责起诉格雷戈里.约翰逊的检察官,是达拉斯郡刑事轻罪部主管迈克尔.吉列特(Michael Gillett),副检察官是凯西.德鲁(Kathi Drew),迈克尔.吉列特的部门拥有五十位司法人员,每年操作着五万件大小案件,迈克尔.吉列特号称自己部门的业绩,是已经超过了一百名终生监禁罪犯。迈克尔.吉列特毕业自德克萨斯大学法学院,因为格雷戈里.约翰逊案件涉及到宪法权利范畴,他决定亲自处理。

迈克尔.吉列特坚决地认为焚烧国旗不是言论而是行为,即使是言论范畴也得有个节制 ,“就像在半途的乌黑电影院里,突然大喊着火啦一样,能够说这也是言论自由吗?”无论是否亲自点火,只要参与就是犯罪。对于焚烧国旗的行为,迈克尔.吉列特认为 :“就像一群白蚁在慢慢吞吃建筑物一样,不加以制止就会发生灾难性后果。”

在一次接受新闻采访时迈克尔.吉列特说 :

“不光是美国不允许这种行为,也没有任何国家可以接受这种行为,因为在公众场合焚烧国旗,就是在破坏公众安宁。利用焚烧国旗来发泄仇恨美国情绪,没有任何意义,大多数美国人和我一样,认为不喜欢美国?没有问题,可以自行打包离开嘛!没有人会拦住你的。”

免费代表格雷戈里.约翰逊的两位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律师,是五十五岁的斯坦利.温伯格(Stanley Weinberg)和三十四岁的道格拉斯.斯坎普(Douglas William Skemp)。记者出身的斯坦利.温伯格,毕业于达拉斯南方卫理公会大学法学院(Southern Methodist University),道格拉斯.斯坎普毕业于德克萨斯州威寇(Waco)贝勒大学法学院(Baylor University Law School),后出任美国公民自由联盟达拉斯分部主任与德克萨斯州达拉斯郡第三刑事法院法官。

格雷戈里.约翰逊焚烧国旗案的达拉斯庭审,围绕着两大司法主题进行:第一:格雷戈里.约翰逊有没有亲手焚烧国旗?第二:美国宪法的《权利条款》尤其是《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的保障言论自由权利在此案中扮演了什么角色?

斯坦利.温伯格在开场白中第一句话就是 :“女士与绅士们,本案的被告有两位,格雷戈里.约翰逊先生与《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单刀直入,直奔主题。 有经验的美国律师们,都知道一个最常见的狗咬人辩论法则 :第一:我的狗没有咬人;第二:我根本就没有狗。

格雷戈里.约翰逊的两位辩护律师斯坦利.温伯格和道格拉斯.斯坎普,就是采取这种最常见的狗咬人辩论法则策略:要求控方提供格雷戈里.约翰逊焚烧国旗的证据。迈克尔.吉列特提出两名主要目击证人:特里.斯托弗(Terry Stover)和罗纳德.塔克(Ronald Tucker)---两名化妆成示威者,混进现场去摄取证据的秘密警探。但两位目击证人仅能作证说,看见格雷戈里.约翰逊不停地叫骂与鼓动,但不敢说亲眼看见格雷戈里.约翰逊焚烧国旗。

格雷戈里.约翰逊的致命伤,是检察官迈克尔.吉列特取得詹姆斯.亨德里克斯法官的同意后,在法庭上多次播放现场录影记录,格雷戈里.约翰逊满嘴脏话: 操你美国、操所有人、打倒美国、打倒资本主义、打倒帝国主义等口号,使六位陪审员的眉头打了六个结。1990年,六位陪审员中唯一愿意接受采访的雷克斯.斯克尔顿(Rex Skelton),告诉记者说,那些录影带,是使陪审团作出格雷戈里.约翰逊有罪的主要原因。

在盘问格雷戈里.约翰逊时,更是充满了火爆场面。检察官迈克尔.吉列特挑衅地问 :“你喜欢美国国旗吗?”

坚持穿着印有美国共产党共青团标号衬衫悍然出庭的格雷戈里.约翰逊答道 :“不,我不喜欢。我挑战任何向那面旗帜以爱国主义名义效忠的人,它骑在了世界人民的头上。”

迈克尔.吉列特 :“你认为美国国旗,就没有代表任何一点好的地方吗?”

格雷戈里.约翰逊 :“我们已经讨论过这个问题了。如果你需要为了留下记录而要我重复的话,那就是不!我觉得如果与1953年的伊朗比较的话,那是我的荣誉。美国把一个满手鲜血的独裁暴政者保送上位,为什么伊朗人民应该带着美国国旗来接受垃圾呢?如果有人在你的国家安置了一个独裁暴政者,那么会如何对待那面国旗呢?尤其是像本案的历史性的时刻,我没有兴趣坐在这里听取你鼓吹的美国第一理论,那是你最喜欢听到的东西,但也是我最倒胃口的一句话。美国政府要大家盲目地向国旗效忠,那是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原则,大可这样子来说,只要你在国旗面前低头弯腰,你什么话都能够说。”

迈克尔.吉列特 :“格雷戈里.约翰逊先生,如果你不喜欢这个国家,也不喜欢这面国旗,为什么不搬到俄罗斯去呢?”

格雷戈里.约翰逊 :“我不认为未来的俄罗斯人民,会为了没有压迫的生活而渴望得到指引,如果说美国与俄罗斯有共同点的话,那么就是共同拥有五万件核子武器。我不知道你是否关心此事,我相信如果你生活在俄罗斯的话,你也会盲目地向那面国旗效忠的。”

迈克尔.吉列特 :“所以你就留在这里,伺机焚烧美国国旗,是吗?”

格雷戈里.约翰逊 :“这很难用普通的常识来回答,事实上我并没有那么干。”

迈克尔.吉列特 :“你刚才是否说,只要看见燃烧的美国国旗你就会很得意?”

格雷戈里.约翰逊 :“是的!一直看到燃烧成灰烬为止。”

迈克尔.吉列特转变了话题 :“你衬衫上那支指向上面的长枪,代表着什么意思?”

格雷戈里.约翰逊 :“它代表着革命。”

迈克尔.吉列特 :“为什么要用枪来代表呢?”

格雷戈里.约翰逊 :“因为那需要暴力来完成。”

迈克尔.吉列特 :“所以你就鼓吹暴力了?”

格雷戈里.约翰逊 :“不是个人的暴力。”

迈克尔.吉列特 :“哦!那是集体暴力吗?”

格雷戈里.约翰逊不给予任何的正面回答。在结案陈词时,迈克尔.吉列特说 :“格雷戈里.约翰逊是这批无政府主义者的领袖,他的行为和言论已经对社会造成了麻烦与危险,无可否认,格雷戈里.约翰逊的罪名是成立的,应该给于他最重的刑期和罚款。”

斯坦利.温伯格在结案陈词时,坚持“我根本没有狗”辩论法则说 :“没有任何直接的证据可以证明我的代理人就是那位焚烧国旗者。录影带里出现的格雷戈里.约翰逊,是站在人群的最外圈。本案主要的控方证据是那些录影带,但是连法官和检察官都同意,那些质量奇差的录影带,没有一个是格雷戈里.约翰逊焚烧国旗的镜头。即使格雷戈里.约翰逊焚烧了国旗,即使他的行为声音比说话大声了一点,但这也是《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赋予他的言论自由权利,而这种权利不得被任何法律所剥夺,陪审团必须裁决格雷戈里.约翰逊无罪,立即释放。”

1984年12月13日,德克萨斯州达拉斯郡刑事法庭陪审团的决议是:格雷戈里.约翰逊玷污国旗罪名成立,罚款两千元,坐牢一年,不得假释。格雷戈里.约翰逊在德克萨斯州达拉斯郡刑事法庭初审中,惨遭失败的原因有六,但是没有一条是与焚烧美国国旗的行为有关:

第一:态度傲慢;第二:敌视美国;第三:仇恨民主;第四:崇拜独裁;第五:美化暴政;第六:出庭时身上那几件每天不同的共产党标语衬衫。

六年后,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道格拉斯.斯坎普郑重声明说 :“我之介入格雷戈里.约翰逊案件,是因为我认为即使他焚烧了国旗,那也是他拥有绝对的宪法权利那样去做。我爱国旗,焚烧国旗会伤害我感情,但仅因焚烧国旗就将之送进监狱,则会更伤害我的感情。”

1985年5月8日,德克萨斯州美国第五区巡回上诉法院,接受格雷戈里.约翰逊律师的动议受理上诉。1985年7月8日,达拉斯郡司法部副部长约翰.尼申斯(John Nations)提出反对动议。约翰.尼申斯在1979年才从休士顿大学法学院毕业,主修美国宪法,任职于达拉斯郡司法部,负责监管二十位检察官,他们每人每年操作五百至七百件刑事上诉案件。他干了三年就辞掉司法部副部长,重为执业律师。七年后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约翰.尼申斯直接承认德克萨斯州的《亵渎国旗法》是有问题的。在没有政治与工作背景和压力下,他说出来一番使人需要再三思考的观点 :

“很明显,我们无法拒绝焚烧国旗是受宪法保护的权利,那是属于政治动机式的言论自由。格雷戈里.约翰逊之被起诉,其思想和行为原因,远远多于焚烧国旗违反德克萨斯州法律的因素。没有人相信格雷戈里.约翰逊烧掉几面国旗就能逼使德克萨斯州政府向他屈膝。

