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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恶之所以横行,乃善良沉默所至;正义之所以不张,乃司法不公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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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青已客观无罪则意味邓党践踏司法有罪,非法性所谓毛江婚姻曾“约法三章
   

       透视微信网络转帖的一篇题为《1991年江青自杀,新华社用127个字公布消息》的文章中,所客观性事实印证,邓党伪共以及他们政治上所投降的对象之诸如何满子之类反毛倒共的政治“极右派”知识分子的法盲而独裁专制的思想意识。 

       该参考文章的链接为:https://mp.weixin.qq.com/s/BEz0sNXjphbQduMuhlWoHw 

       第一,首先,一个历史政治性案件的人和事,政治性之孰是孰非,纯属政治立场的角度视觉问题而必然会类属毛泽东所政治概念性定论的那句定义概念:“什么阶级说什么话”。即什么政治立场,说什么话。然而,若以政治敌我概念之定性的话,就得以政党政治中,具体政党的党章规矩,来定义了。如若司法刑事的性质来定案或定论的话,那么,就必须客观公平公正而中立地从法理逻辑的角度来以实实在在的事实根据来佐证一切指控或谴责。而非,以非公非正、非法非规的失衡失控的手法,强权政治下强词夺理地无中生有或假话杜撰式硬性栽赃陷害做“莫须有”罪之诬陷了。否则,政治上就根本经不住历史性的、司法性的检验而人们心服口服了!

       故而,从纯粹司法角度而言,江青是被践踏司法而被迫害而死的!因为,她从被捕那天起,就已经属于非法逮捕。非但违法违规、乱政乱纲,还背叛了毛主席生前有关江青问题的遗嘱:“江青无大过天……四人帮的问题不要小题大做”。而毛主席生前的这些遗嘱性的语录,当年那可都是官方曾经正式开会传达到下面基层群众了的。同时,传达文件中涉及到什么毛主席还曾针对性所谓“四人帮”的问题这么说道:“(大概大意是)今年不能解决,就明年解决;明年不能解决,就后年解决”等之类说法。然而,毛主席所谓“解决”,其具体性所指是“解决”其当时王张江姚总是有点搞成“四人帮”的党内帮派性质。而根本不是以非法抓捕、非法关押、非法性践踏司法性质所谓审判而判处死刑的所谓“解决”!所以,这完全就是华国锋、叶剑英这类党内叛徒,以及邓小平、胡耀邦等之类政治修正主义“还乡团”伪共反动派,后来在滥用职权而强权政治式,践踏党规国法、乱政乱纲的“篡改圣旨”式伪造杜撰、假话谎言、弄虚作假性质的欺诈罪式欺骗。

      再就是:即便他们毫无任何司法程序前提下之非法逮捕王张江姚在先之举,就已经预示了其后面之非法审判之践踏司法、乱政乱纲而涉嫌知法犯法的性质了。更何况其整个历史性伪司法的审判过程,即便今天一再重温当年的相关的视频中关键内容,也根本没有任何一项指控,合乎于宪法逻辑之涉嫌违法犯罪性质,而能法理逻辑上站得住脚!       庭审调查过程,也出示不了具体的证据可佐证之。却全是纯属工作性质的相互矛盾和党内政治路线的斗争……即便毛主席帮助性批评江青,也纯属帮助她改善工作方式和缺点。根本没有打倒、撤职她的意思。而对于邓小平,却是明确性有根有据、有着法理事实的依据而将其撤职打倒的……这么些客观历史事实真相,摆在那里,谁也无法弄虚作假地改变得了。否则,就是悖论党的”实事求是“的原则,而涉嫌欺诈罪式弄虚作假、篡改历史、出尔反尔的“两面人”。       所以,该篇文章中那援引那政治上历史性的恨毛反毛反共的“极右派”公知—— 何满子所谓在文章中,所类似法盲般、政治公报私仇性质而根本不是客观公正,而纯粹就是个人情绪化般人身攻击、人格羞辱式所谓“直接批评江青,语气严厉”道:“江青自杀当然应该成为一条新闻,布告天下咸知这个十年灾难的祸首终于恶贯满盈,下地狱去了。这妖婆是自杀的。自杀有种种动机,种种情况:有被迫害悲忿而自杀的,在江青的淫威下,当年有不少人走了以死作抗议的路。江青当然不属此类。她本死有余辜,还只判了个死缓转无期徒刑,后又让她保外就医,可谓宽大之至,谈不上迫害;有畏罪自杀的,江青也不属此类。如果畏罪自杀,她早该在公审前就自去地狱了;有绝望而自杀的,大势已去,往昔天堂梦已彻底破灭,等了十年,没指望了,于是了此残生,江青自杀庶几属于此类。” 设若按何满子的这一个人情绪化谬论逻辑来推理的话,那么,江青如果真的是何满子诬陷式所罗列的所谓“自杀的种种动机”的话,她江青还需要熬到受尽非法人格羞辱、身心虐待之苦之后,才“姗姗来到”地考虑自杀吗?而并非在非法审判之前,就干脆以“士可杀而不可辱”之气概来自杀算了吗?整个法庭调查、对质的客观性过程中,连江青涉嫌违法犯罪的具体事实以及佐证都拿不出来;而全都是些纯属一面之词的所谓江青在工作上或个人脾气上对这个态度不好,对那个不敬之类,鸡毛蒜皮之类个性缺点错误性质的问题。连起码违反党章都挨不上,更不用说,连宪法的皮毛都没有触犯之嫌疑了。甚至,连人家毛泽东和江青之间,老年了之后,完全类似所有当今绝多数的老年夫妻那样,因客观性需要分居生活之举,也拿来做公报私仇性质给戴上“罪名”,就更显法盲程度之已达至荒诞不经而理屈词穷得黔驴技穷了。

