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万维读者为首页 万维读者网 -- 全球华人的精神家园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关于万维
 
首  页 新  闻 视  频 博  客 论  坛 分类广告 购  物
搜索>> 发表日志 控制面板 个人相册 给我留言
帮助 退出
为不能说话的人说话  
为不能说话的人说话 让说假话的人穿帮  
https://blog.creaders.net/u/2268/ > 复制 > 收藏本页
我的名片
野岛 ,35岁
来自: Sweden
注册日期: 2009-03-04
访问总量: 110,631 次
点击查看我的个人资料
Calendar
我的公告栏
为不能说话的人说话
最新发布
· 爱国贼的精神领袖是希特勒
· 利比亚华人成了64大屠杀的替罪羊
· 天安门的头号孬种王丹,又开始89
· 64大屠杀是中港台外加司徒华默契
· 马英九应向被台湾虐杀的数千大陆
· 敦促中共政治局废除胡锦涛国庆60
· 郎朗为什么用英语说谎用中文爱国
友好链接
· 台湾第一大烂案:台湾第一大烂案
分类目录
【English】
· The Knifing People Know-how of
【评论】
· 爱国贼的精神领袖是希特勒
· 利比亚华人成了64大屠杀的替罪羊
· 天安门的头号孬种王丹,又开始89
· 敦促中共政治局废除胡锦涛国庆60
· 郎朗为什么用英语说谎用中文爱国
· 为司徒华立一座站像,立一座跪像
· 司徒华和支联会是64大屠杀的二次
· 誰最流氓﹖美國用钱学森換回五個
· 敦促胡锦涛废除国庆60周年讲话,
· 共产党为达赖“杀”来和平奖 布
【尹进 vs台湾案】
· 64大屠杀是中港台外加司徒华默契
· 马英九应向被台湾虐杀的数千大陆
· 50集纪实电视连续剧:《1989 台湾
· 台北地方法院耍流氓: 总统诽谤我
· 台湾检察官的“脱裤子审案法”在
· 台湾法律是一张民主牌的大便纸--
【诗词】
· 小写的人字 大写的人格------献
【童话】
· 血洗花果山(写给成人的童话)
【文章】
· 尹进致北京市检察院的公开“投案
· 北京之春的自己人赵淮海如何成为
· 尹进就《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白皮
· 六四凡人小事 ——记山西八九民
· 被遗忘的64大屠杀最后一个死难者
· 我见识过丑陋的台湾——写给台湾
· 今天我们是地球人!
【诗文章】
· 声援我的同胞冯正虎: 中国共产党
· 中国,你为什没不害臊?!
· 我国“人质外交”绝对领先世界,
· 王千源,, 站直了别趴下!
· 总共2345条评论/5555次点击? 但
· 温总理回答我: 究竟为什么总是学
· 蔡铭超,你是第一个敢在世人面前
存档目录
03/01/2011 - 03/31/2011
02/01/2011 - 02/28/2011
01/01/2011 - 01/31/2011
12/01/2009 - 12/31/2009
11/01/2009 - 11/30/2009
10/01/2009 - 10/31/2009
09/01/2009 - 09/30/2009
08/01/2009 - 08/31/2009
07/01/2009 - 07/31/2009
06/01/2009 - 06/30/2009
05/01/2009 - 05/31/2009
04/01/2009 - 04/30/2009
03/01/2009 - 03/31/2009
发表评论
作者:
用户名: 密码: 您还不是博客/论坛用户?现在就注册!
     
