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变迁有严重的路径依赖。美国纸质选票的制度,两百年来维持大体不变,但毕竟随着科技进步,各种特例也必然倒逼着法律的改革。过去可能没人在乎盲人怎么投票,也没人在乎坐着轮椅的人怎么投票,虽然这类选民数量少,但彰显平等的投票制度当然应该为他们提供方便。最近威斯康星州法官判决允许残疾人使用电子缺席选票。这个新闻很有趣。本来投票的实质意义是人人平等,一人一票决定选举结果,但单独给残疾人留下方便之门,哪里是平等呢?如果残疾人被允许使用电子设备投票,那么为何其他人不能呢?毕竟电子投票的综合成本,比邮寄选票,或者上投票站排队投票更低廉更快捷,残疾人可用,其他人也应享有同样的便利。特别是这种便利不是象停车场的残疾人专用车位那样有限排他,其他人用了,残疾人就没得有了。所以理应可以人人享有。 所谓不看不知道,其实各种形式的电子投票已经在30几个州存在了。原文说多于30个州允许某些选民透过传真,电邮或者网站投票。这样的口子一开,一定会越开越大。毕竟更方便嘛。 普及电子选票的一大阻碍是安全性。显然一个盲人是无法用纸质选票投票的,只能是其他人代替他填写。这样的结果除非盲人本人信任,替代者到底是否依照盲人的意愿投票,根本无从证伪。共和党在投票程序上占到了历史的对立面。不是呼吁匿名投票改成实名投票来提高选举的安全性,而是反对电子选票。纸质选票的投票成本远高于电子投票。低成本的后者才是未来。虽然距离我提倡的实时实名电子投票系统还差十万八千里,但电子选票已经来临。 https://apnews.com/article/disabled-voters-wisconsin-absentee-ballots-lawsuit-ee2c1eefc0cb0d448b9972132b1a1a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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