      试问:这一切客观性的事实真相,又何来何满子笔下那惯性信口开河的所谓“祸首终于恶贯满盈”而还有啥“罪”可“畏”呀?这不就是当今那些中国政治“极右”反毛反文革而诬陷迫害江青的公知们,之所以法盲之所在了嘛!所以,现在回头再重一番当年何满子这类曾经被划为“右派”而被弃用、令其回家种地的政治处理,根本就没有冤枉他们嘛!完全客观性事实为证而实事求是嘛!又不是瞎编杜撰性的捏造。当年他若不愿意种地,也完全可以到大街上摆摊搞个体户什么的嘛!然而,面子又拉不下来......

      第二,其次,就是作者文中那老调重弹式复制当年蒋氏国民党时代,所针对性毛泽东、江青夫妇所造谣杜撰的所谓毛江婚姻“约法三章”而所谓如下道:

     “尽管毛主席和江青最终结婚了,可中央研究后决定有必要对江青‘约法三章’这里插一句,‘约法三章’来自王若飞在日记本中的记载。‘约法三章’的全文如下:‘第一、毛、贺的夫妇关系尚存在,而没有正式解除时,江青同志不能以毛泽东夫人自居;第二、江青同志负责照料毛泽东同志的生活起居与健康,今后谁也无权向党中央提出类似的要求;第三、江青同志只管毛泽东的私人生活与事务,二十年内禁止在党内担任任何职务,并不得干预过问党内人事及参加政治生活。’但是,随着新中国的成立,江青对政治有了不同的看法。有一点必须说清楚,从1938年结婚到1966年,江青在这20多年时间她作为毛主席夫人,还尽了责任的,而且确实按照‘约法三章’中所规定的,没有涉及政治生活,尽管当时‘约法三章’已经失效”。

      这一无论法理抑或文理,都逻辑漏洞百出而自相矛盾、无法自圆其说的所谓“约法三章”,显然也纯属毫无起码政治原则性质地全盘照搬摘抄了,当时那国民党方面以虚拟孤证而似是而非,却又死无对证式手法的捏造是非。而今天,反过来拿来忽悠自己的还戴着“共产党”帽子的执政党治下社会和人们,试图洗脑式歪曲历史真相着误导视听!不过,问题是:作者此举,非但无助其实质性佐证意义,却反陷作者本身于类似“地沟油”政治般制假贩假式道听途说、以讹传讹的自毁行业道德操守的被动境地,同时也反令自己陷入了政治立场纯属蒋氏国民党反动派实质,而反而暴露了自己这类舆论,确属伪共而蒋氏国民党的政治属性、或修正主义政治性质。

      第三,再其次,不妨逻辑上透视该所谓“毛江婚姻约法三章”的政治和法理性之逻辑漏洞百出,而前言不搭后语般自相矛盾,而始终无法自圆其说。为什么这么说呀?因为,所谓“约法三章”之举,假设果真存在的话,那么,无论党章政纲,抑或法理逻辑上,抑或人类社会道德操守上,都根本说不通!道理逻辑完全站不住脚!具体如下道理如下:

      1)它完全悖论了包括中共产党党章在内的所有政党政治的起码政治宗旨,那就是人类文明之必需具有、享有的人权自由、婚姻自由、尊重人格等内容。那么,一个口口声声打倒封建迷信、打倒军阀列强、打倒一切旧制度的中共组织高层,及其党员,怎么可能说一套、做一套,口是心非、出尔反尔地干着自己背叛自己的政治宗旨蠢事呢?那不就自毁自废政治信誉了嘛;

      2)而它也违反了当年宪法或他们党章中所明确明文规范之提倡婚姻自由,而打倒封建包办、或捆绑夫妻的暴政做法嘛;

       3)而条款中所谓“第一、毛、贺的夫妇关系尚存在,而没有正式解除时,江青同志不能以毛泽东夫人自居”的说法,或表述,那完全就是典型的罔顾客观性事实之:当时的毛贺之间,早就已经正式宣布离婚了的客观事实,而纯属伪命题!否则,就意味着,一,变相地陷毛泽东主席于触犯重婚罪之不仁不义陷阱当中;二,同时,而江青则形同不伦不类的“小三”,而毛泽东在“包二奶”;三,而且,还是中央高层,则形同知法犯法性质般特别开会做出其在纵容党内高层作风败坏之举……等等。非但起码常识逻辑根本说不过去,还始终无法自圆其说:猪八戒照镜子,里外不是人。那不正好印证了人家蒋委员长当年对共军的称为曰“共匪”或“匪军”了嘛!那么,还是个具备正当正义性理念思维的政党吗?

