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21: 1-36】【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这样……。】在出埃及记第二十一章中记载了,当神降临在西乃山上,对以色列众人颁布了十诫以后,神就对摩西说:【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这样...。】神所立的典章就是以十诫的原则,处理人和人之间各样细节的关系。律法分成三个大部分:诫命、典章和律例。诫命就是上一章所说的十诫,典章就是21-23章所列出的各项民事、刑事案件的审判根据。这些典章是当时以色列人日常生活的规范,百姓在典章面前人人平等,并无高低贵贱之分。律例就是整本利未记,是人侍奉神的时候,所必须遵守的条例。神首先颁布了诫命,作为律法的原则,接着颁布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细则“典章”,最后才颁布有关人与神之间关系的细则“律例”。诫命是由神直接向百姓颁布的,也是神用指头刻在石版上的,典章和律例都是神吩咐摩西,再由摩西告诉以色列民。典章首先讲到怎样对待奴隶:【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他必服事你六年”,“希伯来人”即指以色列人,“奴仆”指没有人身自由的奴隶。以色列人在同族之间,因穷困或者债务而卖身为奴,在主人家里必须无偿服事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到了第七年,主人必须无条件释放这个奴仆,不得要求赎金,而让他自由离去。【他若孤身来就可以孤身去;他若有妻,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他主人若给他妻子,妻子给他生了儿子或女儿,妻子和儿女要归主人,他要独自出去。】“他若孤身来就可以孤身去”,“孤身”指他卖身为奴时,属单身的身分,在满了六年之后,仍以单身的身分离去。“他若有妻,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他若是与自己的妻子一同卖身为奴,在满了六年之后,也可以两个人一同离去。“他主人若给他妻子,妻子给他生了儿子或女儿”,他若原属单身的身分,而在服事期间,他的主人配给他一个妻子,妻子也给他生了儿子或女儿,“妻子和儿女要归主人,他要独自出去”。主人所配给他的妻子,以及他和妻子所生的儿女,所有权仍属于主人,所以他没有权利携妻带儿女一同离去。 【倘或奴仆明说:我爱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儿女,不愿意自由出去。‘他的主人就要带他到审判官(或译:神;下同)那里,又要带他到门前,靠近门框,用锥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远服事主人。】“倘或奴仆明说”,即清楚表明他的心意,他因爱他的主人和他的妻子儿女,不愿意自由出去。“他的主人就要带他到审判官那里”,因“审判官”是代表神,表示在神面前发愿立誓,永不反悔。“又要带他到门前,靠近门框,用锥子穿他的耳朵”,穿耳的仪式象征顺服,钉入“门框”象征放弃自由,“他就永远服事主人”。【人若卖女儿作婢女,婢女不可像男仆那样出去。主人选定她归自己,若不喜欢她,就要许她赎身;主人既然用诡诈待她,就没有权柄卖给外邦人。主人若选定她给自己的儿子,就当待她如同女儿。若另娶一个,那女子的吃食、衣服,并好合的事,仍不可减少。若不向她行这三样,她就可以不用钱赎,白白地出去。’】“人若卖女儿作婢女”,这“婢女”要作主人的妻或妾,“婢女不可像男仆那样出去”。“主人选定她归自己,若不喜欢她,就要许她赎身”,“归自己”就是娶她为妻或妾,“不喜欢她”指日后厌倦变心,“许她赎身”就是容许别人替她赎身。“主人既然用诡诈待她”,是指主人背信,违背原来娶她时所作的承诺。“就没有权柄卖给外邦人”,“外邦人”是指陌生人,就是不可把婢女卖给她不同意的陌生人。“主人若选定她给自己的儿子”,主人若选定她作儿媳妇。“就当待她如同女儿”,指不可待她如同婢女。“若另娶一个,那女子的吃食、衣服,并好合的事,仍不可减少”,主人若娶两个以上的妻妾,对她们的吃食、衣服,包括同房的事要负责。“若不向她行这三样,她就可以不用钱赎,白白地出去”,被冷落者就可以自由离去,而不需付出代价。【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人若不是埋伏着杀人,乃是神交在他手中,我就设下一个地方,他可以往那里逃跑。】“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就是杀人者偿命。“人若不是埋伏着杀人,乃是神交在他手中”,是指人不是蓄意谋杀对方,而是碰巧意外死在他的手中,这样的事故乃是出于神所许可,不是人力所能控制的。“我就设下一个地方,他可以往那里逃跑”。神所“设下一个地方”,就是后来的“逃城”。后来神在迦南地,特别为他们设立了六座逃城,来保护误杀人的命,免得他们被报血仇的追杀(民35章)。【人若任意用诡计杀了他的邻舍,就是逃到我的坛那里,也当捉去把他治死。】“人若任意用诡计杀了他的邻舍”,指人蓄意设下计谋杀害人命。“就是逃到我的坛那里,也当捉去把他治死”,“我的坛”指祭坛,蓄意杀人者,即使他寻求神的庇护,也不能如愿,必要治死他。【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就是殴打父母亲的,必须被处死。【拐带人口,或是把人卖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拐卖人口的”,无论已经卖掉或仍未卖掉,只要有拐带的事实,就必须处死。【咒骂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咒骂父母”也是死罪。“咒骂”就是对待父母的态度恶劣,出言忤逆,甚至开口诅咒,必须被处死。 【人若彼此相争,这个用石头或是拳头打那个,尚且不至于死,不过躺卧在床,若再能起来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无罪;但要将他耽误的工夫用钱赔补,并要将他全然医好。】“人若彼此相争”,就是彼此打斗,无论是“用石头或是拳头打那个”,若致一方受伤,“尚且不至于死,不过躺卧在床”,说明情形不严重。“若再能起来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无罪”。“可算无罪”指不因打伤对方而被治罪。“但要将他耽误的工夫用钱赔补,并要将他全然医好”。就是必须赔偿对方因受伤而无法作工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直到全然痊愈,并要赔偿医药费用。