在法律层面上,格雷戈里.约翰逊的焚烧国旗行为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在实际上会有大问题的,因为继续允许任意焚烧象征民族团结的国旗,将为民族团结和国家忠诚带来直接的破坏,尤其是当国家面临危急状况时,危机就会暴露出来。

如果我们认为这个国家是值得我们和后代继续居住下去的话,那么有些事情就必须不能逞强,必须加以制止。如果这些就是我们的态度,美国今天不可能能够成为世界强权。如果连我们如此努力才建立起来的优良制度,格雷戈里.约翰逊都要侵略与颠覆的话,那么我们干脆就全部放弃好了。”

格雷戈里.约翰逊案件是一件相当困难的案件,在德克萨斯州司法史上,属于第二等困难案件,因为:第一:牵涉到公众利益;第二:牵涉到宪法原则。

所有的德克萨斯州法官全是来自选举,权力受到绝对的约束和制衡,因而法官在裁决这类极具争议性的案件时,必须要格外留神,因为弄不好,就别想再连任。德克萨斯州拥有四百个地区,分成九个选区,法官候选人的基本条件有六:

第一:美国公民; 第二:德克萨斯州居民;第三:具有德克萨斯州律师执照;第四:二十五岁至七十五岁之间年龄段;第五:最少要有四年执业律师或法官经验;第六:居留在当地选区两年以上。

在保守的德克萨斯州,任何裁决焚烧国旗没有违反宪法的法官,都可能会因触犯众怒,面临连任的挑战麻烦。1985年9月26日,格雷戈里.约翰逊上诉案件由三位法官组成,在拥有十三位法官的德克萨斯州上诉法院开庭听证,主审法官是约翰.万斯(John Calder Vance)。虔诚基督徒约翰.万斯于1933年5月21日,在只有七千人口的德克萨斯州小镇潘帕(Pampa)出生,于2008年4月1日因糖尿病导致心脏衰竭谢世,享年七十四岁。

约翰.万斯的父亲杰克.万斯是一位安分守己的保险经纪人。约翰.万斯在德克萨斯州艾比兰尼(Abilene)读书成长,大城市对他来说,就像外国那么遥远。从努孔纳中学(Nocona High School)毕业后,加入海军陆战队服役参与韩战并派驻韩国,使他大开眼界,世界观为之改变。1954年,从韩战光荣退伍归来后,在密西西比州定居,与现任妻子贝弗利.莫里斯(Beverly Morris)认识,结婚后想到美国联邦调查局工作,碍于必须要有大学毕业的基本条件,贝弗利.莫里斯与母亲在没有预先知会他的情况下,就为他注册了密西西比大学主修公众行政学。

约翰.万斯是他家族中唯一踏进大学校门的成员。1960年在达拉斯南方卫理公会大学法学院取得法学博士学位后,就职于达拉斯司法部,开始了毕其余生的公众司法服务生涯。1986年至1998年,约翰.万斯当选为四年任期的达拉斯郡总检察官,他需要在每年处理两万余件刑事案件。约翰.万斯的司法哲学是:所有的犯罪受害人都会被视为他付款的客户,必须全力以赴保护客户的权益。

约翰.万斯新官上任三把火,先来两大改革:扫黄与护妻。首先是扫黄,在彻底清理达拉斯口号下,第一年就起诉了二十五件色情刑事案,导致全郡的色情录影书店,由原来的三十九家萎缩至十七家,另外五家正在处理关门业务中。约翰.万斯对于色情行为持着零容忍原则。有一次,当他发现自己的一位助理在出租色情电影客户名单上后,立即将之开除。

约翰.万斯素有“最怕老婆的德克萨斯检察官”雅号,人人皆知。初上任就为结婚三十六年的老伴贝弗利.莫里斯,准备了一间比大部分检察官的办公室还要大的办公室,帮助自己处理案子,因为她是无薪义工,虽有怨言,但不违法。约翰.万斯与贝弗利.莫里斯恩爱异常,连在法院走廊上走路都要牵着手,他的助理都以“法院夫人”来称呼或讽刺她,甚至还有“没有贝弗利.莫里斯就没有约翰.万斯”的说法。

格雷戈里.约翰逊案件开庭时,三位法官像木偶一样坐在那里,在整整一个小时的两造法理辩论中,只听不问,没有提出任何一句话的质疑,也没有一句话的意见,这种极其不正常的现象,只能说明一件事:三位法官在开庭前就已经达成没有兴趣的共识,所谓的听证只是过场戏而已。对于格雷戈里.约翰逊的两位著名民权律师采用咆吼式的法理辩论,一律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当作耳边风。 

1986年1月23日,德克萨斯州上诉法院的全票裁决出炉。由约翰.万斯撰写的裁决书简单地说 :

“格雷戈里.约翰逊上诉败诉。维持地区法院的裁决不变 , 国旗是美国民族团结的特别象征,格雷戈里.约翰逊像独角演员一样的罪名成立”。

斯坦利.温伯格当然不服,立即再向德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提出动议,顺便挑战两级法院的违宪裁决。1986年3月26日,斯坦利.温伯格与道格拉斯.斯坎普联名,向德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提出动议,要求就两级法院的不恰当裁决与无视《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的权利,提出要求合法、合情、合理的解释。

1987年3月1日,德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宣布,接受斯坦利.温伯格与道格拉斯.斯坎普的PDR排期听证,并按照司法惯例,将案件正名为《约翰逊 诉 德克萨斯州案》。德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批准了两位律师要求上诉法院酌情复审的请愿(preliminary design review)简称PDR。德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的规则,必须在九位大法官中得到四位以上的认可才可立案。平均每年有一万四千余件动议涌进德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但只有不到10%的案件被接纳。

1987年9月6日,《约翰逊 诉 德克萨斯州案》在德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开庭,听取两造律师法理辩论。代表达拉斯司法部的是刚接替辞职的约翰.尼申斯出任副部长的凯西.德鲁,不像她的前任约翰.尼申斯是宪法学专家,这是她平生第一次处理有关《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权利案件,完全是新手。

凯西.德鲁依旧用国旗是民族团结象征、焚烧国旗会引起社会动乱、德克萨斯州法律明文规定、德克萨斯州与达拉斯有着特殊的利益、焚烧国旗是行为而不是言论、因而与《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言论自由权利无关、不应该因此而逃避责任、更不应该得到《权利法案》的保护等陈旧法理,还引用几件更陈旧的判例来支持她的说法。

话刚说完,坐在上面九张黑皮高椅的大法官都在摇头,萨姆.克林顿大法官(Sam Houston Clinton)用眼睛看了她一会儿,又再回头看了看同僚们说 :“我真诚地希望,应该比那些来得进步点了。”

对于了解萨姆.克林顿大法官背景的人来说,不会有任何的惊讶之处:萨姆.克林顿出身自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凯西.德鲁虽然一连三年获得全国青年共和党风云人物奖,但对此却一无所知。斯坦利.温伯格不需要提出任何新的法理,依旧采用上诉巡回法院的同样说辞,只是再三强调,焚烧国旗是言论自由表达的不同方式,必须受到《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言论自由权利保护。

1988年4月20日,德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颁布《约翰逊 诉 德克萨斯州案》5比4裁决结果:推翻两级法院的裁决,格雷戈里.约翰逊的焚烧国旗行为受到《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言论自由权利保护,检控撤销,无罪释放。

由罗伯特.坎贝尔大法官(Robert Maurice Campbell)撰写的裁决书颁布后,引起了德克萨斯全州保守派的沸腾恼怒。实际上罗伯特.坎贝尔本人,亦是属于保守派阵营的人马,他于1935年3月1日,在德克萨斯州科里尔郡(Coryell County)的一间农场里出生,德克萨斯州卫斯理大学(Wesleyan College)毕业,参加陆军服役十年,后继续在德克萨斯州国民军服役,罗伯特.坎贝尔是贝勒大学法学院(Baylor University)法学博士,在德克萨斯州威寇为执业律师十四年,精于石油与房地产领域的法律。1978年当选为刑事上诉法院法官,六年后又当选连任共十二年。除了为执业律师外,罗伯特.坎贝尔最大的爱好是烹饪,经常亲自动手准备好菜招待朋友。

九位德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大法官中,没有人怀疑焚烧国旗是《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宪法权利的范畴,但是他们全部面临着连任选票的压力和挑战。投票裁决支持格雷戈里.约翰逊的《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权利,已经是一种大家都心知肚明的共识,同时这个决定,肯定会在全州范围之内伤害到自己的选票,也是大家的另外一个共识。因而在九位大法官来说,格雷戈里.约翰逊案不仅是一场司法决定,也是一场政治决定,或许说是一场良知的决定。在事后的新闻采访中,罗伯特.坎贝尔调侃说,当他把自己写好的意见书,分给其他的大法官看时,大家的反应几乎是一样 :“投票赞同前最好先把新工作找好!”。

罗伯特.坎贝尔大法官在5票同意4票反对的裁决书里,简洁地说明德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的立场 :

“承认公民拥有持不同意见的权利,是我们《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的核心价值所在。一个政府不得向其公民指令国旗为团结的象征。既然政府无权规范团结象征,因此同一个政府,亦不得用制造出来的一系列既定的言论意愿,就雕塑出一个团结的象征。如果政府认为制造团结象征是有恰当利益的话,那么国旗并非唯一可为使用的选择。

德克萨斯州凌驾格雷戈里.约翰逊的《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权利之上的法理,是他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对公众安全的威胁,但是证据显示,我们不相信格雷戈里.约翰逊先生的行为具有危险性。

德克萨斯州司法部指控焚烧国旗会导致民族团结和爱国主义的破环,果真如此,国旗就是一块没有价值的破布。因此本法院宣布:德克萨斯州的《亵渎国旗法》违宪,格雷戈里.约翰逊先生无罪。”

正如九位大法官所预料的一样,裁决颁布后,大量的来自全州各地的电话与信件,涌进了德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大楼,甚至类似带有威胁性的“你们就是共产党”等信息,罗伯特.坎贝尔感叹说 :“我就没有看见有一封是支持裁决的!”