评论:
台北地方法院耍流氓: 总统诽谤我无罪, 诽谤总统夫人的人有罪
   

台北地方法院耍流氓: 总统诽谤我无罪 诽谤总统夫人的人有罪

 (尹进)

台湾总统夫人周美青控告台湾媒体人金恒炜诽谤一案,台北地方法院判决金恒炜败诉并赔偿周美青新台币60萬元,在自由时报、中国时报、联合报、苹果日报等4报头版刊登道歉启事。

中国有一句名言: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颠倒一下也就是,总统夫人与平民百姓被诽谤也应享受同样法律裁决。然而,我和台湾总统夫人周美青同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告诽谤却得到截然不同的流氓裁定。诽谤我的被告无罪判案的准则竟然无效诽谤台湾总统夫人的被告。

1995年,由台湾支助的在美杂刊物《北京之春》,刊载了台湾陆委会科长陈正三的一封信,信中称∶” 尹进初抵台时即与保七总队台中分队某些员警起冲突,至跳落港口下方时,腿骨原在大陆受伤之旧疾复发而骨折。”

看到此文后, 我立即致函《北京之春》编辑部和陈正三本人,严肃指出∶此文已構成严重诽谤,立即做出更正,否则我将以诽谤罪提起诉讼。因《北京之春》编辑部和作者拒不理睬,我以诽谤罪对陈正三和中华民国法人代表李登辉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自诉。

1995年台北地方法院传我到庭,他们将於10月20日审理我以诽谤罪自诉陈正三和中华民国政府一案。然而,在办理签证时,台湾出入境管理局的答复是∶因为我曾经非法入境台湾(指1993年从中国大陆逃往台湾寻求政治庇护),有危害台灣安全之可能﹐ 所以不论以什麼身份我都不能入境台灣。

就在我无法到庭, 台北地方法院没有向我询问一句答辩,李登辉本人拒绝到庭和拒绝答辩的情况下, 台北地方法院仅仅依據被告陈正三个人的陈述,就裁定被告无罪, 理由是被告陈正三依據的是台湾新竹地方法院检察官陈传宗所作的《检察官不起诉处分书》之理由。

我在给台湾高等法院的上诉书中写到:

1. 我在中国大陆囚禁期间﹐被摧残道致瘫痪过,但我没有任何骨头断过或伤过,更不存在旧疾,所以谈不上什麽“旧疾复发”, 即使在台湾被迫害致残的也“脚”,并没伤及“腿”。 

2.台湾新竹地方法院检察官陈传宗所作的对我控告台湾保七警察伤害罪的《检察官不起诉处分书》中伪造的所谓理由是: 我抢了警察的警棍要逃跑﹐ 在追捕我的过程中,我自己摔下石台致残的, 这和被告在《北京之春》诽谤我所诉理由毫无相同之处,更不说检察官陈传宗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作了手脚。

3. 被告陈正三在《北京之春》杂志上发表诽谤我的信时, 新竹地方法院检察官陈传宗所作的《检察官不起诉处分书》还没有出来,被告陈正三如何根據《检察官不起诉处分书》的理由?

台湾高等法院驳回我的上诉,但对我的上诉事项竟然蛮横地拒绝答复,维持被告无罪的理由竟然是: 因为我是名人,所以被告可以对我随意评论。

事实是,至今我也不是什麼名人,台湾法律对诽谤罪有非常明确的法律定义: 以適 当评论为限制。

根據上面所述理由﹐我对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和台灣高等法院法官以渎职罪提出告发, 但是,至今10年过去了,无人理睬。

事情再转到台湾总统夫人周美青控告台湾媒体人金恒炜诽谤一案,如果依照台北地方法院和台湾高等法院的对我自诉陈正三和李登辉的判案准则,金恒炜绝对无罪无错,更没有责任赔偿和登报道歉。

理由极其简单:

和我相比台湾总统夫人周美青绝对是台湾无人不知的公众人物,所以金恒炜和陈正三一样完全可以对周美青随意评论,别说诽谤总统夫人周美青偷过美国人的报纸,就是说偷过美国人的原子弹也不为过。台湾政府官员陈正三可以用自己想像的“根據”诽谤我而不承担诽谤的法律责任,那麼,金恒炜为什厶要为没有核对“根據”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同样的案件同样的法院,判案却截然不同,台北地方法院不是在公然耍流氓麼?

(尹进) 2009-10-31 Stockholm


 

 
关于本站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导航 | 隐私保护
Copyright (C) 1998-2024. Creaders.NET. All Rights Reserved.