      4)而毛、江之间,后来却还就是光明正大地以夫妻生活而对外介绍,而这一客观历史事实之本身,就已经是对那所谓“约法三章”之存在性,给彻底打脸、彻底否掉了。

      5)而“约法三章”中那所谓:“第二、江青同志负责照料毛泽东同志的生活起居与健康,今后谁也无权向党中央提出类似的要求”的条款,就更是完全形同违法违规性质的党内政治和法规之典型的“双重标准”了!那么,还置当年那党章铁律性质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规矩于何地位呀?那不典型的类似“多吃多占多拿”了土匪强盗霸道头目的行径了嘛!还能具备客观性事实可经得起实践和事实的检验吗?

      6)而至于“约法三章”中后面那些所谓:“第三、江青同志只管毛泽东的私人生活与事务,二十年内禁止在党内担任任何职务,并不得干预过问党内人事及参加政治生活”之类的说法,就更是与客观历史事实真相,毫无起码的必然关联的伪命题了!

      因为,作为当时一名名正言顺的中共党员的江青,她是首先作为人的一分子存在的。而无论于党章而言、抑或于宪法而言,其设立之前提规矩,就是必须完全合法合规,才能成立。故而,法规面前,人人平等。一个口口声声、光明正大地到处宣称自己的政党政治宗旨是“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自己”而解放天下苍生脱离苦难为根本政治目的为其正当正义宗旨的政党,怎么可能在政治上,专门设立政治歧视性质的特别条款来歧视其党魁毛泽东的夫人——江青呢?因为谁都有法理人权党权,而在政治事业上不断追求进步,而由此:只要党中央需要之、并合法合规地起用之,而被德才配位地担当更重要的职务的光明正大的人权。那么,假设该“约法”居然能设计出法理、党章逻辑等,均无法自圆其说的话,不就意味着自陷当年的中共组织,确属“匪军”性质而类似文盲法盲了嘛!

      7)故而,这篇文章的作者,其所说的历史内容是根本经不住具体事实根据的考核的。而逻辑上最为无法自圆其说的,当属那死无对证的左权的问题了。

      因为,假设果真有所谓“约法三章”,却为何,截至到今天,即便毛去世后,这四十多年里,倍受邓党伪共的官方默许性纵容媒体任意诬蔑、羞辱、抹黑的年代里以来,党史记载中,从未有关相关历史性、文字性的任何官方性史载痕迹呢?而却于今天,偏偏借口于一个死无对证的左权来做不可考察的孤证呢?完全说不过去,而“地沟油”式制假贩假、假货赝品性质凸显!越是杜撰设计得类似天衣无缝,却就反倒适得其反地凸显其伪造逻辑的痕迹!

      因为,居然连当时,那位反对最为强烈的、且文字笔头最能写的总书记张闻天,也居然根本没有任何文字记录。却又偏偏落到了一个完全就是死无对证的左权的身上!逻辑上实在无法说得过去!那么,紧接着的逻辑性疑点又来了:左权之死,具体如何,史载至今仍是个迷。因为,他是在战场上突然消失得连影都不见、尸体也找不着的人物。那么,权且无论唯有他手中才有自己“记录下来”的那份所谓“约法三章”是否确有其事。然而,就凭其匆匆之所谓“牺牲”(后来被定性为牺牲)之时,又是其事先委托了谁保留了这份“约法三章”呢?抑或,他牺牲之后,又是谁、或如何找到了这份可确证是他左权手中历史佐证呢?那么,这不就反过来意味着:左权牺牲的时候,还是有人看到,甚至与其有过遗嘱性质的交接;抑或,有人鉴证他的牺牲过程,而从他的尸体身上搜索所得该证据了嘛!那么,却为何逻辑上始终无法交代左权具体牺牲的情形呢?这通前言不搭后语的逻辑之荒唐,无法自圆其说了嘛!再就是:既然文章的作者,今天还居然一字不漏地抄写出左权临终前遗留下来的那份所谓“毛江结婚约法三章”的原始佐证的话,却为何不特别将其原始件之影印件复制一份,而附上于文章中,以完成人证物证之佐证事实呢?如果今天都根本无法这么客观实事求是地依法依规地严肃对待历史真相去做的话,那么,不就客观上反过来被视为或被印证为:事有反常必为妖性质了嘛!那么,这不就印证了:当今中国的执政党,自邓小平篡权夺政而否毛否文革以来,确实就是一直在弄虚作假地篡改伪造、或杜撰瞎编历史的客观事实了嘛!

      那么,这一切不就形同:涉嫌触犯欺诈罪性质之违法犯罪反动性,欺骗老百姓等,又还能是什么其它解释呢?故而,即便其假货赝品的伪证据之所谓“约法三章”确实存在着,那不也正如上面所说那样:纯属违法违规、背叛政治宗旨而纯属伪命题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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