微弱的败诉票数,加上全德克萨斯州人民一面倒舆论的政治压力,迫使达拉斯郡司法部决定向首都华盛顿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动议。1988年5月3日,在向美国最高法院递状之前,达拉斯郡副司法部长凯西.德鲁向德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提出动议,要求重新考虑格雷戈里.约翰逊案的裁决,但在1988年6月8日,又以5票反对4票同意否决了。

自此,格雷戈里.约翰逊案在德克萨斯州已经走完了司法途径,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是翻盘格雷戈里.约翰逊案的唯一的希望也是最后的手段。1988年7月26日,凯西.德鲁就格雷戈里.约翰逊案,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诉状移送令,要求或下令德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重审格雷戈里.约翰逊案,或纠正德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对格雷戈里.约翰逊案的错误裁决。

美国最高法院批准诉状移送令的基本要求,是要在九位大法官中有四位以上的大法官同意审理才可立案。1989年至1990年间,共有五千件申请动议涌进了美国最高法院,但只被接受了一百二十二件。而这个数据已经是极高的了,因为其中大约60%的动议是免交立案费的贫民请愿(pauper's petitions),平均来说,美国最高法院接受上诉的案件是1%-2%,立案之难,于此可见。

1988年9月8日,德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向达拉斯郡刑事法庭法官詹姆斯.亨德里克斯颁发通告,命令他执行这个最终裁决。1988年10月11日,美国最高法院威廉.仑奎斯特院长下令德克萨斯州所有法院,临时不得执行德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的命令,以待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这个强烈的信号意味着格雷戈里.约翰逊案件极有被美国最高法院接纳的可能,果然,在一个星期后的1988年10月17日,美国最高法院宣布批准了格雷戈里.约翰逊案的诉状移送令,是为美国近代司法史上改变美国民族国旗观念的《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

随着美国最高法院接纳格雷戈里.约翰逊案,立即使全国的舆论与正反意见,全聚焦在焚烧国旗是否合宪的争议上。自1969年至1974年,美国最高法院已经否决了三件国旗受《权利法案》保护的案件,在平静了十五年后,有关《权利法案》尤其是《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言论自由保障权利的第四度冲击,无法不吸引全国、甚至是全球各文明国家司法界的眼球。美国最高法院接纳《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后,格雷戈里.约翰逊做出了一个战略性的决定,他去信给斯坦利.温伯格,除了感谢他的卓越服务外,还解释说,由于案件的天然性,他决定聘请纽约著名律师威廉.康斯特勒为他操盘,请他理解。

1989年3月21日,为美国民族树立崭新司法标准的《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在美国最高法院开庭听证。九位出席的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

第一位是:院长威廉.伦奎斯特(William Hubbs Rehnquist);

第二位是:威廉.布伦南(William Joseph Brennan);

第三位是:拜伦.怀特(Byron Raymond Whizzer White);

第四位是:瑟古德.马歇尔(Thoroughgood Thurgood Marshall);

第五位是:哈里.布莱克门(Harry Andrew Blackmun);

第六位是:约翰.史蒂文(John Paul Steven);

第七位是:桑德拉.奥康纳(Sandra Day O'Connor);

第八位是:安东尼.斯卡利亚(Antonin Gregory Scalia);

第九位是:安东尼.肯尼迪(Anthony McLeod Kennedy)。

凯西.德鲁代表达拉斯郡司法部出庭,这是她第一次在美国最高法院办案,完全陌生,更没有经验,面对强大的对手,在先天性上就没有任何的优势。凯西.德鲁主要的法理有二:

第一是:星条旗代表美国人的团结国家利益,应该高于约翰逊的《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宪法权利;第二是:破坏国家象征的焚烧国旗,显然不是言论而是行动。

这两个软弱的法理不仅没有得到她期待的共鸣,还引起保守派大法官安东尼.斯卡利亚的质疑。

凯西.德鲁:“我们相信维护国旗为国家与民族团结的象征,是远比其他更为重要的国家利益。”

安东尼.斯卡利亚:“既然如此的话,那么为什么被告的行为是在摧毁那个象征?他的行为恰好是选择了国旗作为自己藐视的目标。这种行为已经说明国旗最少也是个象征。”

凯西.德鲁:“大法官阁下,我们相信如果长时间的无视或允许任意虐待国旗的行为,那么将会失去那种国家与民族象征的意义了。”

安东尼.斯卡利亚:“我想并非完全如此。我想当有人那样对待国旗的话,那面国旗更加能彰显是国家的象征。你要的不光只是象征,你要的是一个备受尊敬的象征,你并没有做出这点的辩论,因为你是想得到一些满足。但我就看不出来有什么不同,因为格雷戈里.约翰逊从来就是那个样子。”

凯西.德鲁:“大法官阁下,我现在只有被逼得不能同意你的看法了。德克萨斯州没有坚持我们必须向国旗尊重,我们提议我们有权保存实际上的象征,在被一些恶名昭彰之徒在公开场合玷污国旗之后,依然像个国家与民族的象征。”

安东尼.肯尼迪问道:“你来到这里要求我们对这些言论进行惩罚,你的法理根据是什么?在《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宪法权利中,有说不包括这些言论在内的吗?”

凯西.德鲁回答说:“在某些延伸下,我们是那样辩论的。

安东尼.斯卡利亚:“德克萨斯州是否有权,也去禁止焚烧宪法印刷品,或不论那是州级的还是联邦级的?”

凯西.德鲁:“大法官阁下,在我的所知中并没有那种法律。”

安东尼.斯卡利亚:“啊!那你如何去做选择呢?是选择宪法还是选择国旗?如果是我的话,我会选择宪法。”

凯西.德鲁:“在这种情况下,德克萨斯州会依据特殊情况来做出哪个更需要保护的决定。”

安东尼.斯卡利亚:“至今为止,我们从未允许任何一件物体可以作为代表国家与民族的象征。但在你的辩论里那只有一条单程路,是允许作为国家象征的,你有权可以尊敬任何物品的权利,但是你不能对那些不尊敬国家的物品有所不敬。”

凯西.德鲁:“不是那样的。我们从来对于那些不尊敬国旗的人不加以辩论,我们要辩的是,姑且不论你行为的动机是什么,你不能在公众场合去玷污国旗。”

安东尼.斯卡利亚 :“困难点在于你不能命令人民去尊敬一些物品,我的意思是,你只能对那些你认为应该尊敬的物品,别人认为应该玷污的物品表示你的不满,不是吗?所以你的法理还是国家与民族象征的一条单行路。”

凯西.德鲁 :“那不见得就是如此。”

安东尼.斯卡利亚的一句话,引起了整个法庭包括旁听席上听众的哄堂大笑 :“既然如此,那你能否给我举个例子,是否有人,我指的是任何人会为了支持政府的某个政策去焚烧国旗呢?”

凯西.德鲁居然没有听出讽刺,正色回答说 :“那是有可能的。有些个别的人,会为了纪念在越战中死亡的个别人士去焚烧国旗。”

安东尼.斯卡利亚:“你的法规是也包括这种情况在内吗?”

凯西.德鲁:“是的,大法官阁下,因为这不在行动者的动机之内。我想国旗是国家珍贵的财产,你要保护国旗,因为它象征着国家与民族的团结。”

安东尼.斯卡利亚又讽刺德鲁说:“我从来没有想到我拥有的那面旗,原来也是你的那面国旗。”

为了不想把关系搞僵,凯西.德鲁忍气吞声,假装没有听到这句不友善的难听话。在美国近代司法史上,敢在美国最高法院公开冲撞坐在高皮黑椅子上大法官的律师没有几个,但格雷戈里.约翰逊的一头乱发律师威廉.康斯特勒却是个异数。

刚刚在2019年7月17日谢世,享年九十九岁的前大法官约翰.史蒂文斯,一直对威廉.康斯特勒没有好感,当他慷概激昂侃侃而谈说,德克萨斯州的《亵渎国旗法》是彻头彻尾地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宪法权利时,约翰.史蒂文斯很不客气的打断了他的话题。

约翰.史蒂文斯质问 :“难道你认为美国联邦与各地的州政府,就没有权力制定有关如何树立、如何保护国旗的法律吗?”