【人若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立时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若过一两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为是用钱买的。】“人若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用棍子”就是使用器械殴打人。“立时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主人若将仆婢打到当场出人命时,就要受到惩罚。“若过一两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为是用钱买的”。“过一两天才死”,表示主人只是惩戒过重,并非故意杀人。奴隶死亡对主人来说是很大的金钱损失,相当于惩罚了,因此不必再接受额外的刑罚。【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坠胎,随后却无别害,那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坠胎,随后却无别害”,“坠胎”指因斗殴所引起的流产,“随后”指流产之后,“无别害”孕妇没有其他伤害。“那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就是在斗殴中加害孕妇的对手,必须为孕妇的流产和伤势赔偿损失,其赔偿数额的根据,是“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别害”指伤害致死,“以命偿命”,指杀人者必须赔上自己的性命。因此人人都要尊重生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这是司法公正的原则,目的是使惩罚与所犯的罪行相等,避免太严或太松,以达到吓阻犯罪的作用,并非互相报复。【人若打坏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只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若打掉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个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人若打坏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只眼”,“人”指主人,“一只眼”指视觉器官变残废。“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眼睛残废了是严重的伤害,作主人的必须因此释放他,使他得到自由。“若打掉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个牙”,打掉一颗牙齿,是比较轻微的伤害。“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从严重的伤害,到轻微的伤害,就是包括任何一项人体器官的伤害,都得因这个缘故而释放仆婢,让他自由。这是神给被欺压的奴仆的安慰和补偿,他们所得的自由可以弥补他们经历的痛苦和羞耻。 【牛若触死男人或是女人,总要用石头打死那牛,却不可吃它的肉;牛的主人可算无罪。倘若那牛素来是触人的,有人报告了牛主,他竟不把牛拴着,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触死,就要用石头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若罚他赎命的价银,他必照所罚的赎他的命。】“牛若触死男人或是女人,总要用石头打死那牛”,无论是人是兽,神必要追讨流血害命的罪(创9:5),因此触死人的牛,也包括任何牲畜走兽,必要处死它。“却不可吃它的肉”,因为用石头打死的牛,肉中有血,而人不可吃血(利7:27)。“牛的主人可算无罪”,因为牛的主人不是故意放任牛伤害人。“倘若那牛素来是触人的,有人报告了牛主,他竟不把牛拴着”,牛主知情却未作防范的措施,“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触死”,因此“就要用石头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但神又给牛主一条出路,若死者家属愿意收“赎命的价银”,牛主就可“照所罚的赎他的命”。这典章背后的原则,是神对人的眷顾和怜悯。【牛无论触了人的儿子或是女儿,必照这例办理。牛若触了奴仆或是婢女,必将银子三十舍客勒给他们的主人,也要用石头把牛打死。】“牛无论触了人的儿子或是女儿,必照这例办理”,是指可以依照死者的年龄,计算偿命的价银,合理的赔偿死者家属。“牛若触了奴仆或是婢女,必将银子三十舍客勒给他们的主人”,“银子三十舍客勒”,大概是古时奴仆的身价,“也要用石头把牛打死”。付了偿命银之外,那牛仍须处死。【人若敞着井口,或挖井不遮盖,有牛或驴掉在里头,井主要拿钱赔还本主人,死牲畜要归自己。这人的牛若伤了那人的牛,以至于死,他们要卖了活牛,平分价值,也要平分死牛。人若知道这牛素来是触人的,主人竟不把牛拴着,他必要以牛还牛,死牛要归自己。‘】“人若敞着井口,或挖井不遮盖”,中东一带地方取水的井,在井口上放有扁平石头作遮盖之用,取水时推开石头,之后又放回原处(创29:2-3)。人若在挖井或取水后,放任井口敞开而不予遮盖。“有牛或驴掉在里头”,指牛或驴一旦掉落井中,人力无法立即施救,便会淹死。“井主要拿钱赔还本主人”,井主须估定牲畜的价格,以合理的数额赔偿牲畜的主人。“死牲畜要归自己”,至于淹死的牲畜,则归给井主自行妥善处理。“这人的牛若伤了那人的牛,以至于死”,两牛相抵触,其中一牛触死另一只牛。“他们要卖了活牛,平分价值,也要平分死牛”,活牛和死牛全都卖掉,所得价银由两个牛主平分。“人若知道这牛素来是触人的,主人竟不把牛拴着”,之前相触的两牛,其中一只牛若是素性喜欢触人,牛主却任令它自由行动,一旦触死人,“他必要以牛还牛,死牛要归自己”。触死人的牛主必须以相等价值的活牛赔偿给死牛的主人,至于死牛则归给自己。由此让我们看到,神的典章即公义又慈爱,而且是那样的完善细致,这些刚刚从埃及出来的奴隶是何等的体会神的眷顾。愿我们也要从神的典章中,感受到神的慈爱和公义,我们也要活在神慈爱的恩典里!阿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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