威廉.康斯特勒大声而严厉的回答说 :“我认为是没有的!因为无论怎么看,那对国家利益来说都是毫无益处的。”

二战军人出身的约翰.史蒂文斯,顿时被气得脸色通红,明显地是被激怒了,但他的优雅修养压下了他的愤怒情绪。这是个明显的错误回答,威廉.康斯特勒不是不知道,而是故意刺激约翰.史蒂文斯而已,因为在后面,他肯定了美国联邦与各地的州政府拥有制定国旗安置法的绝对权力。

美国最高法院院长威廉.仑奎斯特是一位著名的保守派,他曾出任理查德.尼克松总统的白宫法律总顾问,在五角大楼文件泄密事件中,扮演了一个不太光彩的角色。是理查德.尼克松通过政治关系把他送上了美国最高法院院长的宝座。

在法庭上,威廉.仑奎斯特与威廉.康斯特勒一直是针锋相对的。在1990年的一次新闻采访中,威廉.康斯特勒曾公开用“一个极其恶劣的家伙”来形容威廉.仑奎斯特。

威廉.康斯特勒告诉美国最高法院说:“1943年的《西维吉尼亚州教委会 诉 巴尼特案》判例,已经为国旗事件的宪法立场达成了裁决,因此国旗的问题不应该再存在,我不知道我是否已经说服了你!”

威廉.仑奎斯特正色驳斥说:在学校向国旗敬礼与在公众场合焚烧国旗那是两码子的事。但是你的所谓法理不是已经说服了一些人了吗?看来我们之间是无法对上眼的了。”

威廉.康斯特勒毫不客气地高声强硬回应说:“我已经感受到了这种情绪了。”

在抢白了威廉.仑奎斯特院长后,威廉.康斯特勒不等任何大法官的反应,就继续为格雷戈里.约翰逊辩护说:”这件案子最为重要的是,直接击中《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保障言论自由宪法权利的核心问题,我们之不喜欢用听到的或看到的事物去试探《权利法案》,远比用我们之喜欢听到的或看到的事物去试探《权利法案》来得困难,《权利法案》本来就不是为我们喜欢的事物而设计的,果真如此,我们根本就不需要《权利法案》了。”

在美国最高法院辩论后三天,大法官们的意见分为两派,威廉.仑奎斯特院长领头反对,资深大法官威廉.布伦南则强烈支持。威廉.仑奎斯特起草的反对意见书,只有一位大法官签字附和认同。威廉.布伦南请他的法理助理丽莎.海因茨林(Lisa Heinzerling),为他起草一份代表美国最高法院多数意见裁决书。1989年6月3日,裁决书草稿一出来,安东尼.肯尼迪和瑟古德.马歇尔就立即签了字,表示同意。1989年6月19日,安东尼.斯卡利亚与哈里.布莱克门(Harry Blackmun)两位大法官又在草稿上签了字,于是5票同意多数票使大局已定,两天后,美国最高法院颁布了格雷戈里.约翰逊胜诉的最终裁决结果。

威廉.布伦南大法官在1989年6月21日公布的裁决意见书中说:

“1984 年,共和党全国代表大会在达拉斯举行时,受访者格雷戈里.约翰逊参加了一场被称为共和党战争慈善基金之旅的政治示威活动。 正如示威者散发的文献和他们的演讲所解释的那样,这次活动的目的是抗议罗纳德.里根政府和某些达拉斯公司的政策。示威者在达拉斯街道上游行,高呼政治口号,并在几个公司地点停下来上演死人表演,旨在戏剧性地渲染核战争的后果。

他们曾多次在建筑物墙壁上喷漆并打翻盆栽,但格雷戈里.约翰逊本人并未参与此类活动。不过他确实接受了一名抗议者,从目标建筑外的旗杆上取下的美国国旗递给了他。示威活动在达拉斯市政厅前结束,格雷戈里.约翰逊在那里展开美国国旗,浇上煤油,然后将其点燃。当国旗燃烧时,抗议者高呼:美国,红、白、蓝,我们向你吐口水。

示威者散去后,一名焚烧国旗的目击者收集了国旗的残骸,并将其埋在自家后院。没有人受伤或受到伤害威胁,但几名目击者作证说,他们因焚烧国旗而受到严重冒犯。在大约 一百名示威者中,只有格雷戈里.约翰逊一人被指控犯罪。他被指控的唯一刑事犯罪是亵渎受人尊敬的物体,违反了德克萨斯州刑法典。

经过审讯,格雷戈里.约翰逊被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两千美元。位于达拉斯的德克萨斯州第五区上诉法院维持了格雷戈里.约翰逊的定罪,但德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则推翻了该裁决,认为在《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言论自由保障权利之下,德克萨斯州法律不能惩罚格雷戈里.约翰逊的焚烧国旗行为。

德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首先承认格雷戈里.约翰逊的行为是受《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保护的象征性言论:鉴于有组织的示威、演讲、口号和散发文献的背景,任何观察上诉人行为的人都会理解上诉人想要传达的信息。上诉人被定罪的行为显然属于《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所规定的言论。

为了证明格雷戈里.约翰逊从事象征性言论的定罪是正当的,德克萨斯州主张了两项利益:保护国旗作为国家团结的象征,并防止破坏和平。刑事上诉法院认为,这两种利益均不能支持他的定罪。德克萨斯州法院承认本法院尚未决定,政府是否可以对亵渎国旗的行为进行刑事制裁,以保护国旗的象征价值。

但得出的结论是,我们在《西维吉尼亚州教育委员会 诉 巴内特案 (West Virginia Board of Education v. Barnette)》中的判决,认为通过限制言论来促进这种行为是不允许的。拥有不同意见的权利是我们《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自由的核心价值,政府不能通过命令强制其公民产生团结感。因此当同一政府亦无法强制规定该图腾所代表的地位或感觉时,它就无法制定一个团结的象征,并规定一套与该图腾相关的信息。

德克萨斯州法院注意到该州没有表明,该旗帜处于严重且直接的危险被剥夺了其象征价值,德克萨斯州法院还裁定该旗帜的特殊地位并没有因格雷戈里.约翰逊的行为而受到威胁。格雷戈里.约翰逊因焚烧国旗而被判亵渎国旗罪而不是因发表侮辱性言论而被定罪。

这一事实使我们根据《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对他的定罪的考虑变得更加复杂。我们必须首先确定格雷戈里.约翰逊焚烧国旗是否构成表达行为,允许他援引《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来质疑他的定罪。如果他的行为具有表达性,我们接下来判断国家的监管是否与压制言论自由有关。我们必须询问这种兴趣,是否可以在更严格的标准下证明约翰逊的信念是合理的。

 德克萨斯州所声称的利益根本不涉及这些事实,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利益就会从画面中消失。《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从字面上只禁止删除言论,但我们早就认识到它的保护并不仅仅限于口头或书面文字。虽然我们已经拒绝了认为只要从事该行为的人打算借此表达某种想法,明显无限种的行为就可以被贴上言论的标签,我们承认行为可能充分融入了沟通要素,属于《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和《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范围。

在决定特定行为是否具有足够的沟通要素来发挥《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的作用时,我们问是否存在传达特定信息的意图,以及该信息被观看者理解的可能性是否很大。”

威廉.布伦南大法官举出六件美国最高法院有关《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和《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宪法权利判例,来支持自己的裁决法理:

第一件是:1931年的《斯特罗姆伯格 诉 加利福尼亚州案(Stromberg v. California)》,

第二件是:1943年的《西维吉尼亚州教育委员会 诉 巴尼特案(West Virginia State Board of Education v. Barnette)》,

第三件是:1966年的《布朗 诉 路易斯安那州案(Brown v. Louisiana)》 、

第四件是:1969年的《约翰.廷克 诉 德斯梅因独立社区学区案(John Tinker v. Des Moines Independent Community School District)》 、

第五件是:1970年的《沙赫特 诉  美国案(Schacht v. United States)》,

第六件是:1974年的《史密斯 诉 戈根案(Smith v. Goguen)》。

第一件判例,是 1931年的《斯特罗姆伯格 诉 加利福尼亚州案》。此案特别具有划时代意义。案件的背景是反共惧红症。至今仍然影响着加利福尼亚州的保守派政治的更好的美国联合会(Better America Federation)是一个专门搜集异议人士尤其是左派证据勾当的右派民间组织,它的前身是加利福尼亚州商业联合会(Commercial Federation of California),更好的美国联合会于1920 年 5 月 7 日在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成立,前后两个组织的头子都是哈里.霍尔德曼(Harry Haldeman)。

哈里.霍尔德曼有一位比他更著名的孙子罗宾斯.霍尔德曼(Robbins Bob Haldeman),他是从1969年1月20日至1973年4月30日的白宫幕僚长,就是因为他带头大搞阴谋诡计,派人入侵水门大楼民主党总部丑闻,导致理查德.尼克松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位被逼辞职的在位总统。

哈里.霍尔德曼反对最低工资,反对修改宪法,反对在教科书中使用爱德华.罗斯(Edward Alsworth Ross)、阿瑟.施莱辛格(Arthur Meier Schlesinger)和大卫.穆齐(David Saville Muzzey)等所谓的布尔什维克作家的书籍和文章进入公立学校。提倡保守的爱国主义教育,每周工作六天。哈里.霍尔德曼在1918年当选加利福尼亚州议会议员,除了在舆论上积极宣传共产主义的祸害外,还在加利福尼亚州议会里推动一系列的反共立法,最著名的是在1919 年通过的一项州法律:禁止在加利福尼亚州任何公众场合公开展示红旗,是为《禁止红旗法(California Red Flag Law)》。并随后推动了将在加利福尼亚州发表任何形式的所谓激进政治言论,定格为刑事犯罪的立法。

十九岁的南加利福尼亚州大学学生耶塔.斯特罗姆伯格(Yetta Stromberg)是一位思想左倾的女青年,她是国际共产党外围组织共青团(Young Communist League)成员,也是1929年加利福尼亚州尤卡帕(Yucaipa)先锋夏令营(Pioneer Summer Camp)主办人之一,在夏令营期间,耶塔.斯特罗姆伯格引导着青少年们朗读共产主义书籍,并在每天早上在升旗后,对着所谓代表工人阶级的红旗宣誓效忠。

共青团早就是更好的美国联合会要盯梢打击的目标之一,耶塔.斯特罗姆伯格的行为全在哈里.霍尔德曼派出的特务监控之下,于是报警处理。警察在搜查夏令营时,不但发现了违反《禁止红旗法》的红旗,还有几本鼓吹暴力和武装起义的书籍和其他赞美共产主义的印刷材料。

耶塔.斯特罗姆伯格与几位夏令营同事全被拘捕,控以违反《加利福尼亚红旗法》。耶塔.斯特罗姆伯格在加利福尼亚州法院受审并被定罪,她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加州相关法规禁止法律承认的政党的标志。埃塔.斯特罗姆伯格的律师引用了大法官奥利弗.霍姆斯明显且现实的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的概念,声称必须将行为的情况作为决定的一部分加以考虑,是为美国最高法院地标式的《斯特罗姆伯格 诉 加利福尼亚州案》。

1931年4月15日,《斯特罗姆伯格 诉 加利福尼亚州案》在首都华盛顿美国最高法院开庭听证,坐听听证的九位大法官:

第一位是:院长查尔斯.休斯(Charles Evans Hughes);

第二位是:奥利弗.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第三位是:威利斯.范德万特(Willis Van Devanter);

第四位是:詹姆斯.麦克雷诺兹(James Clark McReynolds);

第五位是:路易斯.布兰迪斯(Louis Dembitz Brandeis);

第六位是:乔治.萨瑟兰(George Alexander Sutherland);

第七位是:皮尔斯.巴特勒(Pierce Butler);

第八位是:哈伦.斯通(Harlan Fiske Stone);

第九位是:欧文.罗伯茨(Owen Josephus Roberts)。

1931年5月18日,美国最高法院颁布以7票赞同2票反对的压倒性裁决耶塔.斯特罗姆伯格胜诉,不但撤销了她所有的刑事指控,还裁决加利福尼亚州的《禁止红旗法》与其他视激进政治言论为违宪。1933 年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关主动废除了该系列法律。首席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查尔斯.休斯在裁决意见书指出其法理,就是《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的言论自由保障和《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正当司法程序条款(Due Process Clause)。

两位投反对票的大法官是詹姆斯.麦克雷诺兹和皮尔斯.巴特勒,唯一使后世法学家觉得意外的是,素有美国最高法院四人帮外号的詹姆斯.麦克雷诺兹、皮尔斯.巴特勒、乔治.萨瑟兰和威利斯.范德万特,居然在《斯特罗姆伯格 诉 加利福尼亚州案》分裂,有两人投了同意票。

第二件判例,是1943年的《西维吉尼亚州教育委员会 诉 巴尼特案》。此案是美国最高法院众多大法官自我赎罪的产物。1940年6月3日,美国最高法院在《米纳斯维尔学区 诉 戈比塔斯案(Minersville School District v. Gobitis)》中,以8票同意1票反对的压倒性票数,裁决公立学校有权强制学生向国旗敬礼与当着国旗朗诵效忠宣誓词(Pledge of Allegiance)。其内容是 :

“我宣誓效忠美利坚合众国国旗,效忠它所代表的共和国,上帝统治下的一个国家,不可分割,人人享有自由和正义(I pledge allegiance to the Flag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o the Republic for which it stands, one Nation under God, indivisible, with liberty and justice for all.)”

《美国宪法》明文规定政府不得设立国教,也不得偏袒任何宗教,但这个誓词却在强调上帝统治下的一个国家,明显地是违宪。《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的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保障权利,强制学生向国旗敬礼与强制当着国旗朗诵效忠宣誓词,显然是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保障言论自由的精神原则。

沃尔特.戈比塔斯(Walter Gobitas)是基督教流派耶和华见证人(Jehovah's Witness)的信徒,宗教信仰的原因使他不允许两个孩子莉莲.克洛泽(Lillian Gobitas Klose)和比利.戈比塔斯(Billy Gobitas)在学校里向国旗敬礼,和不得当着国旗朗诵效忠宣誓词,比利.戈比塔斯在别的孩子朗诵效忠宣誓词时,把手插在裤袋里,被五年级的老师粗暴地扯了出来。

学校所在地宾夕法尼亚州米纳斯维尔,本来就是极度排斥耶和华见证人的天主教徒集中地,两种宗教为此而发生多次暴力冲突。米纳斯维尔学校委员会为了报复,悍然将莉莲.克洛泽和比利.戈比塔斯开除,比利.戈比塔斯采取了法律行动。案件于 1938 年 2 月 15 日在费城美国联邦法院进行辩论。四个月后,美国联邦地区法官阿尔伯特.马里斯(Albert Branson Maris)裁决米纳斯维尔学区败诉,法理就是强制学生向国旗敬礼和宣誓效忠,因为违反了宪法赋予的宗教自由权利原则而违宪。

米纳斯维尔学区委员会上诉至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一年后,三位美国联邦法官全票认可美国联邦地区阿尔伯特.马里斯法官的裁决合宪无误。连败两场的米纳斯维尔学校委员会不服,决定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1940年3月4日被立案,是为荒唐透顶、误判误裁的《米纳斯维尔学区 诉 戈比塔斯案》。菲利克斯.法兰克福特大法官(Felix Frankfurter)的裁决不是使用成文法理而是世俗规律(secular regulation),他在裁决意见书中说 :

“美国联邦法院认为,国旗是民族团结的重要象征,可以成为立法举措的一部分,旨在促进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儿童心中对国家的忠诚。这里没有良心的顾虑,在争取宗教宽容的长期斗争过程中,使个人摆脱了对不以促进或限制宗教信仰为目的的一般法律的服从。

国家需要全体人民的忠诚和团结。由于向国旗致敬是实现这一合法目标的主要手段,因此一个具有国家重要性的问题受到威胁。美国联邦法院认为,国家对民族凝聚力的兴趣在法律价值的等级中是最次等的。民族团结是国家安全的基础。宣读誓词推动了美国的爱国主义事业。国家作为自由社会的基础取决于建立情感纽带。”

哈兰.斯通大法官(Harlan Fiske Stone)是唯一的反对者,他在反对意见书指出 :“公民自由的保障只不过是对人类思想和精神自由的保障,以及合理的自由和表达它们的机会的保障,它们所保障的自由的本质,是个人不受强迫地决定他应该做什么的自由。”

错误是要付出错误代价的,严重的错误更要付出严重的代价。美国最高法院的《米纳斯维尔学区 诉 戈比塔斯案》裁决出炉后,立即引发了灾难性的后果:在全国三百个社区里有一千五百名耶和华见证人信徒被袭击,由于美国最高法院的错误裁决,导致耶和华见证人信徒被到处歧视和迫害,大部分的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们,意识到了裁决错误带来的严重后果。

1942年6月8日,美国最高法院在裁决另外一件耶和华见证人信徒卖书是否需要营业执照的《琼斯 诉 欧佩莱卡市案(Jones v. City of Opelika)》上诉案件时,雨果.布莱克、威廉.墨菲和威廉.道格拉斯公开承认《米纳斯维尔学区 诉 戈比塔斯案》裁决是错误的。

为了补救这个严重错误,威廉.墨菲(William Francis Murphy)大法官命令他的法律助理们,寻找一件新的案件重新裁决,恰当的《西维吉尼亚州教育委员会 诉 巴尼特案》在恰当的时间进入了美国最高法院的议程。在《米纳斯维尔学区 诉 戈比塔斯案》裁决出炉后,西维吉尼亚州教育委员会兴高采烈地制定了一系列迫害耶和华见证人信徒的穿小鞋规矩,尤其是注重加强向国旗宣誓效忠时的贝拉米敬礼(Bellamy salute)。

贝拉米敬礼是詹姆斯.厄珀姆(James Bailey Upham)在1892年时,改良自古罗马军礼的掌心向外式敬礼,国旗效忠宣誓词是由推动所谓的基督教社会主义的弗朗西斯.贝拉米牧师(Francis Bellamy)写的,两者结合起来就是臭名远播的贝拉米敬礼。20世纪20和30年代,意大利法西斯和德国纳粹相继采用贝拉米敬礼为军礼,自此更加恶名远播,成为残暴政权的象征。

弗朗西斯.贝拉米写这段国旗效忠宣誓词,原本是要来纪念哥伦比亚在1892年10月登陆美洲新大陆之用。1892年9月8日,《青春伴侣杂志(Youth Companion)》发行人纳撒尼尔.威利斯(Nathanial Willis)和艾达.兰德(Ada Rand),不仅将国旗效忠宣誓词全文刊登,还极力推荐,造成风潮。

詹姆斯.厄珀姆与弗朗西斯.贝拉米觉得大有可为,于是联手向全国的公立学校强行推动。问题是在那个年代,没有任何公立或私立学校设有国旗,于是死命推动白人至上主义的南北战争余孽的共和国大军(The Grand Army of the Republic)乘虚而入,到处鼓吹要在所有学校树立旗杆,悬挂国旗,偶然也塞进几次美国南方邦联旗试水,配合着弗朗西斯.贝拉米的反犹太反天主教的勾当。

1892年哥伦比亚日,波士顿公立学校首次发动四千学生,集体贝拉米敬礼并朗诵国旗宣誓效忠词,自此象征自由与勇敢的美国国旗,开始朝着政教合一的错误道路倾斜。实际上,美利坚联盟国(Confederate States of America)海军少将乔治.巴尔奇(George Thatcher Balch)才是国旗宣誓效忠词最早的作者。弗朗西斯.贝拉米窃取了乔治.巴尔奇的概念,将之切割成为自己的作品。

1926年,德国纳粹党命令全国全军全党正式开始执行1921年制定的纳粹敬礼(Nazi salute),或称希特勒敬礼(Hitler salute),亦称齐格万岁敬礼(Sieg Heil salute),因德国纳粹党徒们在行齐格万岁敬礼时,嘴巴并没有闲着,必须大喊“希特勒万岁(Heil Hitler)”口号而得名。

残暴独裁专制腐败的共产党、纳粹党和法西斯党,已经被现代所有的文明世界唾弃,纷纷通过立法,严格禁止纳粹德国1933-1945 年的旗帜、徽章和国歌,违法者以刑事罪惩罚之。这些国家如澳大利亚、奥地利、白俄罗斯、比利时、巴西、加拿大、中国、捷克、爱沙尼亚、芬兰、德国、匈牙利、伊朗、以色列、意大利、日本、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新加坡、塞尔维亚、斯洛伐克、韩国、西班牙、瑞士、台湾、泰国、乌克兰、英国、美国等。连伊朗、俄罗斯和中国这些独裁暴政国家都唾弃德国纳粹,可见其天怒人怨的程度了。

在后世人士看来,学生们在贝拉米敬礼时,恰似是一批小法西斯或小纳粹,实在不雅观。美国国会有鉴于此,在1942年6月22日修改了《国旗法案》,废除掌心向外式敬礼。1942年12月22日,美国国会再度修改向国旗和国歌致敬与效忠的《国旗法案》标准姿态---简单的用右手单手抚胸,使用至今未变。

《西维吉尼亚州教育委员会 诉 巴尼特案》于1943年3月11日在美国最高法院开庭听证,于1943年6月14日颁布裁决:以6票同意3票反对压倒性裁决 :《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保障言论自由权利,禁止学校强迫学生向国旗敬礼和向国旗朗诵宣誓效忠词。

美国最高法院判例的平均寿命是四十余年,但短命的《米纳斯维尔学区 诉 戈比塔斯案》只有三年光景,就被《西维吉尼亚州教育委员会 诉 巴尼特案》新判例所否定和取代,可见在社会公义和司法公信力之前,是没有法棍们用投机取巧来玩弄司法余地的。

威廉.布伦南大法官在裁决书里引用的第三件判例,是1966年的《布朗 诉 路易斯安那州案》。路易斯安那州东费利西亚纳(East Feliciana)、西费利西亚纳(West Feliciana)和圣赫勒拿教区(St. Helena)是推动黑白种族隔离政策最卖力的三个地区,也是民权团体在路易斯安那州斗争的主要目标。为了阻止黑人进入图书馆,他们另外单独设有流动车辆,专为黑人借书和还书之用。

1964年3月,黑人亨利.布朗(Henry Brown)与四位位非洲裔美国人,进入种族隔离的奥杜邦地区图书馆(Audubon Regional Library)要求借书,当时图书馆里面,除了几位工作人员外,没有任何人。奥杜邦地区图书馆并没有亨利.布朗所借阅的书,但会从别的图书馆调借后邮寄给他。

管理员以种族隔离政策的理由要求他们离开,亨利.布朗拒绝,没有喧嚷,没有说话,而是静坐地上沉默抗议,四位非洲裔美国人没有声音,分为四边站在亨利.布朗旁边助威,在众人进入图书馆十分钟后,数位白人警察到来,亨利.布朗还是拒绝离开,警告无效,将之全部拘捕,控以路易斯安那州的扰乱治安罪名。案件一路缠诉到美国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于1965年12月6日开庭听证:

第一位是:院长厄尔·沃伦(Earl Warren);

第二位是:雨果.布莱克(Hugo Lafayette Black);

第三位是:威廉.道格拉斯(William Orville Douglas);

第四位是:托马斯.克拉克(Thomas Campbell Clark);

第五位是:约翰.哈伦(John Marshall Harlan);

第六位是:威廉.布伦南(William Joseph Brennan);

第七位是:波特.斯图尔特(Potter Stewart); 

第八位是:拜伦.怀特(Byron Raymond Whizzer White);

第九位是:亚伯拉罕.福塔斯(Abraham Fortas)。

1966年2月23日,美国最高法院颁布5票同意4票反对的裁决亨利.布朗胜诉结果,所有的指控全部撤销。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亚伯拉罕.福塔斯在有院长厄尔·沃伦和威廉.道格拉斯大法官背书的裁决书中说 :

“这是本法院在四年多一点的时间里,第四次审查路易斯安那州法院对涉嫌侵犯该州违反和平法规的民权行为的定罪。前三起案件均被改判。《加纳 诉 路易斯安那州案(Garner v. Louisiana)》于 1961 年 12 月判决,涉及黑人在只为白人提供午餐的柜台静坐。《泰勒 诉 路易斯安那州案(Taylor v. Louisiana)》于 1962 年 6 月判决,涉及黑人在巴士站候车室静坐,该候车室仅供白人使用。《考克斯 诉 路易斯安那州案(Cox v. Louisiana)》于 1965 年 1 月判决,涉及约两千名黑人领袖,他们在法院和监狱附近示威,抗议逮捕其他示威者。

在每一个案例中,示威活动都是有序的。每一次,参与者的目的都是抗议剥夺黑人受州和联邦宪法保障的权利,并请愿政府纠正冤屈。没有证据表明参与者计划或故意制造混乱。在任何情况下,抗议参与者都不存在可能导致和平破坏的情况。平等保护条款禁止政府服务和设施的种族隔离。

公共建筑阶段的范围过大可能会威胁到对废除种族隔离的最初努力的惩罚,从而阻碍这些宪法权利的行使。这两名黑人的行为将与拒绝离开隔离法庭白色区域的黑人的行为一样受到宪法保护。州政府只能以合理、非歧视、平等适用于所有人的方式规范公共设施的使用。

维持种族隔离的公立图书馆设施,显然违反了这一宪法原则。亨利.布朗在公众场合的无声抗议受到《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言论自由的保障。”

亚伯拉罕.福塔斯大法官在裁决《布朗 诉 路易斯安那州案》时指出两大法理:

第一:没有丝毫证据支持对请愿者适用违反治安法,因为没有任何迹象表明他们有意挑起破坏治安的行为,也没有任何情况表明可能会发生这种违反治安的行为 示威活动是和平、有序、无挑衅性的,图书馆内没有顾客在场。

第二:请愿者根据《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和《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行使的和平和有序抗议的权利,不仅限于口头表达还包括其他类型的表达,包括适当的沉默和责备性的存在,例如这里使用的请愿者。因此,即使这种行为符合法规的范围,也必须认为该法规不能符合宪法地规定请愿者在本案情况下的行为。

亚伯拉罕.福塔斯大法官的结论是 :“州政府只能以合理、非歧视、平等适用于所有人的方式规范公共设施的使用。维持种族隔离的公立图书馆设施,显然违反了这一宪法原则。亨利.布朗在公众场合的无声抗议受到《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言论自由的保障。”

威廉.布伦南大法官在意见一致的裁决附合书中说 :“正如本法院在1965年的 《考克斯 诉 路易斯安那州案》中所裁定的那样,路易斯安那州违反和平法规的范围过大,因此不符合宪法。没有任何干预措施限制该法规的解释或立法修订,也没有本案的任何情况,使该无效宣告不具有任何效力。“

拜伦.怀特大法官支持亨利.布朗说 :“上诉人的定罪必须被推翻,因为从这份记录来看,他们在订购一本书后只逗留了十分钟,只是正常且经授权地使用公共图书馆,怎么就触犯法律了?”

在《布朗 诉 路易斯安那州案》中投反对票的四位大法官是雨果.布莱克、波特.斯图尔特、托马斯.克拉克与约翰.哈伦。三K党出身的雨果.布莱克反对意见非常罕见和别具慧眼 :“没有什么可以阻止路易斯安那州禁止静坐示威。当亨利.布朗想要一本书时,他得到了服务。这表明他没有被拒绝访问或服务,图书馆不存在种族歧视问题。”间接的意思是:路易斯安那州没有种族歧视,亨利.布朗案不是宪法权利而是可以找茬。

第四件判例,是1969年的《约翰.廷克 诉 德斯梅因独立社区学区案》。开国先贤在制定《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时,考虑的对象是保护哪些不受欢迎甚至是极端反对的声音,而不是哪些根本不需要法律保护的四平八稳顺耳言论。此案是关于学生在校园里言论自由的里程碑。没有人会反对学校是教育英才的重要基地,教育英才需要一个良好的环境也是社会共识,但这些都不是成为限制学生在校园里言论自由的法理。

美国人民的言论自由权利来自《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但《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言论自由权利并没有年龄段的限制。《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并不赋予恣意破坏环境和干扰他人的自由,任何理性和平而不干扰他人的沉默抗议,都会受到《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言论自由权利的保障。

十五岁的约翰.廷克和十六岁的克里斯托弗.埃克哈特(Christopher Eckhardt)是爱荷华州德斯梅因高中的学生,约翰.廷克的妹妹玛丽.廷克(Mary Tinker)只有十三岁,也是爱荷华州德斯梅因初中的学生。1965 年 12 月初,德斯梅因初中学生的一群成年人和学生在克里斯托弗.埃克哈特家里举行了一次会议。该组织决定通过在节日期间佩戴黑色臂章,以及在 12 月 16 日和除夕夜禁食,来宣传他们反对越南战争以及对停战的支持。

1965 年 12 月14日,德斯梅因学校校长得知了少数的学生开始在节日期间佩戴黑色臂章抗议越战的计划,于是通过学校董事局做出反应:学生不得在学校里面佩戴黑色臂章,理由是避免造成恶劣的学习环境,违反者将被要求立即摘除,不接受者将被驱逐出校,直到解除黑色臂章为止。

1965 年 12 月16日,克里斯托弗.埃克哈特和玛丽.廷克都带着黑色臂章上学,次日,约翰.廷克也带着黑色臂章上学,于是爱荷华州德斯梅因高中将之驱离出校。

根据法院的统计,德斯梅因学校共有一万八千名学生,只有极少数学生在节日期间佩戴黑色臂章,共有五位学生被驱逐离校,没有迹象表明学校或任何班级的工作受到干扰。在教室外,有一些学生对戴着臂章的孩子发表敌意言论,但校舍内没有出现威胁或暴力行为。约翰.廷克和克里斯托弗.埃克哈特的双亲向法院提起诉讼,爱荷华州南区美国联邦法院裁决德斯梅因学校胜诉 :

“学校当局的行动是合理的,因为他们担心佩戴臂章会造成干扰。臂章就是一种干扰,出于维护学校秩序合法利益行事的学校官员,拥有广泛的权力来维持富有成效的教育环境。”

约翰.廷克和克里斯托弗.埃克哈特的双亲将案件上诉至密苏里州圣路易斯美国联邦第八巡回上诉法院,碰了钉子,维持原判,再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是为地标式的《约翰.廷克 诉 德斯梅因独立社区学区案》。九位大法官在1968年12月12日开庭听证:

第一位是:院长厄尔.沃伦;

第二位是:雨果.布莱克;

第三位是:威廉.道格拉斯;

第四位是:亚伯拉罕.福塔斯;

第五位是:约翰.哈伦;

第六位是:威廉.布伦南;

第七位是:波特.斯图尔特; 

第八位是:拜伦.怀特;

第九位是:瑟古德.马歇尔。

1969年2月24日,以7票同意2票反对颁布压倒性裁决:在《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言论自由保护权利法理下,约翰.廷克和克里斯托弗.埃克哈特胜诉。在位仅四年就因贪污腐败、司法干涉政治等丑闻而被逼辞职的亚伯拉罕.福塔斯大法官在裁决书里说 :

“《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不是绝对的,在严格限制的情况(carefully restricted circumstance)下,可以取消这些权利,但在本案中不存在这种情况。《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适用于公立学校,管理人员必须证明对校园里言论进行任何具体监管的宪法上有效的理由。学生和成年人在学校期间享有《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保障言论自由权利。学校官员要证明审查言论的合理性,必须能够证明他们的行为不仅仅是为了避免不受欢迎的观点总是伴随着的不适和不愉快。

佩戴臂章的行为没有造成干扰,他们的活动代表了受《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保护的象征性言论。《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保护学生在可能不同意学校政策但不具有破坏性的情况下表达有争议观点的权利。根据学校环境的特殊性,教师和学生都可以享有《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的权利。毫无疑问,学生或教师在校门口放弃了言论或表达自由的宪法权利,这是本法院近五十年来明确无误的判决。”

亚伯拉罕.福塔斯大法官所提出的严格限制的情况,指的是如果学生的抗议行为已经造成环境干扰的话,这种情况已经超出了言论自由保障范畴,学校是有权加以制止的,直接说明老师和学生的言论自由权利也不是绝对的。

第五件判例是1970年的《沙赫特 诉 美国案》。20世纪60年代末期和70年代初期,美国境内反越战的游行示威此起彼伏从未间断,为了得到更加的抗议效果,每次反战示威游行,都会安排一些有创意的场面,增加宣传效果。美国政府经常采取一些不光彩的行动来遏制反越战的野火蔓延,《沙赫特 诉 美国案》就是最佳的例子。军服是维护军人尊严的象征,各国无不以详细法律规范之,《美国法典第10章702款》规定 :

“任何人在美国管辖范围内的任何地方,未经授权穿着美国任何武装部队的制服,或其显着部分或任何类似于制服显着部分的任何物品,应处以不超过两百五十美元的罚款,或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此法规定只有军人才允许穿军服,违反者以触犯美国联邦刑事重罪论处,这条法律是在提防平民冒充美国武装部队。这条法律还有一段极具争议的( f )尾巴 :“只有在演员的角色在不会损害军队声誉的情况下,才允许演员穿制服“。但是没有注解所谓“在不会损害军队声誉的情况下”的裁定标准是什么。

1967年12月4日,丹尼尔.沙赫特(Daniel Jay Schacht)和他的朋友贾勒特.史密斯(Jarrett Vandon Smith)连同另外一位同志共三人,在反越战游行示威时,现场表演了一场讽刺美军滥杀越南老百姓的小品:丹尼尔.沙赫特穿着美军制服,戴着帽子,贾勒特.史密斯穿着军色连体服,带着红色液体的水枪,在射杀第三人打扮成的越共,大喊“做一个有能力的美国人”,等到那位越共中枪倒地后,两位美军笑眯眯的过去查看,突然一齐惊呼“天哪,这是一名孕妇!”

当晚,美国联邦调查局探员拘捕了丹尼尔.沙赫特和贾勒特.史密斯,控以违反《美国法典第18章702款》联邦重罪,美国联邦地区法官詹姆斯.诺尔(James Noel)裁决丹尼尔.沙赫特和贾勒特.史密斯罪名成立,罚款两百五十元,入狱六个月。

1968 年 3 月 15 日,就是在丹尼尔.沙赫特和史密斯被判刑的十六天后,美国陆军中尉威廉.卡利(William Laws Calley)在越南美莱村,屠杀了接近五百名以越南妇女和儿童为主的所谓越共,是为震撼全球的美莱村大屠杀。丹尼尔.沙赫特和贾勒特.史密斯上诉至路易斯安那州新奥尔良美国第五巡回联邦上诉法院,但被裁决维持原判不变,几经周折,美国最高法院特准延期后被立案,于1970年3月31日开庭听证,出席听证的八位大法官:

第一位是:院长沃伦.伯格(Warren Earl Burger);

第二位是:雨果.布莱克;

第三位是:威廉.道格拉斯

第四位是:约翰.哈伦;

第五位是:威廉.布伦南;

第六位是:波特.斯图尔特; 

第七位是:拜伦.怀特;

第八位是:瑟古德.马歇尔。

1970年5月25日作出8票同意0票反对的全票裁决:丹尼尔.沙赫特和贾勒特.史密斯胜诉。另外《美国法典第18章702款(f)》规定:只有在演员的角色不会损害军队声誉的情况下才允许演员穿制服,因违反了演员的《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言论自由权利,立即作废。贾勒特.史密斯的定罪在地区法院后来的诉讼中也被撤销。

代表丹尼尔.沙赫特和贾勒特.史密斯在美国最高法院辩护的是年仅二十八岁的大卫.伯格(David Howard Berg),他是一位长期在德克萨斯州与纽约州从事法律服务的年青律师,刚组成了律师楼才八个月,就在美国最高法院取得了全票裁决的辉煌成绩。他于1942年3月4日在俄亥俄州斯普林菲尔德(Springfield)出生。1967年度休斯敦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拥有美国第二、第四、第五、第八、第十一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出庭资格,1990年开始在美国最高法院办案。

除了为他的客户赢得数以百万计的经济赔偿外,最为世人难忘的,是大卫.伯格在1981年联手南方贫困法律中心(The Southern Poverty Law Center),起诉暴力骚扰越南裔美国人渔夫的德克萨斯州武士团三K党(Knights of the Ku Klux Klan),是为著名的《越南渔民协会 诉 三K党骑士团案(Vietnamese Fishermen's Association v. Knights of the Ku Klux Klan)》,1981年5月14日,美国德克萨斯州南区地方法院加布里埃尔.麦克唐纳(Gabrielle Anne Kirk McDonald),签署了永远禁制令,有效地管制了种族仇恨组织德克萨斯州武士团三K党的种族歧视暴行。

在美国最高法院《沙赫特 诉 美国案》为美国政府辩护的是曾任哈佛法学院院长二十一年的埃尔文.格里斯沃尔德(Erwin Nathaniel Griswold),大卫.伯格在美国最高法院将这位理查德.尼克松和林登.约翰逊两位总统提名司法老将击败,是一件不可思议的战功,一时传为美谈。德高望重的埃尔文.格里斯沃尔德虽然是美国的法学泰斗,但是官运却不太平坦,1967年在《沙赫特 诉 美国案》中败在二十八岁的大卫.伯格之手,1971年在《纽约时报 诉 美国案》又败在四十七岁少壮派亚历山大.比克尔(Alexander Mordecai Bickel)手上。

第六件判例是,1974年的《史密斯 诉 戈根案》。属于马萨诸塞州伍斯特郡(Worcester County)的莱明斯特(Leominster),是一个距离波士顿三十五英里的偏远小镇,人烟稀少,民风朴素,青少年瓦拉里.戈根(Valarie Goguen)与奉公守法的家人是这个小镇的居民。为了好玩,他将一块三寸高五寸宽布制美国国旗,缝在牛子裤左后袋上,到处示人逗乐。瓦拉里.戈根没有任何政治背景,也没有仇视美国,更没有意识到这个把美国国旗贴到臀部上的玩笑,违反了马萨诸塞州《亵渎国旗法》的规定 :

“任何人公开毁坏、践踏、污损或轻蔑地对待美国国旗,无论该国旗是公共财产还是私人财产,均应处以不少于十美元至一百美元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

1970年1月30日,瓦拉里.戈根在莱明斯特大街上与几位友人聊天时,被伍斯特郡武装警察拘捕,控以触犯《亵渎国旗法》,是为《马萨诸塞州 诉 戈根案(Commonwealth of  Massachusetts v. Goguen)》。伍斯特郡法院陪审团裁决瓦拉里.戈根罪名成立,法官判处他进入马萨诸塞州惩教所入狱六个月。瓦拉里.戈根提起上诉,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裁决维持原判不变。美国公民自由联盟介入案情,将案件上诉至美国联邦地区法院,要求颁发瓦拉里.戈根的人身保护令(writ of habeas corpus),是为《戈根 诉 史密斯案》。

约瑟夫.史密斯(Joseph Smith)是伍斯特郡警长,因而成为被告。美国联邦地区法院裁决马萨诸塞州的《亵渎国旗法》过于模糊不清和法理过于宽泛,缺乏清楚的指导法理,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赋予的言论自由权利,违背《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正当程序精神,是为违宪。

瓦拉里.戈根获得了人身保护令,临时免掉了牢狱之灾。波士顿区美国第一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可了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的裁决无误。1972年9月7日,案件在美国第一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开庭听证,1972年12月14日,美国第一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确认马萨诸塞州的《亵渎国旗法》过于模糊不清,没有清楚的指导原则,违背《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合法程序精神,如何对待国旗是属于《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赋予的言论自由权利,凭一块三寸高五寸宽布制美国国旗就认定为触犯《亵渎国旗法》,不仅法理过于宽泛,还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赋予的言论自由权利。

美国第一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确认了瓦拉里.戈根的人身保护令,下令立即将已经入狱十四天的瓦拉里.戈根释放。马萨诸塞州不服,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是为地标式判例《史密斯 诉 戈根案》。案件于1973年11月12日和13日,在美国最高法院开庭听证,坐庭听证的九位大法官:

第一位是:院长沃伦.伯格;

第二位是:威廉.道格拉斯;

第三位是:威廉.布伦南;

第四位是:波特.斯图尔特; 

第五位是:拜伦.怀特;

第六位是:瑟古德.马歇尔;

第七位是:哈里.布莱克门(Harry Andrew Blackmun);

第八位是:刘易斯.鲍威尔(Lewis Franklin Powell);

第九位是:威廉.伦奎斯特(William Hubbs Rehnquist)。

于1974年3月25日,以6票同意3票反对的结果,宣布瓦拉里.戈根胜诉。三位投反对票的大法官是哈里.布莱克门、沃伦.伯格和威廉.伦奎斯特。刘易斯.鲍威尔大法官在宣布美国最高法院的决定时说 :

“我们同意美国地区联邦法院和美国联邦上诉巡回法院的观点,即根据《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该法规的藐视法庭部分因含糊不清而无效。该法规的笼统语言从未被州法院缩小,对禁止行为的警告不足。此外,仅仅是根据他们自己对国旗处理的偏好,它让警察、法院和陪审团可以自由地起诉并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于法不合。因此,我们确认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和美国第一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正确无误。”

在列举六件支持裁决的判例之后,威廉.布伦南大法官在裁决书里继续说 :

“德克萨斯州法院承认本法院尚未决定政府,是否可以对亵渎国旗的行为进行刑事制裁,以保护国旗的象征价值,但得出的结论是,我们在《西维吉尼亚州教育委员会 诉 巴内特案》中的判决, 认为通过限制言论来促进这种兴趣是不允许的。 认识到不同意见的权利是我们《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自由的核心,政府不能通过命令强制其公民产生团结感。

因此,当同一政府无法强制规定该符号所代表的地位或感觉时,它就无法制定一个团结的象征,并规定一套与该符号相关的经批准的信息。德克萨斯州法院注意到该州没有表明该旗帜处于严重且直接的危险而被剥夺了其象征价值,德克萨斯州法院还裁定该旗帜的特殊地位并没有因格雷戈里.约翰逊的行为而受到威胁。

格雷戈里.约翰逊因焚烧国旗而被判亵渎国旗罪,而不是因发表侮辱性言论而被定罪。这一事实使我们根据《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对他的定罪的考虑变得更加复杂。我们必须首先确定约翰逊焚烧国旗是否构成表达行为,允许他援引《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来质疑他的定罪。

如果他的行为具有表达性,我们接下来判断国家的监管是否与压制言论自由有关。我们必须询问这种兴趣是否可以在更严格的标准下,证明约翰逊的信念是合理的。德克萨斯州所声称的利益根本不涉及这些事实,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利益就会从画面中消失。《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从字面上只禁止删节言论,但我们早就认识到,它的保护并不仅仅限于口头或书面文字。

虽然我们已经拒绝了,认为只要从事该行为的人打算借此表达某种想法,明显无限种的行为就可以被贴上言论的标签,我们承认行为可能充分融入了沟通要素,属于《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和《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范围。在决定特定行为是否具有足够的沟通要素,来发挥《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的作用时,我们问是否存在传达特定信息的意图,以及该信息被观看者理解的可能性是否很大。

本院在1966年的《布朗 诉 路易斯安那州》的黑人,在仅限白人区域静坐以抗议种族隔离、1969年的《约翰.廷克 诉 德斯梅因独立社区学区》认识到学生佩戴黑色臂章,以抗议美国军事介入越南的表现性质、1970年的《沙赫特 诉 美国案》在批评美国介入越南的戏剧性演讲中,穿着美国军装时,所有人都可以根据《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找到庇护。”

《德克萨斯州 诉 约翰逊案》在1989年6月21日裁决后,美国国会为了反制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急匆匆的通过了《1989年版国旗保护法》,禁止和惩罚焚烧或玷污国旗者,1990年6月11日。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国 诉 艾希曼案》中,将之裁决为违宪,使之作废。在三权分立的权力制衡下,美国国会要达到在美国禁止和惩罚焚烧和玷污国旗者目的,只有通过修宪来废除《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和《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然而修宪的道路极其艰难,艰难到几乎到了不可能的程度:护旗修正案提案分别于 1989 年、1995 年和 2000 年被美国参议院否决,并于 1990 年被美国参众两院否决。自此以后,美国国旗的司法命运,终于被普世价值化和美国精神化,再也无法兴风作浪。

近代的世界政治史告诉世人,所有的独裁暴政们对于国旗或党旗,均有着异乎寻常的偏爱甚至迷信,常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就是国旗或党旗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以中国共产党为例,但是侵犯神圣的恰恰正是独裁暴政们的家常便饭,拘捕神父、打压牧师、强拆教堂、焚烧十字架、庙宇设党委、法殿唱红歌等恶劣透顶的暴行,哪样不是对神圣的亵渎?哪件不是对宗教的玷污?独裁暴政们并没有理解到:强制的神圣不是真正的神圣,真正的神圣是无法侵犯的。

自1907年至1964年的五十七年间,美国共发生了六十件重大的焚烧国旗案件,从这个数字可以看出来,高压政策与严峻恶法并非解决民怨的良方,唯独包容和公平才是促进民族和谐、携手共进普世价值的大道。笔者不同意用焚烧或玷污国旗来发泄政治情绪,但认同公民有这种焚烧或玷污国旗的宪法权利。

在美国,且不论宪法权利如何保障公民焚烧国旗的行为,其本身就是一种撕裂民族感情的行为。而焚烧国旗也不是唯一抗议政府的选择。至今为止,尚没有利用焚烧国旗的行为可以达到政治目的案例,也没有见到美国政府因为见到焚烧国旗的行为而改变政策的案例。焚烧国旗行为是发泄民愤怨气的途径之一,但是没有任何的实际效果,焚烧一块破布并没有任何的意义。

焚烧国旗的行为只能增加矛盾、分裂和仇恨,而这些行为恰恰就是普世价值最大的敌人。美国国旗的历史告诉世人,尊敬国旗与不尊敬国旗是人民的自由选择,文明社会的政府无权强加政府意愿予人民,更无权强制地要人民效忠国旗、效忠政党、效忠政府、效忠国家。效忠国家是一种高贵的情操,也是一种高贵的美德,但这种情操和美德必须出于内的心意愿而不是来自刺刀的威胁。

来自刺刀威胁下的效忠绝对是伪装的效忠,是虚假的效忠,是廉价的效忠,是靠不住的效忠,刺刀下的效忠是寡头们的最爱,是独裁者的嗜好,是残暴政权的珍品,但也是将之送上断头台的糖衣毒药。

                                                                                                高胜寒 201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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